[原創]改寫歷史 :讓文明走出誤區(2012.10月版) 【貓眼看人】

改寫歷史 :讓文明走出誤區

——致古往今來的亨廷頓們①

自 然 科 學② 是 靠 定 理 支 撐 的

社 會 科 學 要 靠 定 義③ 來 支 撐

一 文化與自由

「文」指各類物質運動的現象與痕迹。天文:天體運動的現象與痕迹;水文:水域運動的現象與痕迹;地文:地質運動的現象與痕迹;人文:即人類運動的現象與痕迹。人類運動(活動)的對象是自然,則「化」即是指:人類對其活動的對象予以形式上以及本質上的改變(化)來適用於人類自身,這種對原有事物的改變叫「創新」。但對任何事物的創新都面臨著兩種結果:一是不被普遍的接受,導致新發生的事物「不能展開」於市場——失敗;二是被普遍的接受,使得新發生的事物「逐級展開」於市場——成功。因此,創新的定義是:被改變的原有事物。發展的定義是:被市場接受的創新。則文化的定義就是:被人類發展的自然。自然:就定義它為「上帝的文化」吧!

自然本身和「被人類發展的自然」屬於初創文化;思想理論④與文體藝術⑤屬於派生文化(據此可以推斷:動物是沒有語言和文字的,因為它們沒有發展自然的能力,所以派生不出語言和文字——沒必要!);法律體系和機構設置則是用來協調與解決人們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各種互動關係的規則與方式。

文化源於發展,發展源於創新,那麼創新源於什麼呢?——源於「個體自由」。為什麼是「個體自由」或「自由」為什麼是「個體」的呢?因為「自」字指定的範圍就是「個體本身」,個體本身「個體」由(順隨)之。所以自由的定義就是:只涉及個體本身的行為、個體各去抉擇——隨心所欲,我行我素。如果一個各體的行為涉及到了任何其它的個體,它就超越了「自」的範疇;當一個各體的行為超越了「自身」涉及到其它個體時、試問:這個各體的行為「還能夠」任其由之嗎??所以現實生活中才常常出現這樣的用語:「一個人」自由自在的多好啊;「一個人」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歌詞⑥中也有「孤獨的」自由…主體都是單數。最能說明自由本質內涵的莫過於「思想自由」、「心靈自由」一類的表述:因為沒有外化為行動的思想、心靈「只能限於個體本身」,而個體本身的思想與心靈是不會受到任何約束的(可以受到影響),它想不自由都不行——辦不到!否則何來「胡思亂想」、「異想天開」之語呢?因此人們常說的「創作自由」在現實中都是以個體為終端完成的,即便是所謂的「集體創作」其在實施的過程中也都是將「集體創作的標的分解後」由個各個體以獨立的形式完成而匯總的結果。所以,文化發展的源頭都是以「個體自由」之暢想、探索、創新為本源的。

由於人之大腦的發達催生了人之思維的發達,進而形成了個體思想之探索的自由——使得人類最終擁有了「發展自然」的能力而創造出文化。至此,人類脫離了動物進化到今天。

在個體自由以及個體自由之創新結果⑦走向市場,推動文化發展並參與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產生出各種各樣的矛盾是個必然現象。而在處理和解決這些矛盾的時候始終呈現出兩種本質相悖的方式:文明與野蠻。

註解:

①亨廷頓:已故哈佛教授,《文明的衝突》一書作者。而且古往今來的著書、立說者們基本都與亨廷頓一樣:不是將文化與文明混為一談,就是不能明確的指出兩者的本質區別。

②科學的定義:邏輯而系統的推測、實踐、把握與闡述事物規律。

③定義的定義:高度概括事物的本質特徵。

④思想理論指:客觀世界在人腦中的邏輯狀態(思想)及其系統外化(理論)。

⑤藝術的定義:表達的手段。

⑥華語歌曲:《紅豆》。

⑦並非所有的「個體自由」都要成為文化成果的創造者(社會分工不同)。而且各個方面文化創造者的創作成果都不可或缺的需要一個可觀的受眾群來使之形成市場,因為如果沒有相應的市場規模再好的文化成果也只能被束之高閣——所以文化成果的接納者、傳承者需要千千萬萬;而諾貝爾、愛迪生、喬布斯以及派生文化的創造者需要一批;像牛頓、愛因斯坦這樣的科學發展的指路人一個就夠!廣大的「個體自由」不僅是整個人類社會運轉的根基、是各種文化成果必要的市場,還是產生文化創造者、指路人之必須的分母;——所以在人格(同類的標準)上個領域人們之間是完全一致的,他們都應擁有一樣的權利、享有基本的幸福(詳見四)。

二 文明與野蠻

依據前述,不論是「人文」之文還是「文化」之文都意指「人類的行為」;「明」則指外露不蔽、即公開透明。人的行為公開透明是個體之間利益互動得以公平、公正的基礎(個體的行為涉及到他人的利益,你就要相應的公開你的意圖或資質,如果只涉及到自身則屬於「自由」的範疇,你用不著對他人公開什麼);而個體之間利益互動在三公①原則基礎上的共同抉擇就是民主。則文明的定義就是:人類行為民主化。因此,文明與文化是兩個本質上有著顯著區別的詞!文化:名詞、中性——它是指「人類發展自然的結果」;文明:形容詞、褒義——它是指「人類在處理與解決文化發展以及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各種矛盾的一種方式」——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文化不等於文明,則文化史也就不能等同於文明史。

文化因地域、民族、種族的不同以及個體自由的差異而在各個領域和範圍呈現出的千姿百態是個必然現象,它的興衰由市場決定;文明作為處理、解決文化發展和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各種矛盾的一種方式——其「自身」何來衝突呢?!

文明之「民主」的確切定義是:涉及所有個體的行為、所有個體共同抉擇——一致或多數原則。所謂一致原則即兩個(含兩個)以上少數個體共同抉擇一項事物時適用的原則。例如婚姻②需當事「雙方」一致通過,還有三個及以上少數個體的「一票否決制」都適用於民主中的「一致原則」(三個及以上少數個體,也適用多數原則);而當個體數量無法達成一致時,就都適用民主中的「多數原則」。

綜上:只要是兩個(含兩個)以上個體之間的互動都屬於民主的範疇,都要用民主的原則來規範——「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就源自於此(一個社會有無公共空間事務的民主架構,並不決定其民間日常生活中是否存在著民主關係——但它必然決定著民間日常生活中民主關係的遍及程度)。自由只適用於「不涉及任何其他個體的」——個體行為③。

野蠻:形容詞、貶義——它是人類在處理與解決文化發展以及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各種矛盾的,與文明相悖的另一種方式。野——無道為野:使私法④泛濫,恣意妄為;蠻——專橫是蠻:成剛愎跋扈,武斷獨裁。則野蠻的定義是:無道而專橫的人類行徑。

但必須承認,現實表明:文明與野蠻都是人類自身所固有的自然傾向(屬性),如果人本皆善、那惡從何來呢?——反之亦然。同樣的必須承認,實踐表明:文明的自然傾向最大限度地呵護、激勵著個體自由對文化發展的直接推動作用,所以它完全符合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邏輯⑤方向,因而它是正義⑥的、進化的取向;野蠻的自然傾向則最大限度地壓制、阻礙著個體自由對文化發展的直接推動作用,為此它完全違背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邏輯方向,所以它是反動的、退化的取向。

文明與野蠻用哪一種方式處理與解決:各個利益體之間在參與文化發展和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矛盾,將直接關係到該文化的前途(先進與落後)以及該文化所屬人群之各個利益體間的相處狀態:和平還是分爭。

註解:

① 三公之公開指:涉及共同的事要透明、不隱瞞;公平指:商議共同的事權利對等;公正指:抉擇共同的事要服從多數。

② 婚姻應屬於民主的範疇(雙方認可、一致原則),戀愛才屬於自由的範疇:一個人在自己心裡、腦子裡、想戀誰、戀幾個——有誰能干涉得了嗎?

③為此:諸如「美國著名的焚燒國旗案、瓊斯牧師焚燒《可蘭經》事件以及阿桑奇事件」,其行為都超出了「自由」的範疇,都在向別人表達意志。所以文明的社會就要用「民主的」方式來確定其行與不行。

④私法的定義:我說了算。(「我」為私,「說了算」是法)

⑤邏輯的定義:順理成章。

⑥正義的定義:符合事物邏輯方向的行為。

三 和平與分爭

由於文明的民主本質、即「涉及所有個體的行為所有個體共同抉擇」使其成為解決:個體自由參與文化發展以及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各種矛盾的正義之舉——而為廣大個體所擁護。並且民主的直接目的是確保每各個體的「抉擇權」而非確保其抉擇結果的正確與否,即便抉擇結果有誤民主的機制也會使其在不同的階段適時地得到制約和糾正——從而使得廣大個體對民主抉擇的結果能以求同存異、尊重多數的心態理性以對,不因自己的抉擇不被採納而遷怒於他(她)人或民主本身。因此就使得文明之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消解掉整個社會暴力衝突的誘因,把矛盾與爭執規範於理性的框架之中:凝聚共識、包容分歧——使全社會各個互動的利益主體共處於穩定且長久的文化發展環境之中。所以和平的定義就是:民主共存的穩定而長久。

其文明的準則將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種族與種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成為朋友①或盟友②的必要條件與和平共處的根本基石。(註:其中的一些團體、民族、種族或國家代表,對內施行野蠻的統治,對外則因情勢*而定其依或不依文明的準則行事。為此他們即使有與「內外皆依文明準則行事之實體」之間的相互合作,也只能是一時的權宜之策——因為野蠻的本質於文明是相互排斥的:一旦條件允許,蠻橫畢現無餘。 *情勢意為:世況的現狀與趨向)

野蠻的本質是:私法泛濫,專制獨裁③。為此它就剝奪了廣大個體在參與文化發展和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解決各種矛盾的民主權利④」,強迫他們接受種種無道、跋扈之蠻橫的裁決結果。由此造成的廣泛社會不公使得階級⑤對立日甚、敵視日深、糾紛四起、衝突頻發——陷整個社會於矛盾的普遍惡化之中:滌盪穩定,動亂安寧。因此,分爭的定義就是:專制壓迫下的敵對與衝突。

而野蠻的行徑將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民族與民族之間、種族與種族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成為敵人或成為主子與奴婢關係的必要條件,以及暴力衝突與引發戰爭的直接原因。

文明的和平還是野蠻的分爭,將為置身於其中的廣大個體營造出各自對應的兩種生存狀態:幸福與苦難。

註解:

①朋友意為:隨性之合(隨性:依己而定,無約無束)。

③ 盟友則指:牢固的互助。

④ 專制與獨裁:獨自掌管(專制)之一己決斷(獨裁)。

⑤ 權利的定義:自主的訴求(對己自由,對外文明或野蠻)。

⑤階級的定義:層次。

四 幸福與苦難

擺脫困境為「幸」,穩定生存是「福」;則幸福的定義就是:脫離了困境的穩定的生存狀態。其中「困境」一詞還須進一步明確其內涵,否則「幸福與否」仍無法把握。那麼什麼叫「困境」呢?定義:缺乏人權要素保障的生存①。什麼是「人權」?定義:本能②之上的訴求。

本能的訴求有一、溫飽(溫度適宜、食能果腹);二、穩定的棲息地;三、性需求。這三項訴求泛指了一般動物的生存要素(包括人),得到滿足後「動物的」幸福就基本實現了。

本能之上「人的」訴求有一、民主:它確保了廣大個體在參與文化發展以及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由此促成了整個社會運行在最有利於經濟蓬勃發展的和平環境之中,從而使得人權的其他要素能在最短的歷史時期內普遍地實現於廣大的個體。二、人居:防禦侵害,低檔寒暑,衛生私密。三、醫療:提高人的生存機率和生存質量,最大限度地減輕人的生理疾苦。四、教育:傳承文化以延續文化的發展。因為「有文化的動物」是人的定義,沒有文化就沒有人類。所以創造文化(在此之前人類先要繼承上帝的文化:自然)、傳承文化、再創造文化…是人類之所以為人類並使其自身綿延不絕的根本。為此,人們受到的文化傳承越廣泛、越深入就越有利於文化的發展。

綜上:確保了人權第一位之文明的「民主」要素,進而滿足了人居、醫療、教育這三項人權之文化的「物質」要素——「人的」基本幸福就實現了。

陷入困境是「苦」,無法擺脫為「難」;則苦難的定義是:陷入困境而無法擺脫的生存。

由於無道而專橫的野蠻「私法」體制在本質上是拒絕民主的,從而就使得廣大個體失去了在參與文化發展以及對文化財富分配的過程中之平等③的地位。這不僅使他們得不到應有的財富份額,還極大地壓制、打擊著他們對文化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摧殘著文化發展的原動力。由此勢必導致廣大民眾之憤懣情緒遍布,抵觸對抗蔓延:使整個社會運行在最不利於經濟蓬勃發展的,敵對與衝突不斷的分爭狀態之中。而少數統治④階層卻憑藉其霸佔的權力⑤巧取豪奪本應由廣大個體所分享的財富:無節用度以維繫統治,肆意揮霍而奢靡人生——致使廣大個體得不到全面的、甚至是徹底喪失了全部的人權要素保障而長久地(一生)陷入苦難的生存境地。

所以:文明的和平環境、是促成廣大個體同享幸福之「多贏社會」的根本保障;野蠻之分爭的社會、是造成少數強權階層霸佔大眾的勞動成果,致使廣大的被壓迫個體身陷困境且無法擺脫的終極原因。而幸福與苦難這兩種社會生態延續下去的對應結果就是:美好與邪惡。

註解:

①應分為物質困境與精神困境。精神困境又分為愛情、親情、友情和興趣、職業、追求兩大部分——前者以愛情是否脫離困境最為重要;後者以興趣是否存亡最為關鍵。但物質是基礎,因為擺脫了物質困境在宏觀上就意味著同時擺脫了精神困境;而物質困境沒有擺脫,宏觀上精神一定也在困境之中。所以本文只著重於物質困境的論述,略去對精神困境的展開:以突出要點。

②本能的定義:自然的邏輯。

③平等的定義:同權於同類(對人之民主本能的理性歸納)。

④統治的定義:總體管束。

⑤權力的定義:支配的地位。

五 美好與邪惡

人:如果缺乏了「人權要素」的保障,其作為人的生存就受到了威脅。所以人們在贏得了人權第一位之文明的民主要素(這是前提:否則等待大眾的只有苦難,沒有幸福)後,更多的、普遍的偏重於對人權之文化的物質要素的追求就是個必然現象。而在偏重於追求物質要素的發展過程中,就會造成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類社會與之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態之間的關係,呈現出不協調的非對稱①狀態——自顧不暇,何顧其它!但這種不協調之非對稱的發展狀態是不可持續的:規律可以違反一時(有限代價)、但不能違反一世(無限代價),否則人類將自毀前程。如此、縮減這一非對稱的發展過程就顯得十分必要,其有效途徑就是使「廣大個體在最短的時期內(代價最小)抵達幸福的彼岸」——而實現這一目標之最佳的方式「只能是」文明的民主方式。當廣大的個體實現了幸福以後、人們的內心世界就會邏輯地呈現出兼顧其它的普遍傾向:扶危濟困、熱心公益;保護生態、崇尚自然;遍行人道②、博愛天下——從而達至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類與自然之間在協調對稱的狀態下發展前行。對稱為「美③」、發展是「好④」,則美好的定義就是:對稱的發展。

美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好」而不美的發展是不可持續的發展:因為只「好」不美的發展是良莠相煎的蹣跚。

而持久延續的困境生存必然激起置身於其中之勞苦大眾的強烈不滿,由忍氣吞聲到民怨沸騰進而奮起反抗成為他們不二抉擇。對此統治者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被分解以及腐敗滿盈之昭彰劣跡不被清算,必欲盡其所能的、長久的霸權⑤於統治。為達此目的他們就勢必對廣大被壓迫與被剝削者的義憤與反抗施以種種的手段和伎倆進行圍堵、打壓:一則控制傳媒以麻痹意識,使民眾認命自忍還要安貧樂道;一則專權枉法以無情打擊,使反抗者消沉退避或身陷囹圄。前者「禁錮」輿論,強植觀點:以期愚民使之任其擺布;後者「極端」權勢,壟斷組織:使覺醒者無力對壘好任其彈壓。極端——排斥中正平衡是「邪」,禁錮——束縛蒙蔽視聽為「惡」。則邪惡的定義為:極端禁錮。

極端禁錮之惡劣的人文生態所導致的最終結果只能是動蕩和戰爭,它換來的或是野蠻的循環、或是文明的新生——但惡性的循環是恆久不了的⑥:進化的文明之民主終將徹底戰勝退化之野蠻的專橫。

註解:

①對稱的定義:各方協調於一體。

②人道的定義:文明的生存。

③美的定義:對稱。(自美國物理學家阿·熱《可怕的對稱》)

④好的定義:發展。(「發展」是使人類出生、成長、壯大以及延續致遠的根本,為此它不可替代地成為了「好」字的定義。)

⑤ 霸權的定義:強佔支配的地位。

⑥ 一個野蠻的體制不可能是個「超穩定」結構。我們不能以自己的生命經驗為標準,去衡量一個社會形態是不是超穩定的。人類由來幾百萬年、智人歷史幾萬年、文字社會五、六千年;——與上述史期及人類的未來相比,體制(對宏觀格局的系統限定)性的野蠻時延幾何?所剩幾許?對誰超穩定呢?當然:任何進步與發展都不是齊頭並進的,唯有的可能就是「你」最後一個進入文明世界(「超穩定」僅此而已)——而絕不會有誰置身事外!

六 人生的目的與人類的意義

何為目的?定義:看得見(目)的訴求(的)。人生看得見的訴求是什麼?——幸福與美好!這是人生完全可以實現的訴求,不是虛妄的幻想,但也到此而已:因為人抵達了這一目的他就得到了作為「人之生存」的所有要素,從而走完了「完善人」的旅程。所以說「幸福與美好」是人生到此為止的可以兌現的終點目標。至於財富在此基礎(基數:人居、醫療、教育無憂。沒有基數,何談指數?)上的增長、是用於添加要素的厚度給精神①以滿足:來升級幸福的指數。

什麼叫「意義」?定義:作用與價值。作用指「影響」,價值指「需要」。則人類的意義是指:我們對客觀世界有無影響與是否被需要。事實證明,客觀世界對於我們人類是有影響與被需要的,否則我們從何而來又歷經變遷的呢?而現實表明,人類還不能或基本不能知曉我們對出自於其中的客觀世界影響幾何與是否被需要。至於我們探尋人類的意義「對於我們人類自身又意味著什麼」,那隻能等待「意義」探得之後才能明了——這一切都寄希望於我們的未來。未來何時來:只在幸福美好之後。

實現了人生目的之後維繫人類持續發展的動力是什麼?——追求!持續不斷的、新的追求。這不僅僅是為了「貪婪未來」,更直接、更現實的反而是為了守護現在,守護我們業已擁有的幸福與美好。這是因為:如果我們實現了人生目的就懈怠了追求,即意味著人腦擱置了憧憬、墮落了自由——進而枯竭了文化發展的源泉。須知:不盡的追求帶動不盡的需求!滿足於現狀文化的發展就會陷入停滯,使得社會經濟活動呈現出萎縮倒退,美好幸福的人生因而受到威脅,文明民主的制度為此會遭受質疑——從而使殘存的專制借題發揮,沉沒的獨裁渴望復活:意欲倒轉人生、重回野蠻與邪惡。

因此,為了守護文明之民主,置身於幸福美好生活中的人們仍需保有活躍的個體自由,不滅的激情與暢想,不懈的實踐與創新:為人類的文化發展提供持續不斷的動力而代代不息,使文明民主之幸福美好的人生享有源源不絕的物質保障,以期在守護我們人生目的的同時——循序漸次地去探索我們人類對於客觀世界的意義。

滿 懷 憧 憬 地 邁 步 前 行 吧:天 生我 材 必 有 用②嘛!

註解:

①精神的定義:內在意識與生理狀態的外顯。

②「天生我材必有用」出自中國唐朝詩人李白的詩篇《將進酒》,但「我材」二字在這裡是指我們人類。

七 我們①的信仰

「不變的」為信、「期待追求與守護」是仰,則信仰的定義就是:不變的期待追求與守護。那麼我們人類「不變的期待追求與守護」的是什麼呢?我以為就是我們人生的目的與人類的意義。

我們「不變的期待追求與守護」的人生目的,即是以文明之民主去實現普遍的幸福與美好。我們「不變的期待與追求」的人類意義,就是實現了人生目的之後去探索我們人類對客觀世界影響幾何以及有無價值——此一探索的路程同時也是守護我們的傳承,以使人類永續的路程。

綜上,我們的信仰就是:以文明之民主去實現普遍的幸福與美好、繼而不斷的追求——去探索人類的意義。

注①我們:「我」指作者本人,「們」指認同作者觀點的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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