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綜合聯動的多元調解機制
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包括協調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針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交叉性、複合性、相關性不斷增強的特點,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個綜合性強、權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手段。
調解機制具有獨特優勢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有其局限性,高昂的訴訟費用和較長的時間耗費會使許多當事人望而卻步。當前,我國社會利益主體出現多元化趨勢,各種不同的利益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這使得新形勢下的矛盾糾紛具有複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極易引發群眾上訪事件。這些新情況,只靠訴訟手段顯然是不能應對的。調解機制在解決群體性矛盾、化解群體性糾紛方面具有成本低廉、操作易行、案結事了等優勢。當前,需要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通過構建綜合聯動的多元調解機制來化解矛盾糾紛。
綜合聯動的多元調解機製為解決矛盾糾紛提供了多種路徑,「整合資源、整體聯動」是這一調解機制最顯著的特徵。在組織架構上,建立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負責、司法部門業務指導、職能單位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矛盾糾紛調解格局;在內涵建設上,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於一體,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在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上,努力實現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這樣,通過加強各種民間性非訴訟矛盾糾紛調處機制與法院訴訟程序之間的銜接,加強專門性、行業性及行政性非訴訟矛盾糾紛調處機制與行政複議、訴訟程序之間的合理分工與銜接,整合有關職能部門資源,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的效果。
完善調解機制的途徑
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妥善解決基層調解組織人員報酬、工作經費等實際困難,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活力。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逐步形成「全方位覆蓋、多功能調處」的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體系。為此,一方面應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各級財政應撥出專項資金作為調解專項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同時,積極爭取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各方力量,從辦公場所、通訊、交通設施等方面給予支持,努力構建全方位的人民調解社會保障機制。另一方面應解決好人員報酬問題。可以按照招聘社區幹部的方式招納賢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年富力強者選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給予社區幹部待遇,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增強調解隊伍活力。
完善調解工作運行機制。一是完善排查防範機制。針對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發生在基層的特點,將調解工作前移,由事後處置變為事前預防,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健全矛盾隱患通報、糾紛信息反饋、重大情況報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聯動、快速解決。二是完善調處聯動機制。基層司法所應在縣區司法局和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聯合各方力量,重點加強與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聯調聯動,化解轄區內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疑難、久拖不決的矛盾糾紛和熱點難點問題以及突發性事件,重點進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勵保障機制。用表彰獎勵先進、總結推廣典型的方法,激勵廣大調解員積極進取、紮實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在基層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解決好司法所的管理體制、立戶列編、經費保障等實際問題,增強司法所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
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調解員具有較高素質是確保公正調解的關鍵。應積極培養專家型人民調解員,建立一支機動性地調處某一類型、某一領域、某一地區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隊伍。在人員構成上,探索實行專職調解員與兼職調解員相結合、調解人員與調解志願者相結合。同時,通過示範帶動、崗位培訓、庭審觀摩等形式,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政策、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能,使他們成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製作調解協議的專門人才。
(山東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執筆:王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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