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困境與進路

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困境與進路2013-07-22 2● 史成虎 張曉紅

  摘要:當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難題是在60多年的政治制度發展過程中形成的路徑依賴現象,也就是我國具體政治體制在變遷的過程中對核心制度的高度依賴。這種依賴一方面使好的政治制度得以延續,可以為其以後的政治發展提供一個基本的模板和發展指向,另一方面它可能使一個壞體制「頑強」地生存下去,要改掉它比建立一個新的體制還要艱難。我國政治體制改革要取得突破必須實現政治發展的路徑創造,在黨政關係、改革理念和權力制約等方面為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尋求有效的路徑。

  關鍵詞:政治體制改革;路徑依賴;路徑創造;收益遞增

  1978年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而立之年」,取得了較大的成果。然而,相對於經濟體制改革而言,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卻顯得較為滯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業已進入當前改革的主流語境。與此同時,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也陷入了「改什麼」和「如何改」的困境。近年來,學界從不同的視角分析了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問題,並提出了許多解決的辦法。縱觀學者的分析以及給出的破解之道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大多數學者都是從影響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外部因素來尋找產生問題的原因,而少有從政治制度本身的屬性特點來分析政治體制改革所遇到的困境並給出應對之策。從制度主義視角看,新中國成立後的政治發展,具有明顯的制度變遷的痕迹,其制度主義取向十分顯著。作為新經濟史學派的代表,格拉斯·諾斯認為,某種制度即使是低效的,政府也會對這種低效率的制度加以維護,因為制度存在路徑依賴的現象。路徑依賴理論的提出是政治學研究的一場革命,為一些具有制度主義取向的制度變遷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解釋和探究的視角,使從事政治研究的學者們又多了一個研究制度替換的原因、過程和結果的新的工具。本文試著用路徑依賴的理論對具有顯著制度主義取向的當代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困境和破解之道給出分析,以饗讀者。

  一、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困境:路徑依賴

  路徑依賴理論是一門跨學科的前沿課題,最先運用於生物學領域,後來運用於科技領域中技術變遷的理論研究之中。所謂路徑依賴,一般是指:「一種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會在一定時期內持續存在並影響其後的制度選擇,就好像進入一種特定的『路徑』,制度變遷只能按照這種路徑走下去。」[1]在制度經濟學中,路徑依賴分為兩種不同的向度:良性路徑依賴和惡性路徑依賴。前者是指制度初始狀態較為合理並能隨著環境的變化而進入一種良性的循環軌道,從而促進了經濟增長,實現收益遞增的效果,併產生路徑依賴的正效應;後者是指由於初始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導致其在變遷中沿著錯誤的路徑漸行漸遠,直到進入了路徑循環的「閉鎖」狀態而難以自拔,使得經濟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也使其他良性制度安排被排除在外,它嚴重遲滯了社會的發展,從而產生了路徑依賴的負效應。

  路徑依賴不僅存在於技術變遷和經濟發展的進程之中,而且也存在於政治發展的過程中。這是因為政治制度也會出現收益遞增以及政治市場也存在發育不完全的市場。政治制度的收益遞增是由政治的集體性、複雜性、強制性和不對稱性等特點所決定的。政治制度的自我強化使得制度變遷過程中更優的制度很難實現對舊制度的替換。政治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表明政治發展存在著惰性,表現為:當某種政治制度沿著某個既定的方向發展下去,其規模也會不斷擴大,如果對其發展軌跡進行改變代價必然十分高昂,即使另一種政治發展道路是更優選擇,但基於初始制度的選擇,新制度也會遭到扼殺。總之,路徑依賴理論強調對初始制度的選擇,也就是說在路徑依賴理論中歷史是至關重要的,時間安排的不同和順序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結果。這是一種基於路徑依賴理論的新型歷史觀,儘管它存在諸多缺點,如難以預測未來,無法對經驗進行驗證,難以合理解釋內生性制度變遷等,但它為我們分析制度替換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分析手段,尤其在分析我國當代政治體制改革時,這種分析視角更是發揮著獨特的功能。

  (一)收益遞增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初始選擇

  制度的初始選擇是路徑依賴理論的重點,因為將來可能的選擇會受到歷史選擇的影響。制度初創時的性質或稱結構性價值偏向決定於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博弈,制度的性質取決於不同行動者之間的實力對比,不同行動者在制度架構中既得利益格局的形成也由制度初創時的結構性價值偏向所決定,並且影響著將來可能的制度變遷。由於政治市場的不完全性,不同行動者所享有的政治資源和既得利益是不平等的。具有較強的行動力、享有較豐富的政治資源和獲得較多的既得利益的行動集團就會處於強勢的地位,其他行動者之間因為自身的弱勢地位而陷入了「集體行動」的困境,不能對強勢集團進行有效的約束,使得原設的制度成為強勢行動集團「精心設計的改變博弈形式的產物」[2]。弱勢行動集團迫於壓力只能接受這種初選的制度。按照西方經濟學中「經濟人」的假設,政治活動的參與者具有「經濟人」的本質特徵,作為獨立利益的追求者,強勢行動集團在制度初創時會動用各種政治資源,以自身的利益為優先來選擇初始制度,這種制度框架必須保證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並在這種制度架構中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模式化和固定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制度變遷的革命性是顯而易見的,其後果也十分重要。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通過暴力方式走上執政地位的中國共產黨以蘇聯政治制度為模板建立了以自己為唯一執政黨的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同時也構建起了全能型的政治社會關係模式,這是新中國政治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它決定了國家權力(最為重要的政治資源)在不同行動集團之間的原始配置。最重要的是,在制度的初創時期,制度機構就出現秩序化的傾向,即某一行動者只要進入這一初始的制度架構中就能受益,成為既得利益者。當初選的政治制度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轉型或外圍結構出現微調時,他們可能發展成為強勢行動集團,並且個體行動者不但在思想上會為該種制度辯護,在行動上也會自覺維護該種制度的秩序,從而使他們日益成為這一精英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一些從其他精英機制中脫離出來的行動者或者社會上的「自由人」進入這種政治結構內時,不得不轉換角色,由「自由的言說者」變得「入鄉隨俗」了,在忠誠與利益的權衡中逐漸被同化。這一過程中,制度所具有的超強自主性和自我實施性特點一覽無餘。毋庸諱言,在當今中國政治制度中,這種以暴力為主要方式構建起來的初始制度架構仍然處於核心地位,並表現為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徵。建國60多年以來,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能平穩度過各種危機,保持執政黨的合法地位,就在於這種初創的制度架構使其擁有豐富的政治資源和實際優勢,在應對各種矛盾和問題時遊刃有餘,尤為關鍵的是它可以合法地壟斷合法的政治組織,對於其他的政治組織,尤其是非法的、有可能危害社會穩定和挑戰政府權威的政治組織(如法輪功組織),中共能夠時刻保持高壓的態勢。所以,1978年以來,任何政治體制改革都必須以這一最核心的初創製度架構為前提,任何企圖避開這一制度的行動註定不會成功。

  在政治制度創建和發展過程中,政治體制改革非常重要,因為政治要為經濟服務,經濟關係發生變化,政治體制也應做出相應變革,否則會遲滯經濟的發展。但是,在具體的政治制度結構內,因為不同的行動者在個人喜好、觀念、社會地位等方面有所不同以及他們處於不同的利益格局,使得他們做出的行動並不完全符合所有個體的利益,因此,當政治制度在履行強制性配置資源和利益的基本功能時,就面臨著「兩難」的策略性選擇,即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還是實現少數政治精英的利益最大化,能否做到兩全其美呢?公共選擇理論給出了否定的答案。因為政治過程的行動者是作為獨立的「經濟人」面目出現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他們始終不渝的目標,而不是扮演「道德人」的角色去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縱觀30多年我國政治制度的演進軌跡,可以發現,最重要、最核心的政治資源仍然掌控在政府手中,由於政府權力不能受到有效監督,所以,當前無論是作為政治系統核心的黨和國家,還是系統內個體行動者都有一個共同的首選目標———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但難題出現了,二者之間的目標雖然一致,又不可避免地產生對立:作為政治的組織機構,黨和國家(尤其是最高層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威和提高政治存在的合法性,在不斷鞏固中共領導地位的同時,需要對政治組織進行適時調整和改革,發揮其公共職能的作用,以實公共現利益最大化。這種政治體制既是為了實現收益遞增的預期,也是為了迎合民眾的期許。但這又與制度架構內一些人的利益訴求相悖,遭到了他們強烈的抵制。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一路走來,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技術官僚的構建、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等,這種制度架構的外圍調整和內部要素的輕微變動,也引起體制內一些人的不少詬病,甚至抵制,因為這種改革沒能滿足他們實現收益遞增的預期,甚至使他們利益受損,改革一詞表面上也進入他們的主流語境,但他們嘴裡喊著「改革」,行動上卻表現消極,維持現狀才最符合他們的需求。

  (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在收益遞增的驅動下自我強化

  建國以後,黨和政府利用掌握的豐富的軍事資源和強大的政治力量,對絕大部分社會資源和權力實行壟斷。1978年以來,黨和政府通過不斷推進的改革將原本屬於社會的權力和資源交還給社會,但核心權力、關係黨的生存和發展的資源以及政治戰略性資源仍然牢牢掌控在自己的手中,中國政治制度呈現的這種強大的剛性特徵是應對各種對關鍵性制度挑戰行動所必須具備的制度屬性。當然,這種剛性的制度屬性需要黨和政府的體制具有自我發展的能力,包括更新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同化的能力、學習能力以及應對各種危機和挑戰的能力,否則難以克服路徑依賴的「惰性」,最終可能成為破壞政治體制的核心要素。

  從政治制度架構的內部來看,我國是以黨治國的體制,在國家政治的核心制度中,關鍵性的組織和資源由黨和政府控制著,其途徑是通過組織利益化(如黨管幹部)來實現,這稱為同化機制,它所具有的控制力遠比道德教化更有威力,個體官僚在同化機制的作用下不斷加強對黨組織的依附和追隨,保證了個體的行動在價值取向上與政治組織的基本要求的一致性,一般不會出現與政治組織基本價值取向不同的個體行動,因為這需要個體行動者付出較高成本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養,即使出現某種偏離「航向」的行為,也是個別的行為,難以形成集體的意向,更不可能改變整個組織的基本價值取向。進入體制內的個體行為和思想已經被附著在既存的制度架構中,尋求最大化的利益成為其共同的目標。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權尋租等權力腐敗以集團和群體的形式加速向外擴散,這是政治制度中具體體制不完善導致的結果。少數行動者利用體制的漏洞通過非法手段尋求正常收益以外的高額報酬,這種與政治組織基本價值取向相反的行動,是威脅政治制度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最可能的核心要素。

  30多年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是在較強的結構性制度依賴的背景下進行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吸納社會文化精英和社會賢達進入體制之內、黨內上層領導職位繼承製度化、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等。但政治體制改革又難以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並且從已經實行的改革來看,它是以既存的體製為前提的,呈現出一種「內卷化」的傾向。所謂「內卷化」是指改革對「傳統的基本運作模式更加堅持,著重內部的細緻與修飾,以及瑣碎的技術與重複運作,所顯現的是一種社會或文化模式,在發展到某種確定的形式以後便停滯不前,或無法轉化為另一種高級模式的現象」[3]。這種「內卷化」的制度變革往往強化了現存政治制度具體體制的路徑依賴,使得低效率的體制難以及時克服,改革的效果有限,如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重心還基本上徘徊在行政體制層面,法制改革更多偏向經濟立法,多年的政治體制改革某種程度上被法律改革所代替,依法治國側重於「依法治經」,人事制度改革還停留在「鐵飯碗」時代,黨政關係難以界定,等等。

  從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政治體制內外環境的變化,促使黨和政府與社會的關係由「全能主義」過渡到「權威主義」。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活躍,利益主體多元化的趨勢日益明顯,社會階層分化日益加劇,不同階層要求分享更多政治權力的呼聲越來越高,黨和政府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對他們的利益訴求採取不同的策略,如對中等收入者階層和文化領域的知識精英實行吸納的政策, 讓其進入體制內分享部分利益和權力,並以立法的形式保障私有權,允許民營企業家參政、入黨,對其既得利益實施法律確認,確保他們的政治要求得到合理滿足。然而,民營企業家和中等收入者雖然對民主和法制有相應的要求,但出於「利維坦」的畏懼,即他們中的大多數對以黨和政府為中心的權威體制產生與生俱來的畏懼感,只能採取與這種體制合作的態度,並與體制內的個體行動者(黨政幹部)建立某種聯盟,以合法、制度化的(或非法的、非制度化)方式獲取利益最大化。在這一過程中,可能產生權力和資本的勾結,即少數民營企業家利用強大的資本實力收買個別掌握核心權力的官僚,從而左右著政府政策的出台,以實現兩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一些文化領域的知識精英在市場經濟趨利的背景下也整體坍塌:有的從感性回歸現實;有的隱遁於「象牙塔」之中;有的屈服於權力和金錢,選擇與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進行合作,形成了「經濟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三大群體實現了同步化的發展,改變了以往政治精英群體一枝獨秀的局面」[4]。這樣,缺乏有效監督的權力、膨脹的資本和壟斷的話語權緊密結合在一起,如果沒有受到必要約束,最終會演變成為具有「霸權」性質的精英聯盟,它是以侵蝕社會底層民眾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力為代價的,從而加劇了不同階層之間的矛盾,並「對民主構成了一個結構性束縛」[5]。

  

  二、政黨關係規範化: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創造之制度保障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必須突破原有的「路徑鎖定」,實施路徑創造。從民主制度較為成熟的國家來看,政治發展的過程其實就是一連串的制度創新的過程。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明確改革的最終目標,即進一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和規範化,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優勢充分發揮出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提供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時應當認識到,我國基本的政治制度,如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黨制度等是沒有問題的,只不過為基本政治制度服務的具體體制出了些問題,需要改革。政治制度的路徑依賴的優點是,好的政治體制一旦形成慣性之後,可以為其後的政治發展提供一個基本的模板和發展指向,減少成本;路徑依賴的不足是,一個壞體制建立起來以後,要改掉它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還要艱難。因此,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阻力主要是來自路徑依賴中形成的不好的體制,要克服壞的體制就需要在堅持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實施路徑創造。需要指出的,路徑創造不是否定我國基本政治制度,而是發揚路徑依賴的優勢,克服路徑依賴的缺點。某種程度上,路徑創造就是一種精心的選擇,它是路徑依賴中最為重要的也是最具有創造的地方,特別是制度演進進入錯誤的軌道之後如何走出錯誤路徑,這種選擇就更顯關鍵。然而,路徑創造也不是隨心所欲的,它是在一定客觀條件限制下的一種路徑創造,創造的主體必須在尊重客觀條件和遵循歷史決定論的基礎上進行創造。因此,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原有制度路徑的基本方向,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已經建立了先進的社會主義制度,為生產力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道路,也為制度的路徑創造提供了一個遼闊的制度平台。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由於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一些具體的制度如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還不能完全適應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存在著不少問題,還有許多政治權力結構關係不合理、不科學。因此,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如何改革既存的政治體制,使政治權力結構的關係更為科學合理,為制度的路徑創造營造一個和諧的制度環境,成為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緊迫任務。

  當代中國的政治權力結構關係中,黨政關係在各種政治關係中有著十分特殊的地位,各種紛繁複雜的政治關係中都包含著黨政關係的因素。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陸續頒布了許多法律,使各種政治權力關係更加明確,提高了我國政治體制的民主化程度,政府的權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規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有了較好的保障,但在具體民主實踐中,因為政治體制改革導致政治要素之間的關係出現混亂甚至顛倒,黨政關係尤為嚴重。所以,當前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對黨政關係進行規範,它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中各項改革的邏輯起點,也是理順權力結構關係的首要任務。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就指出:「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解決黨如何善於領導的問題。這是關鍵,要放在第一位。」[6]因此,規範黨政關係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不可迴避的命題,任何試圖繞開這一命題的想法和行為都是不可能的。

  實現黨政關係規範化,首先必須加強黨的領導,這是黨政關係實現規範化的前提。我國憲法和法律必須規定以加強黨的領導作為政黨關係規範化的前提,規範黨政關係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黨把不該干涉政府部門具體事務的權力收回來,使黨在思想、政治和組織等宏觀背景上成為政府部門的領路人而不是鋪路人。同時,黨的領導方式也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各級黨委需要遵循協調各方、總覽全局的原則實現對同級人大、政協和政府的領導。江澤民指出:「黨同政權機關的性質不同,職能不同,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黨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國家權力,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要通過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思想政治工作,向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等來實現。要善於把黨的有關重大事務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的意志。」[7]所以,實現黨政關係規範化的前提是既能保證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又能使黨和國家機構之間的關係實現正常化,防範和杜絕黨政不分和以黨代政的現象出現。當前,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如何找到一個黨和國家政權機關的最佳平衡點是實現路徑創造的核心問題。其次,人大的作用要得到充分的發揮。我國各級人大是人民實現當家做主的載體,同時,全國人大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擔負著將人民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重任,它是人民意志與國家意志的有機統一,所以,發揮人大作用是實現黨政關係規範化題中應有之義。充分發揮人大的作用應從發揮人大的橋樑作用、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以及規範人大的立法程序等方面著手進行。再次,黨政關係的法制化需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化的關係具有權威性、科學性、穩定性和連續性,因此實現政黨關係的法制化是實現政黨關係規範化的保障。當前,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政黨關係的法律體系,在法律範圍內對黨政機關的許可權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構建科學的領導程序,以及更加強調憲法的權威性,讓政黨關係置於憲法的監督之下。第四,黨政信息公開機制需要完善,這是實現黨政關係規範化的突破口。黨政信息公開應將黨政的政策執行、決策程序、立法活動等相關的行為、過程和結果公開,將黨政的職責範圍公開,以及加強媒體等社會輿論對黨政活動監督的力度。

  然而,在政治體制改革中,調整黨政關係是否會削弱黨的政治地位?黨政分開是否會弱化黨的領導地位?這種擔心不是空穴來風。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改革過程中由於改革政策的失誤,最終導致了共產黨喪失執政的地位。可是,這種擔心如果在中共黨內產生難以克服的「自我革命」的內在悖論,就會導致群眾對政治體制改革逐漸失去耐心,黨群關係可能日益疏離,從而形成對共產黨執政權威的巨大威脅,蘇共垮台「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蘇聯黨群關係的解體,才導致了蘇共和蘇聯解體的悲劇」[8]。共產黨在中國的執政地位是歷史的選擇,社會主義道路也是人民的選擇,共產黨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核心這是確定無疑的。我國民主政治道路的發展必須在確保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的前提下進行,這是政治體制的路徑創造之根本。

  

  三、改革理念的創新: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創造之根本

  

  路徑依賴對於行動者的最大意義就是讓他們認識到制度替換存在依賴現象,當外部環境處於激烈變化時期,行動者應當了解自己所在的制度系統處於何種狀態,從而決定如何調整自己的政治系統來適應變化了的外部環境,「不要等到問題成了堆,鬧出了許多亂子,然後才去解決」[9]。行動者要對自己所處的路徑狀態有個清晰的認識,就必須具有高瞻遠矚的前瞻意識,跳出自己所在的系統,審視制度演進的路徑,這就要求行動者必須具備堅定的革命信仰和科學的行動綱領,具有與時俱進的實踐品質和創新意識,心懷堅定的創新信念。

  當前,中國學者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性質基本達成共識,即政治體制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發展和完善,它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前提下的一種體制和機制的革命性變革。這就需要制度創新集團繼續解放思想,擺脫陳舊觀念的桎梏。在過去30多年的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改革文化和改革意識是我們繼續推進改革的精神動力,但同時也可能成為繼續前進的精神枷鎖。馬克思指出:「一切已死的先輩們的傳統,像夢魔一樣糾纏著活人的頭腦。」[10]改革的實踐已經進入到深層領域,改革的意識也必須與時俱進,不能停留在過去的改革氛圍中,胡錦濤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說,解放思想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一大法寶。我們也可以說,解放思想也是政治體制改革成功的一大法寶。先進的意識形態是解放思想的源泉和動力,改革理念的創新本質上就是意識形態上的與時俱進。在中國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時期,馬克思主義所提供的意識形態支持對於革命的成功是毋庸置疑的,並且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初期這種革命型的意識形態的指導也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可以這麼說,「在經典體制建設的過程中,所有『層面』都塗滿了意識形態的塗料。意識形態與社會主義體制的發展、穩定並最終固化密不可分,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意識形態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並為現實中出現的東西提供了合法性支持」[11]。然而,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實踐的中心議題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已經成為全民的共識,傳統的革命意識形態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實踐相脫節的現象開始顯現。這種意識形態與具體實踐不協調,難以統一,主要表現在:首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與經典馬克思主義對社會主義的描述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由於革命型意識形態的階級運動主張與建設型社會的核心實踐要求之間、人們對於意識形態的期望和實際生存需要之間的客觀差異的存在」[12],導致兩種意識形態邏輯(革命的意識形態邏輯和改革開放的意識形態邏輯)出現對立現象,並且很難協調,如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今天繼續以革命的意識形態作為指導,則會出現難以解決的悖論:如果二者是統一的,中共難以有效地凝聚改革的思想資源;如果二者是矛盾的,中共執政的合法性依據也將喪失。其實,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一直糾結在這種悖論之中,兩種意識形態之間的矛盾使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一直面臨著兩種路徑選擇:一種是向「左」傾傳統轉向的路徑趨勢,即改革開放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質疑;一種是沿著既定的改革開放的路徑堅定地走下去,並繼續加強民主憲政建設。「三個有利於」標準雖然平息了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度出現的「姓社姓資」的爭論,並為以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意識形態的支撐,但政治體制改革難以借鑒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因為指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意識形態處於難以釐清的縱橫交錯的關係結構之中,導致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政黨(國家意識形態)三者之間的關係十分緊張。

  一般來說,在先進意識形態指導下建立的政治體制,初建時期一定是先進的,能有效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由於政治體制具有某種惰性,一般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主動調整,當經濟環境發生改變時,更為先進的意識形態難以發揮作用。在政治體制改革時期,落後的意識形態對改革的阻滯作用更加明顯,只有變革舊的意識形態,實現創新,才能迎來新一輪的思想解放運動,才能進一步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現新的政治體制的路徑創造。當前,中共在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中所遇到的意識形態的羈絆比經濟體制改革更多更為複雜。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問題就是我們黨如何在觀念上從革命黨思維向執政黨思維轉變,建立先進的意識形態體系。

  

  四、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路徑創造之關鍵

  

  眾所周知,制度與體制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具有重要而特殊的意義。在政治體制改革初期,鄧小平就非常重視制度與體制問題,認為要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首先從制度和體制入手加以解決。對於過去犯過的各種錯誤,鄧小平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13]實際上,政治體制改革以來,改革黨和國家權力的結構體制就成為重要戰略任務之一。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因為受到路徑依賴的影響,主要在行政層面的改革有所推進,對於國家權力結構層面的改革只是淺嘗輒止,點到為止。雖然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不同,它所面臨的問題更多更為複雜,但不能因為難就止步不前。這種現象,已經引起了國內學界一定程度的憂慮。當前,在思想領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混亂,就是因為民眾對改革的期待與現實的巨大落差以及存在的各種社會矛盾造成的結果。例如,對於腐敗問題,群眾頗有微詞,少數年齡較大的老同志以回憶改革開放以前政治清明、路不拾遺、萬眾一心的方式來表達對腐敗官僚和社會失公的不滿。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一遇到問題就從歷史中尋求解決之道,而不從現實尋找問題的突破口,這種思潮不僅在理論上極易造成思想混亂,在實踐上也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和歷史倒退。所以,只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借鑒吸收其他國家先進的政治文明的成果,通過漸進式的政治體制改革,構建完善的民主憲政體制,使公權力在陽光下健康運行,才可能避免「歷史周期律」的支配,跳出「人亡政息」的怪圈。

  如何治理權力的濫用和權力腐敗問題,我們認為,只有加強權力對權力的有效制衡,實現權利對權力的有效制約,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以權力制約權力,首先要求執政黨實現執政權的超脫,即權力制約的首要前提是黨要管好黨。黨權不能濫用,不能越權,也就是黨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國家行使權力,否則會出現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其次是通過國家權力機關來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即通過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來實現對權力的制約。第三,必須對行政權力進行合理的分解,形成縱橫交錯的網狀制約架構來實現權力制衡。經過30多年的民主政治的發展,我國已經進入「權利時代」,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和復甦,他們強烈要求將「權力之虎」囚禁到「權利之籠」中,但現實與人民群眾的願望是不一致的,當前「權力之虎」有掙脫「權利之籠」發威傷人之勢。實踐證明,權力只有在得到有效的制約和制衡下才能代表權利,源自權利的權力才能真正代表權利。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充分肯定了分權制衡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報告認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行使權力。」[14]這種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正確的,在實踐中也具有可行性,得到了學界和廣大民眾的廣泛認可,其政治價值非常巨大。

  當然,由於以下原因,使得構建權力制衡的政治結構面臨許多實際的難題:首先,「一方面,黨政不分的國家體系本身就是一個扭曲的國家權力結構。另一方面,國家權力體系的軟化就更是註定了這一權力結構運行的乏力處境」[15];其次,前蘇聯政治體制改革失敗的前車之鑒,使中共在權力分配問題上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擔心以制衡權力為核心的政治體制改革會引發社會動亂。這種憂慮當然是必要的。另外,一些拉美國家仿效美國民主政體所引發的社會失控現象,又是一個生動的反面教材,使我們堅定了繞開西方民主化道路另闢蹊徑的決心。

  雖然政治文明具有普適性,但政治體制模式卻沒有這個特點。西方國家的政治體制與我國的國情不符,這已經被中國近代政治制度發展的歷程所證明,如果生搬硬套,結果肯定是南轅北轍。

  所以,在政治體制改革中,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和必要的警惕性。但是,對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我們也要辯證地看待,既要看到它是資產階級用以調和內部矛盾的一種工具,也要看到這種體制對權力的確起到了一定製約作用,這才是科學的態度。在如何對待人類共同文明成果問題上,魯迅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方法,即「拿來主義」。當然,在「拿來」西方有益成果的同時,最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在借鑒別人經驗的基礎上實現制度創新,否則變成「夾生飯」就得不償失了。另外,在創新過程中,必須摸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實際的、可操作的權力制衡方法,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權力制約模式。

  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除了上文提到的規範黨政關係、改革理念的創新以及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以外,還需要在黨內民主方面狠下工夫。黨內民主建設是中共作為中國唯一執政黨改革的關鍵,能夠為推動我國政治體制改革提供強大引擎。同時,因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管理社會事務的標誌和基礎,因此,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應從深化我國選舉制度改革開始,這既是人民當家做主民主權利的充分體現,也是有效遏制腐敗和消除用人制度的弊端,激發人民參政熱情,從而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政治清明的有力保障。另外,憲法司法化也是當代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繞不過去的命題。限於篇幅,本文不能一一對其進行詳述。

  總之,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題中應有之義,行動者必須在掌握必要的行動資源的前提下積極實施政治體制的路徑創造。馬克思認為:「人們每次都不是在他們關於人的理想所決定和所容許的範圍之內,而是在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容許的範圍之內取得自由的。」[16]這句話告訴我們,雖然路徑創造是行動者有意而為之的活動,但事物的發展不是憑個人的主觀意志就可以決定的。創新也必須循規蹈矩,在各種行動資源尚不具備時,盲目地行動必然導致失敗。這就要求創新集團在從事路徑創造過程中必須注意各種已存的客觀條件的制約,充分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為路徑創造營造各種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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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西南大學學報社科版 201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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