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新區「6·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雲C1D708號的輕型自卸式貨車碰撞一輛車牌為貴CB4653號的中型普通客車,造成6人死亡、9人受傷,兩車均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遵義市人民政府及時成立了新蒲新區「6·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本次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四不放過」的原則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時間:2017年6月10日17時12分;

(二)事故地點:G326線330Km+700m;

(三)事故類別:道路交通;

(四)事故等級:較大事故;

(五)事故單位

1.遵義市寶航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航運輸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2日,營業執照統一信用代碼:91520302MA6DKLABX5,註冊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大坪平安停車場3樓1號,註冊資本:20萬元,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蔣太琴,登記機關:遵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營業期限:2016年3月2日至長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黔交運管許可遵義(貨運)字520302004350號,發證機關:遵義市紅花崗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證件有效期:2019年8日6日。公司現有管理人員2人,其中兼職安全管理人員1人;公司掛靠經營12噸以上車輛6輛,掛靠經營2噸以下車輛142輛。

2.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盈耀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耀安檢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5日,註冊號:530624100002036,註冊地:大關縣翠華鎮永康村馬桑坪村民小組,法定代表人:杜誼,註冊資本:100萬元,公司類型: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機動車檢測,營業期限至:2043年1月5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編號:XK滇2016045,發證日期:2016年8月10日,檢驗範圍:A1、A2、A3、B1、B2、C1、C2、C3、D、E、F,發證機關: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效期至:2019年8月9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162505110045,發證日期:2016年8月10日,發證機關: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資質認定計量論證證書》編號:2013250625A,發證日期:2013年9月24日,發證機關:雲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效期至:2016年9月23日。

3.遵義東方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運輸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5日,註冊地址: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蝦子鎮遵湄路,統一信用代碼:915203906839644739,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楊秀松,營業期限:2003年11月25日至長期。《道路運輸許可證》編號:520321000003,發證機關:貴州省道路運輸局,經營範圍:道路普通客運。公司現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5人,有各型客運車輛197輛。

(六)肇事車輛情況

1.雲C1D708號輕型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寶航運輸公司,實際所有人:李錫松,車輛型號:東風牌EQ3040GF,車輛識別代碼:LGHX4CAG0G7004260,發動機號:E43C6G01243,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保險投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3月6日。車輛使用性質: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核載人數3人,事故發生時實載1人,核定載質量:1.49噸,事故發生時實載:23噸,超載:21.51噸。

經遵義盛景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雲C1D708號輕型自卸貨車肇事前後制動系、車輛外尺寸、車輛貨箱尺寸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標準。

2.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東方運輸公司,車輛型號:萬達牌WD6608CG,車輛識別代碼:LGF179FG4BF166781,車輛檢驗有限期至:2017年10月31日,保險投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車輛使用性質:道路普通客運;核定載人數:19人,事故發生時實載14人。

經遵義盛景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肇事前右後側制動裝置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標準。

經公安機關事故現場調查取證、調取車輛視頻資料認定:該隱患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

(七)當事人基本情況

1.李錫松,雲C1D708號輕型貨車駕駛人。男,漢族,27歲,身份證號:522121199001157475,戶籍地:貴州省播州區(原遵義縣)新舟鎮平遠村農二組;持有C1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時間:2016年10月12日。在事故中死亡。

2.張 蘇,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男,漢族,33歲,身份證號碼:522123198408210512,戶籍地:貴州省綏陽縣鄭場鎮上街2號附22號;持有A2型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時間:2002年10月21日。在事故中受傷。

經新蒲新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雲C1D708號輕型貨車駕駛人李錫松、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張蘇均無酒駕、毒駕行為。

(八)直接經濟損失:經調查,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50餘萬元。

(九)事故道路及氣象情況

1.道路情況:事故現場位於G326線330Km+700m下坡路段,道路線型為長下坡接右轉彎路段,呈東西走向,東往蝦子方向,西往新蒲方向,南、北臨坎,西側道路是長度為1025米的下坡路段,縱坡度為3%,道路西側進彎處全寬11.08米,彎道中間路段為13.65米,東側出彎道路段全寬10.15米,彎道半徑為102米,道路南側設置有波形護欄設施,道路北側設置有安全警示柱(高度為0.6米,間距為2.5米)和轉彎提示標誌,道路中心單實線分割為雙向車道,瀝青路面乾燥完好,視距150米。

2.氣象情況:事故發生時當地天氣為晴天。

二、事故簡要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簡要經過

2017年6月10日15時28分,李錫松駕駛雲C1D708號輕型自卸貨車,從遵義市播州區(原遵義縣)華磊節能科技有限公司裝載水泥(核載:1.49噸,實載:23噸)後往新蒲新區蝦子鎮方向行駛,17時12分,當該車行駛至G326線330Km+700m下坡路段(小地名:蝦子鎮紙槽溝)時,因車輛自動失效,車輛嚴重超載,駕駛員操作不當駛入對向車道,導致該車左前側車體碰撞對向由張蘇駕駛的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左側車體,致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墜坎側翻,雲C1D708號輕型自卸貨車失控衝出道路左側墜入道路北側堡坎,造成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濮光敏、楊義、楊同靜和雲C1D708號輕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李錫松4人當場死亡,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姚文榮、劉金輝經搶救無效死亡,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張蘇及乘車人林儒、蘇先秀、馬紅、苟先平、李馨晨、史則芸、李作、唐亞琴9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均嚴重損壞。

(二)事故救援情況

2017年6月10日17時15分,新蒲新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電話後,大隊長鐘鳴立即組織人員趕往現場,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方案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施救、交通管控、證據固定等工作,並第一時間向新蒲新區管委會和遵義市交管局報告事故情況。17時47分,新蒲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勾遠志接到事故報告後,帶領區公安、消防、安監、衛生、民政等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後立即成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組織指導、統籌調度先期到達事故現場的相關部門和當地黨委、政府開展事故救援、傷者救治、死者安置、家屬安撫、社會維穩、輿情宣傳及其它善後事宜。

18時05分,遵義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副市長廖海泉率領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計局、市總工會、市交管局等部門趕往現場後立即接管現場,統一指揮、協調調度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並現場召開專題會議對傷者救治、死者善後、家屬安撫、信息發布、輿情管控、社會維穩、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雲C1D708號輕型貨車駕駛人李錫松駕駛安全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嚴重超載的機動車行駛長下坡路段時,因操作不當駛入對向車道碰撞對向行駛的貴CB4653號中型普通客車致兩車翻墜於道路外約1.6米高的路坎下。

(二)間接原因

1.雲C1D708號輕型貨車駕駛人李錫松安全意識差,對所駕車輛制動系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進行整改,且所駕車輛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

2.寶航運輸公司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弄虛作假;

(3)對掛靠公司經營的車輛和駕駛人員管理不力,隱患排查不到位,台賬建立不規範、記錄不真實;

(4)違法違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辦理登記手續;

(5)主要負責人未經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7)未開展企業全員安全責任有關工作。

3.盈耀安檢公司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

(2)超出批准的檢驗範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複印車輛管理所負責人的簽名並複製在車輛查驗記錄表查驗結論和簽字欄內;

(3)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對本次事故肇事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未經檢驗即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4)未依法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

(5)《資質認定計量論證證書》已過期未依法及時延期更換。

4.紅花崗區道路運輸管理所,對寶航運輸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教育和培訓檔案資料弄虛作假、不法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失察,對日常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不及時。

5.新蒲新區公安交警大隊,未全面履行「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既未按照《遵義市貨車非法超限超載路面治理專項行動方案》(遵市交發〔2016〕177號)的要求進駐遵義公路管理局東段新蒲超限檢測站(以下簡稱「新蒲超限檢測站」)聯合執法,亦未在新蒲超限檢測站前方1公里處,按標準和規範設置超限指示、引導標誌和技術監控設施,引導貨車駛入檢測站接受檢測;公路路面巡邏管控、非法改裝車輛查糾等工作有疏漏。

6.新蒲超限檢測站,未依法正確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行經該超限檢測站的超限車輛的檢測有疏漏。

7.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大關縣車管所」),未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機動車登記;對申請辦理登記車輛的當場查驗、資料審查等把關不嚴,對盈耀安檢公司複製車輛管理所負責人的簽字、出具虛假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

8.新蒲新區蝦子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管理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貫徹落實省、市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措施不紮實,轄區內企業全員安全責任工作推進緩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職責的主動性不夠。

9.新蒲新區管委會,未全面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統籌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蝦子鎮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力度不足。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新蒲新區「6·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運輸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李錫松,男,27歲,雲C1D708機動車駕駛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法律責任。

2.楊繼明,男,36歲,寶航運輸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對主管部門隱瞞公司掛靠經營外省籍車輛實情,隱患排查台帳、檔案資料等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辦理登記,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其行為已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由遵義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賈德挺,男,46歲,盈耀安檢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不規範,未經檢驗即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其行為已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建議由雲南省昭通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處理情況抄送遵義市人民政府)。

4.文 軍,男,43歲,大關縣車管所所長、查驗員,負責車輛管理所的全面工作。未依法全面正確履行大關縣車管所所長和車輛登記當場查驗員職責,對盈耀安檢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失察,涉嫌失職、瀆職行為。建議由雲南省昭通市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一步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抄送遵義市人民政府)。

5.周維虎,男,33歲,大關縣車管所輔警。主要負責機動車入戶登記,對申請登記車輛的資料審核把關不嚴,違法違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車登記入戶。建議由雲南省昭通市大關縣交警大隊對其予以辭退,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處理情況抄送遵義市人民政府)。

6.陳 浩,男,40歲,中共黨員,紅花崗區運管所業務科長(事業編製),負責轄區內客運、貨運的安全監管等工作。日常監管工作中重客運輕貨運,對寶航運輸公司存在的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隱患排查台帳、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等檔案資料弄虛作假、不法車輛掛靠經營等違法違規為失察,安全監管執法不嚴,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7.姚 宇,男,42歲,紅花崗區運管所副所長(事業編製),分管業務科等工作。對分管業務科及所屬人員履職情況指導、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貨運企業違法違規的行為執法不力,處罰不嚴,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紅花崗區監察局給予其誡勉談話。

8.姚 堯,男,55歲,紅花崗區運管所所所長(事業編製),主持該所全面工作。姚堯作為運管所所長,未全面履行貨運安全生產一把手監管責任,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紅花崗區監察局給予其誡勉談話。

9.鍾 鳴,男,47歲,中共黨員,新蒲新區公安交警大隊大隊長,負責大隊全面工作,具體分管秩序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對轄區內路面巡邏管控、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查糾有疏漏,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0.羅維貴,男,52歲,新蒲超限檢測站原站長(事業編製),全面負責新蒲超限檢測站工作。未全面正確履行站長職責,未依法組織、監督本站工作人員開展貨車超限超載檢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精神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遵義公路管理局給予其警告處分(處理情況抄送遵義市人民政府,遵義市監察局)。

11.鄒方林,男,39歲,中共黨員,紅花崗區人大代表,蝦子鎮黨委委員,蝦子鎮政府武裝部長兼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管理規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監管職責,貫徹落實省、市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措施不紮實,企業全員安全責任工作推進緩慢,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新蒲新區紀工委對其誡勉談話。

12.勾遠志,男,50歲,中共黨員,新蒲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公安、交通等工作。未全面貫徹落實交通安全「三個必須」的要求,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全員安全責任工作推進緩慢,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市紀委對其誡勉談話。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寶航運輸公司,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由遵義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2.盈耀安檢公司,未依法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雲南省昭通市有關部門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

3.大關縣車管所,未依法依規正確實施機動車登記,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雲南省昭通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警示約談。

4.紅花崗區運管所,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分別向紅花崗區人民政府和遵義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出書面檢查。

5.新蒲新區交警大隊,未依法全面履行「貨車超限超載治理」等工作職責,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責成其分別向新蒲新區管委會和遵義市公安交管局作出書面檢查。

6.蝦子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職責,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新蒲新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7.新蒲超限檢測站,未依法依規全面落實公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向遵義公路管理局作出書面檢查。

8.新蒲新區管委會,未依法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責成其向遵義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防範整改措施及整改建議

(一)寶航運輸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依法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完善隱患治理台賬,加大公司駕駛人員教育和培訓力度,建立規範的教育培訓檔案,依法依規對掛靠經營車輛進行安全管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一律不得違法掛靠經營。

(二)雲南省昭通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各級機動車管理機構的管理,加大對各級機動車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各級機動車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機動車登記職責,把好車輛管理源頭關,切實防範因車輛「帶病」上道路行駛而引發交通安全事故。

(四)雲南省昭通市各級質量監督、公安交警等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機動車安全檢測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建立安全監管機構並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機動車安全檢測。對為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出具虛假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快從重從嚴處理。

(三)紅花崗區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及時督促其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運輸企業要堅決取締。要嚴格道路運輸市場准入標準,嚴把嚴控嚴管道路運輸源頭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不予許可。

(四)各級地方政府和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門要依法正確履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公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監管職責,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專項工作的規定,細化工作職責,整合監管資源,加強聯勤聯動,強化源頭管理,著力路面管控,嚴管嚴控、嚴查嚴處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凈化道路運輸環境,全力遏制群死群傷事故,推進全市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營造一個安全、和諧、有序、暢通的交通環境。

附件:

1.《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成立新蒲新區「6·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的通知》;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遵公交認﹝2017﹞第00034號);

3.《車輛檢驗報告》(遵義鼎盛司法鑒定所﹝2017﹞車輛鑒字第0390號)、(遵義鼎盛司法鑒定所﹝2017﹞車輛鑒字第0391號);

遵義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6·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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