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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界共有一個中心課題

法學界共有一個中心課題

--為黎江虹《納稅人權利論》作序

文/漆多俊,1938年出生,湖南祁陽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南大學法學院首任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經濟法學會副會長。本文轉自愛思想網。

法學包含許多分支學科,法學界的學者們對於自己所主要從事研究的分支學科,當然要潛心仔細研究,要「鑽進去」;但也要能時常「跳出來」,跳出各分支學科,站在整個法學和甚至更為恢宏高遠的角度,來看待自己所研究的分支學科問題。在整體中把握局部,在樹林中認識某棵樹木,就會更加全面、準確地弄清楚自己的研究對象。而另一方面,法學各分支學科都只是分別從不同方面在研究法律問題,探究法律創製的良法化及其如何得到有效實施,以圖推進國家的法治。國家的法治不是某個部門法和法學某個分支學科所能單獨推進的,它是互相關聯的有機整體。雖然主要從事各分支學科研究的法學家,卻不能不關注法律和法學的整體。就中國法學界而言,當前大家共同面臨的一個最基本的中心研究課題,就是探索中國法治之路。世界各國的法治和憲政有許多基本共同點和普遍規律,中國理應借鑒。但不能照搬,要從實際出發。首先要深刻認識「實際」,然後要勇於邁步「出發」,這就是改革。例如,如何改革我國現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使之朝著民主法治和憲政方向不斷前進。法學各分支學科的學者要通過各自領域的研究,共同探究這一問題,而不能離開此一中心課題。反過來說,如果我們在各自研究中能夠自覺地做到這一點,也必能使我們各所在領域的研究視野開闊,以小見大,高屋建瓴,融會貫通。

  財政法和稅法同國家法治和憲政關係十分密切。它們是規範國家公權力所參與的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關係的法律。國家公權力的存在和運行是需要佔有和支配相應的利益資源的,此即我在《論權力》一文中所謂權力以相應的「權利」為基礎。但公權力部門所支配的利益資源(權利)只能是從全社會廣大民眾「分配」(「讓渡」)而來。這個分配要有「度」:分得太多,必減少普通民眾之應得,這就侵害了民眾權利;分得太少,也會妨害公權力作用的正常發揮。另一方面,公權力機關在取得從民眾那裡「分配」來的利益資源(財政收入)後,還要按照公權力的職能活動安排使用,即作出「再分配」(財政支出)。「再分配」必須得當,必須符合民眾當初同意「讓渡」的初衷,而不能違背民眾意志。誰來確定這其中「分配和再分配」之「度」和標準;甚至誰來確定國家公權力的職能活動的大小、種類和範圍;發生公權力機關對民眾正當權利的侵犯,或者財政支出不恰當時如何處理等等,這些就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法治和憲政問題,而不能單純地局限於財稅法或財稅法學部門法或部門法學領域。所以,財稅法學者需要時常「跳出來」,站在國家法治和憲政維度來思考自己的研究領域;並通過財稅法問題的研究,推進國家民主法治和憲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稅法學領域的研究是很有成就的。從對財稅和財稅法的本質屬性揭示方面說,其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整個法學都處於恢復階段,學者們對於財稅和財稅法本質的認識基本上沿用過去的傳統理論觀點,認為財政稅收是「國家以政權身份強行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強調了其公權力主導性和國家強制性,而忽視了其民主性和維權、控權(力)性。而那時的社會民眾也根本沒有「納稅人權利」意識。後來,學者們引進西方社會契約論觀點,強調財政稅收乃是社會民眾對公權力部門的一種權利「讓渡」,其條件是公權力必須按照民意為民眾服務;否則即為「違約」,民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這也就是有些學者所謂「稅法私法化」研究路徑。這時社會民眾也開始對「納稅人權利」有了個朦朧觀念。再後,學者們就乾脆直接將財稅法同國家法治和憲政相聯繫,從國家的法治和憲政建設目標論述財稅制度的改革方向和途徑;通過財稅制度改革和完善推進國家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社會民眾開始有了(財政稅收法律關係)權利主體意識,有時還會產生某些「維權衝動」。我以為這是我國財稅法研究的正確方向和思路,是財稅法治觀念的一個大進步。

  現在展現在讀者面前的黎江虹博士這本新書《納稅人權利論》,原來是作者的博士學位論文,後經過了作者修改加工。我指導的博士生中研究財稅法的很有幾人,學位論文選題範圍有大有小,但我都要求他們要有大的視野,要同國家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相聯繫。黎江虹博士的論文選題和研究基本符合我的初衷。我曾對她這篇學位論文評價為:這是在為把我國財稅法研究推向一個新高度——將其同民主法治和憲政相聯繫——作出有益嘗試。就是說這是個很好的開端;但也僅僅是個開端。這不僅是指作者本書尚存在許多不足,有待深化研究之處,更為重要的還在於財稅與民主憲政問題的研究還確實存在許多難點需要突破;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發展階段的現狀也往往給研究帶來許多局限。

  本書出版了,但願它能夠對於促進我國財稅法研究和進而推進國家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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