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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改革進行時

司法考試改革作為司法體制改革中的一部分,一直備受關注。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將現行的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明確了法律職業的範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法律職業的准入條件等。這被認為是司法考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三考分離到三考合一

在統一司法考試之前,律師資格考試、法官資格考試、檢察官資格考試三考並行。

始於1986年的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司法考試的前身。不過早在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便確定以考核的方式授予律師資格。1986年4月,司法部發布了《關於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的通知》,決定從1986年起實行全國範圍的律師資格統一考試,簡稱「律考」,考試合格者由司法部授予律師資格。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製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至此,全國統一律師資格考試以法律的形式被確認下來,這被認為是律師資格考試製度探索的重大里程碑。

與此相對,1995年《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頒布實施,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分別建立了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製度。此時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舊是三考分離。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修正案,兩法附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認為,「三考分離」在試題難度、考試紀律、分數評定等方面存有較大差距,而且律師資格考試是全國公開考試,其他兩者則是內部考試,這致使從事法官、檢察官職業的准入門檻明顯低於律師。將「三考」統一,有利於全面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隊伍的專業素質,實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

改革直接影響法學教育

「乙欲殺其仇人,在山崖邊對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仇人已經死了,遂離去,但仇人生命力頑強,蘇醒後,剛邁了兩步即踩空跌下山崖摔死。」

「甲深夜潛入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覺,意圖奸之,便撲到乙身上強脫其衣。乙被扒光後驚醒,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獲。」

上述這些司法考試的考題也是每年司考後眾人關注的焦點。被稱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試,其「變態」的試題和極低的通過率為外界所知。

2011年9月,法學專業的楊傑第一次走進司法考試的考場,不過卻以10分之差倒在了過關線之外。次年,她又勇上「戰場」,依然再次折戟。2013年,已經考取了政法幹警法碩專業研究生,成為一名准檢察幹警的楊傑再一次奔赴司法考試的戰場,沒想到「司考」又給她開了一個玩笑,她以一分之差又與過關失之交臂。2014年11月,已經在檢察院工作了的楊傑終於圓夢司考,在拿到成績的那一刻,她狠狠地哭了一場。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楊帆認為,《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出台,將會對司法考試本身有很大影響。「最直接的影響就是2016年的考試,因為非法本的、非全日制本科的會想方設法趕上2016年『末班車』;其次,法律職業資格擬擴大的人群會加入司考大軍,越早獲得資格在本職晉陞時越有優勢。」

不過,楊帆認為,《意見》對於2017以後考試會有什麼影響尚不好說,還需等改革意見正式「落地」,其中參考條件和法律職業資格獲得條件的規定不僅會影響司考(以後或稱法考),還會影響法律專業本科教育。

張建偉說,法律教育一味迎合現行司法考試,甚至將司法考試通過率當作法律教育成功與否的指標,勢必形成條文主義的實用教育模式,這種教育會發展成應試教育,法律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下降。但這正是許多法律院系的學生所期待的,他們希望課堂教學成為司法考試的婢女,法律教育唯司法考試馬首是瞻。

儘管在司法考試的道路上歷盡艱辛,但是楊傑還是認為,此次《意見》中的部分規定對於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她告訴記者,實踐中,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時,往往會因公安幹警缺乏法律知識,事實認定不準確、證據收集不全面,從而導致案件辦理存在很大難度。

「我所在的檢察院有法律知識背景且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只佔到全院的三分之一,剩下的都是行政輔助人員,而通過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更少。但在檢察院,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工作中就會出現一些難以溝通和合作的問題。」楊傑說。

報考條件仍有爭議

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報考人數再創新高,達48萬餘人,同比增長7.1%。作為與高考、研究生考試並列的國家三大考試之一,司法考試的熱度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

在張建偉看來,未來要求通過統一法律職業考試,這股熱勁兒還要升溫。「現在司法機關招募人才,往往附加一個條件即『通過司法考試』,從事律師職業也需要通過司法考試,這使人們已經意識到通過法律資格考試的重要性。許多人期望通過這個職業准入門檻,開始自己的職業生涯,這是一件好事。」

今年大四的李琳並不是法律專業,但是卻十分喜愛法學,希望畢業能夠從事法律相關職業。《意見》的出台讓她感受到了國家政策的變化,她最關心的就是以後是否會取消非法本學生的報考資格。

《意見》中規定,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其中一項是:「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有專家認為,該項規定將學歷條件限制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學歷的考生;對非法本考生添加了「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條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報考。

「如果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限制非法本參考資格,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扼住了人才的跨學科流動。作為非法本學生,我非常理解國家通過限制專業報名的設置,但如果限制的話,希望能夠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和門檻,調整法學教育的培養模式,如此才能使專業限制真正起到選拔法律人才的作用。」李琳說。

楊帆也有同樣的看法,她說:「希望逐漸擴大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但不要設置必須法學、必須全日制本科這種『歧視性』條件,因為有些法律崗位就需要有非法學專業知識的基礎,例如偵破計算機犯罪,處理醫療糾紛等。」

不過,張建偉認為,對於應試者法律學歷加以限制,是因為法律品格的培養、法律意識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維的養成、法律邏輯的訓練等,都需要一定的時日,不能一蹴而就。

「司法考試只是精英選拔的入門考試,司法精英的培養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培養,應立足於法律職業的特點和要求,]並滿足社會對法治和法律人的角色期待。」張建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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