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上經隨傳卷三)-(魏)王弼等注(唐)孔穎達疏
周易正義
(魏)王弼等注(唐)孔穎達疏
上經隨傳卷三
震下兌上。隨:元亨,利貞,無咎。
[疏]「隨元亨利貞無咎」。○正義曰:「元亨」者,於相隨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則無以相隨,逆於時也。「利貞」者,相隨之體,須利在得正。隨而不正,則邪僻之道,必須利貞也。「無咎」者,有此四德、乃無咎。以苟相從,涉於朋黨,故必須四德乃無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當時之義,即有四德,如乾、坤、屯、臨、無妄,此五卦之時,即能四德備具。其隨卦以惡相隨,則不可也。有此四德乃無咎,無此四德則有咎也。與前五卦其義稍別。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則無四德,與乾、坤、屯、臨、無妄、隨其義又別。若當卦之時,其卦雖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後始致四德者,於卦則不言其德也。若謙、泰及複之等,德義既美,行之不巳,久必致此四德。但當初之時,其德未具,故卦不顯四德也。其諸卦之三德巳下,其義大略亦然也。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隨時之義大矣哉!震剛而兌柔也,以剛下柔動而之說,乃得隨也。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也。故大通利貞,乃得無咎也。為隨而令大通利貞,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隨之所施,唯在於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故「隨時之義大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者,此釋隨卦之義。所以致此隨者,由剛來而下柔。「剛」謂震也,柔謂兌也。震處兌下,是剛來下柔。震動而兌說,既能下人,動則喜說,所以物皆隨從也。「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者,以有大亨貞正,無有咎害,而天下隨之,以正道相隨,故隨之者廣。若不以「大亨貞無咎」,而以邪僻相隨,則天下不從也。「隨時之義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貞」,則天下隨從,即隨之義意廣大矣哉,謂隨之初始,其道未弘,終久義意而美大者。特雲「隨時」者,謂隨其時節之義,謂此時宜行「元亨利貞」,故雲「隨時」也。○注「震剛而兌」至「大矣哉」!○正義曰: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物既相隨之時,若王者不以廣大開通,使物閉塞,是違逆於隨從之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者,凡物之相隨,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於物,守其正直,此則小人之道長,災禍及之,故雲「災之道」也。「隨之所施,唯在於時」者,釋「隨時」之義,言隨時施設,唯在於得時。若能大通利貞,是得時也。若不能大通利貞,是失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時,體無恆定,或值不動之時,或值相隨之時,舊來恆往,今須隨從。時既殊異於前,而不使物相隨,則是否塞之道,當須可隨則隨,逐時而用,所利則大,故雲「隨時之義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雷,隨,君子以鄉晦入宴息。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物皆說隨,可以無為,不勞明鑒。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疏]「象曰」至「宴息」。○正義曰:《說卦》雲:「動萬物者莫疾乎雷,……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故《注》雲:「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君子以鄉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說豫相隨,不勞明鑒,故君子象之。鄭玄雲:「晦,宴也。猶人君既夕之後,入於宴寢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居隨之始,上無其應,無所偏系,動能隨時,意無所主者也。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也。故官有渝變,隨不失正也。出門無違,何所失哉!
[疏]「初九」至「有功」。○正義曰:「官有渝」者,官謂執掌之職。人心執掌,與官同稱,故人心所主,謂之「官渝變」也。此初九既無其應,無所偏系,可隨則隨,是所執之志有能渝變也。唯正是從,故「貞吉」也。「出門交有功」者,所隨不以私慾,故見善則往隨之,以此出門,交獲其功。○注「居隨之始」至「何所失哉」。○正義曰:言「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若有其應,則有私慾,以無偏應,是所隨之事不以私慾,有正則從,是以欲隨其所宜也。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疏]正義曰:「官有渝從正吉」者,釋「官有渝」之義。所執官守正,能隨時渝變,以見貞正則往隨從,故雲「從正吉」。「出門交有功不失」者,釋「交有功」之義。以所隨之處,不失正道,故出門即有功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正義曰:「小子」謂初九也。「丈夫」謂九五也。初九處卑,故稱「小子」。五居尊位,故稱「丈夫」。六二既是陰柔,不能獨立所處,必近系屬初九,故雲「系小子」。既屬初九,則不得往應於五,故雲「失丈夫」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疏]正義曰:釋「系小子」之意。既隨此初九,則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兩處兼有,故雲「弗兼與」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雖體下卦,二巳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巳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疏]「六三系丈夫」至「利居貞」。○正義曰:六三陰柔,近於九四,是系於「丈夫」也。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據,六三不可複往從之,是「失小子」也。「隨有求得」者,三從往隨於四,四亦更無他應。己往隨於四,四不能逆己,是三之所隨,有求而皆得也。「利居貞」者,己非其正,以系於人,不可妄動,唯利在俱處守正,故雲「利居貞也」。○注「四俱無應」至「小子也」。○正義曰:「四俱無應」者,三既無應,四亦無應,是四與三俱無應也。此六二、六三因陰陽之象,假丈夫、小子以明人事,餘無義也。
《象》曰:「系丈夫」,志捨下也。「下」謂初也。
[疏]正義曰:釋「系丈夫」之義。六三既系九四之「丈夫」,志意則捨下之初九也。
九四:隨有獲,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違正者也,故曰「貞凶」。體剛居說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雖為常義,志在濟物,心有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疏]「九四」至「餌咎」。○正義曰:「隨有獲」者,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貞凶」者,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其臣道,違其正理,故「貞凶」也。「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者,體剛居說而得民心,雖違常義,志在濟物,心存公誠,著信在於正道,有功以明,更有何咎?故雲「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也。
《象》曰:「隨有獲」,其義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疏]正義曰:「隨有獲其義凶」者,釋「隨有獲貞凶」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獲得九五之民,為臣而擅君之民,失於臣義,是以宜其凶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釋「以明何咎」之義。既能著信在於正道,是明立其功,故無咎也。
九五:孚於嘉,吉。履正居中,而處隨世,盡「隨時」之宜,得物之誠,故「嘉吉」也。
[疏]正義曰:嘉,善也。履中居正,而處隨世,盡隨時之義,得物之誠信,故獲美善之吉也。
《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於西山。隨之為體,陰順陽者也。最處上極,不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拘系之乃從」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為不從,王之所討也,故「維之王用亨於西山」也。兌為西方,山者,途之險隔也。處西方而為不從,故王用通於西山。
[疏]「《象》曰」至「於西山」。○正義曰:最處上極,是不隨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須拘系之,乃始從也。「維之王用亨於西山」者,若欲維繫此上六,王者必須用兵,通於西山險難之處,乃得拘系也。山謂險阻,兌處西方,故謂「西山」。令有不從,必須維繫,此乃王者必須用兵通於險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於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處於上極,故窮也。
[疏]正義曰:釋「拘系」之義。所以須拘系者,以其在上而窮極,不肯隨從故也。
巽下艮上。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疏]「蠱元亨」至「後甲三日」。○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為,則大得亨通。有為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者,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為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如此宣令之後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並同鄭義,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制之令」,不雲創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雲:「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蠱。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疏]「《彖》曰」至「止蠱」。○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並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為也。褚氏雲:「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也,有為治理也。故《序卦》雲:『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為事義當然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義曰:釋「元亨」之義。以有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巳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複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疏]正義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為之時,拔拯危難,往當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後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終,更複從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複從春為始,象天之行,故雲「天行也」。○注「蠱者」至「四時也」。○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為,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雲「幹父之蠱」,幹則能也。「甲者創制之令」者。甲為十日之首,創造之令為在後諸令之首,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為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後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後乃誅,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疏]正義曰:必雲「山下有風」者,風能搖動,散佈潤澤。今「山下有風」,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育養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風」;「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疏]「初六」至「厲終吉」。○正義曰:「幹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無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無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義曰: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雲:「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雲「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雲「不可貞」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雲「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疏]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小有悔」也。「無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無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疏]「《象》曰」至「見吝」。○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無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譽」。○正義曰:「幹父之蠱用譽」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以此承父,用有聲譽。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義曰: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雲「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義曰: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為心,不繫纍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雲「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疏]正義曰: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
兌下坤上。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凶。
[疏]「臨元亨」至「有凶」。○正義曰:案《序卦》雲:「臨,大也。」以陽之浸長,其德壯大,可以監臨於下。故曰「臨」也。剛既浸長,說而且順,又以剛居中,有應於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貞」也。「至於八月有凶」者,以物盛必衰,陰長陽退,臨為建醜之月,從建醜至於七月建申之時,三陰既盛,三陽方退,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凶也。以盛不可終保,聖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陽轉進長,陰道日消,君子日長,小人日憂,「大亨以正」之義。
[疏]「《彖》曰」至「天之道也」。○正義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者,此釋卦義也。凡諸卦之例,說而順之,下應以「臨」字結之。此無「臨」字者,以其剛中而應,亦是「臨」義,故不得於剛中之上而加「臨」也。「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剛居中而下,與地相應,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貞」。今此《臨》卦,其義亦然,故雲「天之道也」。
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八月陽衰而陰長,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疏]「至於八月」至「久也」。○正義曰:證「有凶」之義,以其陽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凶」也。但複卦一陽始複,剛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貞」。泰卦三陽之時,三陽在下,而成乾體,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則失正,故不具四德。唯此卦二陽浸長,陽浸壯大,特得稱臨,所以四德具也。然陽長之卦,每卦皆應「八月有凶」。但此卦名臨,是盛大之義,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類言之,則陽長之卦,至其終末皆有凶也。○注「八月」至「有凶」。○正義曰:雲「八月」者,何氏雲:「從建子陽生至建未為八月。」褚氏雲:「自建寅至建酉為八月。」今案:此注雲「小人道長,君子道消」,宜據否卦之時,故以臨卦建醜,而至否卦建申為八月也。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相臨之道,莫若說順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也。
[疏]「《象》曰」至「無疆」。○正義曰:「澤上有地」者,欲見地臨於澤,在上臨下之義,故雲「澤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無窮」者,君子於此臨卦之時,其下莫不喜說和順,在上但須教化,思念無窮巳也,欲使教恆不絕也。「容保民無疆」者,容謂容受也。保安其民,無有疆境,象地之闊遠,故雲「無疆」也。
初九:咸臨,貞吉。「鹹」感也。感,應也。有應於四,感以臨者也。四履正位,而已應焉,志行正者也。以剛感順,志行其正,以斯臨物,正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鹹,感也。有應於四,感之而臨,志行得正,故「貞吉」也。
《象》曰:「咸臨貞吉」,志行正也。
[疏]正義曰:「咸臨貞吉,志行正」者,釋「咸臨貞吉」之義。四既履得正位,己往與之相應,是己之志意行而歸正也。
九二:咸臨,吉,無不利。有應在五,感以臨者也。剛勝則柔危,而五體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順於五,則剛德不長,何由得「吉無不利」乎?全與相違,則失於感應,其得「咸臨,吉無不利」,必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咸臨吉」者,鹹,感也。有應於五,是感以臨而得其吉也。「無不利」者,二雖與五相應,二體是剛,五體是柔,兩雖相感,其志不同。若純用剛往,則五所不從,若純用柔往,又損已剛性,必須商量事宜,有從有否,乃得「無不利」也。
《象》曰:「咸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未順命」者,釋「無不利」之義。未可盡順五命,須斟酌事宜,有從有否,故得「無不利」也。則君臣上下獻可替否之義也。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甘者,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宜其「無攸利」也。若能盡憂其危,改脩其道,剛不害正,故「咎不長」。
[疏]正義曰:「甘臨」者,謂甘美諂佞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故「無攸利」也。「既憂之無咎」者,既,盡也。若能盡憂其危,則剛不害正,故「無咎」也。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疏]正義曰:「既憂之,咎不長」者,能盡憂其事,改過自脩,其咎則止,不復長久,故「無咎」也。
六四:至臨,無咎。處順應陽,不忌剛長,而乃應之,履得其位,盡其至者也。剛勝則柔危,柔不失正,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履順應陽,不畏剛長,而巳應之,履得其位,能盡其至極之善而為臨,故雲「至臨」。以柔不失正,故「無咎」也。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疏]正義曰:釋「無咎」之義。以六四以陰所居得正,柔不為邪,位當其處,故無咎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則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不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臨大君之宜吉」也。
[疏]正義曰:「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故「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是知為臨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止由六五處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謂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處坤之極,以敦而臨者也。志在助賢,以敦為德,雖在剛長,剛不害厚,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六處坤之上,敦厚而為臨,志在助賢,以敦為德,故雲「敦臨,吉」。雖在剛長,而志行敦厚,剛所以不害,故「無咎」也。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疏]正義曰:釋「敦臨吉」之義。雖在上卦之極,志意恆在於內之二陽,意在助賢,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於盥也。至薦簡略,不足複觀,故觀盥而不觀薦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也。
[疏]「觀盥而」至「顒若」。○正義曰:「觀」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觀也,故謂之觀。「觀盥而不薦」者,可觀之事,莫過宗廟之祭盥,其禮盛也。薦者,謂既灌之後,陳薦籩豆之事,故雲「觀盥而不薦」也。「有孚顒若」者,孚,信也。但下觀此盛禮,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顒然,故雲「有孚顒若」。○注「王道之可觀」至「有孚顒若也」。○正義曰:「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者,「觀盛」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是觀其大,不觀其細,此是下之效上,因「觀」而皆化之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者,顒是嚴正之貌,「若」為語辭,言「下觀而化」,皆孚信容貌儼然也。
《彖》曰:大觀在上,下賤而上貴也。
[疏]正義曰:謂大為在下,所觀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貴,故在下大觀。今大觀在於上。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順而巽」至「天下服矣」。○正義曰:順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觀於天下,謂之「觀」也。此釋觀卦之名。「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者,釋「有孚顒若」之義,本由在下,觀效在上而變化,故「有孚顒若」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者,此盛名觀卦之美,言「觀盥」與天之神道相合,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無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見,不知所以然而然,謂之「神道」,而四時之節氣見矣。豈見天之所為,不知從何而來邪?蓋四時流行,不有差忒,故雲「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也。「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聖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觀」設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為而成,聖人法則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於人,不假言語教戒,不須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觀化服從,故雲「天下服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疏]正義曰:「風行地上」者,風主號令行於地上,猶如先王設教在於民上,故雲「風行地上觀」也。「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者,以省視萬方,觀看民之風俗,以設於教,非諸侯以下之所為,故雲「先王」也。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處於觀時,而最遠朝美,體於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巽順而巳,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疏]正義曰:「童觀」者,處於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是柔弱不能自進,無所鑒見,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為「小人無咎君子吝」者,為此觀看,趣在順從而巳,無所能為,於小人行之,才得無咎,若君子行之,則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闚觀,利女貞。處在於內,無所鑒見。體性柔弱,從順而巳。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巳,誠「可醜」也。
[疏]「象曰」至「利女貞」。○正義曰:「闚觀利女貞」者,既是陰爻,又處在卦內,性又柔弱,唯闚竊而觀。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貞,非丈夫所為之事也。注「處在於內」至「誠可醜也」。○正義曰:「猶有應焉,不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內,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為應,則為有闚竊,不為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觀。此童「觀」、闚「觀」,皆讀為去聲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疏]「象曰」至「進退」。○正義曰:「觀我生進退」者,「我生」,我身所動出。三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複是可退之地。遠則不為童觀,近則未為觀國,居在進退之處,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故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觀風相幾,未失其道,故曰「觀我生進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開通生利萬物。故《系辭》雲「生生之謂易」,是道為「生」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於王」也。
[疏]正義曰:最近至尊,是「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者,居在親近而得其位,明習國之禮儀,故曰利用賓於王庭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疏]正義曰:釋「觀國之光」義。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為王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居於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於四表,觀之極者也。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於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上為觀主,將欲自觀乃觀民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尊,為觀之主。四海之內,由我而觀,而教化善,則天下有君子之風;教化不善,則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則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風著,則無咎也。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疏]正義曰:謂觀民以觀我,故觀我即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觀我生」,自觀其道也。「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疏]「上九」至「無咎」。○正義曰:「觀其生」者,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生亦道也。為天下觀其巳之道,故雲「觀其生」也。「君子無咎」者,既居天下可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謹慎,乃得「無咎」也。注「觀我生」至「動出也」。○正義曰:「生猶勸出」者,或動、或出,是生長之義。故雲「生猶動出」。六三、九五皆雲「觀我生」,上九雲「觀其生」,此等雲「生」皆為「動出」,故於卦末,《注》總明之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將處異地,為眾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義曰:釋「觀其生」之義。以特處異地,為無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與世俗均平。世無危懼之憂,我有符同之慮,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雲「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複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併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雲「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雲「雷電併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雲「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複「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過止於此。
[疏]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複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凶」。正義曰:「何校滅耳凶」者,「何」謂簷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雲「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雲「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複可誡,故雲「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雲「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離下艮上。賁: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賁」飾也。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賁亨」者,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故曰「賁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剛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雲「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義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者,此釋「賁亨」之義。不直言「賁」連雲「賁亨」者,由「賁」而致亨,事義相連也,若「大哉乾元」以「元」連「乾」者也。「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剛,以文相飾,是賁義也。相飾即有為亨,故雲「賁亨」。「亨」之下不重,以「賁」字結之者,以「亨」之與「賁」相連而釋,所以「亨」下不得重結「賁」字。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釋「小利有攸往」義。乾體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飾坤之上六,是「分剛上而文柔」也。棄此九二之中,往居無立之地,棄善從惡,往無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剛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正義曰:坤之上六,何以來居二位不居於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乾性剛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極;坤性柔順,不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剛不分居坤極,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陽本在上,陰本在下,應分剛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剛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謂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則剛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則是天地否閉,剛柔不得交,故分剛而上,分柔而下也。
剛柔交錯,天文也。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體,二象剛柔,剛柔交錯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義曰:文明,離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賁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廣美天文、人文之義,聖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疏]正義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者,言聖人當觀視天文,剛柔交錯,相飾成文,以察四時變化。若四月純陽用事,陰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純陰用事,陽在其中,齊麥生也。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聖人觀察人文,則《詩》、《書》、《禮》、《樂》之謂,當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下有火賁」者,欲見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飾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內含文明,以理庶政,故雲「山有火賁」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棄於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疏]正義曰: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之地,乃棄於不義之車,而從有義之徒步,故雲「舍車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輿乘,是以義不肯乘,故《象》雲「義弗乘」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六二:賁其須。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賁其須」也。
[疏]正義曰:「賁其須」者,須是上須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賁飾其須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與上同為興起,故《象》雲「與上興」也。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賁如濡如」也。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疏]正義曰:「賁如濡如」者,賁如,華飾之貌。濡如,潤澤之理。居得其位,與二相比,和合文飾,而有潤澤,故曰:「賁如濡如」。其美如此,長保貞吉,物莫之陵,故《象》雲:「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有應在初而閡於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也。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疏]「《象》曰永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義曰:「賁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應在初,欲往從之,三為已難,故已猶豫。或以文絜,故「賁如」也;或守質素,故「皤如」也。「白馬翰如」者,但鮮絜其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輒進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為已寇害,乃得與初為婚媾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六四當位疑」者,以其當位,得與初為應,但礙於三,故遲疑也。若不當位,則與初非應,何須欲往而致遲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者,釋「匪寇婚媾」之義。若待匪有寇難乃為婚媾,則終無尢過。若犯寇難而為婚媾,則終有尢也。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施飾於物,其道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賁於丘園帛,乃「戔戔」。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疏]「六五,賁於丘園」至「終吉」。○正義曰:「賁於丘園」者,丘園是質素之處。六五「處得尊位,為飾之主」。若能施飾在於質素之處,不華侈費用,則所束之帛,「戔戔」眾多也。「吝終吉」者,初時儉約,故是其「吝」也。必儉約之「吝」,乃得「終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六五之吉,有喜」也。○注「處得尊位」至「乃得終吉也」。○正義曰:「為飾之主,飾之盛者」,若宮室輿服之屬,五為飾主。若施設華飾在於輿服宮館之物,則大道損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者,丘謂丘墟,園謂園圃。唯草木所生,是質素之處,非華美之所。若能施飾,每事質素,與丘園相似,「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者,束帛,財物也。舉束帛言之,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賁飾於此束帛,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故雲「丘園乃落」也。「賁於丘園,帛乃戔戔」者,設飾在於丘園質素之所,則不靡費財物,束帛乃「戔戔」眾多也。諸儒以為若賁飾束帛,不用聘士,則丘園之上乃落也。若賁飾丘園之士與之,故束帛乃「戔戔」也。諸家注《易》,多為此解。但今案:輔嗣之《注》全無聘賢之意,且爻之與《象》,亦無待士之文。輔嗣雲:「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此則普論為國之道,不尚華侈,而貴儉約也。若從先師,唯用束帛招聘丘園,以儉約待賢,豈其義也?所以漢聘隱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輪駟馬,豈止「束帛」之間,而雲儉約之事?今觀《注》意,故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賁,無咎。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疏]正義曰:「白賁無咎」者,「處飾之終」,飾終則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故曰:「白賁無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雲「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剝」者,剝落也。今陰長變剛,剛陽剝落,故稱「剝」也。小人既長,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義曰:「剝,剝也」者,釋剝卦名為「剝」,不知何以稱「剝」,故釋雲「剝」者解「剝」之義,是陰長解剝於陽也。「柔變剛」者,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長」者,此釋「不利有攸往」之義。小人道長,世既闇亂,何由可進?往則遇災,故「不利有攸往」也。「順而止之觀象」者,明在剝之時,世既無道,君子行之,不敢顯其剛直,但以柔順止約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顏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者,解所以在剝之時,順而止之。觀其顏色形象者,須量時制變,隨物而動。君子通達物理,貴尚消息盈虛,道消之時,行消道也,道息之時,行息道也;在盈之時,行盈道也;在虛之時,行虛道也。若值消虛之時,存身避害,「危行言遜」也。若值盈息之時,極言正諫,建事立功也。「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時,天氣盛大,秋冬嚴殺之時,天氣消滅,故雲「天行」也。○注「坤順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義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時消息盈虛,於無道之時,剛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隕,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山附於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剝落之象,故雲「山附於地剝」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剝之為義,從下而起,故在上之人,當須豐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剝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凶來也。
[疏]正義曰:「剝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處也。在剝之初,剝道從下而起,剝床之足,言床足已「剝」也。下道始滅也。「蔑貞凶」者,蔑,削也。貞,正也。下道既蔑,則以侵削其貞正,所以「凶」也。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疏]正義曰:「釋剝床以足」之義。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剝床之足,是盡滅於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凶」。○正義曰:「剝床以辨」者,辨,謂床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今剝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漸近人身,故雲「剝床以辨」也。「蔑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雲「蔑貞凶」也。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故《象》雲「未有與」也。言無人與助之也。○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正義曰:「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複「蔑」,此為蔑甚極,故雲「蔑猶甚極之辭」也。「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為「削」。「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床也。今剝道既至於辨,在床體下畔之間,是將欲滅床,故雲「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疏]正義曰:六三與上九為應,雖在剝陽之時,獨能與陽相應,雖失位處剝而「無咎」也。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無咎之義。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無咎」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義曰:四道浸長,剝床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疏]正義曰:「切近災」者,其災已至,故雲「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疏]正義曰:「貫魚以宮人寵」者,處得尊位,「為剝之主」,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貫魚」者,謂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若貫穿之魚。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但以宮人之寵相似。宮人被寵,不害正事,則終無尤過,無所不利,故雲「無不利」。故《象》雲「終無尤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疏]正義曰:「碩果不食」者,處卦之終,獨得完全,不被剝落,猶如碩大之果,不為人食也。「君子得輿」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蔭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則得車輿也。若小人居之,下無庇蔭,在下之人,被剝徹廬舍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疏]正義曰:「君子得輿民所載」者,釋「得輿」之義。若君,剝徹民之廬舍,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
震下坤上。複: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復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複亨」者,陽氣反復而得亨通,故雲「複亨」也。「出入無疾」者,出則剛長,入則陽反,理會其時,故無疾病也。「朋來無咎」者,朋謂陽也。反復眾陽,朋聚而來,則「無咎」也。若非陽眾來,則有咎,以其眾陽之來,故「無咎」也。「反復其道,七日來複」者,欲速反之與複而得其道,不可過遠。唯七日則來複,乃合於道也。「利有攸往」者,以陽氣方長,往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複,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疾猶病也。「朋來無咎」,「朋」謂陽也。
[疏]「彖曰」至「無咎」。○正義曰:「複亨」者,以陽複則亨,故以亨連複而釋之也。「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複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故雲「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也。
「反復其道,七日來複」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
[疏]正義曰:「陽氣始剝盡」,謂陽氣始於剝盡之後,至陽氣來複時,凡經七日。觀《注》之意,陽氣從剝盡之後,至於反復,凡經七日。其《注》分明。如褚氏、莊氏並雲「五月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凡七月。而雲「七日」,不雲「月」者,欲見陽長須速,故變月言日。今輔嗣雲「剝盡」至「來複」,是從盡至來複,經七日也。若從五月言之,何得雲「始盡」也?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今《複卦》亦是陽長,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觀《注》之意,必謂不然,亦用《易緯》六日七分之義,同鄭康成之說。但於文省略,不復具言。案《易緯稽覽圖》雲:「卦氣起中孚。」故離、坎、震、兌,各主其一方,其餘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別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餘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為八十分,五日分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別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剝卦陽氣之盡在於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坤卦有六日七分。坤卦之盡,則複卦陽來,是從剝盡至陽氣來複,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反復」者,則出入之義。反謂入而倒反復謂既反,之後複而向上也。
天行也。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複之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反復其道,七日來複。天行」者,以天行釋「反復其道七日來複」之義。言反之與複得合其道。唯七日而來複,不可久遠也。此是天之所行也。天之陽氣絕滅之後,不過七日,陽氣複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剛長也。往則小人道消也。
[疏]正義曰:「以剛長」釋「利有攸往」之義也。
複,其見天地之心乎。複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疏]「複見天地之心乎」。○正義曰:「複其見天地之心乎」者,此贊明複卦之義。天地養萬物,以靜為心,不為而物自為,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動,此天地之心也。此複卦之象,「動」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動,靜寂之義,與天地之心相似。觀此複象,乃「見天地之心」也。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託天地以示法爾。○注「複者反本之謂也」至「未獲具存矣」。○正義曰:「複者反本之謂也」者,往前離本處而去,今更反於本處,是「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本」謂靜也。言天地寂然不動,是「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天地之動,靜為其本,動為其末,言靜時多也,動時少也。若暫時而動,止息則歸靜,是靜非對動,言靜之為本,自然而有,非對動而生靜,故曰「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語則聲之動,默則口之靜,是不語之時,恆常默也。非是對語有默以動靜語默,而地別體,故雲「非對」也。雲「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者,此言天地之動也。言「寂然至無是其本矣」者,凡有二義:一者萬物雖運動於外,而天地寂然至於其內也。外是其末,內是其本,言天地無心也。二者雖雷動風行,千化萬變,若其雷風止息,運化停住之後,亦寂然至無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者,凡以無為心,則物我齊致,親疏一等,則不害異類,彼此獲寧。若其以有為心,則我之自我,不能普及於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賴於我,物則被害,故「未獲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複。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方,事也。冬至,陰之複也。夏至,陽之複也。故為複則至於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也。
[疏]「《象》曰」至「後不省方」。○正義曰:「雷在地中複」者,雷是動物,複卦以動息為主,故曰「雷在地中」。「先王以至日閉關」者,先王象此複卦,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使商旅不行於道路也。「後不省方」者,方,事也。後不省視其方事也。以地掩閉於雷,故關門掩閉,商旅不行。君後掩閉於事,皆取「動息」之義。○注「方事也」至「事複則無事也」。○正義曰:「方,事」者,恐「方」是四方境域,故以「方」為事也。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亦不可省視事也。「冬至陰之複,夏至陽之複」者,複謂反本,靜為動本。冬至一陽生,是陽動用而陰複於靜也。夏至一陰生,是陰動用而陽複於靜也。「動複則靜,行複則止,事複則無事」者,動而反復則歸靜,行而反復則歸止,事而反復則歸於無事也。
初九:不遠複,無祗悔,元吉。最處複初,始複者也。複之不速,遂至迷凶,不遠而複,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錯之於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不遠複」者,最處複初,是始複者也。既在陽複,即能從而複之,是迷而不遠,即能複也。「無祗悔元吉」者,韓氏雲:「祗,大也。」既能速複,是無大悔,所以大吉。
《象》曰:「不遠」之複,以脩身也。
[疏]正義曰:「釋不遠之複」也。所以不遠速複者,以能脩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六二:休複,吉。得位處中,最比於初。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複之休也。
[疏]正義曰:得位處中,最比於初,陽為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於仁,是休美之複,故雲「休複吉」也。以其下仁,所以「吉」也。故《象》雲「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複」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頻複,厲無咎。頻,頻蹙之貌也。處下體之終,雖愈於上六之迷,巳失複遠矣,是以蹙也。蹙而求複,未至於迷,故雖危無咎也。複道宜速,蹙而乃複,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疏]「《象》曰休複之吉」至「無咎」。○正義曰:「頻複」者,頻謂頻蹙。六三處下體之上,去複稍遠,雖勝於上六迷複,猶頻蹙而複,複道宜速,謂蹙而求複也。去複猶近,雖有危厲,於義無咎。故《象》雲「義無咎」也。注「頻蹙之貌」至「它來難保」。○正義曰:「義雖無咎,它來難保」者,去複未甚大遠,於義雖複無咎,謂以道自守,得「無咎」也。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來,則難可保此無咎之吉也。所以《象》雲「義無咎」,守常之義得無咎也。
《象》曰:「頻複」之厲,義無咎也。
六四:中行獨複。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於初,獨得所複,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複」也。
[疏]「《象》曰」至「中行獨複」。○正義曰:「中行獨複」者,處於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陰,巳獨應初,居在眾陰之中,故雲「中行」。獨自應初,故雲「獨複」。從道而歸,故《象》雲「以從道也」。
《象》曰:「中行獨複」,以從道也。
六五:敦複,無悔。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複」之吉,守厚以複,悔可免也。
[疏]正義曰:「敦複無悔」者,處坤之中,是敦厚於複,故雲「敦複」。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既居敦厚物,無所怨,雖不及六二之「休複」,猶得免於悔吝,故雲「無悔」也。
《象》曰:「敦複,無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義曰:釋「無悔」之義。以其處中,能自考其身,故「無悔」也。
上六:迷複,凶,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於十年不克征。最處複後,是迷者也。以迷求複,故曰「迷複」也。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用之於國,則反乎君道也。大敗乃複量斯勢也。雖複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
[疏]「上六迷複凶」至「不克征」。○正義曰:「迷複凶」者,最處複後,是迷闇於複。「以迷求複」,所以「凶」也。「有災眚」者,闇於複道,必無福慶,唯有災眚也。「用行師終有大敗」者,所為既凶,故用之行師,必無克勝,唯「終有大敗」也。「以其國君凶」者,以,用也。用此迷複於其國內,則反違君道,所以凶也。「至於十年不克征」者,師敗國凶,量斯形勢,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以其迷闇不復,而反違於君道,故《象》雲「迷複之凶,反君道也」。
《象》曰:「迷複」之凶,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無妄者,以剛為內主,動而能健,以此臨下,物皆無敢詐偽虛妄,俱行實理,所以大得亨通,利於貞正,故曰「元亨利貞」也。「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無妄,當以正道行之。若其匪依正道,則有眚災,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謂震也。動而健,震動而乾健也。
[疏]正義曰:以此卦象釋能致無妄之義。以震之剛從外而來,為主於內,震動而乾健,故能使物「無妄」也。
剛中而應。謂五也。
[疏]正義曰:明爻義能致無妄。九五以剛處中,六二應之,是「剛中而應」。剛中則能制斷虛實,有應則物所順從,不敢虛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動而愈健。「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則柔邪之道消矣。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正義曰:釋「元亨利貞」之義。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天道純陽,剛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雲「天之命」也。既是天命,豈可犯乎?○注「剛自外來」至「不利有攸往」也。○正義曰:雲「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者,妄,謂虛妄矯詐,不循正理。若無剛中之主,柔弱邪僻,則物皆詐妄,是有妄之道興也。今遇剛中之主,威嚴剛正,在下畏威,不敢詐妄,是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將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正義曰:「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者,此釋「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之義也。「無妄之往何之矣」,上「之」是語辭,下「之」是適也。身既非正,在「無妄」之世,欲有所往,何所之適矣?故雲「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者,身既非正,欲有所往,犯違天命,則天命不祐助也。必竟行矣哉!言終竟行此不祐之事也。○注「匪正有眚」至「不祐竟矣哉」。○正義曰:「竟矣哉」者,竟謂終竟,言天所不祐,終竟行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與,辭也,猶皆也。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疏]正義曰:「天下雷行」者,雷是威恐之聲。今天下雷行,震動萬物,物皆驚肅,無敢虛妄,故雲「天下雷行」,物皆「無妄」也。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茂,盛也。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於斯也。
[疏]正義曰:茂,盛也。對,當也。言先王以此無妄盛事,當其無妄之時,育養萬物也。此唯王者其德乃耳,非諸侯已下所能,故不雲君子,而言「先王」也。案:諸卦之《象》,直言兩象,即以卦名結之,若「雷在地中,複」。今《無妄》應雲:「天下雷行,無妄。」今雲「物與無妄」者,欲見萬物皆無妄,故加「物與」二字也。其餘諸卦,未必萬物皆與卦名同義,故直顯象,以卦結之。至如複卦,唯陽氣複,非是萬物皆複。舉複一卦,餘可知矣。
初九:無妄往,吉。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疏]正義曰:體剛居下,以貴下賤,所行教化,不為妄動,故「往吉」而得志也。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獲,不菑畬,則利有攸往。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代終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正義曰:「不耕獲不菑畬」者,六二處中得位,盡於臣道,不敢創首,唯守其終,猶若田農不敢發首而耕,唯在後獲刈而已。不敢菑發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為其始而成其末,猶若為臣之道,不為事始而代君有終也。則「利有攸往」者,為臣如此,則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則往而無利也。
《象》曰:「不耕獲」,未富也。
[疏]正義曰:釋「不耕而獲」之義。不敢前耕,但守後獲者,未敢以耕耕之與獲,俱為己事。唯為後獲,不敢先耕事。既闕初,不擅其美,故雲「未富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牛者稼穡之資也。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疏]「六三」至「人之災」。○正義曰:「無妄」之世,邪道不行。六三陰居陽位,失其正道,行違謙順而乖臣範,故「無妄」之所以為災矣。牛者稼穡之資。六三僣為耕事,行唱始之道,而為不順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系之牛」也。「行人」者,有司之義也。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彼居三者,是處邑之人僣為耕事,受其災罰,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疏]正義曰:釋「行人之得」義也。以行人所得,謂得牛也。此則得牛,彼則為災,故雲「邑人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上近至尊,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故曰「可貞無咎」也。
《象》曰:「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釋「可貞無咎」之義。所以可執貞正,言堅固有所執守,故曰「無咎」也。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者也。下皆「無妄」,害非所致而取藥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災,勿治自複,非妄而藥之則凶,故曰「勿藥有喜」。
[疏]正義曰:「無妄之疾」者,凡禍疾所起,由有妄而來。今九五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下皆「無妄」,而偶然有此疾害,故雲「無妄之疾」也。「勿藥有喜」者,若疾自己招,或寒暑飲食所致,當須治療。若其自然之疾,非己所致,疾當自損,勿須藥療而「有喜」也。此假病象以喻人事,猶若人主而剛正自修,身無虛妄,下亦無虛妄,而遇逢凶禍,若堯、湯之厄,災非己招,但順時修德,勿須治理,必欲除去,不勞煩天下,是「有喜」也。然堯遭洪水,使鯀、禹治之者,雖知災未可息,必須順民之心。鯀之不成,以災未息也。禹能治救,災欲盡也,是亦自然之災,「勿藥有喜」之義也。
《象》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藥攻有妄者也,而反攻「無妄」,故不可試也。
[疏]正義曰:解「勿藥有喜」之義。若有妄致疾,其藥可用。若身既「無妄」,自然致疾,其藥不可試也。若其試之,恐更益疾也。言非妄有災不可治也,若必欲治之,則勞煩於下,害更甚也。此非直施於人主,至於凡人之事,亦皆然也。若己之無罪,忽逢禍患,此乃自然之理,不須憂勞救護,亦恐反傷其性。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
[疏]正義曰: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若動行,必有災眚,無所利也。位處窮極,動則致災。故《象》雲:「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象》曰:「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乾下艮上。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謂之「大畜」者,乾健上進,艮止在上,止而畜之,能畜止剛健,故曰「大畜」。《彖》雲:「能止健,大正」也。是能止健,故為大畜也。小畜則巽在乾上,以其巽順,不能畜止乾之剛,故雲小畜也。此則艮能止之,故為大畜也。「利貞」者,人能止健,非正不可,故「利貞」也。「不家食吉」者,己有大畜之資,當須養順賢人,不使賢人在家自食,如此乃吉也。「利涉大川」者,豐則養賢,應於天道,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凡牧既厭而退者,弱也;既榮而隕者,薄也。夫能「輝光日新其德」者,唯「剛健篤實」也。
[疏]正義曰:言「大畜剛健篤實」者,此釋大畜之義,「剛健」謂乾也。乾體剛性健,故言「剛健」也。「篤實」,謂艮也。艮體靜止,故稱「篤實」也。「輝光日新其德」者,以其剛健篤實之故,故能輝耀光榮,日日增新其德。若無剛健,則劣弱也,必既厭而退。若無篤實,則虛薄也,必既榮而隕,何能久有輝光,日新其德乎?○注「凡物既厭」至「剛健篤實也」。○正義曰:「凡物既厭而退者,弱也」者,釋《經》「剛健」也。若不剛健,則見厭被退。能剛健,則所為日進,不被厭退也。「既榮而隕者薄也」者,釋《經》「篤實」也。凡物暫時榮華而即損落者,由體質虛薄也。若能篤厚充實,則恆保榮美,不有損落也。
剛上而尚賢,謂上九也。處上而大通,剛來而不距,「尚賢」之謂也。
[疏]「剛上而尚賢」。○正義曰:「剛上」謂上九也。乾剛向上,上九不距,是貴尚賢也。○注「謂上九」至「尚賢之謂也」。○正義曰:「謂上九也」者,言上九之德,見乾之上進而不距逆,是貴「尚賢」也。「處上而大通」者,釋上九「何天之衢亨」,是處上通也。既處於上,下應於天,有大通之德也。「剛來而不距」者,以有大通,既見乾來而不距逆,是「尚賢」之義也。
能止健,大正也。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
[疏]正義曰:釋「利貞」義。所以艮能止乾之健者,德能大正,故「能止健」也。
「不家食吉」,養賢也。「利涉大川」,應乎天也。有大畜之實,以之養賢,令賢者不家食,乃吉也。「尚賢」制健,「大正」應天,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也。
[疏]「不家食吉」至「應乎天也」。○正義曰:「不家食吉,養賢」者,釋「不家食吉」,所以不使賢者在家自食而獲吉也。以在上有「大畜」之實,養此賢人,故不使賢者在家自食也。「利涉大川應乎天」者,以貴尚賢人,大正應天,可逾越險難,故「利涉大川」也。○注「有大畜之實」至「利涉大川也」。○正義曰:「尚賢制健」者,謂上九剛來不距,「尚賢」之謂也。艮能畜剛,「制健」之謂也。故上《經》雲:「剛上而尚賢」。王《注》雲:「謂上九也。」又雲:「能止健,大正也。」王《注》雲:「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則是全論艮體。「明知尚賢」,謂上九也。「制健」謂艮體也。「大正應天」者,謂艮也。故前文雲:「能止健,大正也。」止健是艮也,應天者,上體之艮,應下體之乾,故稱「應天」也。此取上卦、下卦而相應,非謂一陰一陽而相應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物之可畜於懷,令德不散,盡於此也。
[疏]「《象》曰」至「以畜其德」。○正義曰:「天在山中」者,欲取德積於身中,故雲「天在山中」也。「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者,君子則此「大畜」,物既「大畜」,德亦「大畜」,故多記識前代之言,往賢之行,使多聞多見,以畜積己德,故雲「以畜其德」也。○注「物之可畜」至「盡於此也」。○正義曰:物之可畜於懷,令其道德不有棄散者,唯貯藏「前言往行」於懷,可以令德不散也。唯此而已,故雲「盡於此也」。
初九:有厲利巳。四乃畜巳,未可犯也。故進則有厲,已則利也。
[疏]正義曰:初九雖有應於四,四乃抑畜於己。己今若往,則有危厲。唯利休巳,不須前進,則不犯禍凶也。故《象》雲:「不犯災也。」
《象》曰:「有厲利巳」,不犯災也。處健之始,未果其健者,故能利巳。
九二:輿說輹。五處畜盛,未可犯也。遇斯而進,故「輿說輹」也。居得其中,能以其中不為馮河,死而無悔,遇難能止,故「無尤」也。
[疏]正義曰:九二雖與六五相應,「五處畜盛,未可犯也」。若遇斯而進,則輿說其輹,車破敗也。以其居中,能遇難而止,則無尤過,故《象》雲「中無尤」也。以其居中能自止息,故「無尤」也。此「輿說輹」,亦假像以明人事也。
《象》曰:「輿說輹」,中無尤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閑輿衛,利有攸往。凡物極則反,故畜極則通。初二之進,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可以馳騁,故曰「良馬逐」也。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利艱貞」也。閑,閡也。衛,護也。進得其時,雖涉艱難而無患也,輿雖遇閑而故衛也。與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九三良馬逐」者,「初二之進,值於畜盛」,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故九三可以良馬馳逐也。「利艱貞」者,「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宜利艱難而貞正也。若不值此時,雖平易守正而尚不可,況艱難而欲行正乎?「曰閑輿衛」者,進得其時,涉難無患,雖曰有人慾閑閡車輿,乃是防衛見護也,故雲「曰閑輿衛」也。「利有攸往」者,與上合志,利有所往,故《象》曰「上合志」也。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剛,剛不敢犯。抑銳之始,以息強爭,豈唯獨利?乃將「有喜」也。
[疏]正義曰:「童牛之牿」者,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抑止剛健之初。距此初九,不須用角,故用童牛牿止其初也。「元吉」者,柔以止剛,剛不敢犯,以息彊爭所以大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元吉,有喜也。」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豕牙橫猾,剛暴難制之物,謂二也。五處得尊位,為畜之主。二剛而進,能豶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豈唯能固其位,乃將「有慶」也!
[疏]「《象》曰」至「豶豕之牙吉」。○正義曰:「豶豕之牙」者,豕牙謂九二也。二既剛陽,似豕牙之橫猾。九二欲進,此六五處得尊位,能豶損其牙,故雲「豶豕之牙」。柔能制剛,禁暴抑盛,所以「吉」也。非唯獨吉,乃終久有慶。故《象》雲「六五之吉,有慶也」。○注「豕牙橫猾」至「將有慶」。○正義曰:「能豶其牙者,觀注意則豶是禁制損去之名褚氏雲:「豶除也。除其牙也。然豶之為除,《爾雅》無訓。案《爾雅》雲:「墳,大防。」則墳是隄防之義。此「豶其牙」,謂防止其牙。古字假借,雖豕傍土邊之異,其義亦通。「豶其牙」,謂止其牙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處畜之極,畜極則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時。何,辭也,猶雲何畜,乃天之衢亨也。
[疏]正義曰:「何天之衢亨」者,何謂語辭,猶雲「何畜」也。處畜極之時,更何所畜?乃天之衢亨,無所不通也。故《象》雲:「何天之衢,道大行也」。何氏雲:「天衢既通,道乃大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震下艮上。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疏]正義曰:「頤貞吉」者,於頤養之世,養此貞正,則得吉也。「觀頤」者,頤,養也,觀此聖人所養物也。「自求口實」者,觀其自養,求其口中之實也。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太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頤貞吉,養正則吉」者,釋「頤貞吉」之義。頤,養也。貞,正也。所養得正,則有吉也。其養正之言,乃兼二義:一者養此賢人,是其「養正」,故下雲「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二者謂養身得正,故《象》雲「慎言語,節飲食」。以此言之,則「養正」之文,兼養賢及自養之義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者,釋「觀頤」之義也。言在下觀視在上頤養所養何人,故雲「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者,釋「自求口實」之義也。謂在下之人,觀此在上自求口中之實,是觀其自養,則是在下觀上,乃有二義:若所養是賢,及自養有節,則是其德盛也;若所養非賢,及自養乖度,則其德惡也。此卦之意,欲使所養得也,不欲所養失也。「天地養萬物」者,自此已下,廣言《頤卦》所養事大,故雲「天地養萬物」也。「聖人養賢以及萬民」者,先須養賢,乃得養民,故雲「養賢以及萬民」也。聖人但養賢人使治眾,眾皆獲安,有如虞舜五人,周武十人,漢帝張良,齊君管仲,此皆養得賢人以為輔佐,政治世康,兆庶鹹說,此則「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之養也。「頤之時大矣哉」者,以《彖》釋「頤」義於理既盡,更無餘意,故不雲義,所以直言「頤之時大矣哉」。以所養得廣,故雲「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言語、飲食猶慎而節之,而況其餘乎?
[疏]正義曰:山止於上,雷動於下。頤之為用,下動上止,故曰「山下有雷,頤。」人之開發言語、咀嚼、飲食,皆動頤之事,故君子觀此頤象,以謹慎言語,裁節飲食。先儒雲:「禍從口出,患從口入。」故於頤養而慎節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凶莫甚焉。
[疏]「初九」至「觀我朵頤凶」。○正義曰:「靈龜」謂神靈明鑒之龜。「兆」以喻己之明德也。「朵頤」謂朵動之頤以嚼物,喻貪婪以求食也。初九「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使物賴已而養,而更自動求養,是舍其靈龜之明兆,觀我朵頤而躁求。是損己廉靜之德,行其貪竊之情,所以「凶」也。不足可貴,故《象》雲「亦不足貴」也。注「朵頤者嚼也」至「凶莫甚焉」。○正義曰:「朵頤者嚼也」者,朵是動義,如手之捉物謂之朵也。今動其頤,故知嚼也。「不能令物猶己養」者,若道德弘大,則己能養物,是物由己養。今身處無位之地,又居震動之始,是動而自求養也。「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者,若能自守廉靜,保其明德,則能致君上所養。今不能守廉靜,是「離其致養之至道」,反以求其寵祿而競進也。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養下曰顛。拂,違也。經猶義也。丘,所履之常也。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而養初居下,不奉上而反養下,故曰「顛頤拂經於丘也」。以此而養,未見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見有與,故曰「頤貞凶」。
[疏]正義曰:顛,倒也。拂,違也。經,義也。丘,所履之常處也。六二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倒下養初,故曰「顛頤」。下當奉上,是義之常處也。今不奉於上,而反養於下,是違此經義於常之處,故雲「拂經於丘」也。「頤征凶」者,征,行也。若以此而養,所行皆凶,故曰「頤征凶」也。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類皆上養,而二處下養初。
[疏]正義曰:頤養之體,類皆養上也。今此獨養下,是所行失類也。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履夫不正,以養於上,納上以諂者也。拂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凶」也。處頤而為此行,十年見棄者也。立行於斯,無施而利。
[疏]正義曰:「拂頤貞凶」者,拂,違也。履夫不正,以養上九,是自納於上以諂媚者也。違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而有凶也。為行如此,雖至十年,猶勿用而見棄也,故曰「十年勿用」。立行於此,故無所利也。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疏]正義曰:釋「十年勿用」之義。以其養上以諂媚,則於正道大悖亂,解「十年勿用」見棄也。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也。下交不可以瀆,故「虎視耽耽」,威而不猛,不惡而嚴。養德施賢,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實也。修此二者,然後乃得全其吉而「無咎」。觀其自養則履正,察其所養則養陽,頤爻之貴,斯為盛矣。
[疏]「六四,顛頤吉」至「無咎」。○正義曰:「顛頤吉」者,「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養之宜,所以吉也。「虎視耽耽」者,以上養下,不可褻瀆,恆如虎視耽耽,然威而不猛也。「其欲逐逐」者,既養於下,不可有求,其情之所欲逐逐然,尚於敦實也。「無咎」者,若能「虎視耽耽,其欲逐逐」,雖複「顛頤」養下,則得吉而「無咎」也。○注「體屬上體」至「斯為盛矣」。○正義曰:「觀其自養則履正」者,以陰處陰,四自處其身,是觀其自養,則能履正道也。「察其所養則養陽」者,六四下養於初,是觀其所養。初是陽爻,則能養陽也。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疏]正義曰:釋「顛頤吉」之義。「上」謂四也。下養於初,是上施也。能威而不猛,如虎視耽耽,又寡慾少求,其欲逐逐,能為此二者,是上之所施有光明也。然六二「顛頤」則為凶,六四「顛頤」得為吉者,六二身處下體而又下養,所以凶也;六四身處上體,又應於初,陰而應陽,又能威嚴寡慾,所以吉也。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行則失類,故宜「居貞」也。無應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貞從上,得頤之吉,雖得居貞之吉,處頤違謙,難未可涉也。
[疏]正義曰:拂,違也。經,義也。以陰居陽,不有謙退,乖違於「頤養」之義,故言「拂經」也。「居貞吉」者,行則失類,「居貞吉」也。「不可涉大川」者,處頤違謙,患難未解,故「不可涉大川」,故「居貞吉」也。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釋「居貞」之義。以五近上九,以陰順陽,親從於上,故得「居貞吉」也。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為眾陰之主,不可瀆也,故厲乃吉。有似《家人》「悔厲」之義,貴而無位,是以厲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為養之主,物莫之違,故「利涉大川」也。
[疏]正義曰:「由頤」者,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其主,必宗事於陽也。眾陰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也。「厲吉」者,為眾陰之主,不可褻瀆,嚴厲乃吉,故曰「厲吉」也。「利涉大川」者,為養之主,無所不為,故「利涉大川」而有慶也。故《象》雲「大有慶也」。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巽下兌上。大過:音相過之過。
[疏]「大過」。○正義曰:「過」謂過越之「過」,非經過之「過」。此衰難之世,唯陽爻,乃大能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故曰「大過」。以人事言之,猶若聖人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注「音相過之過」。○正義曰:「相過」者,謂相過越之甚也,非謂相過從之「過」,故《象》雲「澤滅木」。是過越之甚也。四陽在中,二陰在外,以陽之過越之甚也。
棟撓,利有攸往,亨。
[疏]正義曰:「棟撓」者,謂屋棟也。本之與末俱撓弱,以言衰亂之世,始終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難,聖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難,乃得亨通,故雲「利有攸往亨」也。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大者乃能過也。
[疏]正義曰:釋大過之義也。「大者過」,謂盛大者乃能過其分理以拯難也。故於二爻陽處陰位,乃能拯難也,亦是過甚之義。
「棟撓」,本末弱也。初為本,而上為末也。
[疏]正義曰:釋「棟撓」義。以大過本末俱弱,故屋棟撓弱也,似若衰難之時始終弱。
剛過而中,謂二也。居陰,「過」也;處二,「中」也。拯弱興衰,不失其中也。巽而說行,「巽而說行」,以此救難,難乃濟也。「利有攸往」,乃亨。危而弗持,則將安用?故往乃亨。
[疏]正義曰:「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者,此釋「利有攸往乃亨」義。「剛過而中」謂二也。以陽處陰,是剛之過極之甚,則陽來拯此陰難,是過極之甚也。「巽而說行」者,既以巽順和說而行,難乃得濟,故「利有攸往得亨」也。故雲「乃亨」。
大過之時大矣哉!是君子有為之時也。
[疏]正義曰:此廣說大過之美。言當此大過之時,唯君子有為拯難,其功甚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此所以為「大過」,非凡所及也。
[疏]正義曰:「澤滅木」者,澤體處下,木體處上,澤無滅木之理。今雲「澤滅木」者,乃是澤之甚極而至滅木,是極大過越之義。其大過之卦有二義也:一者物之自然大相過越常分,即此「澤滅木」是也。二者大人大過越常分以拯患難,則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是也。「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者,明君子於衰難之時,卓爾獨立,不有畏懼,隱遁於世而無憂悶,欲有遁難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則不能,然唯君子獨能如此,是其過越之義。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以柔處下,過而可以「無咎」,其唯慎乎!
[疏]正義曰:以柔處下,心能謹慎,薦藉於物,用絜白之茅,言以絜素之道奉事於上也。「無咎」者,既能謹慎如此,雖遇大過之難,而「無咎」也。以柔道在下,所以免害。故《象》雲「柔在下也」。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稊」者,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無其應,心無持吝處過以此,無衰不濟也。故能令枯楊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興衰,莫盛斯爻,故「無不利」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以稚分老,則枯者榮,過以相與之謂也。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也。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無不利」。○正義曰:「枯楊生稊」者,「枯」謂枯稿,「稊」謂「楊之秀」者。九二以陽處陰,能過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無其應,心無特吝,處大過之時,能行此道,無有衰者不被拯濟。故衰者更盛,猶若枯槁之楊,更生少壯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為妻也。「無不利」者,謂拯弱興衰,莫盛於此。以斯而行,無有不利也。○注「稊者楊之秀也」至「應斯義也」。○正義曰:「稊」者楊柳之穗,故雲「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陽處陽,是依其本分。今以陽處陰,是過越本分,拯救陰弱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者,老之太過則枯槁,少之太過則幼稚也。「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謂老夫減老而與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長,故雲「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以稚分老則枯者榮」者,謂女妻減少而與老夫,老夫得之,似若槁者而更得生稊,故雲「則枯者榮也。」雲「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者,此大過之卦,本明至壯輔至衰,不論至衰減至壯。故輔嗣此《注》特雲「以至壯輔至衰也」。「《象》曰過以相與」者,因至壯而輔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雲老夫減老而與少,猶若至衰減衰而與壯也。其實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疏]正義曰:釋「老夫女妻」之義。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對。今老夫而得女妻,是過分相與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與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壯,是女妻過分而與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對。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減老而與少。女妻既得其老則益長,是老夫過分而與妻也,故雲「過以相與」。《象》直雲「老夫」、「女妻」,不雲「枯楊生稊」者,「枯楊」則是老夫也,「生稊」則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棟橈,凶。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於上,繫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疏]正義曰: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以陽居陽,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獨應於上,繫心在一,所以「凶」也。心既褊狹,不可以輔救衰難,故《象》雲「不可以有輔也」。
《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橈者也,故「棟隆」吉也。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義曰:「棟隆吉」者,體居上體,以陽處陰,能拯救其弱,不為下所橈,故得棟隆起而獲吉也。「有它吝」者,以有應在初,心不弘闊,故「有它吝」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疏]正義曰:釋「棟隆之吉」,以其能拯於難,不被橈乎在下,故得「棟隆吉」。九四應初,行又謙順,能拯於難,然唯只拯初,初謂下也。下得其拯,猶若所居屋棟隆起,下必不橈。若何得之,不被橈乎在下。但《經》文雲「棟橈」,《彖》釋「棟橈」者,本末弱也。以屋棟橈弱而偏,則屋下榱柱亦先弱。柱為本,棟為末,觀此《彖》辭,是足見其義。故子產雲:「棟折榱崩,僑將壓焉。」以屋棟橈折,則榱柱亦同崩,此則義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處得尊位,亦未有橈,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處「棟橈」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醜也。
[疏]「九五枯楊生華」至「無咎無譽」。正義曰:「枯楊生華」者,處得尊位而以陽居陽,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楊生稊」。但以處在尊位,唯得「枯楊生華」而巳。言其衰老,雖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婦,得其彊壯士夫,婦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難處少,才得無咎而已,何有聲譽之美?故「無咎無譽」也。○注「處得尊位」至「誠可醜也」。○正義曰:「處得尊位,亦未有橈」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棟橈。今九五雖與九三同以陽居陽,但九五處得尊位,功雖未廣,亦未有橈弱。若其橈弱,不能拯難,不能使「枯楊生華」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難,但其功狹少,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難功闊,則「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難功狹,但能使老婦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婦所得利益薄少,皆為拯難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疏]正義曰:「枯楊生華,何可久」者,枯稿之楊,被拯才得生華,何可長久?尋當衰落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者,婦當少稚於夫,今年老之婦,而得彊壯士夫,亦可醜辱也。此言九五不能廣拯衰難,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但使「老婦得其士夫」而已。拯難狹劣,故不得長久,誠可醜辱,言不如九二也。
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涉難過甚,故至於「滅頂凶」。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疏]正義曰:處大過之極,是過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難,乃至於滅頂,言涉難深也。既滅其頂,所以「凶」也。「無咎」者,所以涉難滅頂,至於凶亡,本欲濟時拯難,意善功惡,無可咎責。此猶龍逄、比干,憂時危亂,不懼誅殺,直言深諫,以忤無道之主,遂至滅亡。其意則善,而功不成,複有何咎責?此亦「過涉滅頂凶無咎」之象,故《象》雲「不可咎」,言不可害於義理也。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雖凶無咎,不害義也。
坎下坎上。習坎:「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雲「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雲「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內,故有信也。「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於內,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注「剛正在內」至「心亨者也」。○正義曰:「剛正在內」者,謂陽在中也。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雲「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若外陽內陰,則內心柔弱,故不得亨通。今以陽在於內,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內亨外闇,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正義曰:內亨外闇,內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雲「行有尚」也。○注「內亨外闇」至「行有尚也」。○正義曰:「內亨外闇」者,內陽故內亨,外陰故外闇。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於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正義曰:釋「習坎」之義。言「習坎」者,習行重險。險,難也。若險難不重,不為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雲「習坎者習重險也」。注「坎以險為用」至「習乎重險也」。○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於「坎」,止是便習重險。便習之語以釋「習」名。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以能便習於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注「險穞之極」至「習坎之謂也」。○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若其崖岸險峻,澗穀洩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以剛在於中,故維得心亨也。「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既便習於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雲「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言天之為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為「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若化洽賓士,內外輯睦,非用險也。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為「習坎」也。以人之便習於「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為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於坎,不以險難為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於險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複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為險難之事。無人應援,故入於坎窞而至凶也。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雲「失道凶」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無應援,故曰「有險」。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雲「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雲「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閒,出之與居,皆在於「坎」,故雲「來之坎坎」也。「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入於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於坎窞」也。「勿用」者,不可出行。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雲「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假外飾。處「坎」以此,雖複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雲「樽酒簋貳」也。「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雲「用缶」也。「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於王公,可薦於宗廟,故雲「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為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故雲「坎不盈」也。「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複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於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複,故曰「三歲不得凶」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於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置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凶」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凶也。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後可以求複自新,故《象》雲「上六,失道凶,三歲也」。言失道之凶,唯三歲之後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離下離上。離:利貞,亨。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疏]「離利貞亨」。○正義曰: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萬物各得其所附著處,故謂之「離」也。「利貞亨」者,離卦之體,陰柔為主,柔則近於不正,不正則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以此故「亨」在「利貞」之下,故雲「利貞亨」。○注「離之為卦」至「利貞亨也」。○正義曰:「離之為卦,以柔為正」者,二與五俱是陰爻,處於上下兩卦之中,是以柔為正。
畜牝牛,吉。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強內順,是牛之善者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畜養牝牛,乃得其吉。若畜養剛健,則不可也。此雲「畜牝牛」,假像以明人事也。言離之為德,須內順外強,而行此德則得吉也。若內剛外順,則反離之道也。○注「柔處於內」至「畜牝牛也」。○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者,若柔不處於內,似婦人而預外事;若柔而不履正中,則邪僻之行,皆非牝之善也。若柔能處中,行能履正,是為「牝之善」也。雲「外強而內順牛之善」者,若內外俱強,則失於猛害;若外內俱順,則失於劣弱。唯外強內順,於用為善,故雲「外強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者,既以柔順為主,若畜剛猛之物,則反其德,故不可畜剛猛而「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麗猶著也。各得所著之宜。
[疏]正義曰:釋離卦之名。麗謂附著也。以陰柔之質,附著中正之位,得所著之宜,故雲「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柔著於中正,乃得通也。柔通之吉,極於「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疏]「日月麗乎天」至「是以畜牝牛吉也」。○正義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者,此廣明附著之義。以柔附著中正,是附得宜,故廣言所附得宜之事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者,此以卦象,說離之功德也,並明「利貞」之義也。「重明」,謂上下俱離。「麗乎正」者,謂兩陰在內,既有重明之德,又附於正道,所以「化成天下」也。然陰居二位,可謂為正。若陰居五位,非其正位,而雲「重明麗乎正」者,以五處於中正,又居尊位,雖非陰陽之正,乃是事理之正,故總雲「麗於正」也。「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牝牛吉」者,釋《經》「亨」義也,又總釋「畜牝牛吉」也。「柔麗於中正」,謂六五、六二之柔,皆麗於中,中則不偏,故雲「中正」。以中正為德,故萬事亨。以中正得通,故畜養牝牛而得吉也。以牝牛有中正故也。案諸卦之《彖》,釋卦名之下,乃釋卦下之義,於後乃歎而美之。此《彖》既釋卦名,即廣歎為卦之美,乃釋卦下之義。與諸卦不例者,此乃夫子隨義則言,因文之便也。比既釋「離」名麗,因廣說日月草木所麗之事,然後卻明卦下之義,更無義例。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疏]正義曰:「明兩作離」者,離為日,日為明。今有上下二體,故雲「明兩作,離」也。案:八純之卦,論象不同,各因卦體事義,隨文而發。乾、坤不論上下之體,直總雲「天行健」、「地勢坤」,以天地之大,故總稱上下二體也。雷是連續之至,水為流注不已,義皆取連續相因,故震雲「洊雷」,坎雲「洊至」也。風是搖動相隨之物,故雲「隨風巽」也。山澤各自為體,非相入之物,故雲「兼山艮」,「麗澤兌」,是兩物各行也。今明之為體,前後各照,故雲「明兩作,離」,是積聚兩明,乃作於離。若一明暫絕,其離未久,必取兩明前後相續,乃得作離卦之美,故雲「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是繼續其明,乃照於四方。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為照臨,所以特雲「明兩作,離」,取不絕之義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疏]「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正義曰:「履錯然」者,身處離初,將欲前進,其道未濟,故其所履踐,恆錯然敬慎不敢自寧,故雲「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故《象》雲:「履錯之敬,以避咎也」。○注「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至「辟其咎也」。○正義曰:「錯然者警慎之貌」者,是警懼之狀,其心未寧故「錯然」也。言「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者,「將進而盛」,謂將欲前進而向盛也。若位在於三,則得「既濟」。今位在於初,是未在「既濟」。謂功業未大,故宜慎其所履,恆須錯然避咎也。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疏]正義曰:黃者中色,「離」者文明。居中得位而處於文明,故「元吉」也。故《象》雲「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黃色之道也。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嗟,憂歎之辭也。處下離之終,明在將沒,故曰「日昃之離」也。明在將終,若不委之於人,養志無為,則至於耋老有嗟,凶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也。
[疏]正義曰:「日昃之離」者,處下離之終,其明將沒,故雲「日昃之離」也。「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凶」者,時既老耄,當須委事任人,自取逸樂。若不委之於人,則是不鼓擊其缶而為歌,則至於大耋老耄而咨嗟,何可久長?所以凶也。故《象》雲:「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正義曰:「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為始昏,四為始曉。三為已沒,四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雲「焚如」也。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雲「死如」也。「棄如」者,違於離道,無應無承,眾所不容,故雲「棄如」。是以《象》雲:「無所容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履非其位,不勝所履。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至於沱嗟也。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眾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勝其任,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所以出涕滂沱,憂戚而咨嗟也。「若」是語辭也。「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為逆首,已能憂傷悲嗟,眾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五吉」義也。所以終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離附於王公之位,被眾所助,故得吉也。五為王位,而言公者,此連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會韻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王用出征」者,處離之極,離道既成,物皆親附,當除去其非類,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征」也。「有嘉折首,獲匪其醜」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獲,故有嘉美之功,折斷罪人之首,獲得匪其丑類,乃得「無咎」也。若不出征除害,居在終極之地,則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疏]正義曰:釋「出征」之義。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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