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辯護詞

呂某某涉嫌聚眾鬥毆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呂某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涉嫌聚眾鬥毆罪一案的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本辯護人仔細閱讀了公訴機關移送給人民法院的卷宗,會見了被告人,又參加了今天的庭審調查。現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發表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

一、本律師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其認定「持械聚眾鬥毆」有異議。

1、被告人攜帶水果刀參與械鬥沒有客觀證據予以佐證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手持水果刀參與械鬥,但是並沒有出示關鍵證據水果刀,顯然無法認定被告人持械聚眾鬥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以及「口供不得單獨為證」原則,公訴人的該項指控不成立。至於公訴人認為對方廖某某所受傷害的法醫鑒定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該證據只能表明廖某某受到銳器傷害,不能表明是遭受被告人水果刀傷害,更不能證明被告人手持水果刀參與鬥毆,被告人也僅僅承認在逃跑過程中受傷而正當防衛刺傷對方。

2、被告人攜帶水果瓜刀並非是為了聚眾鬥毆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其攜帶水果刀是為了幫家裡人買賣水果之用,並非是為打架鬥毆之用。被告人在自家開設的便利店看檔,而該便利店又銷售包括水果在內的日用品,顯然被告人載貨用的電動車上攜帶有水果刀並無不當,不能簡單認定被告人所乘載的電動車上攜帶有水果刀就一定是預謀為聚眾鬥毆的工具。

3、被告人攜帶水果刀沒有直接參与鬥毆

根據被告人2013年11月26日的供述,被告人看到對方四五個男子正在毆打林某某即「馬上下車從車上拿著西瓜刀衝過去,還未衝到,對方就有四五個男子拿著木棒向我衝過來,我看到對方人多,我轉身就跑」。這說明被告人雖然從電動車上拿來了水果刀,但是尚未實際發生毆鬥即因為恐懼而逃離毆鬥現場,這也就說明被告人攜帶水果刀沒有直接參与鬥毆。

至於對方打手例如廖某某指認被告人有持刀參與鬥毆,這些證據沒有相應證據予以佐證,顯然屬於孤證。即使是對方參與者黃某某等人也表示對打鬥過程不太清楚,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攜帶水果刀實際參與了鬥毆。

二、本案中被告人逃離鬥毆現場應該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在逃跑過程中被對方打傷後予以還擊,應該視為正當防衛。

1、被告人逃離現場應該視為犯罪中止

被告人因為對方人多勢眾,感受到現實的威脅,攜帶水果刀逃離現場,應該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既然已經逃離現場,說明他主觀上不願意繼續參加鬥毆,客觀上實際退出了鬥毆,應該從鼓勵他人結束鬥毆的角度出發,對被告人的行為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在逃跑過程中被對方打傷後予以還擊,應該視為正當防衛

被告人逃離鬥毆現場,已經對其他人不具有現實威脅。對方打手廖某某繼續持械追擊被告人,已經對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在對方打手廖某某打傷被告人後,被告人順手持刀還擊,顯然構成正當防衛。不要說廖某某動手在先、持械打傷被告人在先,只要廖某某是追擊逃跑的被告人過程中被告人將其打傷,也明顯構成正當防衛。此時聚眾鬥毆已經結束,廖某某另成立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打傷廖某某構成正當防衛,不應作為前罪聚眾鬥毆的情節考量。

三、被告人有從輕情節,主觀惡性不大,判處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1、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因此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刑事處罰。

2、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沒有不良記錄,且自家開設便利店,有正常職業與合法收入來源,主觀惡性不大,判處緩刑不致危害社會。

3、被告人在逃離鬥毆現場過程中被打成輕傷,左手開放性骨折,司法鑒定表明「拇對掌紋斷裂、拇長屈肌腱斷裂外露」,第三人民醫院病歷顯示被告人「肌腱粘連松解」,顯然需要進行肌腱粘連松解手術。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有利於其及時恢復健康。

4、案發後被告人因身受輕傷在小金口醫院接受治療,向公安機關如實交代罪行,並配合公安機關訊問與檢察機關審查,認罪態度較好。

5、被告人雖然被對方廖某某打成輕傷,卻多次希望與對方廖某某、黃某某等人達成刑事和解,表明被告人由改過自新的誠意。

四、對方具有重大過錯

1、本案是因為對方黃某某與被告人這方林某某口角引起,後因為林某某拒絕向黃某某道歉而引起對方先動手挑起毆鬥。口角並不必然導致毆鬥,顯然對方主動挑起鬥毆,應該承擔過錯責任。此外,本案中黃某某向男朋友張某某歪曲事實說是遭受林某某毆打,從而激起張某某糾集一批社會分子參與鬥毆,顯然對方具有重大過錯。

2、本案中無論是對方黃某某還是被告人這方林某某、呂某某都屬於彼此認識的未成年人,他們之間發生爭吵並不具有多大惡性。但是,對方張某某、廖某某等人卻系成年人,他們對於未成年的衝突不是進行勸解而是率先動手挑起打架鬥毆,明顯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3、本案中被告人呂某某主動退出打架鬥毆,對方廖某某竟然持械追擊,從而造成被告人呂某某受傷,也導致自己受傷。導致兩人受傷的嚴重後果,都是由對方廖某某引起,將一場普通的毆鬥演變成兩敗俱傷的傷害,顯然對方具有重大過錯。

五、被告人呂某某也系受害人

被告人呂某某雖然是作為本案施害人被提起公訴,實際上被告人更是受害人。被告人因為瑣事,被前女朋友黃某某的現任男朋友張某某糾集一批社會分子毆打,甚至造成左手開放性骨折,付出了沉重代價。本著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被害人對犯罪發生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負有責任的大小,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顯然被告人判處緩刑符合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的從寬標準。

此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緩刑的指導意見》第二條明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精神障礙人,應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優先考慮適用緩刑」。被告人沒有該指導意見「一般不應適用緩刑」的情形,因此建議法院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特點,盡量不要判處實刑,給被告人一條知錯改錯的生路。

綜上所述,被告人參與了打架鬥毆,對於公訴人指控的聚眾鬥毆罪誠懇認罪。一方面被告人沒有實際器械直接參与鬥毆,另一方面被告人是在逃跑過程中被對方打傷才使用器械還擊,顯然不宜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此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自身造成左手開放性骨折需要進行肌腱粘連松解手術,對方也存在重大過錯,請求法院從教育未成年人知錯改錯出發,並避免被告人因為收監左手延誤治療導致終生殘廢,判處被告人緩刑。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採納,從而給被告人一條改過自新的生路。

謝謝!

辯護人: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

律師:(略)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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