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其它相關法律 銜接更加緊密

2007-3-1 16:33:37

在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上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規定,行政處罰法中沒有相應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這種情況有的是屬於該規定是為適應治安管理本身的特點而設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為了調查案件的需要,可以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的,可以採取強制傳喚措施;公安機關可以檢查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和人身程序;人民警察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案件,可以當場做出處罰決定等。

第二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如關於扣押程序的規定;關於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關於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的事項;關於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等。這種情況主要是考慮到,這些規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知道。雖然在行政處罰法中已經有規定,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予以重申,既有利於當事人知悉和保護自己的權利,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也便於公安機關執法時遵守和引用。

第三種情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規定,需要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如關於聽證,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和兩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通過這些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規定,儘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衝突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以來,在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最近十年,我國法制歷程進步很快,許多法律相繼頒布或者修訂,這些法律在內容、形式、實體、程序上有很多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立法不統一,行為表述不一致,處罰設定不一致,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很大問題和困難。縱觀《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其與《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相關法律聯繫更加緊密。

1、調整的內容大幅增加。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的治安管理行為只有八類73種,而修訂後的《刑法》規定了400多條罪名,導致大量不構成犯罪,但確需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處罰無據,形成了「執法真空」。例如站街拉客,只處於賣淫的前期階段,沒有具體的賣淫行為,百姓反映強烈,可公安機關無法實施有效的懲治;存在安全隱患的大型活動,雖然違反了公安機關的安全規定,但只要沒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無法處罰;強迫他人勞動,如果對人身未造成傷害,時間短又構不成非法拘禁,就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這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可以處罰,消除無法可依的現象。

2、對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先於《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使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一些規定與之相抵觸,使法律規範本身存在著不一致、不協調、不銜接的現象,尤其表現在程序方面。為維護法制統一,《治安管理處罰法》注意處理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與新《刑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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