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多媽媽帶著孩子一起自殺,法律為何沉默? | 冰川話題
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擁有完整的獨立人格,擁有全部的生命權利,這是任何人任何組織所不能隨意剝奪的。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程振偉
前些天,北京左安門內左安浦園內,一位女子因為離婚糾紛帶著女兒跳樓。該女子丈夫出軌,已三個月未歸家,於是她選擇了這種決絕的方式。
無辜孩子的一句「媽媽,別拽我,我自己跳」,讓這個事件充滿悲情。
好在,媽媽被勸回來了。人們在慶幸「挽救了一對母女」之後,似乎還少了些追問。
在我看來,這種追問不能是什麼「這是多大的絕望才讓母親選擇和孩子跳樓」,而應該是,「該有多麼冷血和愚蠢才會帶著孩子自殺」,我甚至認為,有必要對這個母親採取法律措施。
從她的行為來講,她不僅是企圖自殺,更是涉嫌故意殺人!
▲北京左安門內左安浦園內,一位女子因為離婚糾紛帶著女兒跳樓
絕望媽媽帶孩子自殺,已經不止發生一起。今年1月,一位湘潭媽媽帶著兩個孩子跳樓身亡的消息,讓很多人震驚又唏噓。
人們把目光聚焦到「媽媽該有多麼絕望」,而對於被她帶著一起死的無辜孩子,討論卻很少。
再就是不久前要求剖腹產被拒絕而跳樓的孕婦,公眾也大多是同情這位孕婦,可即便是死者為大,這位母親卻沒有剝奪肚子里孩子生命的權利。
這一次,關於「孩子才是最大受害者」的反思,依然沒有。
女性歷來以弱者形象出現,當女性或因夫妻矛盾,或因對社會絕望,而選擇帶孩子自殺時,他們往往獲得同情與諒解。
在這背後的思維邏輯是,媽媽對孩子的愛毫無疑問,帶著孩子一起結束生命,是多大的傷痛,難道不該同情嗎?為什麼還要糾結她的身後事呢?
但是,不管自己有多麼不幸,孩子是孩子,自殺者作出的選擇不是在犧牲自己最寶貴的孩子,而是在剝奪、殺害一個獨立的生命。自殺者的不幸固然值得同情,但孩子的無辜生命更值得憐憫,無論如何都不能為這種傷天害理的違法行為開脫。
孩子是母親所生,唇齒相依,骨肉相連,這都不假,但不管多麼濃厚的親情,都不足以遮蔽一個事實: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擁有完整的獨立人格,擁有全部的生命權利,這是任何人任何組織所不能隨意剝奪的。
是時候對「媽媽帶著孩子一起自殺」這種罪惡行為做一個清算了!
這不光是道德對錯問題,更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當父母給孩子生命,父母對孩子有撫養教育之義務,卻無任性處置之權利。
由於基因關係,孩子往往長得像父母,父愛母愛很多來自於「孩子是我生命的延續」,這種認知能加深親子感情認同,但這種認知的危險性在於,父母很容易把子女看作自己的另一個化身,乃至於形成「孩子是自己可以隨意處置的財產」的意識。
▲對孩子的生活,父母須有敬畏感
認為「孩子是我生命的延續」固然好,但也要好好打量孩子,知道「你可以給他/她生命,但不能給他/她生活」,孩子是天使,是暫時寄居在你的家庭,你能對他/她好是你的幸福,你對孩子的生活可以引導幫助,但不可掌控處置,換句話說,對孩子自己的生活,父母須有敬畏感。
或許因為女性更感性,女性生育孩子,天然對孩子有更多捆綁感,女性出於對自身歷史上弱勢地位的補償,潛意識中悄悄將孩子加諸己身,以增加與男性和社會博弈中自身的權重。這在中國傳統與現代社會中尤為突出。
當配偶令自己失望,選擇帶孩子自殺,女性一方面獲得犧牲自己最珍重財產的道德優越感,另一方面獲得「打碎男性生命延續」的快感,這是女性對自身性政治弱勢地位的反抗。
但無論從人道主義精神,還是現代法律關係來看,這種做法都是愚昧的、罪惡的。
一些用極端方法教育子女的父母,也犯了同樣錯誤。
媒體報道,一位俄羅斯爸爸在時速70公里每小時的車上,把自己的女兒舉出車外。他還在社交網站上發布照片,配文「從不同的角度看這個世界」。
照片中的他站在九層高公寓樓頂邊緣,抓著孩子的一隻腳讓她頭朝下,宣稱「自己只是在教導女兒」。
▲31歲的俄羅斯人羅曼·阿法納斯耶夫因此被法庭判處300小時的社區服務
這就是把孩子當成了自身附屬品,認為自己有權隨意處置。
古希臘有個悲劇故事叫《美狄亞》。美狄亞曾是一位美麗的公主,她愛上了一個叫做伊阿宋的小夥子,並為他犧牲很多。伊阿宋對美狄亞的愛漸漸不再。一位國王想將自己年輕的女兒嫁給伊阿宋,伊阿宋欣然同意,並決定趕走美狄亞。
在仇恨與絕望中,美狄亞殺掉了兩個孩子,讓伊阿宋痛不欲生。
▲美狄亞,希臘神話中有名「蛇蠍毒婦」
當女性被置於弱勢地位,同情屬於她們,導致許多人沒有去釐清「媽媽絕望中帶孩子自殺」的罪與罰。
這主要也是因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存在著現實的悖論。假如自殺者與孩子都不幸身亡,自然無從追究;如果自殺者和孩子得以倖存,這本身確實是值得慶幸的事情,人們一般不會再去譴責,而警方因為現實的麻煩,往往也不願再去追究了。比如把母親抓起來,那麼孩子怎麼辦?客觀上,對母親進行懲罰,無異於對孩子又一次傷害。
但放棄追究其責任,也是有後果的,而且後果很嚴重。且不說自殺者下次還會不會這麼做,放棄追究其法律責任,等於助長了原先的錯誤觀念,也等於縱容自殺者對無辜孩子所犯下的罪惡。
所以,該把道德問題交給道德,法律問題交給法律。不能再把同情濫用在這種剝奪無辜孩子生命的罪惡上,更不能給人一種錯覺,認為這種行為無須承受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
沉默,不該是對待這種罪惡的態度,否則就是對罪惡本身的縱容,否則就是對那些無辜枉死的孩子的最大不公。
北京這位帶著孩子跳樓的母親,雖然被救了回來,孩子也所幸無恙。但這事情不能就這麼完事,這位母親必須為她的衝動和任性付出代價。她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中止),警方應採取強制措施,將其移交法辦。至少,對這種行為及其性質,應對在法律上給出一個明確而不含糊的態度。
這事情已經發生多天,是該給出一個說法了。這不僅是一個家庭的內部矛盾,當視頻在網上傳播,這一行為還給了公眾旁觀示範等作用,並且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我很納悶,當有的父母虐待孩子,許多人會呼籲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而面對這種主觀故意的殺人行為,為何卻無人譴責?這位母親的遭遇再值得同情,能比一個無辜未成年人的生命更值得憐憫嗎?我們的法律意識、價值立場,究竟哪裡出了問題?
從今天起,讓孩子為媽媽的不幸而枉死的罪惡不再發生!
(實習編輯 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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