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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人權宣言)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人權宣言)

提到人權宣言,人們想到的自然是法國1789年8月26日由制憲會議通過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因為它不僅是法國歷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這些權利,從而使基本人權原則成為宣言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權原則,指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宣言確認了分權原則,宣稱:「凡權力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把權力保障和權力制約作為憲法的基本任務;

《人權宣言》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 人權宣言還宣告了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為法治原則的確立作出了獨特貢獻。可以說,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鄭重宣告的基本人權、人民主權、分權和法治原則,充分體現了近代憲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

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

組成國民議會的法國人民代表相信:對人權的無知、健忘和蔑視,乃是公共災難和政府腐敗的唯一根源。他們決心通過莊嚴宣告,來規定人的自由、神聖和不可剝奪之權利,以使本宣言不斷呈現於社會的每個成員之前,使其牢記其權利和責任;使立法和執法權力的行動能時刻與每個政治機構的目的相對照,從而獲得更大尊重;使基於簡單的和不可爭辯之原則的公民申訴,能永遠圍繞著憲法之維持和所有人之幸福。有鑒於此,國民會議在上帝的保佑下,承認並宣布下列人類和公民之權利。

第1條:人人生來並有權保持自由和平等。社會區別必須基於普遍福利。第2條:每一個政治社會的目的,皆是保護人的自然與不可戰勝之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安全、財產和對壓迫之抵制。第3條:所有主權原則之要義皆在於國家(主權的代表只能是國家)。任何公共機構和個人所行使的權力,都必須明確來自國家。第4條:自由在於能夠做不損害他人的任何事;因此,每個人行使自由權利的僅有限制,乃是那些保證社會其他成員享有同樣權力之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規定這些限制。第5條:法律只能禁止對社會有害的行動。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事物皆不得受到阻礙,且任何人不得被迫使去做法律並未命令的事情。(法律不禁止即是自由)第6條:法律表達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經由其代表才參與法律之形成。不論是保護抑或懲罰,法律必須對所有人一樣。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並根據其能力,同樣有權獲得所有公共榮譽、職位和僱傭;區別只能至於道德和才能。第7條:除非根據法律及其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受到指控、逮捕或拘留。那些要求、制定或執行任意命令的人必須獲得懲罰;但根據法律的傳訊或逮捕,沒公民必須立即服從:抵抗使之有罪。第8條:法律只能制定那些嚴格與明確必要之處罰,且除非在錯誤行為發生之前即制定、頒布併合法運用法律,任何人皆不得受到懲罰。(法律不溯及既往)第9條:除非被宣布有罪,每個人都必須被假設無辜;如對一人之逮捕被判決為絕對必要,那麼對逮捕而言並非絕對必需的任何嚴厲對待,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第10條:只要其表達並未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任何人不得因其見解——即使是有關宗教見解——而受到恐嚇。第11條:思想和見解的自由交流,乃是最為寶貴的人權之一;因此,除了根據法律決定的情形而必須為這項自由的濫用負責,每個公民皆可自由言論、寫作和發表。第12條:對人和公民權利之保障,要求公共力量之存在;這種力量的建立乃是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委託者的特殊利益。第13條:為了維持公共力量和行政開支,社團贊助(或應為徵稅)是必不可少的;它必需根據能力,在所有公民之中平等分配。第14條:公民有權通過其代表,來決定公共捐獻(或應為納稅)的必要性,以自由同意之並獲知其使用方式,並決定其數量、基礎、徵集和期限。第15條:社會有權從每個公共官員那裡獲得其行政賬目。第16條:只要權利保障未獲保證且三權分立未獲規定,那麼社會就缺乏一部憲法。第17條:財產是不可剝奪的神聖權利;除非以合法形式建立的公共需要明確要求,且在公正補償被事先支付的前提之下,任何財產皆不得受到剝奪。

油畫:自由引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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