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見小偷與預見小偷死亡

  文/宋鵬偉  近日,一則《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過失致死被起訴》的報道引起爭議。事件發生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57歲的陳某在偷竊家禽過程中被抓現行,然後逃跑。由於雨天路滑,陳某在與51歲的失主藍某童抓扯中,摔倒在地死亡。檢察機關認為,失主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這一說法在網上引發廣泛質疑。對此,追人者否認有拉扯行為,當地檢方稱案件還在審查中。  有人戲言,以後追小偷要看天氣了。其實晴天也不能追,萬一小偷有心臟病,或者匆忙逃竄中不小心被汽車撞倒呢?照此說,若不能把一個健康的小偷交給警察,小偷就是追不得的了。  扭送小偷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然而當地檢方的則認為,失主需要對扭送過程中的意外負責。追趕、抓扯都可能導致意外,那麼為了避免失竊後再受到二次傷害,失主最好的做法就是目送小偷遠去了?丟幾隻雞鴨是小,把自己追到牢房裡麻煩可就大了。  檢方認為,失主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預見基於常識,雨天中人們摔倒的概率很大?還是摔倒後受傷甚至死亡的概率很大?所以那不叫預見,叫神算,對於一般人來說太苛刻。照此邏輯,公安部門也難辭其咎,因為他們也應當預見到小偷猖獗會給公民帶來財產損失,而失主追趕還可能引發「一人喪命、一人坐牢」的雙重悲劇。  誠如律師所言,如果追趕發生在懸崖邊和獨木橋上,尚可以說失主應當預見到可能的後果,難道在大馬路上也不能追?想到操場上追,小偷也得往那兒跑啊。反之,對於偷竊可能引發的失主追趕、路人見義勇為和警察擒獲等後果,小偷倒是在作案前就應當預見——故意將自身處於危險境地的人,不該對意外負責嗎?  「應當預見」不是筐,不能啥都往裡裝,更須避免以結果倒推的方式有罪推定。既然失主追趕無錯,小偷死亡也不是雨天、追趕、抓扯等要素具備下的大概率事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追趕者具有致傷致死的主觀故意,那麼小偷的死就只能責任自負。咎由自取雖不好聽,但這又能怪誰呢?  福建籍女子在美國持槍擊斃一名闖入的劫匪,當地警方說是正當防衛,不指控。如果這名福建的失主因追趕小偷發生意外而坐牢,又會帶來怎樣的負面效應?也許小偷都會紛紛選擇雨天作案了,倘若失主都不敢追,就更不要奢望有人會見義勇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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