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連寧:中國能從美國引渡貪官嗎?

楊連寧:中國能從美國引渡貪官嗎?

不能。雖然大批中國貪官尤其家眷人贓俱在美國,但我國與美國沒有雙邊引渡條約,引渡之門是關閉的——過去10年,我國從美國僅遣返了2人(宋士合、余振東)——與西方6國均無引渡條約,我國從發達國家引渡罪犯的記錄近乎零。

因此,儘管公安部有「獵狐2014」海外追逃專項行動,儘管外交部長王毅近日在華盛頓表示「願與美方加強追逃追贓合作,美國不應成為貪腐分子的藏身地」;但由於無法引渡,我國的追逃追贓只能採用遣返、勸返的替代性措施——你知道遣返賴昌星耗時12年,遣返楊秀珠已耗時11年了,勸返豈不更難?

2004年從斐濟拘捕押解出逃的貴州交通廳長盧萬里回國伏法的案例,就是海外追逃難的一例:辦案的公務人員不得不裝扮成商人出入境,不得不使用麻醉劑,不得不包租外國飛機——當年聽知情人講述這個步步驚心的故事,聽得我心驚肉跳,動手寫諜戰劇本的心都有。

一句話,沒有引渡的追逃追贓是奇招迭出的,猶如正門關閉後不得不翻牆鑿洞——替代性的遣返、勸返難度大增,如同繞行旁門左道,全然不如徑直引渡的司法互助簡便易行。美國、加拿大分別與110個國家和115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英國、法國分別與96個國家和108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而我國目前僅與41個國家簽有引渡條約。

你的疑問油然而生了:我國為什麼不跟西方6國簽訂引渡條約呢?引渡條約有3千年歷史,作為主權國家之間的司法互助制度,也有2百年規範了。「引渡是一個被控訴或被判罪的人由他當時所在的國家交給對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國家」(奧本海語),在西方已有2百年互助互惠的成熟歷史,為什麼中國不跟人家簽約呢?

因為中國在保護被引渡人的人權與司法公正方面,與國際通行法則還不接軌:譬如政治犯(宗教信仰)不引渡的庇護原則;譬如雙重(兩國均)認定犯罪才引渡的原則;譬如本國國民不引渡的原則;譬如死刑犯不引渡的廢除死刑原則;譬如可引渡也可就地起訴(如中國銀行余振東被遣返,同案的許超凡、許國俊被美國判罪量刑)的原則等等,都需要我國改革國內的司法制度,升高到與國際接軌的高度。

你的疑問又來了:既然與西方6國沒有引渡條約,是因為我國人權保護與司法公正與國際不接軌;那麼,儘快接軌不就儘快簽約了嗎?沒那麼簡單,尤其是中國與美國之間。世事如歌,你懂的:「沒那麼簡單,就能找到聊得來的伴······總是不安,只好強悍·····別人說的話,隨便聽一聽,自己做決定······相愛沒有那麼容易,每個人有他的脾氣」(黃小琥唱詞),不是嗎?

還是一句話:我國的司法制度落後了——我國1987年才與波蘭簽有刑事司法協定,1993年才與泰國簽有雙邊引渡條約,2000才頒布本國的引渡法。儘管我國也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但與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簽署引渡條約,尤其是2007年與法國簽署引渡條約,才掀開與發達國家雙邊引渡的一角。

最迫在眉睫的法律接軌是什麼呢?是我國尚未批准已簽署1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由全球167個締約國簽署的人權公約,我國政府1998年簽署後,擱置至今16年了,仍未提交人大批准生效。誰不著急呀!你知道2013年,民間曾有1百多名學者專家聯名上書,敦促政府儘早提請人大批准履行這個人權公約,至今也未得到回應。

你知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在《世界人權宣言》基礎上誕生的。發達國家最關心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在許多不發達國家眼裡,似乎不如經濟、文化等社會權利重要。譬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只有「最嚴重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死刑要排除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政治犯罪,「而根據中國1997年刑法,一共規定了68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半數與政治、經濟犯罪有關」(見《百度百科》)。

正因為美國與中國香港簽有引渡條約,斯諾登才逃離香港,逃到與美國沒有引渡條約的俄羅斯。中國台灣與美國尚有司法互助協定,大陸至今與美國連個司法互助協定都沒簽;因而,美國成為大陸貪官及家眷的藏身地奇怪嗎?不奇怪嘛——你知道不僅薄瓜瓜逍遙法外在美國,類似張曙光的家眷在美國的中國裸官是一抓一大把的,怎麼辦?勸返勸不回來,遣返太耗時耗力,引渡又沒有條約,誰不著急?誰又著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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