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校園暴力學生屢教不改者轉專門學校

2017年2月22日,湖北省宜城市,在新學期開學之際,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案組檢察官走進宜城市南街小學,為學生上場生動的法制課,教孩子們如何正確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資料圖

原標題:校園暴力學生屢教不改者轉專門學校

層出不窮的校園暴力中,施暴者何去何從?近日,湖北給出一份解決方案。

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合省內8部門發文,要求「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確提出,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新京報記者從湖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獲悉,所謂「專門學校」,即指曾經的「工讀學校」,在滿足九年義務教育的同時,對在校學生實施重點看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表示,普通學校在校生轉入專門學校,目前實行「三同意原則」,即本人、學校及家長均同意,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也正因為此,目前國內各地「專門學校」普遍存在生源不足的狀況,而大量需要特別看護的未成年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專門教育。

九部門聯合發文應對校園暴力

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合湖北省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團省委和省婦聯,聯合下發《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新京報記者在湖北省教育廳官方網站看到,《意見》從工作責任、預防手段、處置方式和統籌制度等四個方面,對防治校園暴力提出工作要求。《意見》中稱,發布這一文件的目的,是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之間的欺凌和暴力問題,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並「結合我省實際」。

在處置方式部分,《意見》提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包括「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參與警示教育」。

此外,《意見》中同時表述稱,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置。除對在校生明確相關政策法規外,《意見》還強調,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

屢教不改者轉入「專門學校」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意見》中稱,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4月18日下午,《意見》的起草方,湖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所謂「專門學校」,即指「工讀學校」。上述工作人員稱,湖北各地級市均建有類似專門學校,對於多次有校園暴力行為的施暴者,經學校教育無效後,在本人、學校及家長三方同意後,可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意見》的出台,系在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的現狀下,對於施暴者教育方式的一種新的探索,近日將逐步印發至各級單位及學校,並開始執行。此外,由於湖北省各地級市經濟狀況及教育條件不一,未來還擬出台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從湖北省教育廳辦公室獲悉,湖北將成立由教育部門主要領導為組長,教育、綜治、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團委、婦聯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小組要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對學校、社區、家庭及相關基層職能部門進行督促和指導。

釋疑

1「專門學校」與「工讀學校」是什麼關係?

法律層面修改表述後,「工讀學校」被「專門學校」取代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工讀學校」是指國家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未成年人入讀工讀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工讀學校收容13至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其表示,入讀工讀學校的兩個前提條件為,「未成年」和「未達犯罪」。這部分學生往往從普通的中小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義務教育,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佟麗華介紹,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在常規的學校教育外,另有職業技能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從管理上來說,工讀學校比普通學校嚴格,部分有條件的地區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學生普遍為寄宿制,學制通常為兩年。根據學生在工讀學校的表現情況,教育部門可作出送回原學校、轉校、安置就業等處理方式。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將條文內涉及「工讀學校」的部分,修改為「專門學校」。

「從文字變動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於青少年權益認識程度的提高。」佟麗華介紹,自法律條文修改後,「工讀學校」逐漸淡出公眾視野。

2進「專門學校」需滿足哪些條件?

學生、家長及校方同意;多地「專門學校」存生源危機

與表述方式修改相對應的是,入讀專門學校的條件,也進行了修改。

「在『工讀學校』的年代,學校只要報公安部門批准,或者公安部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就可強制實行。」佟麗華告訴新京報記者,1999年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將入讀條件修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或原學校提出申請,且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佟麗華稱,目前普遍通行的是,入讀專門學校需要「三同意」,即學生本人、家長及學校三方均同意。他表示,這一原則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基礎,但同時也間接導致工讀學校生源不足。

《工人日報》2013年報道,當年,全國僅有67所專門學校,且「絕大多數門可羅雀」,報道中舉例稱,作為專門學校的長沙新沙職業技術學校,在停辦了15年後重新招生,來就讀的學生僅25人,而在校教職工29人,其中老師20人,幾乎是一名老師帶一名學生。

佟麗華介紹,在不少學生及家長看來,將「有問題」的學生聚集在一起,會導致「近墨者黑」,因此即便普通學校已經無法對這部分學生實行有效的教育,家長也不願意讓子女就讀專門學校。實際上,與普通學校一樣,專門學校同樣是經教育部門批准同意設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在常規課程之外,對職業教育及法律教育,以及心理輔導更有側重。

「專門學校的困境,在政府層面,需要加大宣傳,增加投入;而在學生及家長層面,則要轉變觀念。」佟麗華說。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煜

2017年2月22日,湖北省宜城市,在新學期開學之際,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案組檢察官走進宜城市南街小學,為學生上場生動的法制課,教孩子們如何正確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資料圖

原標題:校園暴力學生屢教不改者轉專門學校

層出不窮的校園暴力中,施暴者何去何從?近日,湖北給出一份解決方案。

今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合省內8部門發文,要求「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其中明確提出,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新京報記者從湖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獲悉,所謂「專門學校」,即指曾經的「工讀學校」,在滿足九年義務教育的同時,對在校學生實施重點看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表示,普通學校在校生轉入專門學校,目前實行「三同意原則」,即本人、學校及家長均同意,以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也正因為此,目前國內各地「專門學校」普遍存在生源不足的狀況,而大量需要特別看護的未成年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專門教育。

九部門聯合發文應對校園暴力

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教育廳聯合湖北省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團省委和省婦聯,聯合下發《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新京報記者在湖北省教育廳官方網站看到,《意見》從工作責任、預防手段、處置方式和統籌制度等四個方面,對防治校園暴力提出工作要求。《意見》中稱,發布這一文件的目的,是為「有效防治中小學生之間的欺凌和暴力問題,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並「結合我省實際」。

在處置方式部分,《意見》提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包括「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參與警示教育」。

此外,《意見》中同時表述稱,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將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置。除對在校生明確相關政策法規外,《意見》還強調,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

屢教不改者轉入「專門學校」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意見》中稱,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4月18日下午,《意見》的起草方,湖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介紹,所謂「專門學校」,即指「工讀學校」。上述工作人員稱,湖北各地級市均建有類似專門學校,對於多次有校園暴力行為的施暴者,經學校教育無效後,在本人、學校及家長三方同意後,可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意見》的出台,系在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的現狀下,對於施暴者教育方式的一種新的探索,近日將逐步印發至各級單位及學校,並開始執行。此外,由於湖北省各地級市經濟狀況及教育條件不一,未來還擬出台實施細則。

新京報記者從湖北省教育廳辦公室獲悉,湖北將成立由教育部門主要領導為組長,教育、綜治、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團委、婦聯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小組要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對學校、社區、家庭及相關基層職能部門進行督促和指導。

釋疑

1「專門學校」與「工讀學校」是什麼關係?

法律層面修改表述後,「工讀學校」被「專門學校」取代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工讀學校」是指國家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未成年人入讀工讀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長期致力於研究校園暴力及應對措施。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工讀學校收容13至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其表示,入讀工讀學校的兩個前提條件為,「未成年」和「未達犯罪」。這部分學生往往從普通的中小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且尚未完成義務教育,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

佟麗華介紹,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在常規的學校教育外,另有職業技能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從管理上來說,工讀學校比普通學校嚴格,部分有條件的地區甚至實行一對一看護,學生普遍為寄宿制,學制通常為兩年。根據學生在工讀學校的表現情況,教育部門可作出送回原學校、轉校、安置就業等處理方式。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將條文內涉及「工讀學校」的部分,修改為「專門學校」。

「從文字變動可以看出,國家層面對於青少年權益認識程度的提高。」佟麗華介紹,自法律條文修改後,「工讀學校」逐漸淡出公眾視野。

2進「專門學校」需滿足哪些條件?

學生、家長及校方同意;多地「專門學校」存生源危機

與表述方式修改相對應的是,入讀專門學校的條件,也進行了修改。

「在『工讀學校』的年代,學校只要報公安部門批准,或者公安部門報教育部門批准後,就可強制實行。」佟麗華告訴新京報記者,1999年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將入讀條件修改為「在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或原學校提出申請,且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佟麗華稱,目前普遍通行的是,入讀專門學校需要「三同意」,即學生本人、家長及學校三方均同意。他表示,這一原則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基礎,但同時也間接導致工讀學校生源不足。

《工人日報》2013年報道,當年,全國僅有67所專門學校,且「絕大多數門可羅雀」,報道中舉例稱,作為專門學校的長沙新沙職業技術學校,在停辦了15年後重新招生,來就讀的學生僅25人,而在校教職工29人,其中老師20人,幾乎是一名老師帶一名學生。

佟麗華介紹,在不少學生及家長看來,將「有問題」的學生聚集在一起,會導致「近墨者黑」,因此即便普通學校已經無法對這部分學生實行有效的教育,家長也不願意讓子女就讀專門學校。實際上,與普通學校一樣,專門學校同樣是經教育部門批准同意設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在常規課程之外,對職業教育及法律教育,以及心理輔導更有側重。

「專門學校的困境,在政府層面,需要加大宣傳,增加投入;而在學生及家長層面,則要轉變觀念。」佟麗華說。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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