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聚焦聶樹斌案:21年冤案平反,正義如何才能不再遲到
在得知聶樹斌被改判無罪的結果後,聶樹斌父親與聶樹斌姐姐放聲大哭。 新華網12月2日消息,「本院認為,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如下: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法官的話語剛落,72歲的聶母張煥枝失聲痛哭。為這一刻,她已經在來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 法槌落下,冤案終於得以昭雪,而年輕生命的逝去給人們帶來的深思遠遠沒有結束。近年來,司法機關直面歷史疑案,堅決糾正錯案,無疑將在全社會提升法治權威、樹立法治信仰。但人們更加期待,司法機關能夠堅守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讓正義不再「遲到」。 「等了21年總算還了兒子的清白」莊嚴的法庭里,一位老人因兒子平反昭雪而泣不成聲。旁聽席上,許多人在悄悄拭淚。 「我等這個無罪判決等太久了,我很滿意這個結果,可我兒子再怎樣也回不來了,我很想他。」張煥枝說。 旁人很難想像,為給兒子討回清白,老人在21年間經歷的種種波折和四處碰壁的辛酸。「我知道我兒子沒有犯過這些罪,這個信念讓我這麼多年堅持了下來。原審里有那麼多重大疑問,我始終堅信,這個案子會澄清的,只是時間早晚問題。」她說,司法制度在進步,法治環境在完善,從本案的再審過程中,她真切感受到了國家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 張煥枝的代理律師李樹亭同樣難掩臉上的激動之情:「過去我們多次申請閱卷而不得,但在最高法指令異地複查此案後,不但此前的20多本卷宗允許我們查閱,山東省高院複查階段形成的18本卷宗和最高法再審合議庭調查取證形成的卷宗也讓我們充分查閱了。在此次再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和再審合議庭都做了大量紮實細緻的工作,我認為最後的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給出了一個公正的結果。」 李樹亭表示,他接受張煥枝的委託代理本案至今已經11年了,但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啟動複查聶樹斌案後,他才從張煥枝老人臉上看到了笑容。「之前的種種波折都在今天翻篇了,此案的判決充分說明,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判決中對原審所收集、引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逐一進行了認真的複核和審查,進行了公正評判,在這個基礎上確認了一系列的存疑之處,本著疑罪從無的理念宣判聶樹斌無罪,這樣的判決體現了程序正義。」旁聽了宣判的遼寧省律師協會會長楊興權說。 宣判後,該案再審合議庭審判長鬍雲騰當面向張煥枝介紹,根據相關法律,張煥枝一家可在2年之內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聘請律師的費用還能申請法律援助。「這個案子是歷史形成的,能夠改判是因為國家司法的進步。」他對張煥枝說,「生活還要繼續,你們要多多保重向前看。」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通過官方微博表示,堅決服從並執行最高法的再審判決,向聶樹斌的父母及其親屬表達誠摯的歉意。河北高院將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訓,並就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及時展開調查。 再審判決充分體現證據裁判精神「這是一場令人震撼的宣判,看到聶樹斌母親激動落淚,我的眼淚也忍不住掉下來。」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說,「聶樹斌案再審判決,可以說體現了真正的證據裁判精神,對於各方的意見哪些採納哪些不採納,判決書說得非常清楚,而且標準就是證據,我相信這將成為一個標杆性的案件。」 再審判決書指出,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的訊問筆錄等重要證據缺失,導致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原審認定聶樹斌犯罪,根本不符合『兩個基本』的要求,未達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最高法負責人說。 「兩個基本」,實際上是我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嚴打」時期確立的刑事司法標準,旨在強調辦案不要糾纏案件事實證據的細枝末節,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 「用當年的標準,來裁判當年的案件,這正是該案再審判決的一個特點。」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說,「這意味著,根據現在法庭調查的情況,即使是按照當年的刑事訴訟法,也足以判定聶樹斌案就是一個錯案,就是應當平反。」 值得注意的是,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後的解釋時,還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 聶樹斌案再審合議庭成員夏道虎對記者說,「不合常理」實際上指的是該案中的三個缺失。「一是我們通過調查和審查原審卷宗,發現有確實的證據顯示聶樹斌在被抓獲後的前5天曾被訊問且有筆錄,其間他的供述有認罪的也有辯解的。按法律規定,詢問筆錄應該入卷,這些筆錄卻缺失了。」 「二是我們通過審查和了解,確認案發後辦案人員曾找到多位重要證人,這些人里有死者丈夫,有最早發現被害人失蹤並最早找到被害人衣服的死者工友兼同寢室好友等。這些證人都證實,辦案機關在案發之後很快找他們做過筆錄。」夏道虎說,「這麼重要的證人證言,應該是破案的重要線索,但案卷中他們的證言直到破案後才出現,他們之前的證言到哪裡去了?這也是一個明顯反常。」 夏道虎說的第三個不合常理,是指本案一份重要的原始書證——聶樹斌工作的工廠車間考勤表莫名缺失。「我們了解到,當年車間主任曾拿著考勤表向公安機關作證,還要求公安機關用完後退還,結果也不見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缺失的證據,有證據證實辦案機關曾經提取到案,到案後又缺失,辦案機關又沒有合理解釋的,合議庭依法作出對申訴人有利的認定。」夏道虎說。 聶樹斌和王書金不是「非此即彼」說起聶樹斌案,大多數人會第一時間想到王書金案。 在聶樹斌案的平反之路上,2005年王書金供述其是「真兇」成為一個關鍵節點。夏道虎坦言,聶樹斌案的複查和再審與王書金自認「真兇」有關係。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對王書金案作出二審判決,裁定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搶劫殺人案(即聶樹斌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記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對聶樹斌案再審判決書中,對王書金也並沒有提及太多。 「聶案的平反,並不需要一定認定王書金是真兇。」王敏遠說,「只要認定此案不能排除另有真兇就足以了,不能以王書金案作為聶案平反、改判的一個重要根據。」 夏道虎表示,王書金和聶樹斌絕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如果認定王書金是真兇,的確可以排除聶樹斌。但是如果不能確定王書金是真兇,同樣也不能就此認定聶樹斌是真兇。我們對聶樹斌案的複查,絕不是僅僅複查王書金這一個線索,而是要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全面、綜合的判斷,並依法作出結論。」 從201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案起,山東高院的複查工作先後4次延長期限。最高法提審此案後,第二巡迴法庭的再審直至宣判時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介紹說,聶樹斌案在山東高院的複查耗時1年半之久,主要是因為該案屬於歷史遺留案件,案情疑難複雜,疑點重重。此外,案件申訴人和代理律師在複查期間也曾經向山東高院提出延期意見以及新的證據線索。「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其中僅複查卷宗就達到一百多件。」夏道虎說。 「就我所知,冤錯案件的糾正,一帆風順的很少,都會經歷很曲折的過程。冤錯案件形成之後,糾正它就要費很大力氣,投入大量資源,成本巨大,損失巨大。」王敏遠說,「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預防冤錯案件的發生才是更重要的。」 正義如何才能不再「遲到」?「20多年前,在作案地點、時間等基本的證據都沒有紮實的情況下,聶樹斌被判處死刑並執行。現在看來不可思議,但這就是當時的實際狀況,更是『有罪推定』的慘痛教訓。」莫洪憲說,「當前司法界普遍認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巨大的司法進步。」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從聶樹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訓值得審判機關認真汲取,必須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證據裁判理念、互相制約原則和有錯必糾理念。 「我們作為司法人員,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確保悲劇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義不再遲到。」夏道虎說。 不少法學界專家認為,我國以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於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髮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要進一步探討造成冤錯案件的原因,不能簡單地把冤錯案件歸結為當時的歷史條件。必須通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加強對冤錯案件的源頭治理,這樣才能進一步規範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審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說。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專家表示,隨著這份意見的出台,無罪推定原則在中國實際已經落地生根,這也可被看作是摒棄舊有訴訟模式的標誌。 王敏遠認為,最高法在聶樹斌案中採取的異地複查、直接提審等形式,對於解決久拖不決的疑難案件而言是很好的辦法。「這個做法值得肯定,以後能不能上升為程序性規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對這個案件中負有責任、具有重大過失的人員,司法機關是一定會追責的。至於具體如何追責,追什麼樣的責,要根據具體的調查情況來定,現在下定論可能還為時過早。」王敏遠說。(原題為《21年冤案平反 正義如何才能不再「遲到」?——聚焦最高法宣判聶樹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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