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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在位各國君主一覽(一)

當今在位各國君主一覽1.日本天皇 天皇是日本國君主的稱號,日本國家的象徵。天皇制是世界歷史上最長的君主制度(書籍記載於前660年)。由於被認為不同於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後裔,故具有神性),天皇與其家族沒有姓(歷史學上稱其為天皇氏),日本憲法也未賦予其公民權。雖然裕仁以後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棄歷史上其被賦予的「神性」,但多數日本人仍認為天皇代表著「國家」。

2.瑞典國王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干預議會和政(蟹)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蟹)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

3.柬埔寨國王 憲法規定,柬埔寨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實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場經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制國家元首、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徵,有權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議並徵得國會主(蟹)席同意後有權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主(蟹)席代理國家元首職務。王位不能世襲,國王去世後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會正副主(蟹)席共9人組成的王位委員會在七日內從安東、諾羅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後裔中遴選產生新國王。

4.丹麥女王丹麥政體為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民主制,議會位於首都哥本哈根。丹麥為單一制國家,中央政(蟹)府擁有相當大的權利,並負責屬地法羅群島和格陵蘭的部分事務。現行憲法於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兩度修改。憲法規定,丹實行君主立憲制。經議會5/6多數通過,政(蟹)府可將一定範圍內的主權交給某種「 國際機構」。

5.挪威國王 現行憲法於1814年5月17日通過,後經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挪實行君主立憲制。憲法規定,挪威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為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統帥,並提名首相人選,但無權解散議會。議會分上下兩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後由上院討論外,其他問題均由兩院合併討論。執政黨是工黨。堅持民主社會主義的基本主張。

6.比利時國王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國王阿爾貝二世正式簽署了新憲法文本。憲法規定,比利時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國王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和政(蟹)府共同行使行政權,實權在政(蟹)府,政(蟹)府對議會負責。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行使立法權,參議院僅有立法建議和諮詢權,只在修憲和國家體制改革方面才與眾議院享受同等權力。同時擴大地區政(蟹)府的內政和外交權力。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4年。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眾參兩院通過比體制改革後的新憲法。這是1831年以來比利時第一次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改。新憲法從原來的140條增至198條,保留了原憲法有關基本自由、權力分享和國家民主的2/3條款。憲法規定比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新憲法首次承認女性王室成員的王位繼承權。

7.英國女王 政體為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女王伊麗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全稱為「托上帝洪恩,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其他領土和屬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的保護者伊麗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生,為已故英王喬治六世的長女。6歲時開始接受治國教育,研讀法律、歷史和語言,能講流利的西班牙語,也會法語和德語。二戰期間,擔任一些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戰後擔任更多的社會職務,經常巡視英國各地。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女王丈夫為菲利普親王,受封為愛丁堡公爵。生有三子一女,長子儲查爾斯王子為威爾士親王。女王曾於1986年10月訪華。1999年10月和2005年11月分別邀請***和胡(蟹)錦(蟹)濤對英進行國事訪問。

8.沙特國王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二元君主制國家,禁止政黨活動。無憲法,《古蘭經》和《聖訓》是國家執法的依據。國王亦稱「真主的僕人」。國王行使最高行政權和司法權,有權任命、解散或改組內閣,有權立、廢王儲,解散協商會議,有權批准和否決內閣會議決議及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議。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國王頒布治國基本法,規定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由其締造者阿卜杜勒-阿齊茲·拉赫曼·費薩爾·沙特國王的子孫中的優秀者出任國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總體平穩,經濟保持快速增長,安全形勢續有好轉。

9.阿曼蘇丹 阿曼是二元制君主制國家。無憲法和議會,禁止一切政黨活動。由蘇丹頒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締結國際條約、協定。阿曼國家管理機構以卡布斯為首,由內閣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首都省政(蟹)府和國家協商委員會構成。1996年11月,卡布斯蘇丹頒布詔書,公布了《國家基本法》(相當於憲法)。該法對國家體制、政治指導原則、國家元首、政(蟹)府首腦、內閣及其成員的職責、公民權利與義務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1996年12月,卡布斯蘇丹宣布成立由其本人為首的9人國防委員會。由國防委員會根據蘇丹致王室委員會的信件指定人選,確定蘇丹,並就此採取必要措施。1991年11月成立協商會議,是在原國家諮詢委員會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個審議監督機構,無立法權,但可向蘇丹及政(蟹)府提出建議。協商會議下設法律、經濟、衛生和社會事務、教育和文化、服務和地方社會發展5個常設小組委員會。每三年換屆一次,委員可以連任。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了由41名成員組成的國家委員會。國家委員會與協商會議一起組成阿曼委員會。內閣是蘇丹授權的國家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蘇丹任命

10.科威特埃米爾 科威特是君主世襲制酋長國,埃米爾是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一切法律以及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均由埃米爾批准後才能生效,國內禁止一切政黨活動,內閣重要職務由王室成員擔任。科威特是一個完全獨立的阿拉伯國家,伊斯蘭教為國教,其教義是立法的基礎,埃米爾接任者必須由穆巴拉克·薩巴赫後裔世襲。立法權由埃米爾和議會行使,埃米爾有權解散議會和推遲議會會期;行政權由埃米爾、首相和內閣大臣行使;司法權由法院在憲法規定範圍內以埃米爾名義行使;王儲的任命由埃米爾提名,議會通過;埃米爾任免首相,並根據首相提名任免內閣大臣等。議會為兩院制,下院為國民議會為立法機構。其主要職能有:制定和通過國家的各項法令和法規;監督國家財政執行情況;行使各項政治權力,會由50名經全國選舉產生的議員和現任內閣大臣組成,每屆任期四年。最高委員會為上院,是最高權力機關,對法魯有審議權和修改權,且具有提議任免內閣的權利,埃米爾兼任全國委員會主(蟹)席,政(蟹)府由王儲兼首相和內閣大臣組成,負責執行國家的內外政策,向埃米爾負責。 科威特內閣批准賦予婦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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