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導制度規定: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誌
案例指導制度規定: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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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010年年底,為了規定更好的貫徹實施,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辦,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承辦的「案例指導國內培訓研討會」在三亞舉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省市高院的法官、法律界專家、學者者聚集一起,暢所欲言,圍繞《規定》起草的過程與背景、體例和技術規範、司法運用、如何貫徹落實等做了深入的探討與交流流。
大家一致認為,以前在公報上的案例或者在媒體上公布的案例只是發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後發布的指導性案案例,其意義當然完全不同,與會代表對這個制度出台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同時也提出了很多建議性的觀點。會議的熱烈烈氛圍,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總結時的話來形容,是一次非常有見解的會議,非常有意義的會議,大家都發表了真真知灼見的「諸葛亮式」會議。
□本報記者 蔣安傑
《規定》的起草與背景
案例指導規定起草的承辦部門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此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談到,「案例指導制度是長期探索的一個話題,長期以來的研討有了一個階段性的成果,那就是最高法院在2010年11月底通過了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並且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這是一個獨立建制的處級機構,2011年2月份將向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提交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以後,將在全國首次以指導案例的方式向全國法院發布,供全國四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參照、執行。」
作為法律文化傳統的組成部分,判例並非是英美法系所獨有,在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中也有,在當今世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成文法和分類法上都有相互學習、相互借鑒的一個趨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秦元明認為,建立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對中國優秀法律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揚,反映了司法運行所固有的規律。
秦元明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從2005年就開始了大量的前期調研工作,首先把案例指導制度的調研列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點調研課題,北京高院、人民法院報、法學研究所都承擔了這三個課題的調研工作;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三個課題報告精華部分的基礎上,起草了一個草稿,先後有上百名專家學者和法官參加了對規定的草稿和徵求意見稿的討論,研究室根據法官和專家學者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修改意見稿和草稿先後修改了大約有四十稿左右。
因為考慮到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非常重大的司法改革,所以從2007年底開始,最高法院研究室就把規定的徵求意見稿送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現在案例指導制度已經出台,這給法官提供了很大的舞台和空間。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劉少陽認為,此次《規定》的出台有著特定的背景:一是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發布指導性案例、加強對基層工作的監督指導,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二是案例指導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其主要的法律依據就是「二五」改革綱要;三是案例指導工作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需要。
《規定》出台:里程碑的意義
「指導性案例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審判活動當中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事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對《規定》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她說,在兩千年前羅馬法學家們就特彆強調已決之案、已決之事要被視為是真理,包括法學家們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當中就強調凡是相同的問題在相同之間提出的話,可以用已決案進行抗辯。這裡邊就強調已決的事實被視為真理,強調已經作出的裁判我們怎麼來認識。
在義大利有一個一百多年前就開始出現的非常重要的作品,這一作品到現在還在持續,它的內容主要是對典型的案例進行提煉和分析,但是這些案例對法官審理案件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它是由法官和學者從他們認為重要的判決當中提煉出一些判決書、裁判書來進行分析,它並不直接具有約束力,但是它能引導法官對相關類似的案件從理論上、從法律的規則上進行思考,這一點影響力特別大。費安玲教授認為,它所起到的功能可能對法官的引導性更大,可以開闊法官的知識視野和思維路徑。
費安玲教授評價說,這個規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性成果:第一,這個規定的出台形成了最高法院、各級高級法院以及下屬的各級法院的互動性;第二,這個規定的出台能夠使全國各級法院的法官共同參與;第三,這個規定使得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的內容變得更清晰;第四,這個規定的出台,符合網路信息社會對司法審判活動關注的趨勢性。把那些社會關注高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疑難複雜的案例、新類型的案例等等,通過提煉判決要旨,加以凝鍊成為應當參照的內容,這樣就便於公眾了解、理解司法審判活動的狀態和規則的出台,使得司法審判的公平性、公正性更容易得到社會的了解和理解。
江西高院副院長朱潯談到,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規定》的出台以及這項工作的開展很有必要,這確實是由我們法制建設的內在規律所決定,也是由我們目前法官隊伍的現狀所決定。尤其在地方法官看來,感覺案例指導是一種規範、是一種演習、是一種方便、是一種權威,更是一種保護,所以感覺它是非常有生命力的。
在青島中院副院長崔立敬看來,《規定》的出台是一大進步,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它對法律目前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或者司法解釋沒有解釋到的,在審判實踐當中填補了一個空白;另外,對於法官審判實踐中辦精品案件是一個很好的促進;同時在一定意義上能夠幫助法官集中精力辦案,因為有的法官辦案子要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這個案子涉及到的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如果這個案例規定里有可以參照,對於法官也是一種解脫。
崔立敬副院長認為,「案例相同是相對的,不同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當中,不能簡單地用,要有所區別地用。」
海南高院紀檢組長張甲天談到了海南法院在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方面的努力,他說,海南高院一直強調案例的編報工作,出版了精品案例選,優秀裁判文書,下發了加強案件把關,統一司法制度的規範性文件,對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方案,也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案例指導制度,提升了全省法院的審判水平。
指導性案例的體例和技術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孫長山認為,案例指導很突出的價值就在於一個「理」,我們的法制是理由之制,那麼案例是法制的活的細胞,所以案例歸根到底就在於一個「理」字上。對於這個理我們應該如何去認識它,孫長山法官借用了一句話來說明,「行為上者,如行如影未知理;行為下者,有情有壯未知氣。」
他說,我們的案例就是這樣一個「氣」,它是一個承載著我們法制理性的這樣一個「氣」,所以我想案例指導最突出的價值就是以氣為理,用這樣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氣」,來詮釋我們的法理,我們法制的理性,而不是用抽象的道理去論證抽象的道理。
廣東高院研究室主任任宗理認為,在指導性案例中,指導要點還有裁判要旨的提煉是最關鍵的。指導性案例意義主要是看它的指導要點,就是說有什麼要求,所以實施細則應該規定得更明確,否則法官在運用或者參考這個案例時不好參照或是不好比對。
江蘇高院副院長李玉生髮表看法說,在編製指導性案例的時候裁判理由部分能不能突破?已經判出來的理由沒有到位,能不能把它進一步說到位?在編選的過程中能不能進一步補充理由,或者說改編它的理由?案例報到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理由說得不到位,甚至可能有偏差,能不能把它調整?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考慮。
指導性案例的司法運用
江蘇高院研究室主任馬榮的看法是,當我們的指導性案例和法律或司法解釋相衝突的時候,必須明確一個規則。最高法院公報1985年開始到現在,我們會發現隨著時代背景的不同,社會經濟生活的變化,同類型的案件可能前後裁判結果不一致,出現這樣一個新舊的指導性案例,必須定期清理。如果確實相衝突是否適用從新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時應予以明確。
山東法官學院副院長范明志談到,指導性案例的司法適用環節是最困難的,他說,這就像給我們一個武器,我們現在還沒有看到這個武器,還不知道這個武器長什麼樣,怎麼說如何使用這個武器?反過來想,雖然還不知道這個武器長什麼樣,但是這更加說明了我們有探討的必要,或者說我們可以從如何使用的角度來探討如何去製造它。
海南高院研究室主任吳風華建議加強與各高校,法學院的溝通和交流,促使案例教學法進入教學體系,培養法科學生查詢案例、識別案例、運用案例、接受案例的能力,為指導性案例的推行培養人才儲備力量,使其獲得源源不斷的人才支持。
案例指導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青島中院研究室主任陳顯江說,考慮到中國地大物博的國情,應該充分地調動各中院和各高院以及各基層法院的積極性,形成一個以最高院為核心,以高院、中院、基層法院為金字塔形的案例指導結構,這樣我們案例指導結構就有一個資源、人力和制度構架的支持來完善這個體系。
上海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喬亨利建議,以後公布案例可以有一些程序方面的案例。現在最高法院發布的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更多側重的是統一法律的適用,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但隨著形勢的發展,我們在程序環節也有許多的問題。因此,可以考慮下一步細則對程序案例作出明確規定。
四川高院魏慶鋒主任認為,指導性案例篩選應該有五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這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二是裁判文書格式規範,事實清楚,論證充分;三是要審理程序合法;四是處理結果正確,要強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五是裁判一定要是已經生效的裁判,並且沒有進入再審程序。這些是對篩選標準的一些思考,也是之前工作中長期堅持的標準。
三亞中院研究室主任孫樹光談了自己獨特的觀點,認為不能把案例一公布就完事了,應該經過最高法院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比較規範的程序,把這個案例所使用的法律規則和對同樣案件的指導意義在哪裡,寫成簡單的指導意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參照這些案例的時候要參照要點,而不是參照這個案例,因為各地的情況不一樣,但它所依據的法律規則,所闡述的法律法規都具有指導意義,對於審理這類案件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
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胡云騰,1955年出生,籍貫安徽省六安市,1971年9月參加工作。法學博士學位,教授,博士生導師。2002年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本報記者 蔣安傑
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這個規定的出台對克服現存的司法尺度不統一的現象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與其他國家判例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胡云騰:首先,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機關不僅是人民法院,而且還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就是說,今後的案例指導制度有三個系列,公安指導案例系列,檢察指導案例系列和審判指導案例系列,分別指導公檢法三機關的司法工作,這與其它國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區別。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實體現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一致認可,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案例。所以,指導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眾稱讚、經得起歷史和實踐檢驗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範案例,是法官審判執行工作應當參照的楷模,是宣傳法治活生生的實例,是樹立法治和司法權威的典型,是理論研究的生動素材,是體現司法智慧與審判經驗的載體。這與我們通常對國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與我們以前想像的案例指導制度也有差別。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從其性質上看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形式,更準確地說,是解釋憲法性法律以外的國家法律的一種形式,如有關刑法、刑事訴訟法、物權法方面的指導性案例,實際上起到了解釋、明確、細化相關法律的作用。在此需要明確的是,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確、具體和彌補法律條文原則、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釋法的作用。因此,指導性案例是法官釋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總結法律經驗法則而不是創製法律經驗法則。
最後,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獨特價值的案例發現出來、公布出來、樹立起來、推廣開來,充分發揮這些案例獨特的啟示、指引、示範和規範功能,讓廣大法官能夠及時注意到這些案例,及時學習借鑒這些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並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處理案件。因此,構建案例指導制度,根本緣由是適應公正處理各類案件的具體需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平等性與多樣性的統一,實現裁判尺度的統一和司法個案的公正。
案例指導制度的探索與發展過程
記者:我國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緣起於何時?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胡云騰: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開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構建案例指導制度,歷程相當久遠。新中國成立後,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視案例的作用,從20世紀50年代初開始,就通過編選案例來總結審判經驗,指導法院審判工作。可以說是把總結的案例規則和審判經驗當作法律加以應用。
改革開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破壞軍婚的案例,開啟了用案例解釋法律的嘗試。1985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開始刊登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當時還要求,公報刊登的案例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這一做法,標誌著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25年來,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例的做法後來沒有堅持下去,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案例視為指導性案例進行參照或研究。因此,我個人認為,應當把1985年視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實際誕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設立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要任務是編輯《人民法院案例選》,供全國法院裁判案件時參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後來的國家法官學院開始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合作編輯《中國審判案例要覽》。這是當時兩種影響最大的案例著作。進入新世紀,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很重視編輯、出版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與此同時,專家學者編寫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讀物也日漸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齊放、成果豐碩的局面。
這一階段的案例研究,發揮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豐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為構建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打下了紮實的基礎,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規定的主要內容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內容有哪些呢?
胡云騰:《規定》只有短短的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發布的主體。開宗明義規定,對於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二是列舉了指導性案例的選擇範圍。即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案例:1、社會廣泛關注的;2、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5、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工作機構。為了做好案例指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了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組織、審查、編纂工作。
四是明確了案例指導工作的程序。包括推薦程序、審查程序、報審程序、討論程序和發布程序等。
五是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問題。明確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
六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問題。即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符合《規定》所規定的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應當重新公布,沒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視為指導性案例。
若干問題的深層次解讀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內容雖然不多,但是已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許多專家學者認為規定中的「類似案件」、「應當參照」、「具有指導作用」等字眼都顯得有些模糊。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規定》中是參照,就不是必須執行,應當允許有條件的例外。您是如何看待這些不同的觀點和建議的?
胡云騰:《規定》發布以後,理論界和實務界在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時產生了一些疑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規定》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明確的問題加以明確。這裡,我僅就《規定》的一些不明確問題,談幾點個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純粹是個人理解。目的是拋磚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幫助我們起草好將來的實施細則。
一是如何理解「類似案件」。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要深入研究。我的理解是,類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包括行為類似案件(如利用虛假訴訟詐騙他人財物或者利用網路誹謗他人)、性質類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爭議類似案件(即案件中爭議的問題相同,如知識產權案件中同一種商品的理解與認定問題)。這裡的類似不僅指結果類似、數額類似或者某一個其他情節類似。比如,兩個受賄案件受賄的數額雖然都是10萬元,但是,如果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並不相同,就不能算是類似案件。
二是如何理解「參照」。我的理解是,參照就是參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處理不相類似的案件時,可以參考指導性案例所運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規則、法律思維、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處理與指導性案例相類似案件時,要遵照、遵循指導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標準。
三是如何理解「應當參照」。應當就是必須。當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而未參照的,必須有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既不參照指導性案例又不說明理由,導致裁判與指導性案例大相徑庭,顯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當事人有權利提出上訴、申訴。
四是裁判文書是否能夠引用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依據。《規定》沒有明確,對此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引用,第二種認為不能引用,第三種認為,可以作為裁判說理引用。對此需要具體研究,徵求意見。我個人的看法是,考慮到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具有解釋法律、指導裁判的性質和作用。因此,至少可以作為裁判說理來引用。
五是指導性案例的形式。《規定》對此沒有規定,我們在比較研究國內國外、境內境外的相關案例、判例以後,初步設想,採取四個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名稱、類型等。建議採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類型加序號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案,法例(2011)刑字第1號」;第二部分是指導要點,主要是對指導性案例指導價值、作用的歸納;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歸納;第四部分是裁判結果與理由,主要歸納指導性案例的裁判結果和充分的說理。
當然,這四個部分如何具體製作,還有很多爭議。比如,指導性案例的名稱要不要點題,指導要點如何提煉,能否對原裁判文書的說理進行加工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六是指導性案例的工作與發布機制問題。我們正在起草指導性案例的推薦標準和具體的規範格式。初步考慮是,要做好案例指導工作,需要充分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積極性、法院系統以內和法院系統以外的積極性,建立理論界與實務界相互支持、四級法院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
至於高級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關業務部門能否發布、編輯案例的問題,《決定》對此沒有明確,這是下級法院和有關方面很關心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在討論中已經明確,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以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總結案例審判經驗,發布供本轄區法院參閱、參考的案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庭、事業單位可以繼續編輯出版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不得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衝突,不具有應當參照的效力。
總之,《規定》所確立的案例指導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實現公正高效廉潔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立這項制度,有賴於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這項制度用好,使之切實發揮作用,更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
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
陳國慶,1963年出生,籍貫山西和順,1981年考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1985年就讀該校碩士研究生,法學博士學位。1991年進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本報記者 蔣安傑
檢察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
記者:請問檢察機關實行案例指導制度有什麼現實意義?目前這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
陳國慶:以案例來指導執法辦案,不僅古已有之,也是新中國建立後我國司法機關一直堅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指導案例則是中央政法機關專屬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通過發布案例,指導全國政法工作,是一項專門制度。長期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積極運用典型案例的形式進行工作指導,發揮了指導執法辦案、統一執法尺度的重要作用。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自1989年創刊至今,發布了一百多個典型案例,對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妥善辦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也注意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採用多種形式收集、整理和發布典型案例。但也要看到,由於缺乏明確的制度規範和相關工作機制,導致這些典型案例的選取主要局限於疑難案件,案例指導功能單一;整理髮布主體分散,由各級檢察院個別進行,典型案例發揮作用的範圍十分有限;缺乏針對全國範圍、在更高層面上的統合研究,大量有指導價值的案例難以進入最高檢察機關決策視野,不利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指導執法辦案;還有的地方發布的類似案例對法律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適用,造成執法上的困惑和混亂。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案例指導制度,就是要通過形成全國檢察機關統一運轉、溝通順暢、權威高效的案例指導工作機制和平台,提升案例指導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發揮典型案例的作用,統一執法尺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為了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確了案例指導的範圍、工作機構、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和發布程序等主要問題。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後,高檢院組成了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最近,有幾個案例將予以公布。
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定義
記者:檢察機關的案例指導制度具體是如何定義的?它與西方國家的判例制度有什麼區別?
陳國慶:《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應當立足於檢察實踐,通過選編檢察機關辦理的在認定事實、證據採信、適用法律和規範裁量權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法律的統一公正實施。也就是說,我們確定的指導性案例不限於單純的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還包括事實認定、證據採信和裁量權規範行使等方面。
從名稱表述上看,我們建立的是「案例」指導制度,絕非判例制度。雖然判例與案例僅僅是一字之差,判例二字並不當然意味著遵循判例或遵循先例,但在我國的語境下以及人們的認知習慣中,判例二字更傾向於特指英美判例法國家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是以法律淵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稱為「判例法」,是一種創製、借鑒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體系,其根本原則是遵循先例。
我們要建立的不是英美法意義上的判例制度,使用「案例」的表述,就是表明,我國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在保持成文法的法律體制下,以成文法為主,結合司法解釋,以案例指導為輔,運用典型案例對法律規則的準確理解和適用進行指導,以彌補成文法之不足,而不是一種新的「造法」制度,不是「司法造法」。
檢察機關發布指導性案例的範圍
記者:檢察機關發布指導性案例的範圍是哪些?成為指導性案例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陳國慶:《規定》不僅明確了選擇指導性案例的業務範圍,還明確了選擇指導性案例的案件類型和實質條件。根據《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徵集、確定和發布指導性案例的重點是集中在職務犯罪立案與不立案案件,批准(決定)逮捕與不批准(決定)逮捕,起訴與不起訴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國家賠償案件,涉檢申訴案件,其他新型、疑難和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等方面,涵蓋了檢察機關的主要業務門類,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職能分工特點。
為了突出重點,《規定》第八條規定,檢察機關主要選送、推薦和徵集以下類型的案例:一是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現行法律規定中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的案件;二是可能多發的新類型案件或者容易發生執法偏差的案件;三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四是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指導意義的其他案件。
關於指導性案例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幾個方面: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監督實踐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適用法律正確,對法律的解釋合乎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處理結果恰當、社會效果良好。通過設定和嚴格執行這些條件,確保能夠把真正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導性的案例發現出來、確定出來、公布出來。
檢察機關開展案件指導工作的機構和程序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案例指導工作的工作機構和具體工作程序。
陳國慶: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性案例的審查、編選和發布等工作。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法學專家組成。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擔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負責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統一受理選送、推薦和徵集的案例,將符合條件的案例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查決定等具體事務。
《規定》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三種來源:第一種形式是選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以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選送;第二種形式是徵集,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根據一個時期業務指導工作的需要,向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徵集案例;第三種形式是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等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推薦。
在指導性案例的確認上,《規定》設置了嚴格的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對選送、推薦和徵集的案例進行初步審查後,分送有關業務部門,由其提出審查意見。有關業務部門審查同意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報請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召開專家論證會論證。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對案例進行集體討論,認為應當作為指導性案例的,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
記者:指導性案例在報送和發布的形式上有何要求?
陳國慶:為了統一規範報送案例的有關工作,《規定》要求,報送案例應當填寫《案例選送表》,簡要說明選送理由和依據,按照規定體例要求撰寫案例材料,並附送案件有關法律文書。
對於案例的體例,《規定》也作出了明確規範,要求從五個部分加以表述。一是標題部分,主標題為案件核心內容的提煉,副標題為案件當事人和案由;二是要旨部分,簡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的要點提示;三是基本案情部分,要求準確精練、層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辦案經過、有關方面意見以及最終處理結果;四是主要爭議問題,要求全面介紹案件的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五是處理理由,在對案件進行分析評議的基礎上,充分闡明案件的指導價值。
若干問題的深層次解讀
記者: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規定中的「可以參照執行」應該如何理解?
陳國慶:指導性案例發布後,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同類案件、處理同類問題時,可以參照執行。要指出的是,「可以」參照執行即一般情況下要遵照執行,如不執行,應當說明理由,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記者: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是否公開發布?對於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如何加以運用?
陳國慶:《規定》明確,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公開發布,一種是內部發布。總結經驗、教訓的案例以及不宜公開發布的案例,可以在檢察機關內部發布。公開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各界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擬公開出版的《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彙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查詢。
對於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法律文書說理的參考,但不能等同於法律條文或者司法解釋條文直接作為法律依據援引。
有觀點主張,指導性案例是司法解釋的一種形式。我認為,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是兩種不同性質和形式的工作指導方式。一是工作程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是司法解釋主體,也制定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如果把指導性案例作為司法解釋的一種,大可不必再另行制定案例指導工作規定;二是對個案的認可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最高司法機關對於地方司法機關辦理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確認,其效果只應當限於承認其做法正確,對於其他案件包括其後辦理的案件具有指導作用而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否則,就等於在某種程度上確立了判例制度或者賦予了地方司法機關一定的司法解釋權;三是主體不同。司法解釋權專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四是功能不同,我們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是發揮指導性案例靈活、簡便、快捷地指導工作的作用,以彌補司法解釋的局限。
當前,檢察機關正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案例指導工作的開展,有助於通過發布相關案例,指導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中,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始終,更加正確理解和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高度重視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切實防止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產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 法制網——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韓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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