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宗教事務機構設置透視

外國宗教事務機構設置透視2005-11-11 15:42文章來源:《中國宗教》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宗教事務管理是社會事務管理的組成部分。宗教本身具有的長期性、群眾性、國際性和特殊的複雜性等特點,使得各國宗教事務的管理複雜而敏感。由於歷史、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各國宗教事務管理模式有很大差異。

當今世界政教關係主要模式

  宗教事務管理模式與政教關係密不可分,是政教關係的組成部分和具體體現。只有從總體上了解一個國家的政教關係,才能全面理解其管理模式和管理體制。目前,就世界範圍而言,宗教與社會政體即國家的關係表現為政教合一、政教協約和政教分離三種模式。  政教合一 這在一些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國家和信奉基督宗教的西方國家中較為突出,在東南亞一些信奉佛教的國家和地區亦存在。在現代社會,除梵蒂岡是政教一體外,政教合一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將某一主要宗教奉為「國教」,但國家最高權威並非宗教領袖,更不是神職人員;或者,國王或國家元首雖為宗教領袖,卻只有象徵性的世俗或宗教權力。這在目前一些基督教國家和伊斯蘭教國家中比較普遍。在西方保持這種國家教會的國度包括英國、丹麥、瑞典等,尤其是英國較為典型。它以基督教聖公會為國教,英國女王為其最高首領。但在英國君主立憲的政體中,英王在政界和宗教界只是一種象徵,而並未掌握實際權力。在一些伊斯蘭教國家中,國王等國家元首與宗教領袖並立,二者各有影響,相互制約,並沒有達到任何一方的絕對權威。  政教協約 這在歐洲義大利、西班牙、德國和瑞士等國家得以實施,它是歐洲尤其是西歐由近代政教合一走向現代政教分離進程中的產物,或者可以說為一種過渡形態。原來義大利、西班牙等均以天主教為國教,隨著天主教失去其國教地位,這些國家則以政教協約、協定、某種非官方或實際上的友好協商來重新確定其與天主教會的關係。例如,義大利政府和梵蒂岡於1984年簽署一項協定以取代1929年的拉特蘭協定,新協定規定國家和教會應「相互獨立,各自享有主權」,天主教不再作為義大利的國教,羅馬也不再是其「聖城」。而且,協定還改變了過去「宗教教育為強制性教育」的規定,承認國立學校的學生有選擇是否接受這一教育的權利。  政教分離 這是目前大多數現代國家採取的方式,它反映宗教與國家、與政治和政權的一種新型關係。一般在多種宗教並存或呈現宗教多元現象的國家較易實現,在這些宗教中並沒有某一種或某一教派能占絕對壓倒優勢,而其所在國的政體則相對強大。目前,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和對政教分離有不同理解,各國政教分離的方式也不同。

外國宗教事務管理機構的設置

  各國宗教事務管理機構的設置、管理體制及職能,由於歷史、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有很大差異。下面重點介紹幾個較有代表性的國家:  俄羅斯 前蘇聯解體後,俄東正教迅速反彈,在社會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影響日益增加,與政府關係密切,總統普京常與俄東正教大牧首(政治禮賓地位僅次於總統、總理、議會上院主席、下院主席,處於第五位)會晤。現總統辦公室下設「與宗教組織關係委員會」,主任為總統辦公室主任,直接向總統負責。該委員會下設政黨、社會團體及聯邦委員會部分機構與宗教組織的關係部,協調政府機構與社會團體和宗教組織的關係部,宗教組織問題委員會。  丹 麥 基督教新教徒佔總人口96%,憲法規定路德福音教會為國家教會或國民教會。國教會由議會和政府宗教事務部管轄。設有宗教大臣為宗教的最高領導,有權任命主教。宗教部設有一司二科,負責管理國教及全國其他教派的一切事務,包括任命牧師、調整教區、管理全國教區戶籍,管理教區、教堂、公墓、牧師薪金、教堂義工及牧師會議,選舉教徒理事會,管理全國教堂稅、教區基金及培訓牧師的學院等。宗教部下設主教區及主教會議。  希 臘 居民95%信東正教,以東正教為國教。外交部對教會對外事務實施監督,國民指導與宗教部則監督其國內事務。國民指導與宗教部分為三個司三個委員會:教會政務司,有希臘正教會處和克里特與道得堪尼斯教會處;教務指導與宗教教育司,有兩個處分管教務指導和宗教教育;非正教宗教司,有基督教處和其他宗教處;法規委員會;教務指導人事委員會;教務指導管理委員會。  以色列 政府設宗教事務部,管理各宗教委員會的行政事務,還監督各宗教團體的財政收支,負責猶太會堂的修建等。宗教事務部內設穆斯林事務部和基督徒事務部,另設the Keren Yaldenou 以阻止猶太兒童受基督教影響。在各地方政權中設相應的下屬部門地方宗教委員會,職能是向以色列國民提供宗教服務,處理所有與提供宗教服務有關的事項。其管轄和組成機構包括拉比總署、宗教委員會、宗教法院、拉比司、禮儀沐浴司、猶太經學院和托拉機構司、計算機信息系統處、喪葬事務司、宗教社團部。其中,拉比總署、宗教委員會、宗教法院雖然受宗教事務部管轄,也履行一部分行政職能,但其扮演的角色更傾向於宗教社團的自治組織。而其它的司處則更偏重於履行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能。宗教事務部主要領導均出於宗教政黨。  美 國 立國之初就確立了政教分離的原則。1787年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支持任何宗教,或禁止信仰任何宗教。」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國會有涉及宗教的很多議案和法案;政府也發布一些涉及某一特定宗教問題的總統備忘錄、政策指導和總統令;法院有許多關於宗教問題的判例。在國務院設有「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是1994年由人權和人道事務局改組而成。1998年美國聯邦政府設國務卿宗教事務特別助理(也稱無任所大使),負責管理宗教事務,其下設「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依照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案》,國務卿在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的協助下,每年5月向國會提交一份「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作為對最新人權報告的補充。具體操作是由美國駐外官員收集信息,各使館將完成的初稿送交華盛頓,由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下屬的各國報告與難民事務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其他辦公室以及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辦公室進行審閱。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辦公室對代表國務卿提供的報告負最後的責任。  越 南 在政府會議的機構設置中有6個綜合性辦公室,其中之一是宗教辦公室,與總理辦公室、內政辦公室、財經辦公室、農林辦公室和工業辦公室並列為政府第一層級機構。目前,越南直接管理宗教事務的全國性部門和組織有祖國陣線和宗教委員會。祖國陣線是越南共產黨的統一戰線組織,是負責民族和統戰工作的專門機構,也是越南基礎最為廣泛的群眾性組織。越南的所有宗教組織機構都接受祖國陣線的監督,在其指導下開展活動。1985年,越南政府為了適應宗教工作的需要,設立了隸屬於政府的國家宗教事務局(1992年後為宗教委員會),各地設相應的下級分支機構,專門負責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原理和宗教政策,管理各項具體宗教事務,協調各宗教間的關係。  新加坡 宗教事務由內政部和社會發展部,以及專門管理伊斯蘭教事務的「回教事務局」負責。內政部社團註冊局負責新加坡宗教團體、寺廟、教堂等組織、機構的註冊登記,並對宗教組織、宗教活動場所的活動監督。內政部長有權依法對任何宗教團體機構中成員或負責的神父、僧侶、牧師、伊瑪目、長老、官員或其他人士下達限制令,「限制此人就限制令中標明的題目和主題在任何會員、教區、信徒群眾和任何宗教團體和機構成員面前做口頭或書面講話;限制此人印刷、出版、編輯、分發或以任何方式協助宗教團體製作出版物。限制此人出任任何宗教團體出版物的編輯委員會的職務。」「總統和部長根據此法做出限制令和決定及委員會建議是最終的,不在任何法庭內置疑。」回教事務局職責是:1、就涉及新加坡穆斯林宗教事務向新加坡總統提出建議;2、管理新加坡穆斯林宗教事務,以及出具哈拉證書(穆斯林「清真」標誌證書);管理所有穆斯林的捐贈以及以此為目的的資金;3、管理徵收「扎卡特」和「菲特哈」(均為宗教課稅),以及其他用於支持和促進伊斯蘭教事業的奉獻或利益;4、管理新加坡所有的清真寺和穆斯林學校;5、行使《穆斯林事務法案》或其他法律規定的職責。  泰 國 佛教為國教。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部門原是泰國教育部宗教廳,其職責是:1、通過全國僧侶人協會對僧侶和寺廟實行管理。僧侶人協會是全國性組織,各地設有省級組織。宗教廳長兼任全國僧人協會秘書長。2、政府宗教廳承擔對寺廟的管理和登記、新建寺廟的設計工作。3、組織國家級的大型宗教活動。4、通過全國僧人協會對僧眾進行「德育」教育。2002年底,泰國政府在機構改革時,為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重新改革宗教管理機構,在總理府下增設國家佛教辦公室,屬正部級機構,專門負責佛教方面的事務。同時,由文化部宗教廳負責管理佛教以外的其他所有宗教事務。  埃 及 伊斯蘭教為國教。國家立法的依據主要是伊斯蘭教法,國家同時宣布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基金部掌管宗教事務,設全國性的共和國穆夫提(教法說明官)對當前穆斯林生活中碰到有關伊斯蘭教方面的疑難問題作出解釋並提出處理意見,以充分發揮穆夫提在伊斯蘭中的權威作用。

外國宗教事務機構設置的特點

  從目前掌握的資料分析,世界一些國家宗教事務機構的設置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宗教事務管理的對象人員眾多,政府在管理宗教事務方面投入的力量較大。當今世界60多億人口中,信奉各種宗教的人約有48億,佔世界總人口的81%以上。在我國,雖然宗教信徒人數佔總人數的比例不大,但絕對數字很大,據統計加估計至少有一億多人。許多國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都投入很大力量,如,新加坡除內政部和社會發展部負責宗教事務外,還專設回教事務局負責管理伊斯蘭教除註冊登記外的事務。泰國,在總理府下設「國家佛教辦公室」,屬國家正部級機構,專門負責佛教方面事務,同時由文化部宗教廳負責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務。緬甸宗教部是國家正部級機構,各省基本都設有宗教廳,國家和省級從事宗教事務的政府公務員有1500人。  二、各國對宗教事務管理越來越重視,設立宗教管理專門機構的,一般機構規格高。 隨著兩極體系瓦解,宗教矛盾和衝突日益成為世界的熱點問題,宗教事務成為各國社會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些國家則是最重要的社會事務。宗教事務的管理牽扯國內國際諸多因素,越來越複雜,世界各國對宗教問題越來越高度重視,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日益加強。另一方面,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出於借宗教人權干涉別國內政的政治目的,也十分重視宗教在國際政治鬥爭和國內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加強宗教事務機構和職能。如美國1998年成立的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由美國務卿宗教事務特別助理擔任主任,在國際交往中,一方面推行其宗教價值觀念,一方面對別國內部宗教事務進行無端指責和干涉。  設立宗教管理專門機構的一般規格都比較高。一些國家政府設立宗教事務部作為政府組成部門,如:緬甸、印尼、斯里蘭卡、尼泊爾、孟加拉、沙特、阿曼、阿聯酋、科威特、挪威、阿根廷、埃及、阿爾及利亞、秘魯、厄瓜多等。還有一些國家設立了其他部級管理機構,如俄羅斯在總統辦公室下設「宗教組織關係委員會」,下設政黨、社會團體及聯邦委員會部分機構與宗教組織的關係部、協調政府機構與社會團體和宗教組織的關係部、宗教組織問題委員會。越南,在政府機構設置的六個全國綜合性辦公室中其中設「宗教辦公室」,與總理辦公室、內政辦公室等同級,並列為政府第一層機構。阿曼宗教事務和基金部的首長宗教大臣,在官方排序為第六位。  三、對宗教信仰寬容,但對宗教管理嚴格。如日本,政府的政策對宗教信仰十分寬容,標榜實行宗教自由,但政府對宗教管理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是通過《宗教法人法》等法律法規對宗教活動進行實際上的嚴格管理,《宗教法人法》共10章89條、附則25條,不僅對宗教團體和活動場所的設立、管理、變更、合併、解散、登記、規章作出十分細緻的規定,而且對宗教團體和場所內部的機構設置、財產處理等也進行較細緻的管理。  四、越來越注重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當前世界各國對宗教的管理主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立法的形式主要有專門立法、普遍立法、政府法規、政府與宗教團體間的協議等。專門立法的有日本的《宗教法人法》、新加坡1990頒布《維持宗教和睦法》、蒙古1993年頒布《國家與寺廟關係法》、烏茲別克1998年頒布《信仰自由和宗教組織法》、西班牙1980年頒布《宗教自由組織法》、奧地利1998年頒布《關於宗教信仰團體的法人地位的聯邦法律》。西方有些國家,尤其是英美,雖無專門的法律法令,但在普遍立法中都對宗教管理有所規定。如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及宗教案例。有政府法規的如越南1999年《關於宗教活動的法令》。  五、各國日益重視對新興宗教和教派的調查研究,對一些危險宗教、教派及邪教進行抵制和打擊。近些年來,隨著新興宗教和宗派的迅速發展,少數宗派和膜拜團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引起一些國家的關注。1998年,法國政府成立了「反邪教部際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利用政府各部門收集的有關邪教的信息;被授權要求其他部門對邪教進行調查和研究;向其他部門通報邪教活動事例;培訓公眾代表防範邪教的方法等。在奧地利,聯邦政府家庭、青年與環境部最近成立了一個聯邦宗派辦公室,負責收集全國範圍內有關宗派活動的情況並向有關部門和公眾提供如何防範宗派活動的諮詢。在波蘭,政府成立了部際工作小組,專門負責宗派調查與對策研究工作,重點對象是一些危險宗派。東南亞一些國家對基督教一些派別的禁止和取締,美國對大衛教派、日本對奧姆真理教的打擊,都是這種趨勢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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