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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現象

黃宗智:想起了黃宗智——本土化與法學傳統2004-7-21 16:39:08   進入90年代,學術界雖然沒有像80年代那樣由於種種思潮不斷而顯得熱鬧非凡,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這平靜或不經意中出現了一種「黃宗智現象」。可以說90年代中國的學術發展與黃宗智的論述有著密切的勾聯。且不說隨著新制度經濟學和海外漢學的湧入,他的《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1986)和《長江三角州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北京:中華書局,1992)在中國經濟史、社會史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研究中成為經典文獻;就是在「市民社會」的討論熱潮中,他對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和「市民社會」概念的挑戰並提出「第三領域」的概念(Philip C. C. Huang,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Modern China,Vol. 19, No.2, April 1993, 216-240;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Modern China,Vol. 19, No. 3, July 1993, 251-298.)也曾在學術界引起很大的反響;他的《中國研究的規範認識危機:論社會經濟史中的悖論現象》(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更是為學術「規範化與本土化」的討論提供了更為基本的問題意識。相比之下,他最近轉向對清代法律的研究(Bernhardt and Huang ed.,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卻並沒有引起學術界的的普遍關注。  當然,這種「冷淡」可能由於多種多樣的原因,一方面學術界對海外漢學的「學術路子」已經熟悉多了,不可能有幾年前如獲至寶的感覺;另一方面,法律在中國一向只是法學這門學科所關注的問題,很難成為人文學科或社會科學中的普遍話題。除此之外,恐怕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人們對這種研究轉向的不理解。按照國內學術界一些人的邏輯,他們會認為這要麼是由於經濟史研究已經過時了,黃氏才不得不改弦更張,選擇了中國法律史這一塊還沒有開耕的處女地;要麼是由於江郎才盡,於是選擇法律這塊漢學界研究力量最薄弱的領域,以便「山中無老虎,猴子稱大王」。這種邏輯實際上正是國內學術界這幾十年通行的學術邏輯:八十年代流行的是「陣地戰」,「跑馬佔地」,「搶佔山頭」,劃定自己的「勢力範圍」,於是編教材、招學生等等非我莫屬,由此惹出了80年代沸沸揚揚的「學科之爭」;進入90年代後,則演變為「游擊戰」,哪兒有資源就往哪兒扎,今天研究鄉鎮企業,明天研究流動人口,後天還可能搞人權研究。研究對象的選擇不是基於理論思考的需要,而是服務於種種其他理論之外的目的。以此為「前見」來理解黃宗智研究主題的轉向自然有其在解釋學上的合理性,但是,但卻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在這種研究主題變換的背後,黃宗智在理論思考方面所發生的轉變。  在最近一期的《近代中國》(1998,Vol.24, pp.183-206)中,黃宗智發表了一篇題為「學術理論與中國近代史研究:四個陷阱和一個問題」的文章。其中談到了把西方理論運用到中國近代史研究中的四個可能的陷阱:沒有批判地運用、意識形態地運用、西方中心主義和文化主義。初看起來,這些問題在這幾年國內的研究中也已是老生常談了,不過最讓我感興趣的是,黃宗智先生將這四個問題與他自己十多年來的研究聯繫在一起來加以討論,頗有一種現身說法的感覺。因此,讀起來備感親切,印象也頗為深刻。就說轉向中國法律史研究吧。黃宗智之所以轉向中國法律史研究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樣出於「治學經濟學」的需要,而是和他的理論思考聯繫在一起。他試圖在中國古代的法律中找到無需形式理性化的中國法治,以反對從西方中心主義出發所提出韋伯問題:為什麼中國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法治?當然,這種轉向更主要還是由於他既不滿足於自己在經濟史研究中過分的唯物主義傾向,又不滿足於文化主義(尤其是吉爾茲的「地方性知識」)將事實化約為「表象」(representation)。在他看來法律這個領域剛好為關注事實的唯物主義傾向和關注表象的唯心主義傾向的互動或結合提供了最有力的分析點:在司法場域中除了律師辯論所依賴的「表象」,還有陪審團和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在法律史上除了法典所體現出來的文化表象外,還有司法審判和調解這樣的法律實踐。可以說,中國法律史為黃宗智教授所持的反西方中心主義和反絕對唯物主義的新文化史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經驗素材。而這些理論轉換的背後所不變的東西就是黃宗智教授的理論關懷,也就是他所說的「一個問題」:中國的未來是什麼?我們如何將我們對中國未來圖景的理論設想帶入到對中國歷史和中國現實的研究中來?  以此為參照,再來反觀我們的學術研究的話,我們面臨的問題恐怕就更為突出。就法學理論而言,我們常常提到的說法是沒有自己的問題意識,沒有自己的學術傳統。這些年來,我們法學界也討論過不少問題,從法治系統論到法律文化倫,從討論人治與法治到討論依法治國,從法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之爭到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的論斷,這些討論都涉及到法學理論中的重大問題,可惜來也匆匆,去也匆匆,問題的浮現依賴於國家政策的轉變,問題的討論當然也就無法深入下去,在這些問題之間也不可能建立起理論上的內在關聯,因此也就最終在理論上沒有形成法學理論的問題意識,沒有形成法學理論的研究傳統。也許我們可能不乏黃宗智教授這樣的理論關懷,因為我們的法學理論研究從來都是「經國之大業」,但是,當我們無論是一般泛泛地用馬克思的話來批判西方法學理論,還是一談人權、法治就要引用啟蒙思想家的理論,一講法制經濟怎麼也離不開韋伯,我們的研究是否跌入到黃宗智所說的對理論的意識形態運用和西方中心主義這兩個陷阱中?曾幾何時,我們在談到法學研究落後時,我們的理由是「法學禁區多,這也不敢說,那也不能說」,以前這麼說還可以姑妄聽之,可現在還要這麼說,那就未免自欺欺人了。今天我們面臨的可能不是「敢不敢」的問題,而是「能不能」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像黃宗智那樣對我們的研究不斷進行理論的推進和反思。當然,在意識到這些問題同時,我們還要清醒地意識到我們所處的學術場域與黃宗智所處的學術場域之間的差異。現在我們法學界所面臨的任務恐怕依然是認真地學習西方的理論,儘管理論的學習和對理論的反思批判從來都是結合在一起的。  一方面是理論的匱乏,另一方面是對理論不加反思地運用,這或許是我們法學界現在所面臨的問題,這實際上也是我們《北大法律評論》所面臨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辦一份好的刊物並不是對學術的簡單消費,一份好的刊物並不僅僅是一個「信息容器」,而是要作為一個「生產機器」,按照我們的宗旨來組織學術研究。因此,我們的首要任務認真學習和批判性的運用。  正是基於此,我們特別關注海外漢學對中國問題尤其法律問題的研究。黃宗智教授的這一轉向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的範例。我們在《評論》第一卷的第一輯中介紹了黃宗智和白凱編的《清代和民國時期的民法》一書,本輯又推出寺田浩明的相關評論「清代民事審判制度的性質與意義:日美兩國學者的爭論」。以後我們將繼續關注這方面的研究,並把這種方法自覺地運用到我們的研究中,這是我們借鑒、消化和批判西方理論的必要途徑。本輯中趙曉力的論文「中國近代農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約、習慣和國家法」,就可以看作是這種研究的嘗試。當然,在我們學習海外漢學的研究方法時,也必須本著一個批判的態度,尤其美國的學術場域中的創新機制和漢學在其中所處的邊緣位置,使得漢學研究過分追求理論創新的技巧而缺乏更強大的理論力量。黃宗智在上述文章中所津津樂道的種種學術概念的「發明」,諸如「第三領域」、「內卷的商業化」、「沒有形式理性的法治」和「實踐的道德主義」,就帶有強烈的藝匠痕迹而缺乏大師的氣質。  因此,在學習海外漢學的同時,我們必須將我們的眼光放在對西方經典理論的直接研讀和運用上。我們在《評論》第一卷第一輯中發表的鄭戈和趙曉力的文章就可以看作是這方面的例子。鄭戈的論文「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嗎?」是直接以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理論為背景對法學進行知識社會學的考察;趙曉力的評論「民法傳統經典中『人』的觀念」是運用福柯的知識考古學的方法考察我們的法律傳統中對「人」的概念是如何想像和構造的。這兩篇文章的意義不僅在於對經典理論的運用,而且在於這種運用背後對中國現實的強烈關注。鄭戈的論文所關注的是中國的法律共同體的形成和中國法學研究的出路問題;而趙曉力的評論最終關注的是在我們今天這個正在「為權利而鬥爭」的社會中,法律是如何和一種服從於現代性邏輯的「自我技術」結合起來的。同樣,本輯中王涌的評論「法律關係的元形式:分析法學方法論之基礎」將分析法學的方法運用於研究中國民法中的問題,不僅拓深了對民法的研究,展現了分析法學的力量和魅力,而且有助於我們在法制建設剛剛起步的今天,重新評價「概念法學」的地位和作用。這樣的研究無疑為我們反省中國法制進程種種問題提供了學術研究的樣板,把對中國現實的熱切關注訴諸於冷冰冰的分析而不是訴諸於淺薄的煽情文字。  這種對西方理論的運用和反思實際上觸及到了法學研究的「本土化」問題。90年代後期學術界提出的社會科學研究的「規範化與本土化」討論其實為中國社會科學的發展在知識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種知識上的討論漸漸加入了一些非學術的因素而遠離我們的初衷,最終以非學術的效果終場。「規範化」問題除了注釋技術就變成了「誰講規範就是誰想在學術界樹立霸權,因而就該打倒誰」這樣的學術場域中的權力爭奪問題;而「本土化」問題最後變成在中國問題的研究上國內的學者與國外的學者「誰更有發言權」的資格問題。我並不是說這些問題提錯了,而是說我們並不是在學術的維度上來討論這些問題,情感衝動蒙蔽了我們求知的心靈。這樣一種意氣之爭反映了並且強化了中國知識界在八十年來以來基於研究興趣和私人關係所形成的種種學術「圈子」,這種非學術因素的介入最終導致我們喪失了反思並提升自己的研究的一次機會,並給人們留下種種誤解。  就「本土化」而言,我們遇到的第一個誤解常常從字面出發,望文生義,把「本土」首先理解為一種客體,一種實實在在的「存在於那裡」的對象。於是就會問,我們的本土究竟是什麼?究竟在哪裡?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種種文化典籍么?還是體現在我們行為和思維方式里的文化傳統?如果這樣的話就不過是重複新儒家用中國文化拯救全人類的遠大抱負而已。由此產生的另一個誤解是,中國社會中存在種種弊端,比如大邱庄莊主禹作敏和《大國寡民》(盧躍剛著,中國電影出版社,1998)里的圖景,都是中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本土的東西,因此,在主張本土化又沒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情況下,「本土化」就意味著反對改革、反對學習西方、反對法治人權的文化保守主義者。  但是在我看來,「本土化」的提出不同於這種民粹主義的主張在於:它實際上是中國知識分子在知識上的一次自覺,而不是像後者那樣僅僅是一種民族情感上的自覺。因為「本土化」問題的提出是基於對知識與知識生產者的認識旨趣之間的關係的追問,是對實證主義的科學知識觀或普適的知識觀的批判。因此,在我看來,「本土」與其說是一個實存的客體或一種民粹主義的立場,不如說它首先意味著一種知識的「態度」,一如福柯將現代性理解為一種態度一樣,它是知識分子(甚至是某一類的知識分子)與現實發生關聯的方式,是一種思考和感覺的方式,是一種從經驗與理論的關係出發來對待中國問題的方式,它區別於一種把本土作為一種予取予求的「礦藏」或「批判靶子」的態度。當然,這種經驗研究並不意味著西方理論不重要,實際上對經驗的認識和把握與理論建構須臾不可分離。對西方理論研習依然是我們進行理論建構的一種途經,但是這種理論建構(諸如我們選擇什麼樣的理論,如何來選擇理論,如何用理論來建構我們的經驗研究對象)本身依然要依賴於一種本土化的態度。換句話說,本土化態度意味著我們必須在西方理論與中國經驗的關係中來選擇理論和把握經驗,因此,既不是從西方的理論和概念出發來尋找中國的經驗材料,也不是從中國的經驗出發來反駁西方的理論。這種態度要求我們把我們自身與理論和經驗的關係一併納入到我們的研究對象之中。  也正是基於這種知識態度,我們提倡對我們自己的問題作扎紮實實的研究。從這一輯開始我們推出「主題研討」專欄。本輯組織主題研討「中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意義不僅在於對經驗研究的提倡,更主要的是對不同研究視角和方法的提倡。在《評論》的今後幾輯中,我們將籌劃就「鄉村社會的法律」、「法律與社會」、「中國的司法改革」等論題進行集中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從本輯開始推出的一種新的案例研究模式可以看作是我們為推動法學研究、法律教育和司法實踐一體化所作的努力,這不僅如黃宗智教授所說的那樣為研究法律的文化表象和法律實踐的關係提供了素材,更主要的是為我們從理論上反思法學研究與法律教學模式、法律家共同體的內在關係(一種知識形態與權力結構的關係)提供活生生的經驗材料。  如果我們從後一個問題入手,我們或許可以理解人類知識史上的一個特殊現象:為什麼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和人類學等學科對法學理論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歷史如此悠久的法學似乎除了為其他學科貢獻一些經驗分析的材料或對象外,就幾乎沒有貢獻任何重大的理論呢?法學家弗里德曼曾信心十足地指出,在十九世紀之前,法學理論要麼是政治學家表達政治主張時的產物,要麼是哲學家要完善理論體系時的產物,只有在十九世紀這個時候,法學理論才獲得了自己的獨立性。他所說的這種獲得獨立性的法律理論顯然指的是實證主義法學(或概念法學),可這些東西也只有經過語言哲學的處理在哈特那裡才完善精緻起來的,更不用說它的理論基礎不過是實證主義哲學。  由此,我們就要捫心自問:我們法學家這樣的知識分子為什麼在理論知識上對其他知識分子的貢獻如此之少呢?法律知識的特性到底是什麼?法學到底是怎樣的一門學問?它與法律教育有什麼關係?一種獨特的教學法與一個自治的法律家共同體對法學的影響是什麼?我們所說的法學家是怎樣的一種知識分子?如果我們仔細地思考過這些問題,我們在聽到有人說法學家不是知識分子時,就不會本能地勃然大怒,拍案而起;如果我們能說清楚這些問題,那肯定是對其他學科乃至人類知識的一大貢獻。當然,可以肯定的是,僅僅鑽研法律是回答不了的,這就需要我們打破傳統的學科界限,提倡一種「開放的社會科學」(沃勒斯坦語),這就需要我們對「法學」這門古老的學問進行知識考古。否則的話,我們所謂的建立知識傳統依然是處於一種不自覺的狀態中。  (《北大法律評論》,第一卷,第二輯,法律出版社,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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