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作者:本網綜合發布:2015-09-03

  

  一、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是指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經過調查屬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是靠主觀想像、推測、懷疑的所謂事實。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和原因,查清事實真相,並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切忌主觀、片面。

  二、過罰相當原則。

  即治安管理處罰必須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能對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很重的治安管理處罰;反之,也不能對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很輕的治安管理處罰。

  三、公開原則。

  公開,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開,要讓社會公眾周知。其次是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開,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什麼治安管理處罰,據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都要公開,不得「暗箱操作」。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公開舉行,允許群眾旁聽。治安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有關法律文書和資料,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對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公開,不得有所隱瞞或者以各種理由拒絕公開。

  四、公正原則。

  公正,即公平正直,是指平等地對待當事各方,堅持以一個標準對待不同案件的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人,也不歧視任何人,平等和公正地適用法律。第一,凡是與民警本人有關的治安案件,不能由民警自斷。如果辦案人員與案件或者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就應當迴避。第二,必須認真、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這是法律的正當程序。

  五、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既要嚴格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從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依法保護違法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對他們沒有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要平等地予以保護,不能因為他們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忽視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甚至體罰、虐待、侮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等。

  六、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數,處罰少數,區別對待;教育是目的,處罰是手段,要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同時,還應當將教育與處罰有機結合,二者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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