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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自然,什麼才是正當?

何謂自然,什麼才是正當? 21世紀經濟報道  2007-08-06 15:58:27

  徐志躍  「自然法」一詞耳熟能詳,我卻一直沒有理解其內涵到底是什麼,曾想閱讀相關著作,一查文獻資料,篇目數多得嚇人。單單國家圖書館藏書中,書名中含「自然法」的著作就有近百種,更何況還有密切相關的「自然權利」和「自然正義」為書名或主題的著作,加起來可能有好幾百本,大有無從著手的感覺。平時也瀏覽到一些相關文獻,卻一直提不起興趣深入。前不久,看到一本新翻譯出版的舊書《自然法的觀念史和哲學》(羅門著 姚中秋譯,上海三聯書店,2007;德文原版1936,英文譯本1946),格外注意了一番,因為是史論性質的,比較好讀。讀到第一章「希臘羅馬的遺產」,下面這段文字啟動我的追問之思:  「亞里士多德在很多個世紀被視為『自然法之父『。聖托馬斯《神學大全》討論法律的那一部分反覆地訴諸這位卓越的哲學家。但現在應當能夠看出來,亞里士多德並不是自然法之父。儘管如此,他關於知識的理論和他的形而上學為倫理學,因而也為自然法學說提供了一個非常卓越的基礎,他的『自然法之父『的盛譽,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於羅門在此後沒有具體分析亞里士多德的文本(可能是體裁所限),亞里士多德是否直接提及自然法的觀念,我們也不知道。但是,以我對於古人著作應有的信任,我還是會有疑問:他為什麼在古代和中世紀被稱為自然法之父,後來的人又為什麼不認了?亞里士多德到底有沒有論及自然法?他的自然法思想到底是怎麼講的?是不是後人沒有理解他的真意?  顯然,這本書不能解答我的疑問。也許湊巧吧,近來正好在閱讀哲學家沃格林(Eric Voegelin,1901-1985)的著作,也就圍繞亞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幾個相關主題查閱起來。果然,沃格林不愧20世紀復興古典政治哲學的大師,他專門有兩篇「科學」論文來闡發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的「古義」。這兩篇論文收錄在英文版《沃格林全集》卷六,一篇題為「什麼是自然正當」(What is Right by Nature),一篇題為「什麼是自然」(What is Nature)。  進入沃格林對亞里士多德自然法思想的梳理之前,也許還要補充點背景知識。自然法(natural law)在西語中與自然正當(right by nature或natural right)或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基本等同,但在近現代思想中,則多有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之說。沃格林在其他地方也對近現代自然法有過評論,比如,他於1960年在德國以「自由主義和它的歷史」為題的講座就說到:  「伴隨著宗教戰爭引發的耗竭,興起了一股特殊的穩定社會的意識形態,即所謂的自然法。這種意識形態試圖把西方人性的新秩序定基於一些洞識,而這些洞識完全獨立於教會的啟示和教義。格勞修斯也許最清楚地表達了此種意圖,他說,他要把自然法的原理奠定於公理的基礎上,就像數學中的那些定理一樣,永遠不會錯。按其本質,仿照數學來構造有關人和社會的秩序的真理,必定失敗--自然法世紀被下一波的革命浪潮所覆蓋。」(英譯文刊於《政治學評論》卷36,第4期)  同時,20世紀另一位與沃格林齊名的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Leo Strauss)也有一部著作與自然法有關,那就是《自然正義與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在這本20世紀經典作品中,施特勞斯認為,在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自然正當是可以改變的,因為相關於實際的處境和具體的決定:「因此,所謂的正義和自然正當,在於具體決定中,而不是在普遍規則中。」施特勞斯承認,在這些決定背後必定有一些更為普遍的原則--舉例來說,也許是在城邦的自然特性背後的和通過城邦之自然特性闡明的原則--但是,在這些原則背後,又必然再次歸結為用「共同善」來定義公正。而按照共同善所要求的東西,恰恰又不能事先得到定義。因此,施特勞斯得到的最基本結論就是:自然正當必定是可變的。它必定能適應具體的和不斷變化的情形--那些情形構成了「人的條件」。  此外,20世紀另外一些哲學家(包括伽達默爾)也從不同角度的梳理,基本確認了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當」是「可變的」。這就表明,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正當」概念不能被教條化為條條綱綱的規範自然-法理論。因此,一種永恆的或自然的法之充分發展的理論似乎並沒有在亞里士多德那裡找到,而亞里士多德也確實教導說,自然正義並不包括任何的不可變的、固定的法律的概念。儘管現代實證主義法學大師凱爾森認為,「可變的」與「自然的」是矛盾的,但是,亞里士多德可不是實證主義者,不會認為只依靠一致同意或契約就能斷定對錯(對,即正當)。換句話說,對錯獨立於這樣的契約,這樣的思想對於理解亞里士多德的目的導向的政治理論是十分重要的。施特勞斯和伽達默爾都認為,「可變性」與「自然正當」不必定衝突,並且認為,在某種意義上,亞里士多德那裡有一種一致性的「自然正當」教導。問題是:如何一致?至此,我們可以轉身介紹沃格林的科研成果(儘管是約四十年前的,但對我來說,則是全新的,對於我們,也許也是未聞的),看看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中的「變」與「不變」的張力。  沃格林認為,要分析「自然正當」或「自然正義」這種人的經驗,就需要去理解什麼是人的自然,理解人的自然又是如何與神性的、不變的自然相區分的,以及最重要的,理解人的自然如何經驗朝向神性的張力(在此,我把nature統一譯作「自然」)。在沃格林看來,僅僅肯定人面對的實際處境是多樣的,或人作為生物的自然是變的和動態的,或者那個生物性自然給予了人的自由遊戲,還不足以解釋亞里士多德的那個看起來很奇怪的「可變的自然正當」觀念。我們還得看看人自身的經驗,或者嘗試復原亞里士多德的觀念背後的經驗。正如沃格林所明確的:「什麼是自然正當的答案並不是像一個客體那樣給與我們的,似乎我們可以像一勞永逸地陳述正確的命題那樣。相反,答案存在於人對一種正義的具體經驗,這種正義在每個地方都是一樣的,但是,就其實現而言,又是可變的、在各處不一的。」  根據對亞里士多德的《尼格馬克倫理學》的分析,正義是政治的,指向的是,這一政治正義限於人的條件,具有易變性,但又朝向神性自然,而神性自然則是恆居不變的,因此,政治正義處於一種張力之中。一個人要處理這種張力,就需要介於張力之兩端(人與神)的能力:審慎(phronesis)。因此,上面所說的「變」的含義就獲得全新的理解,即,這種「可變性」是關聯於存在之神性根基而言的。在沃格林看來,自然正義涉及的可變性,在形而上學意義上,就是從一個不變的存在根基的流出;從偏向倫理的角度,也就是審慎的能力,就是處理行動的可能性,因為要思慮的事情可以不同和多樣。  沃格林明確說,如果我們不知道何謂自然,有關自然正義的任何主張也都是毫無意義的。因此,需要進一步梳理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概念。由於這涉及亞里士多德的整個哲學,此處難以展開,只能簡要介紹。根據沃格林的勘察,產生亞里士多德自然概念的兩種經驗同時在場:一是對神性宇宙的經驗,一是對自身意識中的超越性的經驗。沃格林的著重點是存在中的運動:指的是,人是生存於「之間」(in-between)的造物,他是恆變的物質世界的一部分,而他同時知道,有一種朝向更高、更好和不變的領域的張力。人的生活是活在開放的、問詢的張力之中,這種問詢朝向存在根基。  從自然正當這一象徵上,我們也可以看出沃格林與施特勞斯的區別。施特勞斯和其他一些論者僅僅把自然正義的可變性歸結為行動的具體性的結果,因此,在他們看來,成熟的人通過經驗和實踐智慧就能看出不同情況下什麼是正當的。而沃格林則不停留於此。他不否認城邦的自然性,以及城邦共同體是人的生存的一個目的。但在這背後,還有沃格林稱為「生存之真理」的問題:「行動之易變易動的領域,是人達到其真理的所在地。」一個行動是正當的,不僅僅是作為特定語境下進行明智思慮的結果。沃格林強調,這種思慮必須是「存在中的運動的一部分,流自上帝,終結於人的行動。正如上帝移動宇宙萬物,神也移動我們內心的一切」(語出亞里士多德《尤達米安倫理學》)。  也許,這就是自然法的「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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