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人員

根據中央關於文化體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加快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的意見》(中宣發[2009]25號)關於對文化市場監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執法」的要求,現就副省級及以下城市、縣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加強機構編製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市場監管,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建統一高效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

二、整合組建機構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主體是城市政府,實行屬地管理。副省級及以下城市和縣要整合現有的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等部門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設立集中統一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市場領域的文化執法工作。設區的市要按照因地制宜、統籌協調的原則,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統一執法。市、區的管理方式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合理劃分職責許可權,避免對文化市場主體進行重複執法。現階段執法任務較輕、尚未建立執法機構的市、縣,可由有關部門直接執法,不新設執法機構。

三、理順體制機制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文化綜合部門負責管理。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部門尚未整合為一個政府部門的,也要明確由一個部門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規範執法行為,嚴格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杜絕執法人員收入與罰沒收入直接或變相掛鉤;要落實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等部門的工作部署和任務,加強溝通聯繫,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準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並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和市場動態,提出政策建議,徵詢工作意見。

四、規範編製管理

在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中,現有的機構性質和編製性質原則上不作調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製部門要結合各地執法任務量、轄區範圍、執法對象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組建與有關文化管理部門的整合,合理確定綜合執法機構編製配備標準。綜合執法機構的編製數量要在整合現有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執法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和從緊從嚴的原則核定,整合後人員編製數量一般不突破現有規模。要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布局、加強管理等方式,充分發揮現有編製的效用。提高文化市場政執法機構的人員素質,實行人員編製實名制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財政部、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在文化體制改革綜合性試點地區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4]24號)精神,執法人員優先從現有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等部門所屬的執法機構中擇優選拔,未被選拔的人員要妥善安置,新進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錄用。

五、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製部門要協同宣傳、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版權)等部門,統籌考慮從、抓緊研究制定整合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實施方案,並與正在開展的市縣政府機構改革有機集合起來,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整合組建。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要確保工作不受影響,確保社會穩定。中央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這項工作進行督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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