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後犯罪的主觀惡性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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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犯罪的主觀惡性比較李某某輪姦案正義網—檢察日報呂昊2011-12-19 08:49我要分享 1

司法實踐中,對醉酒後犯罪的主觀惡性,通常以一般狀態下常人的標準判定,即從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部位、損害結果等客觀方面加以認定。然而,司法經驗告訴我們,酒後犯罪比一般狀態下常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有時要小,有時要大。這一司法經驗的刑法理論依據是什麼?筆者認為,對醉酒後犯罪的主觀惡性,不能沿用一般狀態下常人的標準判定。判定醉酒後犯罪主觀惡性的通常做法,沒有正確認識醉酒後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一、醉酒後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按照犯罪人負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行為與責任同在原則」,即:責任能力(辨認和控制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為之時,行為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及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的行為的責任。然而,無論是生活常識,還是醫學標準,都表明醉酒人是喪失(或部分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實際上是無(或限制)責任能力的。但是從一般人的感情上看,醉酒人實施的危害行為,仍然為社會所不能容忍。因此,為了緩和理論與實踐的衝突,刑法學創立了「原因自由行為理論」。醉酒人負刑事責任,並不是基於「行為與責任同在」的一般原理,而是基於「原因自由行為理論」。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認為,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在一時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但是否陷入這種無責任能力狀態,行為人原本可以自由決定;如果是故意或過失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則行為人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一理論源於司法實踐的經驗是,為了防衛社會,對於具有侵害性、危險性的原因自由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因此,醉酒人負刑事責任,是基於醉酒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

二、醉酒後犯罪主觀惡性的判定。由於醉酒行為和結果都是基於完全(或部分)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狀態下實施或造成的。所以,很難基於行為或結果判斷醉酒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判斷醉酒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可以區分完全醉酒和部分醉酒兩種情形。

如果是完全醉酒,則應當基於醉酒的原因行為判斷。具體而言,與一般狀態下常人的主觀惡性相比較,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如果行為人故意利用自己陷入醉酒狀態而去實施犯罪,即「借酒壯膽」,則主觀惡性大於常態。二是雖然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狀態,但並不是利用醉酒去犯罪,醉酒後實施了侵害行為,即「酒後失德」、「酒後亂性」,則主觀惡性小於常態,但故意醉酒比過失醉酒的主觀惡性要大。故意醉酒和過失醉酒區別在於:前者是主動去喝酒而致酒醉,後者是被規勸或過於自信喝酒而致酒醉。三是行為人被強制醉酒,如行為人被強行灌酒或被強制注射酒精,導致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由於原因行為沒有罪過,所以很難被認定犯罪。

如果是部分醉酒,即部分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應當綜合判定主觀惡性。既要判斷原因自由行為的主觀惡性,還要依據醉酒程度,判定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結合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損害結果等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定。(作者單位: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

(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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