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樂縣「12·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31日23時30分許,在平樂縣G323國道800公里+750米處發生一起重型倉柵式貨車與一輛小型轎車相撞,造成5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車輛基本情況
1.肇事車輛號牌:桂C23956,車輛類型:重型倉柵式貨車,品牌型號:乘龍牌LZ5245CSPEL,發動機號:A10L1A03156,車輛識別代號:LGGX4C653AL502060,車輛所有人: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住址:桂林市七星區橫塘路15號。使用性質:貨運,註冊日期:2010年2月23日,發證日期:2010年2月2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2月,車輛總質量:24110kg,核定載質量:11930kg,實載質量:11780kg,核定載人數:2人,實載人數:2人。該車保險情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險單號:11403023900223920446,保險期間:2017年2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3日24時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保額50萬元,保險單號:11403024900213920568,保險期間:2017年2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3日24時止。《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皖中衡司鑒[2018]痕迹鑒字第81號)檢驗證實:該車制動繫於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轉向系、行駛系、燈光系及喇叭系因車輛損壞嚴重,無法檢驗。
桂C23956重型倉柵貨車實際所有人(車主)蒙培強(與何少媛夫妻關係),2015年3月12日與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簽定《車輛掛靠經營協議書》。
2.肇事車輛號牌:桂JW7078,車輛類型: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李玉忠,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657號,核定載客人數:5人,實際載客人數:5人,品牌型號:長安牌SC7164DCC5,車輛識別代號:LS5A3ADE8HA037517,發動機號:HC9AH140462,使用性質:非營運,註冊日期2017年12月28日,發證日期:2017年12月28日,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2月。該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州分公司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11424043900361280903,保險期間:2017年12月28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27日24時止。《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皖中衡司鑒[2018]痕迹鑒字第81號)檢驗證實:該車轉向系、行駛系、制動系、燈光系及喇叭系因車輛損壞嚴重,無法檢驗。
(二)駕駛員基本情況
1.何少媛,女,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1977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址:廣西平樂縣張家鎮湴田村336號,公民身份證號:452330197711071027,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50390048693,初次領證日期:2007年8月23日,有效期限:201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3日。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號:452330199711071027,有效期限:2016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6日。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2.李玉樂,男,桂JW7078號小型轎車駕駛員,1984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19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198405162918,持E型駕駛證,檔案編號:451100493922,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10月31日,有效期限:2017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30日。駕駛證狀態:正常。
(三)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平樂縣源頭鎮境內國道323線800公里+ 750米路段。該路段呈南北走向,往南為鐘山縣,往北為平樂縣,沿鐘山往平樂方向的右側通往源頭鎮源頭街;事故路段為彎道,瀝青路面,道路為雙向兩條行車道,路面劃有中心單實線,沿鐘山往平樂方向左側有機動車道邊線,車道寬440厘米,非機動車道寬305厘米,沿鐘山往平樂方向右側有機動車道邊線,車道寬460厘米,非機動車道寬250厘米,事故地點處的機動車道邊線不清。現場彎道半徑為312.68米,彎道路面外側比內側超高40厘米。事故地點往鐘山方向和往平樂方向兩個方向都有叉路口標誌。沿鐘山往平樂方向的左側為平樂縣人民法院源頭法庭,在源頭法庭前面有「源頭街」地名標誌牌。
(四)駕駛員血液酒精濃度檢驗情況
1.何少媛,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檢驗報告》([2018]毒檢字第01030093號):鑒定何少媛的血液中未檢出乙醇,不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2.李玉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乙醇含量檢驗報告》([2018]毒檢字第0103009號):鑒定李玉樂的血液乙醇濃度88.82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五)駕駛員血液毒品檢驗情況
1.何少媛,桂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檢驗報告》桂市公(刑)鑒(理化)字[2018]002號:血液未檢出甲基苯胺、氯胺酮、海洛因,不屬於吸毒駕駛機動車。
2.李玉樂,桂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檢驗報告》桂市公(刑)鑒(理化)字[2018]002號:血液未檢出甲基苯胺、氯胺酮、海洛因,不屬於吸毒駕駛機動車。
(六)車速檢驗情況
《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皖中衡司鑒[2018]痕迹鑒字第78號)證實: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事故發生時的車速為58—63公里/每小時,桂JW7078號小型轎車事故發生時的車速為104—138公里/每小時。
(七)車輛所屬單位基本情況
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於2009年7月13日成立,法人代表:蘇柯誠,註冊資本:叄萬元整,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桂林市七星區橫塘路15號,營業期限:200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倉儲服務(危險化學品除外)、貨物運輸信息諮詢服務,貨物裝卸服務,汽車租賃(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公司擁有桂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桂交運管許可桂字450300130861號,有效期:2015年8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
二、事故經過及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12月31日晚,李玉樂駕駛一輛桂JW7078小型普通轎車(未懸掛號牌,核載5人,實載5人)搭乘李德藍、李德凱、李玉明、李玉芯4人沿國道323縣線由廣西桂林市平樂縣同安鎮方向往廣西鐘山縣方向行駛,23時30分許當行駛至國道323線800公里+750米處路段(平樂縣源頭鎮源頭法庭門口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由何少媛駕駛的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廣東三水縣大沙鎮裝有一車瓶裝飲料,從大沙鎮往陽朔方向行駛)發生正面碰撞,造成桂JW7078小型普通客車上李玉樂、李德藍、李德凱、李玉明、李玉芯等5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救援情況
2017年12月31日23時50分,平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值班民警接110指揮中心指令,值班民警韋文招、唐劍程帶領協警黃建學、陳佳武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於2018年1月1日0時50分許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值班出警民警立即將現場情況向交警大隊值班領導及大隊主要領導彙報,接報後,交警大隊領導立即組織增援警力趕赴事故現場,同時向縣公安局主要領導及市交警支隊總值班室彙報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有關情況。平樂縣副縣長、公安局長王淮接報後立即指示全局立即啟動「重特大事件應急預案」,同時會同縣公安局政委戚松石及公安局值班局領導及相關警種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事故發生後,平樂縣人民政府縣長石小松,分管安全副縣長楊林葵,副縣長、公安局長王淮及安監、公安、消防、衛計、民政、公路、交通、源頭鎮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進行處置。
桂林市副市長樊新鴻帶領市安監、公安等部門領導從桂林趕到現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劉風雷、副支隊長蔣桂華、副支隊長周志強帶領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及相關科室領導到現場進行業務指導。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政委羅瑞賢率領統一執法處副處長張東寧及總隊相關科室領導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
由於該事故彙報及時,領導到位,指揮得當,處置迅速,妥善處置了這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沒有因事故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不良後果。目前,五名死者屍體已妥善安葬,死者家屬情緒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情況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李玉樂,男,漢族, 1984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198405162918,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19號。
李德藍,男,漢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199205152912,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67號。
李德凱,男,漢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199512162918,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66-2號。
李玉明,男,漢族,2000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200008302913,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40-2號。
李玉芯,男,漢族,1999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452427199908292911,住址:廣西鐘山縣同古鎮白竹040-1號。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一是桂JW7078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李玉樂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行駛,超過最高行駛速度;二是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何少媛駕駛車輛與對面來車會車時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一是李玉樂、何少媛安全意識淡薄,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二是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造成此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該起事故是非生產經營性小轎車與生產經營性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上通行發生的事故。經調查認定:平樂縣「12·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的處理建議
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桂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二)對駕駛員的處理建議
1.對桂JW7078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李玉樂的處理建議
李玉樂,桂JW7078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行駛,超過最高行駛速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第(二)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2.對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何少媛的處理建議
何少媛,桂C23956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與對面來車會車時措施不當,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實線駛入對向車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平樂縣「12·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帶來了較大損失,該事故發生在歲末年初期間,造成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教訓十分深刻,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桂林市東雲運輸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所屬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意識,消除交通違法行為,完善安全台帳資料,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平樂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要抓好重點時段和事故多發路段、國道、省道的交通管控,聯合公安禁毒、治安、刑偵、巡警、鄉鎮派出所及交通運管、公路路政等部門,嚴厲打擊超載、超速、超員、無牌無證、毒駕、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要分清責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絕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線上巡、點上控」的嚴打態勢。
(三)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平樂縣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要繼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查漏補缺、鞏固提升,嚴厲查處貨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加強臨水臨崖、連續長坡、急彎、狹窄橋樑、道路交叉口等危險路段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危險道路段增設安全匹配的防護欄、減速帶、醒目警示標誌、警語牌等安全防護設施;要按規定增設限速標誌、彎道標誌、減速帶等,及時完善道路標線,不給道路安全留下後患。要充分利用超載超限檢測站的卡點功能,促進國道省道公路通行秩序的進一步改善。
平樂公路管理局對事故發生地平樂縣國道323線800千米+750米路段進行整改:一是對國道323線與通往源頭鎮道路交叉路口進行改造,達到公路交叉口的設計標準。重點明晰源頭鎮道路能否允許左轉到323國道?以及通過交叉口渠化導設置等,明晰左轉的路徑,避免轉向存在視覺盲區。同時對三角綠化地帶進行改造,保證轉向視覺條件。如果該交叉口不進行改造,建議交管和公路管理部門對該交叉口實施隔離措施,雙向均不適宜左轉通行。二是研究確定該交叉口範圍前後1000米的道路限速值並按規範安裝限速標誌,建議應在40KM/H。並通過增設超速電子警察、主動限速工程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條件。三是重新設計安裝交叉口指路標誌,並增加進入交叉口的前置警告標誌。四是事故路段彎道內測的路邊溝加裝蓋板,能增加道路上行駛車輛的緊急避險寬度,防止車輛翻墜入路邊溝,降低事故損失。
(四)進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平樂縣交通局和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要以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為主題,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組織開展專項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交通安全宣傳的引導和警示功能,利用電視、廣播、網路、微信和商業中心的LED廣告屏、道路沿線的電子顯示屏、可變情報板,開展全天候、全覆蓋、全方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要以典型案例為切入點,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面對面宣傳教育,開展集中宣傳曝光、警示社會,進一步提高重點駕駛人守法的自覺性。
附件:平樂縣「12·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平樂縣「12·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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