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轉IP,授權背後的坑你知道嗎?

細數近兩年的爆款影視劇,不論是去年的《花千骨》,還是當下正在熱播的《青雲志》、《微微一笑很傾城》,幾乎無一例外都是由IP改編的作品。「IP」這個現今互聯網時代的大背景下最具話題意義的產業鏈,騰訊從4年前就開始布局的以IP為軸心「泛娛樂」產業到今年迎來了全面的爆發,從最初的網路文學改編逐漸拓展到影視、動漫、遊戲以及衍生品開發等領域,孵化熱潮一路猛漲不退。然而,在「得IP者得天下」的口號喊得熱火朝天的背後,種種隱患與風險也隨之浮出水面,版權交易就是其中之一:侵權、改編糾紛…接踵而至。

如何以正確「姿勢」避開版權交易的花式「坑」?

「IP授權」是指授權商將自己所擁有或者代理的商標、品牌、形象等IP,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單位使用,從而獲得許可使用費(Royalty)的經營方式。

相比較歐美國家完整的IP授權產業鏈,我國的IP授權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並沒有較為統一和規範的合同,再加上影視作品的產業鏈逐步發展,越來越完備,大量新鮮事物可能並未被規定,IP轉化中的諸多問題都需要警惕。而熱門IP面臨版權糾紛的可能性甚至更大,也比傳統的作家、編劇維權更複雜。

知名IP 都常在版權上鬧「幺蛾子」,那究竟怎樣才是版權交易的正確「姿勢」?

1

.改編遇版權風險

去年國慶檔電影市場的黑馬《夏洛特煩惱》由開心麻花、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聯合出品,改編自開心麻花的同名話劇,上映之後可謂叫好又叫座。不過,在一片叫好聲中,《夏洛特煩惱》卻陷入了版權糾葛的「煩惱」:一方面影評人文白的一篇《炸裂!<夏洛特煩惱>居然全片抄襲了<教父>導演的舊作》文章將其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網友也紛紛指出《夏洛特煩惱》涉嫌抄襲美國電影《佩姬蘇要出嫁》;另一方面,影片中使用的幾首音樂也涉嫌侵犯詞曲作者相關權益,「抄襲門」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

避坑要點:原版權方許可很重要,法律市場待完善

改編創作的電影如何規避版權風險?一定要從原版權方處獲得授權許可。若電影文學劇本改編自其他作品,應取得原作者的授權許可。如果故事涉及真人真事,還應取得真實人物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以免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譽權。另外,版權開發可能涉及到小說、電影、電視劇、話劇、衍生品等,製片方在初次開發拍攝電影,簽訂相關劇本協議時,應注意其他版權開發以及系列電影的開發,從原版權方處一次性取得儘可能多的改編權和拍攝權等授權。

目前,《著作權法》並沒有抄襲的概念,只提到了非法「複製」「改編」「剽竊」,更沒有認定的路徑。雖國家版權局在《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覆》中指出,剽竊和抄襲是同一概念,並將抄襲分為原封不動的低級抄襲和改頭換面的高級抄襲,但遺憾的是也沒有識別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抄襲應從「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方面考察。「接觸」即是指涉嫌抄襲方如果得以證明之前並沒有接觸過被抄襲方作品的「獨特性表達」,即可免除嫌疑,但是只有在抄襲未發表的作品的情形下此種抗辯才有說服力;「實質性相似」才是更重要的標準,在同樣沸騰的「瓊瑤訴於正案」的終審判決中,可以看到法官以「表達性元素的關聯性」和「受眾的欣賞體驗」來具體分析了9個相似情節。《夏》案中也適用。

隨著國產IP迅速升溫,會有更多的《夏》角逐市場。對於影視作品是否涉及抄襲的討論也將愈演愈烈,亟需更清晰的法律和更深刻的實踐。

2

.授權合同混亂

代表作品:南派三叔《盜墓筆記》

早年,南派三叔就曾因《盜墓筆記》的頁游版權,控訴千橡網景公司和新浪等企業推廣的wap遊戲和app遊戲超出了協議的授權範圍,而這種情況其實正是在版權交易協議中對「頁游」概念定義不清造成的;還有漫畫版權,南派三叔的《盜墓筆記》文學作品在簽約盛大文學時沒有為自己保留對作品交易的知情權,導致後來盛大在三叔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小說的漫畫出版權二次授權給了上海童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避坑要點:簽署合同務必關注授權時間及範圍

原創IP的價值越來越大,後續的開發和再授權會產生非常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因此,作者在簽合同時要對作品改編的類型和時限作出非常明確的界定。上述案例中,三叔對於《盜墓筆記》的電影改編權可以說做了一個正確示範: 2012年,南派三叔曾將盜墓筆記的電影改編權、攝製權賣給了上海承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簽署一年之內,如果不能開拍,有權解除合同」。後來有了因為承宗文化拖延一年多沒有開機拍攝,最終三叔收回電影改編攝製權、尋找了新合作方。

3

.版權「買斷」陷阱

代表作品:天下霸唱《鬼吹燈》

受眾群體廣的系列小說通常具備非常高的影視改編價值,天下霸唱的《鬼吹燈》就是這樣的作品。《鬼吹燈》總共寫了兩部八本,但兩部的相關版權卻由起點中文網出售給了不同買家:第一部賣給中影,第二部賣給了萬達。影視改編權更是幾次陷入糾紛。

其實,對於「鬼吹燈」這樣每一部都具有高度開發價值的系列小說來說,單純只購買其中一部是不夠聰明的商業做法,分銷也不利於連續性的商業開發。然而,現在幾大主流網路小說平台在與小說作者簽約時,已經通過合約取得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就是所謂的簽約期)創作的小說作品的版權(至少是獨家代理權),全權的處理小說版權——正因如此,平台對於作品的版權銷售有著絕對控制權,甚至都不告訴作者。如果小說版權的獨家代理方、網路發布平台不想打包全賣,一定要採取簡單粗暴的「分銷」策略,估計作者也是莫可奈何。

避坑要點:保護知識產權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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