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聚眾毆打他人"確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應將"聚眾毆打他人"確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金志鋒 丁金澄

  所謂聚眾毆打他人是指一人或幾人為報復他人或達到一定的個人目的,而拉幫結夥、糾集多人毆打他人的行為。由於隨意毆打他人如有持械、毆打多人或多次、造成輕傷或他人自殺等情節均可依法處罰。所以,本文所述之"聚眾毆打他人"特指無上述情節和後果的行為。這次"嚴打"整治鬥爭中此類案例較多。由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聚眾鬥毆等幾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對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他人的幾種情形中,未將"聚眾毆打他人"行為明確規定為情節惡劣,所以,各地對此類案件的定性不一,有的認為這種行為符合聚眾鬥毆罪的特徵,則定聚眾鬥毆罪;有的認為這種行為屬於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則定尋釁滋事罪;有的認為這種行為雖然是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但因上述《紀要》中沒有明確規定為情節惡劣,則不敢定罪。對這種行為是否構罪處罰,成為"嚴打"整治工作中爭議較大的問題。

  筆者認為,對這種聚眾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一、聚眾毆打他人是流氓惡勢力逞凶顯惡的重要方式。

  "嚴打"整治鬥爭中發現,有一些當事人由於自己被他人毆打或辱罵,或者女朋友被人欺負,或者別人佔了他的運輸線路等種種原因,而生報復之念,遂邀請朋友為其出氣,去毆打對方,造成的結果不一,有的被害人被打成輕傷、重傷,甚至造成死亡,有的發展成聚眾鬥毆,而絕大多數情形是被害人受點皮肉之苦。

  如某市勞釋人員俞某與他人合夥搞江蘇到北京的客運。由於其證照不全,被北京有關部門將車輛查扣。俞便懷疑是同一條線路搞運輸的仇某在其中搞鬼,便在北京打電話給家中的另一合伙人葛某,請他在家中再請幾個人,教訓教訓仇某。後葛某便通過陳某請了勞釋人員何某等多人。次日,即在仇某車上對他們認為是仇某親屬的劉某大打出手,造成劉某受傷,數日不能正常工作。也造成仇某車子停運數日。在群眾中造成較壞影響。

  又如,某縣的張某因陳某與張的女友發生爭執遂糾集多人毆打陳某,陳某被打得抱頭逃跑。

  再如,某縣的顧某因自己被丁某等人打了,遂邀請陸某為其報復,陸某遂糾集多人與俞某一起到丁某家中,對丁某拳打腳踢。

  從各類報刊雜誌報道的社會黑惡勢力的作案手段也可以看出,聚眾毆打他人明顯是社會惡勢力拉幫結夥,逞凶顯惡的重要形式,也是犯罪分子拉攏社會閑散人員、未成年人入伙的重要方式,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應予及時遏制。

  二、單方聚眾毆打他人不能定聚眾鬥毆罪

  上述《紀要》中對聚眾鬥毆的理解上,提到"對鬥毆均有聚眾鬥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鬥毆。但對沒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一方,不應認定聚眾鬥毆。"有人則認為,聚眾毆打他人即屬於一方沒有聚眾鬥毆故意的情形。

  筆者認為這是片面地理解了《紀要》表述語言的含義。該紀要強調的是特定的"聚眾鬥毆"故意。而不是一般的其他故意。

  聚眾鬥毆罪的重要特徵有兩個:一是聚眾,即拉幫結夥,糾集多人;二是鬥毆,即雙方撕打。而聚眾毆打他人行為不具有第二個特徵,因為被打一方往往是被動挨打、或抱頭逃走、或跪地求饒、或應付防衛,都不具備雙方撕打的特徵,所以不能定性為聚眾鬥毆。只有在對方以牙還牙地對打或也聚眾對打時才轉化為聚眾鬥毆。(註:如果原聚眾方本來就有準備鬥毆故意,自然是聚眾鬥毆)。

  三、聚眾毆打他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以處罰。

  此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這種聚眾毆打他人的行為已造成社會危害性,故應予以處罰。

  聚眾毆打他人與一般個別人毆打他人的危害性比較:

  1、顯示的信息不同。聚眾毆打他人顯示的是:我有一幫人,不要和我作斗;而個別人毆打他人顯示的是:我狠、我厲害,不要和我作斗。

  2、社會影響不同。聚眾毆打他人造成的影響範圍、地點、時間等均比一般個別人打人大得多。實際上,聚眾毆打他人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是很大的,應當適用刑法調整。可作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認定,其罪名是尋釁滋事。

  此外,根據《紀要》規定,聚眾鬥毆未遂尚且以犯罪論處,而聚眾毆打他人的行為要比聚眾鬥毆未遂嚴重得多,所以,也應當予以懲罰。

  對該行為定罪處罰必須注意的是:對該行為的處罰,也應象對聚眾鬥毆罪的處罰標準一樣,也應針對聚眾毆打他人的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

  但對在尋釁滋事中直接致人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則按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四、對《紀要》進一步完善的若干思考

  應該說,上述《紀要》第一、第二部份對當前"嚴打"整治專項鬥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為司法各部門在辦理各類涉黑、 涉惡案件時提供了具體操作上的便利,是對《刑法》第292條和第293條的重要補充。但是作為準司法解釋,它還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進一步完善:一是要充分認識隨意毆打他人,特別是聚眾毆打他人的社會危害性,將聚眾毆打他人吸納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嚴厲打擊這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二是省級司法機關在將此類行為明確定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以尋釁滋事罪處罰的同時報請"兩高一部",將其作為正式的司法解釋予以公布施行,彌補《刑法》的不足,以利於全國範圍內"嚴打"整治鬥爭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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