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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婚前法律指引

「結婚」等於什麼,訂婚+拍婚紗照+結婚登記+酒席+蜜月旅行……結婚真的就如這個等式這麼簡單嗎?只有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婚姻才有可能幸福綿長,婚姻是兩個人精神的結合,某種意義上,結婚是一次契約的締結過程。這份契約意義非比尋常,好的愛情契約,除了需要靠兩個人對愛情的經營,其實往往還離不開兩個字——「法律」。

本文從結婚登記手續、彩禮與婚房、子女生育等方面來告訴您,如何讓婚姻變得更有質感,為您的婚姻保駕護航!

結婚登記手續1登記條件

  1.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非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 2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至於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關於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3登記程序

到民政部門辦理: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

彩禮與婚房1

彩禮可以返還嗎?

首先要清楚彩禮的性質是什麼?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把彩禮看成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是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所以它不同於一般的無償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其次是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雙方見面時的見面禮、訂婚期間送的禮錢、婚前的嫁妝以及貴重首飾、家電、舉辦婚禮所用的花費是否都屬於彩禮,在實踐中,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對此,如下不屬於彩禮:第一,結婚前後的共同花費,如舉辦婚禮酒席、生活花費。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如,在戀愛過程中,不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首飾、禮物、信物等。而對於非金錢的彩禮,比如首飾,家電等,如果確實為一方所提供,可以認定為彩禮,進行分割,或作價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2

嫁妝是誰的?

嫁妝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係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是「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歸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定其性質的情況下,依照民間風俗習慣解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重點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

婚房是我的嗎?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出資,以夫妻雙方名義購買,視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父母出資,以父母名義購買,所有權屬於父母;

3、由雙方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購買,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前父母雙方為購房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等同於子女個人出資,應視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資份額享有相應的權益。

子女生育1生育權

你沒聽說過這個詞吧!在中國,男人是沒有生育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規定:婦女有選擇生育與否的權利。

2是否生子可以約定

最高院的觀點,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人身權的限制不能夠成為合同內容,雙方所作的約定無效。既然合同無效,即便任何一方違約,也不存在違約責任的說法。

3子女姓氏可以約定

《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父母雙方依法可以約定子女的姓氏,且是合法有效的。

4子女撫養方式、費用的約定

其實該部分內容可以體現在婚前協議中,並就撫養方式、撫養費進行明確的約定。

結語

也許,我們會說,既談情,何談法。固然,法律既不負責愛情在婚姻中的延續,也不能保證婚姻生活甜如蜜。可是,它至少是僅有的能規制雙方「契約」行為的武器。提前行使,或許,也能保障了婚姻的另一層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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