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心理諮詢師的核心素養——個案概念化能力

【個案概念化】是心理諮詢與心理治療工作中相當重要的一環,諮詢師將用什麼樣的視野來看個案,影響到他將如何與個案工作,對於諮詢師來講,把諮詢當做一段與個案共度的旅程、把概念化當做指引這段旅程的路標,這個觀點對於諮詢工作的開展是非常有幫助的。個案概念化猶如諮詢進程中的指南針一樣,有利於諮詢師清晰地思考來訪者問題的複雜性。

個案概念化,是一個過程,是一個用理論假設來描述、理解來訪者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諮詢師或治療師會根據來訪者的成長史、人際關係、思維方式、行為方式、感受與體驗等諸多散落在個案生命里的現象與發展動態形成一個說法。

這個說法從現象學上,或者從事實上,或者從外顯的地方比較符合來訪者的經驗或經歷,內在的想法、慾望、衝突與思維也多數比較貼近來訪者,然後用一個理論把這些散落的部分串起來,給發生的現象一個解釋,彌補現象、事件、思考、感受等諸多方面遺失或忽視的部分,使來訪者的經驗經歷形成一個清晰的脈絡。

換個方式說,就是不斷地給個案的諸多部分起名字、建立聯繫,把思考、感受、體驗、事件、人際關係等等起不同的名字,然後用名詞串起來,用這些名詞來描述或敘述來訪者,以便交流、討論、清晰化。

有人把個案的這些事件、行為、想法、感受比做珍珠,這個比喻很形象,它賦予來訪者每個部分生命力,用資源取向來看待這些存在,能夠提升來訪者的價值和存在意義。

借用上面的比喻,個案概念化就提供了一根銀線,是串起來訪者生命珍珠的那根銀線。有了這根銀線,來訪者散落的、不集中的、局部的、隱藏與外顯地各個部分就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通過個案概念化,我們就能夠看到一個相對完整、真實的來訪者。

透過個案概念化,我們在內心裡對來訪者這個人,有了一個較為清晰、流暢的感性認識,藉助於理性填補了我們不理解或沒有認識到的部分,同時給來訪者不同部分鋪路搭橋,形成一個立體的、生動的、四通八達的交通網路,幫助來訪者可以到達生命的各個地方。

對個案概念化的定義,各家學者雖有不同見解,但重疊、類似之處甚多,從不同學者不同層面定義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個案概念化的作用。

西方學者對個案概念化的研究:

Loganbill&Stoltenberg(1982)將個案概念化定義為:諮詢師對當事人的認知、行為、情感及人際關係等方面內在心理動力的資料加以統整、組織與了解。

Cormier&Cormier(1991)對個案概念化亦持相近的看法,指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評估要搜集哪些與當事人有關的資料且知道如何搜集,然後再以有意義的方式組織整理出來,依此產生臨床上的假設與處置計劃。

Meier(1999)認為個案概念化就是諮詢師思考當事人問題形態的方式;諮詢師進行謹慎評估之後,針對個案的背景、困難與特徵做出簡潔明確的陳述,再提出諮詢的處置過程與目標的完整計劃。

Berman(1997)說明了個案概念化的目的在於對「個案是什麼樣子」(whattheclientislike)提供一個具體清晰的解釋,並且對於「個案為什麼會這樣」(whytheclientislikethis)提出理論性的假設,諮詢師便能依此形成處遇計劃,協助個案產生改變(引自林祺堂,1999,頁12)。

Wills&Sanders(1997)說明所謂的個案概念化,是一連串主動而連續發展的過程,諮詢師透過搜集與了解個案的背景資料,對個案的問題、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形成「認知圖」。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使諮詢師對當事人的問題更為了解,並能形成聚焦,引導諮詢進行的方向,增進與當事人的合作和問題的處理效率(引自林祺堂,1999,頁1)。

Prieto&Scheel(2002)更明確的指出,提升實習諮詢師的個案概念化,有著以下七項功能:

(一)了解與個案問題相關的因素。(二)增加對個案問題形成假設的能力。(三)形成有意義與有效能的諮詢計劃與目標。(四)於諮詢過程中解決個案問題,以達成目標。(五)長期追蹤個案的進步情況。(六)調整諮詢策略,使其適合於個案的需求。(七)評鑒諮詢策略。

我國台灣學者對個案概念化提出的說明與主張:

張幸良(1994)詮釋「諮詢師對當事人的概念形成」為諮詢師了解在諮詢中應該收集哪些與當事人有關的資料,並能有系統地整理出這些資料,以有意義的方式呈現出來。

劉淑慧與王沂釗(1995)將概念形成定義為諮詢師能夠對當事人及其問題形成某種想法,並據以擬定諮詢目標、策略與技術;從最初形成想法,到擬定目標、策略與技術的過程中,需要的認知能力包括:

(一)有系統、有目的地搜集當事人的資料;

(二)形成假設並加以驗證或修正;

(三)描述諮詢師與當事人的互動;

(四)計劃、監督與評鑒諮詢策略。

劉淑慧(1999)補充,理論基礎正是透過概念化技能而被運用在諮詢過程中,也就是說諮詢師的相關理論基礎是概念化的基礎,不同的諮詢理論取向如同獨樹一格的概念化系統,諮詢師依據其所選擇的理論觀點,決定搜集資料的重點、判斷當事人的問題並決定諮詢介入的策略與時機。

楊淑珠(1996)將個案概念化定義為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判斷應搜集哪些跟當事人問題有關的資料,使諮詢師對當事人的認知、行為、情感及人際等方面有一統整性的了解,以形成對當事人問題的假設與發展諮詢策略時的參考。

梁翠梅(1996)則說明概念化就是諮詢師搜集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並系統地加以統合,呈現出當事人的問題、形成問題的原因,此外,評估當事人的適應狀況、思考諮詢處置的可能重點與策略、諮詢可能的結果等多向度的表現,都是在所謂概念化的範圍之內。

黃啟翔(1998)定義概念化則是指在諮詢過程中,諮詢師根據當事人的表現,判斷應搜集哪些跟當事人問題有關的資料,使諮詢師對當事人的認知、行為、情感及人際等方面有一統整性的了解,並且綜合所有資料以評估當事人目前的功能水平,進而訂定合理的諮詢目標及朝向目標發展的處理計劃。

林祺堂(1999)認為所謂的個案概念化,是一主動而連續發展工作假設的歷程,指諮詢師在諮詢過程中,對來談個案所形成的內在認知分析的內容,由諮詢師對個案的了解與本身理論取向和經驗的應用交相組合而成。而這種將諮詢晤談中所得資料加以統整、組織,以對當事人問題與功能有深入的了解,進而對具體的諮詢行動有所導引的工作,即是個案概念化在諮詢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劉一竹(1999)認為概念化技巧包括有能力了解個案表達了什麼、能夠辨識個案所呈現訊息的主題、確認適當及不適當的諮詢目標等。相較於外顯的過程技巧,例如開始與結束諮詢的能力、諮詢技術的運用、非口語的溝通、實行介入策略等,概念化技能較屬於諮詢師內隱的行為。

賀孝銘(1999)則說明個案概念化的定義是諮詢師搜集當事人相關的資料,系統地加以統合當事人的問題、問題的演變、求助原因、問題的相關因素、目前的功能評估等,諮詢師進而形成對當事人問題的判斷,提出適合當事人所需的諮詢計畫與策略,以及對諮詢計畫實施的效果進行預估。

林素玉(2000)研究大四實習諮詢師個別諮詢能力的發展時,提出個案概念化意指諮詢師收集並檢核與當事人有關的資料、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力並形成假設、確立晤談方向與目標,然後對當事人、諮詢的互動關係、諮詢進行過程等訊息進行回顧、統整與評估的能力。例如諮詢師統整當事人的訊息、評估來談狀態,並據以形成假設,或進一步設定工作的目標。

總結上述多位學者對於個案概念化的定義,雖然內容略有差異,但歸納起來,可將個案概念化定義為:諮詢師搜集當事人的資料,系統化地加以統合,以了解與當事人問題有關的因素與發展,作為形成當事人問題的假設與諮詢計劃的參考,進而決定諮詢目標與策略,並作為評估諮詢效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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