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德水盜竊案刑事判決書_青草
06-06
惠陽「許霆案」判決書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惠陽法刑二初字第83號公訴機關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於德水,男,漢族,初中文化。因本案於2013年12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辯護人黃旭輝,廣東力臣律師事務所律師。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惠陽檢公訴刑訴〔2014〕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於德水犯詐騙罪,於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應惠陽區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本院依法分別於同年6月6日、7月23日對本案延期審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陽區人民檢察院先後向本院移交補充偵查的證據,並於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陽檢公訴刑變訴〔2014〕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對認定事實作出變更,並將指控於德水的罪名變更為盜竊罪。本院依法於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春楊、代理檢察員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於德水及其辯護人黃旭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於德水用其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為6210xxxx5100271xxxx)到惠陽區新圩鎮塘嚇創億商場旁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ATM櫃員機存款時,於德水先後幾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現金退回的情況,經多次在櫃員機查詢,發現賬戶餘額相應增加。發現這一情況後,於德水嘗試從該網點旁邊的農業銀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獲得成功,遂產生了惡意存款並竊取銀行資金的念頭。於是返回郵政儲蓄櫃員機,連續10次存款3300元,馬上到附近銀行櫃員機跨取1.5萬元,並轉賬5000元,再次返回,連續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時58分59秒,於德水共惡意存款17次,惡意存入人民幣97700元,後被告人於德水到深圳市龍崗區其他網點陸續跨取和轉賬,到2013年10月31日6時28分10秒,於德水共竊取人民幣900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惠州市惠陽支行工作人員發現後,於2013年11月3日聯繫於德水無果後報警。2013年12月12日於德水被公安機關抓獲。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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