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平等下的不公

婚姻法新解釋:平等下的不公

從13日開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核心內容直指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其中關於「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戲」的規定,更是引起廣泛的熱議和爭論。這個司法解釋貌似平衡了財產權、男女平權等方面的因素,實際上卻實現不了最終的公平。

張鑫在法理上,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確實公平 Think again 具體條款上男女通用,利益與責任對等

通篇看來,新婚姻法解釋三隻提「夫妻一方」,強調權利平等,利益均分,至少從字面上來看,此解釋完全不是專門為男人制定的「福音書」,而是男女通用。根據司法解釋三,除非夫妻雙方在婚前有協議並經過公證,否則,婚前夫妻一方財產所有財產與另一方無關,離婚後不進行財產分割,婚後才產生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擁有。以住房為例,如果是在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則在離婚後另一方無權分割,對於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應當由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資產升值利益。對於,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則認定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也無權分割。除了財產方面,在「第三者」以及子女親緣認證等問題上也都是男女通用。

對女方不平等的一些條款經行了修正

根據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這實際上是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但同時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男方有生育願望,但女方不同意而產生重大分歧時,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往的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這一點。此條並非是否定了男方的生育權,只不過女方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於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目前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徵得男方同意,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體、不能擁有拒絕生育的權利,很可能淪為生育的工具。在生育問題上,對女方更加公平。

婚內財產分割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弱者的初衷

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此條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從13日開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其核心內容直指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

這個司法解釋貌似平衡了財產權、男女平權等方面的因素,實際上卻實現不了最終的公平。

法理公平並不代表實踐公平 Think again 實際上對婦女保護在削弱

在目前的中國社會和中國家庭中,並沒有真正實現男女平等。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有很多隱性付出,如在「相夫教子」上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很難用實際的金錢財產來衡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過度保護這些看得見的財產,那麼一些為了生子和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家庭主婦」,由於沒有經濟來源,很可能會得不到任何保障。不給女人事實上平等的尊嚴,卻要她承擔法律上平等的義務,這實際上是在婦女的利益的一種削弱。

難以取證讓結果未必「公平」

有的地方,從法理上說是公平的,但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不公平。這個「不公平」在於一方對於另一方過錯的取證。在實踐中,取證非常困難,尤其是對有嚴重過錯方的取證非常困難。比如,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共同承擔按揭還款的,可以有補償。」這條被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是保障弱者的一大亮點,但是在實際操作做成中,這種公平卻很難實現。首先,共同還按揭貸款,那麼憑證呢?有幾個人會將每次還款的憑證保存幾年甚至一二十年?而且即便你能拿出證據,由於補償細則的不明確,實際的補償結果也未必樂觀。

婚姻法新解釋未重視農村現實

從目前司法解釋的內容上,我們很難看到有對農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顧及,也未體現出司法對農村婦女權益的關注與保護。現實中,農村當中「女隨男」的婚姻格局長期未變,嫁出去的女兒往往事實上喪失了娘家的財產繼承權;女方的陪嫁大多又是消費品,會在婚姻中很快折舊完畢,甚至消耗殆盡。此時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幾乎剩不下什麼真正的財產。 在這種背景下,司法解釋按照物權登記效力來確定不動產歸屬,卻未詳加區分,就讓很多農村已婚婦女喪失了對丈夫家房產的權利享有,將離婚農村婦女推至更加孤立無援的權利困境。

從目前司法解釋的內容上,我們很難看到有對農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顧及,也未體現出司法對農村婦女權益的關注與保護。

為了生子和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家庭主婦」,由於沒有經濟來源,很可能會得不到任何保障。

國外如何保護婚姻中的弱者 Think again 美國:離婚要支付巨額贍養費

在美國,對弱勢一方來說,更實際的不是賠償,而是「離婚後夫妻贍養制度」。美國有個規定,離婚後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贍養費,這筆費用得讓對方維持不低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贍養費到底得給多長時間?根據結婚年限來認定。如果超過十年,你就得終身支付贍養費。此外,美國有20個州將過錯作為確定贍養費數額的因素之一,當一方被證明有過錯時,他就不可能獲得配偶扶養。

德國:根據「苛刻條款」必要時不允許離婚

德國還存在對「主婦婚姻」的保護。一些已婚婦女做了全職太太,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離婚所帶來的後果會使她們生活貧困化。也因為「有利於子女幸福」的原則,德國離婚法規一大特色為:仍有禁止離婚的條款——如果離婚會給配偶一方帶來極大困難,或者為了夫妻雙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婚姻破裂也不允許離婚。苛刻條款實質上是一個保障個體——即該婚姻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和配偶另一方的條款。

在美國,對弱勢一方來說,更實際的不是賠償,而是「離婚後夫妻贍養制度」。

造神運動,避免不了的循環?

結語 法律應該是在婚姻破裂的狀態下,保護弱者一方的權益。不能讓弱者最終在付出青春後,感情與財產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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