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判定?
最近網路上最火的一個話題大概就是離婚了吧。相較於明星的婚姻破裂,普通人更多在意的還是離婚後關於財產的分割了吧!
第一種情況: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1、假設男方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那麼房子就屬於男方,即使離婚了根據《婚姻法》,男方的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的共有財產。同理,女方全款購買亦是如此。
2、假設男方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因為需要婚後共同財產還貸,貸款屬於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因此房子也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離婚後,關於婚後的貸款部分的分割就需要雙方共同協商,不僅要考慮到已還的本息和未還的債務,還需要考慮到房屋的增貶值。
3、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後男方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這時房子屬於父母贈與男方。
即使離婚了,根據《婚姻法》來看,也是屬於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既然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就視為只對男方一方的贈與,不屬於共同財產。女方父母全款購買也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況: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
1、男方婚後全款買了一套房子,根據《婚姻法》規定,只要女方可以證明買房時自己出了錢,那房子就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否則房子歸男方所有。
2、夫妻雙方婚後貸款買了一套房,房子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貸款屬於雙方的共同財務。因此離婚後財產的分割也就按照共同財產和債務來分割。
3、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既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假設離婚了,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憑證,父母的出資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父母也無權索要回出資的錢款。
看到這裡許多網友估計對共同財產的界定有些不太清楚,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
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複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這裡還需要注意,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財產的協定,約定了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家庭共同財產,分別歸誰所有。
那麼《婚姻法》尊重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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