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校園暴力,僅靠教育遠遠不夠

減少校園暴力,僅靠教育遠遠不夠

2016-06-14 輿情分析師龐胡瑞212評

眾人圍毆扇耳光、繩索捆綁拳打腳踢、煙頭燙傷逼吃穢物……這些「惡霸」行為頻頻在校園發生,使校園欺凌問題日益成為教育界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為向校園暴力「亮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此前向各地印發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通知涵蓋專題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公布學生救助和欺凌治理電話號碼等多項要求。並強調在專項治理期間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予以通報、追責問責並督促整改。

關於校園暴力,人們習慣於從校園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角度來討論,這樣的傾向包含了一個隱喻:即人們習慣於將校園暴力歸之於教育問題,是教育失范造成的,糾正校園暴力,要從教育入手。這當然是很正確、也很重要的,也應當成為校園暴力治理的主渠道。但仔細想來,單純地將校園暴力歸結於教育,特別是在糾正方面,完全寄希望於教育,又是遠遠不夠的。

事實上,只要認真的地觀察和思考一下,就會發現校園暴力很多並不是一般的行為偏差,其中相當一部分已經涉及違法犯罪。既然涉及到違法犯罪,那麼矯正手段除了教育,是不是還應該有懲戒呢?以這樣的視角觀察一下現實,不難發現校園暴力長期存在,禁而不絕的原因有很多,但法律的軟弱無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前有中國留學生在美國,由於向同學施暴,最終被法院判處長期監禁。這樣嚴厲的懲戒,足以產生充分的威懾效應。但國內類似的案件,案發時的轟動效應較之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最後的結局往往不知所終,語焉不詳,施暴者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是肯定的。如果施暴者年齡不足14歲,他幾乎可以對他所犯下的暴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立法的疏漏和執法的軟弱,很大程度上助長了校園暴力。

因此,法律應該在這方面硬起來,依法給予施暴者嚴厲的打擊,不惜追究其刑事責任。不能再打著保護未成年人的旗號,對於這些行為姑息放縱,然後令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害。對於尚未年滿14周歲的施暴者,儘管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仍然必須要讓他們以其他的形式承擔責任,比如受到校規校紀的處罰,比如說追究監護人監管不當的責任。另外在國外,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因為其未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而一放了之,而是有專門的矯正機構,其中相當一部分其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重的,會被送到這些矯正機構,對人身自由予以限制,予以矯正。對此,我們能不能也學習一下呢?否則,我們跟國際接軌,總是接半吊子。學習國外出於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之後怎麼辦,就沒有了下文。結果就使得這些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懲罰,肆無忌憚,繼續為害別的未成年人乃至整個社會。

另外,除了家庭、學校和政府,社會也能夠減少校園暴力負起責任。當前,對於青少年的教育,主要責任在於家庭和學校兩端,社會並沒有有效的途徑介入。事實上,從海外的經驗來看,專業的社工組織在這方面完全大有可為。從新聞報道得知,海外的有些校園暴力案件,是受害者向進駐校園的社工傾訴而被曝光。事實上,很多校園暴力案件發生而不為人所知,源於信息的不通暢,受害者不知道向誰去求助。如果有社工介入,受害者無疑多了一個傾訴和求助的渠道,從而有助於案件的披露和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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