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核心內容:嫁妝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歸女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當依約定處理。下面,離婚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3年前,23歲的黃陂人王某某嫁給丈夫張某時,帶來的陪嫁有名牌手提電腦、電視、音響等高級家電,總價值約8萬元。婚後,小兩口隨公婆一起住在漢口復興村。
由於婆婆性格較挑剔,總看不慣媳婦做事馬馬虎虎。王某某亦反感婆婆的嘮叨,為此,婆媳間經常發生冷戰,夾在中間的丈夫備感為難,夫妻感情受到影響。 兩個月前,因為受不了婆婆指責自己碗沒有洗乾淨,王某某當著婆婆的面,怒砸碗筷。丈夫覺得妻子太過分,當場給了她一記耳光,王某某哭著回了娘家。
滿以為丈夫會來哄自己回去,不想兩個月過去了,王某某沒有等來丈夫的道歉,卻等來丈夫要求離婚的電話。丈夫提出,家裡的房子是父母在他婚前買的,應該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妻子無權分割。王某某不甘示弱,提出手提電腦、電視等嫁妝是她領結婚證之前買的。雖然時隔3年,這些東西折價了,但她估算一下,價值也應在5萬元以上。
「妻子的嫁妝雖然是在領結婚證之前買的,但此前我們已經舉辦婚禮了!」昨日,丈夫張某接到記者的電話後,道出實情,原來,他和王某某是先辦婚禮,後補辦的結婚證。按照黃陂的習俗,辦婚禮當天上午,妻子的娘家人開著貨車,將家電等嫁妝送進新房。舉辦婚禮一個月後,小兩口才去民政局領證。 張某認為,傳統習俗歷來把舉辦婚禮視作婚姻關係成立了,因此妻子的嫁妝應該視作結婚之後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爭論不休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雙方都同意離婚,應當準許。雙方爭議的價值5萬餘元的嫁妝,屬於在結婚登記前女方用婚前財產購置,且雙方沒有約定婚後共有,因當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並根據上述理由做出了判決。
案件評析: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因此,本案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的結論是,王某某的嫁妝應該是其婚前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丈夫張某無權分割王某某的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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