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過錯方,在離婚時財產會少分嗎?

夫妻之間感情的破裂,最終發展到要離婚的地步,一般都可以區分誰是過錯方,誰是無過錯方,誰應當對夫妻離婚承擔首要責任。鑒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總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那麼,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嗎?

首先,說一下什麼是過錯方?

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婚姻法》婚姻的過錯方通常認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因此,丈夫出軌,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方。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解析一下:

【案例】

劉女士與王先生2003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好。2006年生下女兒,2009年8月,劉女士得知王先生與第三者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而且已持續有兩年之久。於是,劉女士找王先生商談,王先生也承認了其與第三者之間的不正當關係事實,也意識到了婚姻所面臨的危機,當時就向劉女士認了錯,並且保證要痛改前非。但此後第三者常常聯繫王先生,王先生最終還是沒能經受得住糾纏與誘惑,慢慢恢復了與第三者的來往,並與其同居。

劉女士感覺到丈夫回歸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於是在2010年5月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王先生離婚,並因王先生有過錯,要求婚生女歸女方撫養;王先生對雙方價值120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按30%的較小比例進行分割;同時要求王先生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

法庭經過調查後,對基本事實進行了確認。同時認為,劉女士與王先生感情破裂,應予離婚;婚生女由女方進行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女兒十八周歲時止,在財產分割方面,婚後共同財產中:房屋一套(含傢具、家用電器等)歸劉女士所有,劉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價款50萬,而劉女士提出的損害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解析:1. 關於是否存在婚姻過錯的認定。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為此提交了相關錄音證據,在該錄音中明確承認自己在外與其它異性發生男女關係並同居,經質證王先生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於王先生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且自2009年8月後未對雙方之女履行撫養義務,故應認定王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是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婚姻法中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並未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適當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則是保護弱者、保護婦女。本案中,將婚後財產房屋一套判給女方所有並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判決王先生給付劉女士賠償金。

3. 在撫養費數額的確定上,由於王先生目前每月工資收入10000元,收入水平較高,有能力給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故最終判決王先生每月給付3000元撫養費。雖然撫養費數額較一般標準高,但該數額並未超出王某的負擔能力和法定撫養費標準。

在法院具體審理中,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損害賠償視具體情況,一般也不會太高。另外,如果認為對方存在上述46條中規定的過錯,需要有證據能夠證明,否則請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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