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少年200元獲取存摺後取款3000元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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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羅某(22歲)與小張(12歲)系鄰居,2009年3月10日,羅某在某校門口見小張與其一朋友肖某發生爭執。羅某即上前詢問,得知是二人自行車相撞,肖某要小張賠償,羅某即將肖某勸走。事後,為敲小張一點錢,謊稱肖某要200元,否則肖某即要毆打小張。小張害怕,但又無錢,羅某則要小張想辦法,小張便提出可將父母存摺偷來,由羅某取200元,羅某同意。後小張在羅某的催逼下偷來父親活期存摺一本交給羅某。羅某將存摺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不還。事後,小張父母獲悉後,羅某拒不返還存款。

[分歧]

敲詐少年200元,獲取存摺取款3000元構成何罪?

第一種意見:羅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羅某構成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羅某構成盜竊罪。

第四種意見:羅某構成詐騙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羅某虛構了肖某要小張賠償200元,否則肖某要打小張的事實,又以該虛構事實為基礎勒索錢財,這一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競合犯。但羅某敲詐和詐騙的目的均為200元,其唆使小張偷取父母的存摺的行為未被評價。且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均是數額犯,200元不夠犯罪起點,故羅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占罪的對象,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形式: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2、遺忘物;3、埋藏物。本案中存款不屬於侵占罪的對象,故羅某不構成侵占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羅某顯然對小張父親存摺中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沒有實行秘密竊取的行為,但其脅迫、唆使小張實行竊取其父存摺並交給他,依「假手他人以實行之者,依正犯處罰之。」的間接正犯理論,羅某應構成盜竊罪。至於羅某敲詐或者或詐騙小張200元的行為,屬於目的行為,按照牽連犯罪理論,被羅某盜竊行為實行行為所吸收,故羅某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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