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收藏:刑事審判參考目錄及關鍵詞摘要(四)

《刑事審判參考》這樣大部頭的指導案例參考價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檢索的時候,卻往往無從下手。筆者在具體使用前人整理的目錄時,發現因為《刑事審判參考》內指導案例的"主要問題""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遠遠多於目錄內所含的內容,在檢索時很容易出現遺漏的情況,影響擬定辯護策略、撰寫辯護詞。為此,筆者整理一套便於查找的資料的想法,前段時間分享了《刑事審判參考目錄及關鍵詞摘要(一)》、《刑事審判參考目錄及關鍵詞摘要(二)》、《刑事審判參考目錄及關鍵詞摘要(三)》,現與諸位分享第四部分。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運用word內的"查找"功能定位相關案例號後,在網路上自行檢索相關案例以細緻研究。

文/陳康夫 上海金顯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聯繫無訟閱讀小秘書(wusongyueduxms)

第151號 犯罪單位的自首如何認定

摘要:

1、犯罪單位的自首要件;

2、犯罪單位自首及參與單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的區分;

3、由於單位犯罪只設置了單一的罰金刑,因此單位犯罪自首不存在法定刑以下如何減輕處罰的問題,一般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判處較輕的罰金刑。

第152號 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如何處罰

摘要: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中,"可以"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153號 故意殺人後又取走被害人財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複》;

2、故意殺人後取走被害人的財物和以故意殺人作為搶劫罪手段的區分;

3、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而無自動投案的行為的不構成自首,自動投案必須是要有已經實際實施了投案行為或經查實確實已經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的事實;

4、對於被告人親屬積極規勸被告人投案自首並主動保安,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應當通過審判給予充分的肯定。

第154號 檢察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口頭抗訴、在法定期限後提出書面抗訴的是否有效

第155號 如何準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綁架罪的界限

摘要:

1、敲詐勒索罪和以脅迫為手段的搶劫罪的區別;

2、敲詐勒索罪和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

第156號 基於索債目的幫助他人實施綁架行為的應如何定罪

摘要:

1、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

2、成立共同犯罪的要件;

3、判斷勒索型綁架罪的既遂與否的標準是被害人是否被綁架、喪失行動自由而處於犯罪分子的實際支配下,是否實現了勒索行為不影響勒索型綁架罪的成立,僅作為量刑情節考量。

4、承繼的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罪責認定及量刑確定。

5、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第157號 給付定金方違約後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對方當事人子女的行為如何定罪

摘要:

1、勒索型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偷盜嬰兒的)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區分;

2、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但行為人在扣押了被害人後索取了遠遠超出債權債務額的財物時,此時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已經超出了索取債務,同時又具備了勒索財物的目的,因此屬於想像競合以綁架罪定罪量刑;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數額多少存在爭議的,應當徹底查清後才能正確區分兩罪;

3、犯罪對象是否特定不是勒索型綁架罪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

4、對於索債的"債務"是否能夠的到法律的支持不是行為人能準確預見的,只要行為人在行為時確實認為該債務是"客觀、理所應當存在"的,且一直相信這一點,並無憑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內容,且與客觀事實相印證,那麼就可以認為行為人的索債目的成立。

第158號 暴力迫使證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按手印並致人輕傷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

2、"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證人最終是否作出陳述、所作陳述是否符合客觀事實,都不影響暴力取證罪的成立;

3、"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中處罰"中的"致人傷殘"一般不包括輕傷;

4、暴力取證致傷和故意傷害致傷的區分。

第159號 設置機關將他人禁閉起來以得逞劫財目的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的區分;

2、判定行為人所實施的劫財手段是否屬於搶劫罪要求的"其他方法",關鍵看該手段是否使得被害人喪失了控制自己財物的能力、喪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財物的意志和自由

第160號 如何正確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

第161號 騙購電信卡販賣給他人使用造成電信資費巨大損失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的"以虛假、冒用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的人和"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的人並不必須是同一人,行為人騙取財物後,無論是自己使用、消費還是轉送他人使用、消費,均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2、在騙購sim卡或者騙取他人為詐騙人辦妥入網手續不等於"財物"的交付,在詐騙人未使用的情況下不能構成詐騙罪的既遂、甚至可能都無法證明是為了詐騙的目的而採取的行為,因此"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也是本罪成立的要件。

3、非法經營罪的成立範圍,除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範圍外,應當限於與國家行政許可經營制度相關的工商營業行為。

4、司法解釋沒有獨立的時間效力,其時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一致;其所規定的施行時間,是在於明確該司法解釋適用於其施行後發生或者雖在施行前發生但施行後尚未審理和正在審理的案件,對於施行前發生的判決已經生效的案件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

第162號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同時又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處罰

摘要:

1、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分;

2、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同時又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屬於法條競合;

3、法條競合分為包容競合和交叉競合,對於包容競合一般應當適用特別法條,出現交叉競合時一般原則是重法條優於輕法條;

4、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行騙,既騙財又騙色及其他非法利益,由於是基於一個概括故意支配下的連續行為,屬於判決前的同種數罪,仍然可以以一罪論處。

第163號 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走私毒品的目的不影響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2、《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工作會談紀要》。

第164號 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誘

摘要:

1、《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工作會談紀要》;

2、對特勤介入的案件是否認定存在特勤引誘、存在何種類型的特勤引誘必須嚴格以上述《紀要》規定為依據,對特勤介入的案件在量刑時,也要看案件中的毒品,在行為人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是否脫離公安機關的控制併流向社會;

3、數量引誘、犯意引誘、控制下交付的界定。

第165號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定罪量刑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必須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具體標準見上解釋;

3、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如何比較何罪"處刑較輕":比最高-比最低;只有一個幅度的,直接比最高、最低,多個法定刑幅度的,比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法定刑幅度的最高、最低;

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銷售金額"的認定問題。

第166號 銷售以"瘦肉精"飼養的肉豬致多人中毒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第167號 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如何處理

摘要:

1、從事傳銷活動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非法傳銷活動中攜款潛逃的,應當以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3、非法集資行為與傳銷行為的認定區分。

第168號 犯罪故意的內容不一致的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摘要:

1、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共同犯罪故意及共同犯罪行為;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中,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故意內容完全一致,也不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分別獨自具備某犯罪的主觀要件的全部內容(如特定目的),只以共同犯罪人的犯意相互連接,共同形成某一具體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為已足;

3、變造銀行存單並使用的,構成牽連犯,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169號 刑法修訂後審理的實施於刑法修訂前的單位貸款詐騙案件如何處理

摘要:

1、《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情形;

2、騙取銀行巨額貸款用於高風險期貨炒作和以新貸還舊貸,符合上述紀要的第一種"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應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3、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因此不能對單位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170號 偽造洗澡票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偽造有價票證罪中的"其他有價票證"的認定;

第171號 為逃避債務故意殺人後又拿走被害人的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故意殺人和以殺人為手段的搶劫行為的區分;

2、當場不能取得、不能轉移的財物(如非法佔有承包經營權)一般不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3、故意殺人後臨時起意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應當以盜竊罪數罪併罰。

第172號 自訴案件中的自首情節如何認定

摘要:

1、如實供述自己行為的被告人,刑事訴訟法允許其在法庭上自辯其行為系正當防衛、無罪,而不影響其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認定;

2、自首條件中的"自動投案"本質上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後自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下。

第173號 如何區分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

第174號 追訴時效也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175號 超過1979年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但根據新刑法又應當追訴的應如何處理

第176號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摘要:

1、《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要件;

3、行為人在逃逸中或者是在逃逸狀態持續過程中,能及時放棄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動投案,如實公式,聽候處理,不論其主觀是何種原因,該"事後中止逃逸"的行為不能推翻其先前逃逸行為的認定(類似於事後退贓),僅認定其該行為屬於自首,必須分開認定。

第177號 多份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的如何審查採信

摘要:刑法理論上對精神病人一般分為三類,一是心神喪失(完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二是精神耗弱(辨識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但尚未完全喪失),三是間歇性精神病人。

第178號 行為人即實施了強姦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摘要:

1、行為人既實施了姦淫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的行為的,應定強姦罪一罪;

2、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理解;

3、檢舉他人較輕的罪行,審查中司法機關又發現被檢舉人另有重大罪行的,被告人的檢舉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但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4、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5、同案犯的相互包庇行為不構成包庇罪,但可作為酌定從重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量。

第179號 將被捉姦的婦女赤裸捆綁示眾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摘要:

1、將被捉姦的婦女赤裸捆綁示眾的行為,同時觸犯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屬於牽連犯,鑒於此情形下法定刑相同,故以目的行為定侮辱罪;

2、侮辱罪與侮辱婦女罪的區分。

第180號 為索取債務劫持他人並致人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中的"使用暴力",應當理解為,傷殘、死亡的結果與暴力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應當對其暴力行為可致人傷殘、死亡出於希望、放任的心理態度,否則還應當按照"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定罪處罰。;

3、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過失地引起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

第181號 為逼人還貸款非法關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摘要:

1、非法拘禁罪中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與綁架罪中的"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區分;

2、因執行領導或機關集體錯誤決定的"公務"不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因此不能作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

第182號 特殊情況下減輕處罰的適用

第183號 在綁架中對被綁架人實施傷害致人重傷的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綁架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中,致被綁架人死亡是指因綁架導致各種原因的死亡,而殺害被綁架人是指故意殺害被綁架人(必須有死亡結果);

2、綁架中的故意傷害(未致死)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可以區分情況有條件的實施數罪併罰。

第184號 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

摘要: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從重情節外,一般可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185號 為獲取回扣費以虛假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撥打國際聲訊台造成電訊資費損失的行為應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關於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故意毀壞財物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3、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一般應當為書面的、典型的經濟合同,且該合同為犯罪分子直接用於騙取財物的手段;

4、認定詐騙數額,如果屬於詐騙未遂,一般應當以行為人意圖詐騙的數額認定;詐騙既遂時,一般應以所得數額作為詐騙數額;如果被害人損失數額或者交付數額高於詐騙犯罪行為人所得,而這一差額可歸因於犯罪行為人的一方行為,則詐騙數額應當以損失數或交付數額認定。

第186號 執行法官能否成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

摘要: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要件;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偽造證據罪的區分。

第187號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之區分

摘要:

1、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及區分;

2、《刑法》第九十三條中的"國有公司、企業"應當限制為資產全部為國有的公司、企業;

第188號 購買並使用假幣行為應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摘要:

1、購買假幣並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2、購買、持有、使用假幣三種行為可以互為獨立,但是該三種行為在客觀上存在內在聯繫,構成牽連關係;

3、購買假幣後使用的假幣數額應當包括已經使用和準備使用的數額,因為購買和持有、使用是一個連貫的行為,購買並已經使用的假幣如果屬於同一宗假幣,就表明購買是為了使用。

第189號 在共同搶劫中,部分行為人引起的致人重傷、死亡後果,其餘未在現場的行為人應否對此後果承擔責任

摘要:

1、對共同犯罪同案犯"實行過限"的理解;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如實供述"、"翻供"的理解,對案件細節的否認及合理辯解均不得視為翻供。

第190號 攜帶兇器在銀行營業大廳搶奪儲戶現金行為的法律適用

摘要:

1、"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情形中的"攜帶兇器搶奪"如何理解:①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②行為人攜帶其他器械搶奪的,則需視情況而定;③攜帶兇器搶奪不以顯示兇器為要件,否則即為典型的搶劫罪;

2、"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中的"客戶資金"應當如何理解;

3、搶劫罪中的既遂、未遂應如何認定。

第191號 盜竊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自首中的"自動投案"應如何理解;

2、盜竊非法財產的,非法財產(包括被侵犯的合法財產及不為國家保護的非法財物如毒品、淫穢物品)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第192號 以非法侵佔物進行抵押貸款、逾期不還貸行為的定性

摘要:

1、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2、以非法侵佔物對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應如何定罪、量刑。

第193號 通過互聯網發布賣淫信息行為的定性

摘要:作為行為犯的介紹賣淫罪的既未遂標準如何認定。

第194號 如何通過客觀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摘要:

1、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2、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第195號 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授回扣款、並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

第196號 新刑法生效前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的法律適用(過時)

第197號 公交車司機離開駕駛崗位與乘客鬥毆引發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摘要:

1、交通肇事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分;

2、乘客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引發交通事故的,應當依照其毆打行為是否足以致使駕駛人員失去對車輛的有效控制分別定罪量刑;

3、我國刑法對故意、過失的界定都是針對法定的危害結果而言的,而不是針對一般的結果而言的。

第198號 為騙取保險金而搶劫、殺人的應如何定罪

摘要:保險詐騙罪的"著手",應當確認為:行為人開始向保險公司虛構保險事故,申請賠付保險金之時,在此之前的行為實質是犯罪預備

第199號 如何認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摘要:

1、犯罪中止的認定;

2、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特別是存在被教唆人多層級時)的認定;

第200號被僱傭人實施的行為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範圍,對僱傭人應如何定罪處罰

摘要:

1、雇兇犯罪作為教唆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其處理應比照教唆犯一般規定確定;

2、教唆未遂的認定。

編排/雷彬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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