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 結婚彩禮糾紛法律處理意見
法律諮詢:我和老婆2012年12月底結婚,到現在整整一年了,婚後一直不和,總是為了雞毛蒜皮小事和我爭吵,現在實在呆不下去了。婚前我爸給我買了一套房,作為婚房,只是基本沒住,當然離婚後還屬於我家的,她家給她買了一輛車,其中有8萬塊是我家的彩禮錢買的,離婚後能要一部分嗎?(我們現在還和我爸媽一塊過,沒分家,她和孩子的戶口也是登記在我爸的戶口本上的).現在孩子2個多月了,撫養權應該是由她撫養,我想問一下,我每個月給多少錢?給月工資的百分之多少?再有如果協議離婚不同意的話,到法院起訴,我起訴和她起訴有什麼不同?是不是誰起訴不利於誰?
律師給予以下解答:
李成輝律師: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了,且用於共同生活消費,返還彩禮是不被支持的;法律規定在20%-30%,最高不超過50%,煙台這邊一般按工資的25%比例給!孩子未滿一周歲,通常你提出離婚時不被支持的,你老婆提出就沒有障礙。不存在誰起訴就有不有利一說!
單民強律師:你好,起訴離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在協議離婚不成時的另一種救濟權利,沒有什麼確定的對哪一方有利的問題,關鍵還是要看實際情況來確定。首先,關於財產方面,房子應當認定為你一方的個人財產。車子如果是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那麼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關於彩禮錢的返還問題,只有雙方沒有實質上在一起生活,並且不返還的話會明顯導致另一方的生活困難,這種情況下法律才會支持返還。你這種情況都有了孩子了,一般不符合要求返還彩禮錢的法定條件。最後關於孩子撫養費問題,一般按照工資收入的20%至30%之間確定具體數額。
本地另一位網友也通過「網上問法」提問此類問題:我們已訂婚,因倆人個人問題,女方提出分手。期間倆人同居,在雙方同意之下,現發現女方有孕。女方想用已過彩禮作為補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問法律師給予以下解答:
李承輝律師:按照婚姻法解釋二是應該返還的,但是個人認為如果給與的嫁妝款已用生活消費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中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另外,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出發,充分保護婦女權益,女方都已經懷孕了,在要回彩禮在情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單民強律師:你好,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登記,也沒有長時間在一起生活,另一方可以因為生活困難要求返還彩禮。關於女方想用彩禮進行補償的行為,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協商處理。
(來源:膠東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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