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客觀無罪證據等待北海警察去排除

有多少客觀無罪證據等待北海警察去排除

---楊金柱對廣西四律師偽證案證據解讀之五

2011年6月20日5時39分,楊金柱發表博文《楊金柱今天向全國律協彙報案情,呼籲北海警方立即釋放被拘律師》,在該文的結尾部分作了以下特別說明:「該案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存在許多致命的缺陷,楊金柱將在以後的證據分析文章中一一例舉。本文的第一、第二兩點事實足以推翻起訴書對四名被告人的指控。楊在新律師完全可以憑藉控方證據作無罪辯護。楊在新律師調查的三名證人的證言也與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完全吻合,根本不構成妨礙作證罪。」

該故意傷害案從情節上完全具備了一部小說、戲劇或者電影的四要素:發生、發展、高潮、結局。

根據北海市人民檢察院2010年8月9日北檢刑訴(2010)40號起訴書的指控,2009年11月14日2時許,第一被告人裴金德與死者黃煥海發生口角而引起該案的發生。裴金德在第一作案現場(北海市前進路和北部灣西路交界處的小賣部門前)參與了對黃煥海的毆打,並指使被告人裴貴、楊炳棋、黃子富等人挾持黃煥海乘計程車到第二作案現場北海市水產碼頭,裴金德隨後乘摩托車趕到,幾個人「對黃煥海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將黃煥海毆打致死」。

對於這樣一個在兩個作案地點、由多人致人死亡的生死命案,如果北海市警察當初破案時能夠排除幾個關鍵的客觀無罪證據,則不會抓捕四名被告人。

楊金柱對以下兩個關鍵的客觀無罪證據作如下解讀,供律師同仁和網友們圍觀,也供公安部和廣西區公安廳刑偵專家參考。

該故意傷害致死案存在許多客觀上的無罪證據,本文只選取兩個最核心的能夠「一劍封喉」的客觀無罪證據,進行解讀。

一、楊業勇在第一作案現場和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通話記錄是排除該案構成有罪的第一個客觀證據

楊金柱在證據解讀之一《一個打電話的細節證實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現場》一文中,引用了公安機關的案卷材料:證明了裴金德在2009年11月21日3時42分至5時46分的第一次訊問中談到了楊業勇給他打電話的事情。楊業勇、裴日亮、楊炳就等三位在場證人都一致證實楊業勇在第一作案現場給裴金德打了電話。

在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的證據才是真正的「證據之王」。楊金柱特別納悶:北海警察面對一個四個人相互印證的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現場的證據,竟然不予排查?

眾所周知,行動電話通話記錄的保存期是六個月,從案發到現在快一年半之久,該通話記錄早已蕩然無存。但北海警察破案時離案發才一個星期,去查實一個電話記錄,對北海警察而言只是「舉腳」之勞。北海警察省卻了這「舉腳」之勞,以致釀成冤案,更進而引發「構陷」四律師偽證罪的驚天大案!

二、第一被告人裴金德和宋啟玲等六個人在幸福街的私人旅館開房睡覺,是排除該案構成有罪的第二個客觀證據。

裴金德在2009年11月21日3時42分至5時46分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談到了他和「三妹」(宋啟玲——楊金柱注)等六個人在幸福街私人旅館開房睡覺的事情,現摘錄如下:

我擔心還被他們打所以就急急的快步往皇都酒店方向走去,我走到皇都酒店對面時「三妹」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裡?我告訴她在皇都酒店對面,「三妹」一個人就過來找我。我和「三妹」二人步行到「明都酒店」準備開房睡覺時「粉八」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裡?並說打我的三個人他們抓住了二個,讓我過去認一下是不是這兩個人打我,那時我只想和「三妹」去開房睡覺,所以就說:「算了,我我又沒有被打到,把他們放了吧。」我沒有理會他們繼續和三妹逛著。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廣場時,OK三打電話給三妹問我們在哪裡?然後,亞妹、OK三、包子和他的那個男友四人去到廣場找到了我和三妹。我們六個人一起步行到幸福街裡面的一個四人旅館開了兩間房就睡覺了。(我和三妹住一個標準間,亞妹、OK三、包子和他的那個男友四人住一個四人房,開房的錢是我給的,二個房都是35元人民幣每間,我的手機沒有電了,我還押了10元借房東一個充電器。我們開房時房東不要我們出示身份證的,我們天明8時許三妹說要回家所以我們就退房了。)

裴金德的上述第一次供述有三個重要的細節需要特別提示:

其一,六個人開了兩間房,裴金德和宋啟玲開了一間標準間,亞妹、OK三、包子和他的那個男友開了一個四人房。

其二,裴金德「押10元錢借房東一個充電器」。

其三,裴金德和宋啟玲是15日上午8時許退房的。

楊金柱特別納悶:面對這樣重要的破案線索,北海警察也省卻了「舉腳」之勞。案卷材料中既看不到警察對房東的調查筆錄,也看不到警察對宋啟玲和亞妹、OK三、包子等四個人的調查筆錄。

難道北海警察「命案必破」只會訊問犯罪嫌疑人,只會作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卻不會去進行實地調查?這樣作「思想工作」的「命案必破」不知道造成多少冤案?!

本文的第一個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現場,本文的第二個客觀證據則足以證明裴金德不在第二作案現場。但現在的結果是:裴金德作為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第一被告人,重則殺頭,輕則判處無期徒刑,裴金德難道不比竇娥還冤?!

楊金柱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楊在新律師和楊忠漢律師在法院審判階段對宋啟玲、楊炳燕、潘鳳和三位證人進行了調查,三位證人也出庭作證,三個人不過還原了當時的事實真相。這一調查取證工作應當是北海警察在破案時就應該調查清楚的。北海警察不肯動用「舉腳」之勞,兩位律師調查還原事實真相之後,卻被北海警察構陷偽證罪被走進高牆,楊在新律師和楊忠漢律師豈不比竇娥還冤?!

中國的偵查機關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已經形成了一種「口供為王」的習慣性思維,導致屁股決定腦袋,一心一意通過作「思想工作」使犯罪嫌疑人「主動」招供認罪,使各種冤案不斷。而中國特色的「政法委」體制,使起訴和審判形同虛設,不斷地為偵查機關的錯誤買單,使國家的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被偵查機關搞出的一個個冤案損害殆盡。這種體制存在一日,則起訴和審判為偵查機關買單的危害則一日不可清除。

當陳有西們為刑訴法的修改、為司法體制的改革不斷歡呼的時候,楊金柱卻在不斷地潑冷水:政改不動,任何形式的司法體制改革都是鬼打牆的胡扯蛋!只要「公安做飯,檢察送飯,法院吃飯」的一條龍流水作業的辦案方式不改變,檢察和法院就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地不斷吞吃公安所做的飯。檢察和法院為公安買單,是公安機關一家獨大所形成的結果。

楊金柱認為:中國當前可以不搞「司法獨立」,但必須保持偵查、檢察和審判的獨立性,必須要強調審判權至高無上。警察權過於強大,只能從根本上損害國家司法權威,使國家法律的尊嚴蕩然無存!

閑話少說,言歸正傳。

北海警察看到此文以後,腹部是否會出一點毛毛汗,楊金柱不得而知。北海官方是否要追究辦案警察在破此案時不肯動用「舉腳」之勞的責任,楊金柱也不得而知!

楊金柱預測:北海警察看完我即將發表的證據解讀之六《「口供為王」不能證明第二作案現場的存在》後,北海警察的肚臍眼即神闕穴一定會出汗的。「神闕出汗,深思散亂」,這是上了古書的。北海警察昨天已將關押在看守所的楊忠漢律師放回家,也將異地監視居住的羅思才律師放回家。北海警察今天上午看完我的證據之五和證據之六以後,應該儘快將關押看守所的楊在新律師和異地監視居住的梁武效律師放回家。讓他們在高牆外面度過黨的90華誕。

北海官方6月21日的新聞發布會的消息證明:三位證人和四名被告均已承認是律師讓他們作偽證的,這是更為厲害的重慶龔剛模版的複製,也彰顯了北海警察作「思想工作」威力的舉世無雙。但楊金柱特別提醒北海的公檢法官員和政法委官員:在客觀證據面前。北海警察通過作「思想工作」獲取的口供就像豆腐渣那樣不堪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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