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文:錯過的憲政夢想

錯過的憲政夢想評張君勱先生《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李少文 張君勱先生的一生是悲喜的交集。他是中國最偉大的憲法學家之一,卻也是共產黨的戰犯之一;他一生「徘徊於學術與政治之間」,終成中國的「憲政之父」和新儒學的傑出代表,卻也被他親手創立的民社黨開除出黨。他是一個傳奇。今天我們回頭再看君勱先生時,不禁要讚歎他的學術成就,仰視他的思想和品格。

  翻看張君勱先生的名著《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以下簡稱《民主憲法》),我們不僅看到了先生的博學、博大和寬容,也看到了先生的憲政夢想和愛國精神。先生渴求在中國行憲政,堅信唯有行憲政,國家方有前途,人民方有出路。為此先生各地奔走呼號,穿梭國共兩黨間,希望當權者、反對者、在野者能夠共同努力、共行憲政。

  君勱先生「自青年時代即有志於制憲事業」。他出生名門,懷有憲政的夢想而留日留德,譯國外憲法,制國內憲法,君勱先生與憲法結下了不解的緣分。1945年後,君勱先生屢破朝野僵局,也成為了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起草者。憲法制定後,君勱先生儘力演講,宣傳憲法思想,鼓勵施行憲政,最後他的講演集合成了一本書《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並經由商務印書館在1947年出版[1]。這本書翔實的闡述了君勱先生的憲法思想和憲政理念,闡述了他對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觀點和態度,也體現了君勱先生對於國情、時局和國家前途未來的認知。誠如他在序言中所講的,「我國治從事制憲者,當亦知所抉擇,善為國家立長治久安之基礎乎!」

  一、佈道者的憲法理念

  記得我的恩師、著名憲法學家秦前紅教授講過,「搞憲法的人應當十分注重憲法理念和憲法思維的形成。」張千帆教授給北大08級本科生的結課贈言中提到的「點亮每個人心中的那盞燈,憲政之火即刻燎原」也有異曲同工之妙。可見理念是憲政佈道者最關注的東西。《民主憲法》一書是張君勱先生奔走呼號宣傳憲法思想和憲政理念的集中體現,因此這部書也可以算作君勱先生作為一個憲政先行者、憲法教授者傳授憲法知識的合集,那其中滲透的憲法理念和精神感人至深,甚至至今都還影響著很多憲法學者。

  一國何以要憲法?按照社會契約論者的觀點,人民讓渡權利,結成社會契約,組成國家,人民需要國家來保障他們的權利,但是又要限制國家的權力。在這樣的矛盾下,憲法就是最好的也是最有用的限制模式。憲法的存在,是因為它規定了人人平等,確認了天賦的人權,在保障人權的同時又限制了國家的權力。這四點是「歐洲人權運動」時期(即啟蒙運動)形成的「共同要求」,因此,我們知道了憲法是「一張文書,所以規定政府權力如何分配於各機關,以達到保護人民安全與人民自由的目的」。

  君勱先生屬意英美式的憲法。他將憲法分為了兩類,一類曰「以人民為基本之憲法」,如英美憲法,一類為「聖君賢相之憲法」,如俾斯麥主導制定的1870年德國憲法、伊藤博文主導制定的日本帝國憲法等。在兩次世界大戰中,「聖君賢相之憲法」經不起外戰檢驗,「為狂風暴雨吹打去矣」。而前者,「政府與人民融為一片,遇敵國外患,人民不特無怨言,反愛國之心尤加堅強。其政府關於和戰大計因受人民監督,亦不至於犯絕大錯誤。」因此雖然他留學日德,卻主張在中國行英美式憲法,因為他認為這是求得國家長治久安的道理。

  縱觀君勱先生的憲政主張及著作,我們看到,君勱先生十分重視人權的保障,他將人權保障視為憲政的根本,也是作為了憲法的核心部分。而何為人權?君勱先生以自由權為核心展開論述。在《民主憲法》一書中,君勱先生詳細比較了各國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特徵,但從他論述的側重來看,自由權的保障顯然是君勱先生認為的憲法權利體系中的核心部分,而這一模式又源於美國憲法制度。[2]

  啟蒙思想家的學說成為近代憲法制度的基礎和核心架構,人人平等、天賦人權、社會契約等成為後世不得不遵循的理念、原則和制度。君勱先生認為憲法中對國家約束的內容必然佔據重要的位置。這與人權的保障也相得益彰。作為人權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國家權力的約束應該是憲法當然的內容。而這種約束又體現在國家的目的和作用、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國家權力如何分配和制約等上。例如,國家應該是用以維持人民生存、保障人民安全的,同時人民還需要國家營造一種法律的秩序,以保障他們自由的實現。沒有國家是可怕的,但是有了國家也是可怕的。只有真正確立了人權保障的最高地位、實現了人民的主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人民代議士制度」),方才是正常的合適的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在明確國家與人民關係的同時,「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約」也是重要的內容,諸如三權分立、五權分立都是可以接受的,只不過這些制度都必須用以實現分權制約。

  一國有了憲法不代表有了憲政。君勱先生也深知這一點。他相信,人民才是憲政的第一塊基石。人民的質素是行憲政的前提,人民的監督是憲政行的根本。因此,欲行憲政,必須重視人民。

  二、1947年憲法的再認識:憲政的容忍心

《民主憲法》一書形成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1947年憲法)制定過程前後[3],其主體部分就是針對這部憲法的內容而作的講演合集,因此1947年憲法的內容評述在本書中佔據了重要位置。一直以來,這部憲法引起的爭議都是憲法學界樂此不疲的話題,諸如該憲法制定的程序不合政協原則,憲法沒有體現政協精神,五權體制不倫不類,三民主義的宣示和有形國大制度的保留不合憲政潮流等都使這部憲法充滿爭議。不僅如此,這部憲法產生時特定的政治背景也賦予了該憲法濃烈的政治色彩。後世批評這部憲法「完全是《五五憲草》的翻版」,是「集舊中國反動憲法之大成的一部徹頭徹尾的封建買辦法西斯憲法」[4]。但不可諱言,1947年憲法也體現了當時世界的立憲潮流,融合了英美憲法思想和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又具有獨創性,更為可貴的是,這部憲法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妥協的精神,也是當時的政治形勢的某種程度的反映。

  1946年政協會議上,當國共兩黨在立憲問題上陷入膠著時,張君勱先生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方案,即保有國民黨堅持的「五權憲法」的形式,卻在重大問題如「國民大會」、中央政權劃分等進行實質修正,尤其是改孫中山「權能分治」思想的核心——「國民大會」制度為無形(即由全國人民運用民權為國大),贏得了與會各方人士的歡欣鼓舞[5],形成了所謂的「政協憲草」。而1947年憲法出爐後,最大的變化和爭議卻仍然是「國民大會」制度。1947年憲法中的國大仍然是有形的。作為「權能分治」、「五權憲法」思想的核心內容,有形國大更能為國民黨(尤其是保守派)接受。但相較於《五五憲草》,1947年憲法已經作出了修改,如國大的許可權僅限於了選舉、罷免、修憲權,國大會期也做了修改,這甚至還引起了國民黨內的極大反彈。更值得重視的是,該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總統、立法院需向國大負責,這也是事實上的修正。

  君勱先生詳細論證了國民大會制度的弊端。他提出疑問,國大代行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是否還能保持直接民權的優點?根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人民主權學說,直接民權能更直接的反映民意,實現公民意志,更好地調動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積極性,同時在法理上,也符合社會契約的構成原理,符合「公意」的理論,其中又以選舉權的行使為關鍵。然而,國民大會代行民權以實現直接民權,實質就是直接民權的間接行使,這導致了國民大會成為了一個僅僅享有這四項權力的機構(最後只有兩權可供行使),不僅沒有體現出直接民權的特點,就連國大的作用甚至也還不如英國的議會。在君勱先生看來,國大制度其性質應更側重於直接民權的行使,也使立法院作為真正的議會。這也是他主張「無形國大」制度的重要理由。

  君勱先生深知國大制度是一種虛幻的景緻,是國民黨保守勢力堅守孫中山理論的直接反映,同時也是國民黨希望借國大制度來實現長久統治的企圖。所以君勱先生至始至終都沒有贊同這一制度的構建。固然中國當時的情勢使得直接民權的行使存在極大的風險,君勱先生也認為不能由一個民選的機構來代行直接民權。因為那根本就是間接的民權。

  1947年憲法在制度上還有很大的創新,而這一制度的構建跟君勱先生是分不開的。在中央政制上,1947年憲法形成了後世認為的「雙首長制」,即總統和行政院長作為共同的行政權力行使者。仔細考察,這與後來1958年法國憲法形成的半總統制十分相似。《五五憲草》中實際上採納了「總統制」,行政院長只是作為了總統的幕僚長存在。1946年的政協會議上,君勱先生是主張虛位元首的,試圖在中國形成責任內閣制,而這種責任內閣制又有其獨特之處[6]。在《民主憲法》一書中,君勱先生先後提到了四種行政權力劃分模式,一是《五五憲草》設定的模式,一是美國時總統制模式,一是英國責任內閣制,一是1947年憲法設定的模式(英美混合模式)。縱觀這些論述,我們發現,君勱先生反對總統制的意圖清晰可見,因為他主張的責任內閣無法在《五五憲草》模式和美國總統制模式下形成。英國責任內閣制之所以運作良好,這與英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又是密切相關的(例如法國的責任內閣就有著天壤之別,倘若在中國行法國式責任內閣,必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所以,如果想在中國既保留責任內閣,又不至於造成政局混亂,就不妨採取英美混合的第三條路。這就是1947年憲法形成的「不倫不類」的體制。就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而言,儘管總統非虛位,但其權力受到很大的制約(如總統不得直接處理政務,憲法37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總統只能通過行政院長的提名權以及裁定是否複議的權力間接影響政務。這樣一種折衷的設計,一方面保留了行政對立法負責這一內閣制的精髓,以避免總統完全控制行政以行獨裁之實;一方面照顧穩定政局、避免國會頻頻解散或倒閣的現實需要,同時也兼顧政治強人(蔣介石)對於名(總統大位)與實(權)的要求。[7]這一制度創舉也成為了後世國家或地區立憲參考的模式之一,1958年法國憲法某種程度上也是在沿襲這一模式。

  張君勱先生還詳細論述了如何在中國行使司法權力。在我們當前司法改革陷入極大爭議的時候,我們不妨回頭看看君勱先生對中國司法制度的設計,或許我們也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東西。君勱先生開講即論「司法獨立」,可見司法獨立應該是其關於司法制度思想的核心內容。司法獨立是現代憲政國家的基本特徵,它基本的內涵包括了實現法律的統治,而且法律應該是至高無山的。而做到以上內容,具體又體現為了法官選派、任期和俸給上。[8]

  1947年憲法是在張君勱先生的主導下制定的,雖然正式出台的憲法文本與君勱先生的主張有差異,但主要精神和核心內容上還是一致的,這也是君勱先生一直呼籲施行這部憲法的原因。平心而論,1947年憲法制定於世界憲政潮流興盛之時,體現了世界憲政潮流和當時中國的政治、文化、社會的情勢。尤其值得重視的是,這部憲法中很多制度不僅有效和積極的反應了當時世界的主流憲政價值,同時又融合了孫中山先生的政治思想和學說,甚至其中的某些制度也考慮了中國傳統文化的部分內容和特徵。在張君勱先生主導之下的1947年憲法,從憲法學基礎理論的角度來思考,具有進步性,而這也為當下的許多學者認可。[9]隨著兩岸之間關係的日益緩和,以及大陸學術氛圍的逐漸寬鬆,針對1947年憲法以及其在我國台灣地區施行的現狀的研究也越來越多,這部憲法逐漸得到了重視.這也證明了張君勱先生的觀點、思想的正確和前瞻。

  三、憲政夢想:中國的憲政悲劇

  張君勱先生有「中國憲政之父」的美譽,這種評價用在一個戰犯身上,我們不得不感嘆他的學術魅力和世事的無常。張君勱先生因為他的憲政之夢而聞名,卻也因為他的憲政之夢而承受人生的苦難。

  在《民主憲法》一書的序言中,君勱先生自我感慨他一生有志於制憲事業,為國家實現憲政不辭辛勞。他大致回顧了自己在1947年以前為國家憲政事業而做的努力,在這些活動中,我們深深的感受到了這位學術政治家的艱辛與熱情。

  記得著名憲法學家武漢大學周葉中教授曾經講過,他要求他的學生要保有憲政的理想,無論現實的狀況多麼艱難。而葉中教授自己所作的一切也都是在為他的憲政理想而努力。[10]我們每一個學習法律的人都應該保有憲政的夢想,這個夢想是我們學習的動力和方向,張君勱先生的一生都在踐行著他的憲政夢想。這也是這個法律人最偉大的的地方。

  當下我們看到了太多的法律人貪贓枉法、身陷囹圄,這讓我們不禁思索我們的法律人到底哪裡出了問題。知名學者、原最高法院副院長、西南政法大學校友黃松有的落馬更讓我們對法學教育、法律學人產生了莫大的悲哀情緒。我國台灣地區的前任領導人陳水扁的弊案更是讓我們驚詫不已。相較於將一生奉獻給憲政夢想的張君勱先生,我們相形見絀。

  君勱先生列出了憲政國家的標準,這也是他最主要的成就之一。他認為近代國家即憲政國家。他的國家觀是「民族國家觀」[11],所謂民族國家者,「全國人民之公共組織體,所以保持民族之獨立,尤注重固有文化之獨立,且以求個人之自由平等的發展為目的者也」。在這樣的前提下,國家的目的在於「國家維持人民的生存,所以要保障他們的安全。(第二)人民所以要國家是在(國家能)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憲政則是國家保障人民安全與自由的最有效模式。憲政的根本在於人權保障。1944年初,張君勱為《新中華日報》撰寫《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人身自由、結社機會自由、言論出版自由》一文道:「吾國之語曰:民為邦本;西方之語曰:主權在民。然民之所以為民之地位,苟在國中一無保障,而期其成為邦本,期其行使主權,蓋亦難矣。」[12]從這段話中我們清楚的看到,一位學貫中西的大家,為了中國的憲政夢嘔心瀝血的急迫心情。

  君勱先生推崇自由,他一身都為自由而奮鬥;而自由的實現與人權的保障又分不開,因此憲政之治必然是重要的途徑。而如何實現憲政呢?君勱先生在30年代特殊的國內國際背景下提出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主張,是其試圖克服民主與獨裁兩種政治制度的缺點,而將二者的長處結合起來,以實現權力與自由之間的「平衡」的一種政治設想,這也是他後期主張的憲政實現模式的重要內容,而1947年憲法中關於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許可權劃分就是代表。君勱先生學西方卻又十分注重中中國的現實和文化傳統,這也是他之所以成為當代新儒學傑出代表的原因之一。

  不僅如此,對憲政與憲法的關係的認識也是影響深刻影響了君勱先生的一生,甚至他起草1947年憲法、參加國民黨的制憲國大都與他的這一思想密切相關。他認為憲法是憲政之依據,憲法對於一國實現憲政具有奠基與象徵意義,因此必須首先致力於憲法文本的創建;另一方面,他也認識到憲法導出憲政的其他生成條件,因此在二三十年代近二十多年的時間裡,他致力於「憲政之前提」的解決,決意專事啟蒙,以期「收效於十年百年之後」。君勱先生的執著雖然成為了他後來遭受莫大困難的原因,但是這種執著卻是一個有著豐富學識和經驗的學者政治家的魅力所在。

  張君勱一生的轉折點在於他主導起草1947年憲法。君勱先生懷著對中國憲政實現的憧憬,懷著救國救民於水火的熱情,儘管他知道這部憲法有些內容也違背了他提出的為政協會議認可的政協憲法草案,儘管他知道這次憲法的通過程序存在瑕疵,儘管他知道共產黨和民盟不會就此罷休,儘管他知道可能與他一手創立的、付出了半生心血的民社黨分道揚鑣,儘管他知道好友張東蓀威脅與他割席而坐,儘管他知道這樣做就會和共產黨之間的情緣走到盡頭[13],但是他依然冒天下之大不韙,不計毀譽,不計榮辱。因為他堅信憲政救國的夢想。實現憲政是救國的最佳途徑(甚至是唯一途徑),而憲政的實現需要憲法的建立,需要憲法的實行保障,需要穩定的環境,需要朝野的寬容心,因此他義無反顧的參與到了國民黨主導的制憲中。

  這部憲法出台後他也一直呼籲全國全民都應懷著寬容理解的心,為國家實現憲政而齊心一致。但是炮火紛飛、國民黨的潰敗馬上就宣告了他的夢想的破滅。隨著《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頒布施行,1947年憲法名存實亡,並且長達了40餘年。[14]而與這部憲法有著割不斷的聯繫的張君勱,卻也因為這部憲法而遇到了人生的轉折。君勱先生不計毀譽、不計名利,試圖通過國民黨、蔣介石,通過1947年憲法實現中國的憲政,但是這個夢想還是在戰火紛飛中也灰飛煙滅,而他自己還落得一個戰犯身份,有國歸不得,最後終老他國,客死異鄉。這不得不稱之為中國的憲政悲劇。

  四、錯過的憲政夢想

  2009年是新中國成立六十周年,六十年來我們歷經風雨,也飽受挫折,也嘗盡苦痛。每每我們回憶起當時的紅潮一片舉國串聯時,每每我們想到中國人還分為農民和城市人時,每每我們看見生活中還有太多的明顯違憲事件時,我們都不敢說我們已經成為了一個憲政國家。憲政的實現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必須堅守信仰,抵禦誘惑,我們還不得不挺起腰桿,樹立信心。但是我們也不能忘記,我們背負的還有六十年前那些人的憲政夢。這其中就包括了張君勱先生。

  君勱先生將一生奉獻給了中國的憲政事業,晚年的他在美國貧病交加,卻也不能回國,也無法前往台灣。但就是這樣的情境下,君勱先生還在全世界宣揚中國的傳統文化,將近代新儒學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甚至成為了近代中國新儒學的最主要的代表,也是享譽世界的中華文化大師。1956年,先生在普林斯頓大學謀到了一份工作,但當他了解到了當時中國的亂象時,他心力交瘁,從此身體也日漸衰弱。1969年,君勱先生在舊金山的一個療養院中去世。這個專研憲政、以中國實現憲政為最高理想的人,在其生前沒有看到他理想實現的一天,卻只看到了他的國家距離憲政越來越遠。晚年回顧生平時,他常常自嘲地稱自己是個「失敗者」。但是先生真的失敗了嗎?

  在數十年後,當我們還在猶豫徘徊我們的憲政建設應該走什麼路的時候,當我們還在為是否要法治、民主與憲政爭論的時候,我們不妨回頭看看,六十年前張君勱先生的思想和主張。

  自清末起,我們的革命運動一直都在蔓延,至今已有100多年。大家都以為革命後會有一個好的生存環境,一個好政府,但是隨後而來的是漫長的內戰,漫長的國內動亂。等到了改革開放,我們才想起來建設國家,建設政府。君勱先生在《民主憲法》第一講中就闡述了「國家為什麼需要憲法」。他說,我們的歷史告訴我們,戰爭、動亂、情緒都是不能用來建國的。參照西方的憲政歷史,平等、人權、自由都深入人心,國家是人民結成社會契約的產物,人民結成國家的目的在於依靠國家來保衛人民的安全、自由與人權,國家自然要接受憲法的限制。

  但是我們國家憲政卻沒有建立。「吾國憲政何以至今沒有確立」?君勱先生在本書第二講中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這個問題直至今日都還有價值。雖然我們的憲法已經有了很多部,但是卻只是具文而已,憲政建設的道路還很遠很長。君勱先生基於當時的環境和情勢,認為我們國家存在下面的原因:帝制自為(人人想做皇帝),割據一方,越軌為能(以獲得法外利益為本領),舞文弄法(國家不公平施法致使法律威嚴無在),治亂循環(國人以為社會都是治亂的循環往複,大到國家如此,小到一村一縣如此,所以人們都信仰人治),人民愚昧,領導者的舉棋不定(或缺少變革的勇氣)。我們試想想,今日我們不也是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嗎?

  《民主憲法》一書的最後一講中談到了實現憲政的「朝野上下之大責任」。要行憲政就必須要在基本事項達成「一致同意」,如朝野都應認同平等、民主、自由、人權等,這就是軌道的一致。而憲政實施的內界困難在於國共兩黨的對立,唯有兩黨一致,實現軍隊整編,兩黨養成容忍態度,方能在國內掃除憲政的障礙。結合後世,我們發現其實君勱先生早已集中了問題的焦點,正是兩黨之間,互不承認彼此的理念,在基本事項上無法達成一致,又無法實現軍隊的整編,終釀成了三年內戰。戰爭的結局雖然是消滅了對方,但中國開始了又一個完全的新時代,而這個新時代一晃就讓我們的憲政夢想錯過了六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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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主要參考版本為商務印書館1947年出版的張君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同時參閱了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張君勱著《憲政之道》一書中的第二部分《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

  [2]秦前紅教授認為美國憲法制度形成的憲法權利體系是以自由權(尤其是言論自由)為核心的。參見秦前紅等著:《比較憲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頁。

  [3]1947年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我們稱之為「1947年」憲法是從其公布和施行的角度來說的。也有學者認為應該稱之為1946年憲法,參見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載《史學月刊》2003年第二期。事實上,這部憲法制定的周期較長,主要集中在1946年上半年(政協會議期間及結束後不久)。而《民主憲法》一書的內容始於張君勱先生於1946年8月起在上海民社黨中央黨部的演講。由此我們也推論認為1947年憲法的基本內容已經在1946年8月前大致定案。

  [4]張晉藩、曾憲文:《中國憲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轉引自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載《史學月刊》2003年第二期。

  [5]參見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載《史學月刊》2003年第二期。

  [6]因此,我們認為,很多學者認為張君勱在政協會議上所提的觀點是要建立類似英國式的政治體制並不完全正確。

  [7]我們認為,傳統觀點認為張君勱設計這一體制,只是為了加強總統權力,取消立法院倒閣權和總統彈劾權,純粹是遷就國民黨和蔣介石,並沒有全面考慮這一體制的意圖和內涵。

  [8]參見張君勱著:《憲政之道》,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17頁。

  [9]參見聶鑫:《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淺議》,載《法學雜誌》2008年第三期。

  [10]周葉中教授在武漢大學第二屆法律節開幕式上的演講。

  [11]參見張君勱著:《憲政之道》收集論文《中華民族性之養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頁。

  [12]轉引自葉興藝:《張君勱憲政思想論綱》,載《理論導刊》2008年5月。

  [13]在此之前,張君勱先生和當時的共產黨有著良好、密切的關係,如當時的共產黨高層周恩來就與張君勱保持著友好的關係,1946年他59歲生日時,周恩來還送過他一塊「民主之壽」的壽匾。

  [14]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宣布徹底廢除國民黨偽法統的《六法全書》,1947年憲法停止在大陸地區施行;1991年5月我國台灣地區領導人李登輝宣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施行,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才真正意義上在台灣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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