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審訊室死亡,須先釐清是非
作者:舒銳
合法暴力權的邊界在哪裡,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更是世界性問題。如果賦予警察過度暴力權,則容易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如果合法暴力權過於弱化,又不能滿足履職需要。
武漢人彭明鏡今年3月前往雲南大理遊玩,半個月後死亡。當地警方告訴家屬,他因砸人財物被民警帶回,在派出所審訊室接受審訊時死亡。報道稱,監控視頻里雙方有明顯肢體接觸。屍檢報告顯示,其因心傳導系統病變及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死前所受損傷和情緒激動為死亡誘發因素。
被執法者在審訊室死亡,再次將警方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當地檢方已依照法定程序展開調查,期望調查結果能全面消除案件疑點,回應公眾關切。
根據目前已知的信息,相關調查至少需要回答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警方在執法過程是否存在家屬所質疑的執法不公情況;其次,警方使用暴力是刑訊逼供還是為了依法控制被執法者的正當需求;再者,警方所使用暴力是否超出了有效控制違法者的限度,將頭盔扣在他的頭上,是為了防止其自殘,還是出於打擊報復;最後,視頻為何沒有聲音,是人為破壞還是設備確實出了故障。
基於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法定職責,警察是擁有合法使用暴力權的執法主體。然而,合法暴力權的邊界在哪裡,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更是世界性問題。如果賦予警察過度暴力權,則容易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如果合法暴力權過於弱化,又不能滿足履職需要。
《警察法》規定,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遺憾的是,對於警察所採取「強制手段」的範圍與限度,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甚至對於強制手段是否就是合法暴力權,也並未明確。
這使得在一些執法衝突中,警察要麼不敢使用合法暴力以控制犯罪,要麼使用暴力後遭到各方質疑。尤其是,當被執法者突發疾病甚至死亡,警察還會被追問是否需要擔刑責。日前,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範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對警察執法中如何使用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進行了演示培訓,這必將對執法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而從長遠來講,規範警察權須上升到法律高度。出於公共安全的需要,明確賦警察合法暴力權同時明確限定邊界;給予警察科學合理的執法工具;遭遇暴力抗法,警察合法使用暴力出現意外,對警方進行免責,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沒什麼好遮遮掩掩的。期待立法機關早日思考這些現實問題,既保障警察依法、安全、有效履職,又給予公民以權利救濟,如此才能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致平衡,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