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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兵:以正戒約束心--學佛網

按佛教制度,學佛者應歸依佛法僧三寶,自覺求受佛陀正戒,首先以戒律的規範約束自己的言行,制約心的粗顯活動,令不作諸惡。 一、戒——防非止惡 戒的梵巴語屍羅(?īla),又譯「禁」、「禁戒」,意為保持正確的、善的行為而形成習慣。戒的作用首先是「防非止惡」,防範、制止有損於自他的惡業。持戒(遵守戒規)為「三學」之首,稱「增上戒學」,被強調為修學增上定學、慧學的基礎,比喻為比丘的頭和足,生長世間、出世間一切善根的田地,制服像劣馬一樣難以馴服的「心馬」之韁轡。《中尼柯耶·跋陀利經》佛教導不遵守戒律的跋陀利比丘:就像一匹馬要經過各個階段的訓練,具備了十種優良品質,才能成為國王的寶馬,一個人只有經過持戒等修行的訓練,才能獲得正智、正解脫,成為眾生的福田。《正法念處經》稱持戒為做人應該具備的起碼資格,斥責「一切破戒人,則如狗不異」。《優婆塞戒經·五戒品》說受優婆塞戒的居家佛弟子若不守戒而「行於非法,不名為人」。經中教誡佛弟子應像愛惜自己的眼珠一樣愛惜禁戒,應像橫渡洪流者保護自己的浮囊(救生衣)一樣護惜禁戒。 佛教的戒律有五戒、八關齋戒、沙彌戒、沙彌尼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秘密三昧耶戒等多種。其共同的基本精神,可以總攝於所謂「七佛通戒偈」: 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凈其意,是諸佛教。 此偈在《阿含經》中多次出現,意謂自覺凈化心意,不作任何有損於自他的惡業,力行諸善,是諸佛共同的教誨。據《增一阿含經》卷一,釋迦牟尼佛的通戒偈為: 護口、意清凈,身行亦清凈,凈此三行跡,修行仙人道。 謂凈化身口意三業,不令煩惱惡業污染自心,是戒律的基本精神,也是過去的修道者共同遵循的途徑。《經集·戒行經》所舉戒行有尊敬長者、聽從師教、堅守正法,拋棄嘲笑、嚕囌、悲嘆、卑劣、欺騙、虛偽、貪婪、驕傲、抱怨、粗魯、墮落、愚痴,擺脫迷妄,思想堅定,勤學知識,熱愛正法等。各種戒律所制止的惡業和勵行的善業,以十惡、十善為主為本。《佛說十善業經》謂人身、天身、聲聞菩提、緣覺菩提、無上菩提,皆依十善業而成就: 何等為十?謂能永離殺生、偷盜、邪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慾、嗔恚、邪見。 十善業各分止惡、行善兩個方面,如不殺生而仁慈護生、不偷盜而廉潔、不邪淫而貞潔、不妄語而常作真實語等。十善業為天乘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其它各種戒的核心。《大智度論》卷四六說: 戒律中戒雖復細微,懺悔則清凈;犯十善戒雖復懺悔,三惡道罪不除。 雖復細微的戒律中戒,指比丘、比丘尼戒中有關僧尼日常集體生活紀律的條文,稱「遮戒」——是佛為維持僧團的清凈而制定的;十善雖非專門的戒,而為「性戒」——按因果法則,違犯者自然會遭受惡報,與佛是否制定、當事人是否受戒無關。 發勝進心而求今生後世安樂的在家佛教徒(優婆塞、優婆夷,即男女居士),一般持守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五戒,第五不飲酒為遮戒,現代弘法者多釋為不用麻醉品,此戒是佛為避免因飲酒而引起其它的惡業而制定的。《優婆塞戒經·受戒品》說受大乘優婆塞戒的前提,是先供養父母、師長、妻子、善知識、奴婢、沙門婆羅門(出家修道者)六方,盡好各自承擔的倫理責任;次當歸依佛、法、僧三寶,此亦稱三歸依戒: 若歸佛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自在天等;若歸法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外道典籍;若歸僧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外道邪眾。 次受持五戒,另有有乞必給、依法納稅、不犯國法等規定。 發出離心而求解脫生死的在家佛教徒,除持守五戒外,還可求受「八關齋戒」。此戒是專為在家人所制的一種短期出家戒。只限於齋日的一日一夜間持守,戒規八條:五戒加不塗飾打扮、不觀聽歌舞、不眠坐高廣華麗之床、過午不食。第六戒或作不以花、瓔珞、香等裝飾自身及不歌舞、不往觀聽歌舞。 出家僧尼持守的戒律,比在家佛教徒要嚴格得多,具有明顯的禁欲主義性質。初出家的沙彌、沙彌尼受持不殺生、不偷盜、不淫、不妄語、不飲酒、不塗飾香花鬘、不歌舞及往觀聽、不坐高廣大床、過午不食、不捉金銀財寶十戒,其內容以禁絕聲色貨利的污染為實質。受「具足戒」圓具出家修道者資格的比丘、比丘尼,持守的戒條更多。中國僧尼持守的《四分律》所載比丘戒有250條,比丘尼戒348條。僧尼具足戒的內容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以防非止惡的禁戒,亦稱「波羅提木叉」,意譯「別解脫」,謂解脫煩惱的必由之徑。二是律儀,乃關於僧團集體生活的紀律、禮儀的規定。別解脫戒又分兩方面:一方面名「止持戒」,謂制止諸惡,以行淫(性交)、偷盜、殺人、妄語四戒為根本,稱「四波羅夷」,意譯「四重禁」,違犯者要失去作僧尼的資格,有如斷頭。此外較輕的戒有手淫、以淫慾心觸摸異性身體、破壞僧團團結、販賣、故作妄語、毀謗他人、斷畜生命、飲酒、罵詈等。另一方面名「作持戒」,為關於必須積極行善的規定。二、菩薩戒、秘密戒及戒律治心的殊勝 發菩提心志求佛道的上士,可以自願求受菩薩戒。《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分菩薩戒的內容為三部分,稱「三聚凈戒」: 1.攝律儀戒,實質為防非止惡,包括五戒、八關齋戒、沙彌戒、具足戒等。《梵網經》菩薩戒列舉十條重戒:殺、盜、淫、沽(賣)酒、說四眾(出家僧尼)過、自贊毀他、慳惜財與法、嗔心不受悔(不原諒別人)、毀謗三寶,另有飲酒、食肉、食五辛(蔥韭蒜等)、畜殺具(兇器)、放火、兩舌(挑撥離間)、復仇、損害眾生等四十八條輕戒。 2.攝善法戒,相當於作持戒,必須行善的規定。如《梵網經》菩薩戒中的敬師友、往聽說法等輕戒。 3.饒益有情戒,又稱「攝眾生戒」,必須利益、教化眾生的規定。如《梵網經》菩薩戒中的看護病人、救贖人、化眾生等輕戒。《瑜伽師地論》卷四十所列饒益有情戒有幫助眾生作有義利的種種事業、看望侍奉病人、為眾生應機說法、報恩、救護厄難、資助安慰貧困眾生等十一相。 《華嚴經·離世間品》說菩薩有不舍菩提心、遠離二乘地、觀察利益一切眾生、令一切眾生住佛法、修一切菩薩所學、於一切法無所得、以一切善根迴向菩提、不著一切佛身、思惟一切法離取著、諸根律儀十戒,最能代表菩薩戒的基本精神。《梵網經》卷上說初發菩提心者應常持一「金剛光明寶戒」:確信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盧舍那佛偈云: 汝是當成佛,我是已成佛,當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 稱此戒為一切佛、菩薩之本源、佛性種子。又說菩薩從初發心到入初地見道,依次修心,入四種忍:于堅信忍,修舍心、戒心、忍心、進心、定心、慧心、願心、護心、喜心、定心;于堅法忍,修慈心、悲心、喜心、舍心、施心、好語心、益心、同心、定心、慧心;于堅修忍,修信心、念心、迴向心、達心、直心、不退心、大乘心、無相心、慧心、不壞心十種金剛心,入堅聖忍,證入初地。 密乘行者在持守菩薩戒的基礎上,還受持密教特有的秘密三昧耶戒(意為平等本誓)。《大日經·受方便處學品》說修學密法者所守三昧耶有四重戒:不舍正法、不舍離菩提心、不慳惜一切、不惱害眾生。此四重戒「乃至活命因緣,亦不應犯」,犯者則失去修學密法的資格。密乘還有十重戒、八粗墮落、十四根本戒等三昧耶戒。多種秘密三昧耶戒,又可以一不舍離菩提心戒或一佛與眾生身口意三密絕對平等戒(「三平等戒」)而總攝之。 大乘菩薩戒與小乘僧尼戒相比,有四點顯著的區別: 第一,與聲聞戒以防非止惡嚴格律己為出發點不同,菩薩戒以度化、利益、隨順眾生為出發點,只要出於利益、攝化眾生的動機和特定條件下的必要,即殺、盜、淫、妄等性戒,也可以違犯而不算犯戒,稱「開遮戒」,意謂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遵守或不遵守。《瑜伽師地論》卷四一云: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菩薩戒還要求積極去做對眾生有益的一切善行,《攝大乘論》卷下謂「一切饒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學」。 又,菩薩戒出於於長劫入生死中攝化利益眾生的立場,不急求斷盡煩惱、人慾;而小乘戒出於即生斷盡煩惱出離生死的立場,要求必須嚴守諸戒,不許違犯。 第二,小乘戒僅約束自己的身口二業,只有形成言行才會犯戒;菩薩戒則戒及意業,制止屬於煩惱的意念,如比丘戒以性的接觸為犯輕重淫戒,菩薩戒只要意念涉及性,甚至隔牆聽到異性的聲音而起分別心,便是犯戒。《攝大乘論》卷下謂「菩薩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就此而言,菩薩戒在治心上比小乘戒更為嚴格。 第三,菩薩戒雖然戒及微小的起心動念,十分嚴格,但即便犯了最重的戒,也容許懺悔,不像比丘戒、比丘尼戒有「不可悔罪」,犯者須逐出僧團。懺悔可以減輕乃至消除罪業。《優波離所問經》云: 若諸菩薩於大乘中發趣修行,日初分時有所犯戒,於日中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 《大寶積經·優波離會》說,受菩薩戒的比丘若犯比丘戒中最重的四波羅夷罪(淫盜殺妄),應在十位比丘前殷重懺悔;犯五無間罪(殺父奸母等)應在三十五佛前晝夜殷重懺悔。 第四,與小乘戒注重事相不同,菩薩戒注重以空、無我相應的般若智為導,靈活持戒,不執著於能持所持及持戒犯戒的功德、過失,不執著於戒律的形式和條文而重在戒律的精神。《大般若經·學觀品》云: 以無護為方便圓滿戒度,犯、無犯相不可得故。 真正的持戒,是觀諸法本空之真理,《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偈云: 若有清信善男子,日夜能觀妙理空, 一切罪障自消除,是名最上持凈戒。 《瑜伽師地論》稱不起一切煩惱、不起我、我所見,為「勝義律儀」、「無漏屍羅」。中國佛教天台宗、禪宗等,從煩惱即菩提的圓滿見地出發,制有更為靈活、不拘形式的戒律。天台宗有「圓頓戒」,禪宗有「無相戒」,以歸依自心三寶,念念明見自性、不被煩惱污染為要,而不重在事相上分別計較。元高峰妙禪師答「大修行人為甚不守毗尼」問曰:「為伊不識好惡。」意謂只管見性而不分別善惡持犯。 當代一行禪師根據佛陀戒律和大乘、禪宗戒,適應現代生活和現代理性,為其禪修團體制定14條戒,重要者如:不崇拜執著任何學說;不要認為現在掌握的知識是絕對真理;不以任何手段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不囤積錢財;不讓怒火和嗔恨在心中停留太久;不讓自己迷失在散亂和周圍環境中;不講導致團體破裂的話、仇恨的話、不實之語,永遠、有勇氣說真實語、利益語;不利用佛教團體謀取個人利益;不從事對人類和自然有害的職業;不殺生;不侵佔屬於別人的東西;不虐待自己的身體。台灣現代禪團體也制定有自己的戒律。 作為一種治理人心的技術,佛教的戒律較之世俗的法律約束、道德教育、心理治療等,具有更大的約束力量,在佛教盛行的地區,對人們心理的平衡、道德水平的提高、社會的安定及民族性格的形成,起過和還在起著極其巨大的作用。 佛教戒律的受與持,具有自覺性,受持者出於信仰及對何以必須持戒的理解,自覺自愿地請求受戒,立志按戒律的規定約束自身,不像世間的法紀是作為一種政府或社團規定的行為規範,不無籍社會力量強加於個人之嫌。佛教授戒時,每授一條戒,戒師都要連問求戒者三次「能持否」,回答三次「能持」,表明出於自願,方成受戒。 由於持戒出於對個人終極關懷、「生死大事」的考慮,被強調為獲得今生後世安樂乃至究竟解脫涅槃的必由之徑,並以緣起、因果的道理作了理性的論證,故能使信仰者懷著犯戒障礙道業甚至會墮落三惡道的畏懼和警惕,以極大的心力按戒律約束自己。《優婆塞戒經·五戒品》既說佛教徒依三寶受戒不同世戒,能破壞先諸惡業,雖作大罪亦不失戒,又說同樣作惡,受過佛戒者罪過要比未受者重,因為他毀背了佛語,即在作惡的罪過上又加上了犯戒違佛的罪過。 佛教戒律的受持具有神聖性,受戒被看作一件神聖而嚴肅的大事,須經再三考慮,自覺自愿,通過莊嚴的儀式來授受。在家五戒須由一位比丘作證明,在佛像前隆重宣誓而受。出家戒的授受更要嚴肅隆重得多,受戒者須經過一年以上的學習、考察,獲得國家、父母、師父的同意,進入經「結界」 等儀式莊嚴清凈的戒場、戒壇,由十位出家十年以上、戒行清凈的比丘為證,想像面對佛菩薩聖眾、諸天神眾,表明誓願持戒奉行。中國僧尼受具足戒的時間,長達半月至三月。受戒的莊嚴儀式和戒場的嚴肅氣氛,能使受戒者深心受到巨大的震動,以虔誠的宗教感情立下精心持戒的誓願。僅此儀式,就有變化人心理結構的功能。 佛教的戒律具有相當大的監督力量。信徒在受戒時,想像面對諸佛菩薩、諸天鬼神而發誓守戒,信仰中的佛菩薩和鬼神,在無形中成為持戒的監督者,時時起著督促受戒人按戒律規定約束自己言行的作用。又說受持佛戒者被鬼神或「戒神」所保護、監督,如《優婆塞戒經·五戒品》言: 若受戒已,當知是人為諸天人恭敬守護。 僧尼持戒主要受僧團集體的監督,戒律規定僧團須半月集會一次,舉行「布薩」(vparasatha),誦讀戒本,檢查持戒情況,對犯戒行為進行自我坦白和檢舉揭發、批評教育,犯戒者須依戒律懺悔,誠懇悔過,經集體默認,才能在僧團集體中安心地繼續生活下去。這使佛教戒律具有很大的監督力量。 由於戒律的強大約束力量,佛教徒尤其是虔誠的佛教徒中,違犯重戒作殺人、偷盜、貪污、淫亂、詐騙等惡業,觸犯國法刑律者,為數極少,在多數人乃至全民信仰佛教的地區,社會風氣一般來說比較好,這是不難以社會學的統計方法證明的事情。當然,佛教戒律作為治理人心的技術,也有其局限性:它的約束範圍只限於佛教徒的圈子,至多只能對多少認同佛法、對佛教有好感的人發生一定影響,對不信佛教、反對佛教者毫無約束力。對信仰淡薄的佛教徒,約束力量也不大。雖然佛教戒律中的許多內容如不殺人、不殺野生動物、不偷盜、不淫亂、不酗酒吸毒等,與各個時域中的倫理觀念一致,被看作超時代的「倫理底線」,在現代社會仍不失其意義,很容易獲得社會多數民眾的贊同,但有些內容如絕對不殺生(包括不殺害蟲、豬羊雞鴨等家畜家禽,不捕魚蝦),及菩薩戒中的不說四眾過、不食肉及五辛、不販賣等,難於被多數人所接受,強求遵守,難免對佛教徒的生活造成不便和尷尬,也容易招致非議和嘲譏。至於僧尼所持守的不淫等戒及更為嚴格的菩薩戒,大概只能在一個不會太大的圈子裡起作用。如果缺乏佛教的正智正見和靈活遵守戒律的智能,只會刻板地以戒條要求自他,可能會產生不利於心理健全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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