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人不用再看車看房了,新婚姻法的5大顛覆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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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一出,婚姻回歸樸素時代,講愛要多餘講錢了。 在婚姻中男女雙方的人格、社會責任也會開始過度到獨立中去了。 房子車子終於不會成為男人的負擔了,同樣要成為女人的責任了!
新婚姻法給當代利益社會終於澆了一杯清水。那麼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五大顛覆性規定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01)
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舉個例子,甲男婚前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後將剩餘貸款還清。離婚時,房產價值200萬,則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萬元。
(02)
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03)
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04)
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05)
鼓勵養"小三"?還是維護男人權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有配偶者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其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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