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奮飛:如何理解雷洋案的「變更強制措施」

李奮飛:如何理解雷洋案的「變更強制措施」 2016年07月01日 18:08 來源於 財新網 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屬於非羈押性措施,但是指定監視居住略有不同,其強制性並不一定弱於逮捕和拘留,具有一定的准羈押性質

相關報道
雷洋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什麼
法醫專家解讀雷洋屍檢鑒定意見
雷洋屍檢結果公布 系窒息死亡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召開雷洋屍體檢驗鑒定結論專家審查論證會
雷洋家屬質疑涉案警員律師存利益衝突 後者回應
雷洋案各方律師說法各異 辯護人已知邢某某所涉罪名
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輔警聘請律師首次披露

  【財新網】/意見領袖(記者 周東旭)背景:6月30日,北京檢察院發布「雷洋案」最新消息,根據其行為性質和辦案實際需要,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已報請北京市檢察院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對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某某、輔警周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通告還稱,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邢某某、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

  何為變更強制措施?在本案中,變更強制措施又意味著什麼?

  【意見領袖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李奮飛表示,所謂「變更強制措施」,可能是由較重的強制措施轉變為較輕的措施,也可能相反。

  在此之前,6月1日,據北京市檢察院消息,昌平區檢察院已經完成對「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採取強制約束措施後死亡」線索的初查工作,認為符合立案偵查條件。經由北京市檢察院決定,將該案交由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立案偵查。其中只是稱「立案偵查」,並未提到採取了何種強制措施。

  就本案而言,強制措施主要是發生在偵查階段。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偵查期間,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留和逮捕比較容易理解。拘傳是指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皆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機關配合和監督。

  所以,在決定逮捕之前,結合當事人家屬的說法,可能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定監視居住和拘留。

  偵查結束之後,則要由檢察機關審查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如果符合則決定逮捕,而後是審查起訴、公訴等。需要對「決定逮捕」與「批准逮捕」(俗稱「批捕」)做簡單區分,對於檢察院的自偵案件,稱為「決定逮捕」,對於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稱為「批准逮捕」。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審查決定。當然,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則要釋放。

  所謂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主要有三類,一是貪污賄賂犯罪,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瀆職案件在刑法中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在刑法中主要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以及虐待被監管人等。

  所以,6月30日的通報用的表述是「報北京市檢察院批准變更強制措施」「依法決定逮捕」。至於是由哪種強制措施變更,大抵也就是上述的指定監視居住或者拘留。

  拘留和指定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程序和時限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拘留和監視居住作為強制措施,不存在誰先誰後的固定模式。拘留之前可能被監視居住,拘留之後同樣可能再使用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訟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從拘留時限看,「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一旦拘留之後,如果案件在規定時限內未調查清楚,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李奮飛表示,雷洋案社會影響大,比較特殊,如果在短時間難以裁決,仍需繼續偵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也不符合逮捕條件,就可能採取監視居住。從時限看,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比拘留要長得多。

  監視居住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從本案來看,(四)、(五)均有可能。

  監視居住可分為在住處執行和指定居所執行。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實踐中,如何判定是否符合指定監視居住的條件,是個不小的難題。根據法律規定,大致有兩個,一是無固定住處,一是三種特定犯罪,且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

  何為「無固定住處」,李奮飛介紹,如果是指定管轄,比如河南安陽的案件指定給信陽檢察機關負責,雖然同屬一個省份,但當事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沒有住處,一般也會適用指定監視居住。本案中的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屬於跨行政區劃,具體尚不清楚如何界定住處問題。

  指定監視居住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從無固定住所擴大到「三類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在李奮飛看來,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屬於非羈押性措施,但是指定監視居住略有不同,其強制性並不一定弱於逮捕和拘留,具有一定的准羈押性質。

  根據法律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而拘留和逮捕為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推薦閱讀:

為哄妻子丈夫將房屋變更為妻子獨有 兩年後離婚面臨人財兩空

TAG:措施 | 理解 | 強制措施 | 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