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 | 徐艷陽的共識網·思想者博客

  ——在某市中級法院新春培訓班的講課

  本次講課是命題講課,就我個人的旨趣來講,並不擅長這種表達維度,所以備課、講課也是一個重新學習、思考和總結的過程。而大家都是法官,每一天都在「做群眾工作」,是有一籮筐經驗和方法的的行家。教者不深,受者不淺,所以我今天的講課不作為傳統的「傳道、授業、解惑」,而作為法官同行互相激發的平台會更適當一些。

  上篇 法官為什麼要做群眾工作?

  群眾工作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做群眾工作也不是一個嚴格的司法工作,這個詞需要我們完成司法的語境和黨文化的語境的切換。法官是職業法律人,對於法官來說,要做好群眾工作,必須首先解決為什麼的問題,完成黨文化與司法理念的貫通,這樣才可能有做群眾工作的自覺。

  這裡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西方的法官要不要做群眾工作?我想大概是不要的。西方可能都沒有群眾這個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公民。西方契約式政治理論決定了,西方法官的居中裁決基於公民權利讓渡,其本質是自我裁決,追求的是形式正義。

  第二個問題是:傳統的法官要不要做群眾工作?可能也不太要。「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嚴格的等級制和給予式司法很大程度決定了群眾接受的強制性。

  那麼,為什麼我們現代的法官要做群眾工作呢?原因之一在於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官呈現更多的卑微性。現代的法官既沒有西方三權分立的獨立權,也沒有傳統司法的威權。前者既不用說,後者也是明顯的。黨文化首先顛覆了傳統的等級制度,賦予了人民群眾至高的政治地位,諸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是中國人民的兒子」,「公僕」等等。按照黃仁宇的說法,國民黨反轉了上層,共產黨反轉了底層。下面,我們看一份古代判決範例

  《陸稼書判牘》上記載了一篇「優秀裁判文書」:

  李成谷、李成名為同胞兄弟,父母故後分產同居各爨。嗣李成名病歿,妻何氏撫孤矢守。子稍長,延師課讀。李成谷忽起噁心,思佔北遺產,設計誣指蒙師與弟婦有奸,控縣。審得實情,援筆判曰:

  審得李成谷鬼蜮居心,豺狼成性。弟李成名故後,遺妻何氏,撫幼子靖宜度日。矢柏舟之艱苦,效荻畫之辛勤。子甫成童,延師授讀,嚴別內外,以禮自防。

  為李成谷者,縱不知誼篤友與,亦宜敬禮嫠婦,卵翼孤兒,方全人格。而乃圖吞遺產,存鴟鴞毀室之心;巧設陰謀,肆蜂蠆噬人之毒。以孀姝為可欺,遣婢盜來綉履;以迂儒為易侮,乘機匿置經帷。繼乃陽與周旋,驟經發覺,雷霆震怒,謂已玷彼清門;日月照臨,竟敢污人名節。莫須有呈詞擅遞,先發制人;沒奈何慾壑難填,但知利己。

  本縣心明於鏡,法執如山。似此貪凶,先宜大杖,投之囹圄,再按律科刑。

  諭爾妻孥,應移居而別宅。何氏青年守志,忽被惡名;本縣彤管揚芬,益詔清節。九齡幼婢受主使,姑勿深求;一介書生求童蒙,彌當自勵。此判。

  這個優秀的傳統判決諸多旨趣與現代司法不同,其事實認定的證據從判決中也看不出來,在此不佔時間多加研究論述。將其予以援引只是想說明,傳統法官的「權」與「威」都遠遠大於今天。傳統法官可以直接對當事人求刑,可以讓當事人遷居,可以動用宣傳部門進行褒揚,還可以痛斥當事人「鬼蜮居心,豺狼成性」,「乃圖吞遺產,存鴟鴞毀室之心;巧設陰謀,肆蜂蠆噬人之毒」。我們今天敢和在法律、道德、倫理上均應受到負面評價的當事人說句類似的重話嗎?

  原因之二在於,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官要擔當前所未有的任務和難以企及的期許。

  我們知道,在傳統社會裡,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非常獨特的法律體系,相應的司法體系也非常獨特。其比較顯著的特點包括:維護三綱五常是其核心內容,甚至直接引經斷獄;行政機關兼理司法,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清末修律之後,中華法系中斷了,難再續。

  改革開放後我們國家建立的法律體系及司法體系從淵源上和特徵上說,應該屬於西式的。正因如此,我們在看西方的法學書,甚至法律條文基本沒有違和感。我們更貼近大陸法系,但即或是英美法系,我們也都共同分享諸多的原則、制度,甚至理念。比如:王澤鑒《侵權行為法》引入大陸,其間的大量案例援引的全是台灣民法典的條文,我們當然不能同樣援用,但基本的法理都是相通的,可以互照的。在這種情況下,西式的原則、制度與理念深刻地影響了我們相應的司法判斷及判斷方式,諸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當事人主義傾向,法律真實,等等。當然,傳統不會完全斷裂,制度會換個概念生根,文化作為集體潛意識、無意識也會以各種方式顯示自己的力量。

  我們先來看看世情對法官的期許。世情更多地體現傳統文化,那麼我們看看傳統文化對法官的期許。自從漢武以來,儒家是幾千年傳統中國的道統,儒家的進路是道德。道德是人的上線,法律是人的底線。在這種進路之下,對法官品德的要求是:「正大光明」、「剛直不阿「、」兩袖清風「、「鐵面無私」;對法官辦案質量的要求是:「鐵案如山」(包括認定事實「真相大白」、「明查秋毫「、」水落石出「),適用法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傳統從來沒有死去,所以上述標準至今仍然適用。不僅如此,現在司法的要求更高,比較突出的是:案結事了。這就象春晚的任務一樣難以完成,春晚的任務是讓全國人民喜聞樂見,作為理想可以追求一把,作為基準就難了。考慮到訴訟的設計就是以對抗獲得真知,讓雙方當事人都接受裁判就更是難以企及的小概率事件了。

  下面,我們再看看法官的任務,首先是轉型時期的海量案件,更誇張的表達是「案件呈井噴式增長」,我們對法官越來越多年均結案大有激賞,你年均結案300,我年均結案400,我還聽過更誇張的,這裡的一個疑問是:法官辦理案件有沒有上限?其次是社會整體守法狀況。如果一個社會整體都是不誠信的,能賴則賴,如果我們的社會存在普遍違法,卻不能分享起碼的規則意識和誠信意識,司法的任務與壓力更是無法想像。

  原因之三在於,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官呈現更多的過渡性和茫然性。

  我們現在的司法既是西式的,也是中式的,法官難免在不同理念的夾縫中搖擺、畏縮。因為我們習慣於追求道德上的「豐滿「,而又沒有力量正視和克服現實的」骨感「,於是我們會「十分正確」地超越不同的標準。

  田文昌近日針對冤假錯案所寫的《冤假錯案背後的刑訴理念衝突》列舉了當下刑事訴訟理念的四大誤區:1、關於既不要無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的衝突;2、關於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衝突;3、關於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並重的衝突;4、關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衝突。田文昌還說道,「歷史和現實一再地證明,標準的唯一性才是公正的前提,雙重標準就等於沒有標準。『並重』說出自全面、慎重的良好願望,卻因其標準的多元性而陷入邏輯關係的混亂。更危險的是,為認定證據的主觀隨意性留下可乘之機。」

  田文昌講的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也是如此,存在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並重等衝突,行政訴訟也是如此,存在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與社會矛盾化解並重等衝突。三大訴訟均存在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並重的衝突。超越這些不同理念的背後是法官的脆弱,是法官面對不同理念的強力拉扯而不得已的虛與委蛇和迎合。

  訴訟法如此,實體法亦如此,各方思想與利益難以達成共識,更難以穩定地形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邊界的劃分。思想文化之爭超出想像的激烈,思想共識達不成。不說大的路線方針,小到節目嘉賓論及「貞操是女孩最好的嫁妝」都會遭到網友大規模的抨擊。「殺人償命,欠錢還錢」,類似簡單而明快的共識現在很難有很少有。比如: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如何把握?曾成傑、吳英集資詐騙案引起的軒然大波即包括:罪與非罪(犯罪與民間融資需求的正常釋放如何平衡?);此罪與彼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區別);罪輕與罪重(集資詐騙可否適用死刑?)等等,都會產生非常大的分歧。無論法官怎樣認定,都會有對立一方的反對和指責。

  民法領域的紛爭可能要比刑法領域更甚。商法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國際接軌接的好,相關的法律,如合同法受到質疑與虛置的不多。物權法則不同,涉及太多的分配問題,公有制不等於共有制,公有制還難以界定民法意義上的權能。民主解決分配問題,司法解決交換問題。司法實際上無法解決分配問題,但由於目前我們的體制還達不到充分利用民主達成利益分配的制度技術手段,類似的問題與矛盾還是依賴於司法解決。譬如:《物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配套的民訴法規定在哪?變更之訴不具執行力,撤銷以後怎麼辦?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

  我們這個時代法官呈現更多卑微性、過渡性,要想完成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迎合幾乎不可能的期許,只能在藝術性上做更多功夫。這個藝術性的突出部分就是做群眾工作。

  二、我們如何做群眾工作?

  做群眾工作切換成我們熟悉的司法語言,最接近的就是調解。我們必須對調解的利弊有著清醒的認識。

  司法調解制度的好處顯而易見,其突出的表現在於能夠「又好又快」地審結案件。其一、司法調解是一種公平、正義的修復與維護的最大化接近方式。因為有雙方當事人的介入和牽制,案件的處理不容易錯得離譜,即使在個別案件上發生與法律規定相距甚遠的情形,也因民事權利處分權的存在而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此外,調解作為一種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維護熟人社會良好的社會關係有著無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其二、司法調解是一種相對快捷的矛盾化解方式。個案可能存在久調不決的情形,但是 「與第三者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無論當事人意願如何都加以貫徹的審判不同,調解因為給了當事人拒絕的權利,因此可以不必在通過證據的審查逐一認定事實和法律規範的辯論解釋上花費時間,也可以不用花錢請律師來處理複雜的程序,當事人能夠一下就進入所爭議問題的核心,謀求糾紛的圓滿解決。」因為法官不再需要清晰地發現真相,也不需要精準地適用法律,所以總量對司法成本的消耗較小。此外,對於斷裂時代那些因社會結構性對立很難裁定是非的結構性糾紛,司法調解也提供了解決途徑。

  與此同時,司法調解制度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視的。首先,司法調解受雙方當事人及法官立場的轄制,總量上最大化地接近公平正義,但是也很難充分地實現公平正義,因此,「司法調解的好是打折扣的好」。其一,雖然說任何協議或條約都是鬥爭與妥協的產物,雖然說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但是調審結合的司法制度安排決定了法官同時扮演調停人和裁決人這兩種角色,因此調解的自願性弱化,強迫性強化。其二,真理是相對的,公平也是相對的,不可能做到毫釐不差,對於法官來說,無限地接近真相與公平是其職業奮鬥的目標和準星,換言之,司法是圍繞真相與公正這一主軸動態平衡的過程。但是,司法調解制度通常是一種向無理者單向妥協的方式,欠錢的少還一些錢,不欠的多少給一點,這種單方「讓步息訴」的方式與「權利確認與保護」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其三,司法調解制度還很容易為一種惡意訴訟的情形大開方便之門。在這種情形下,雙方當事人串通,隱瞞事實,到法院走程序,欺騙審判人員,得到合法的調解書,以此轉移財產、規避法律責任、獲取非法利益,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集體、國家的利益。

  其次,司法調解通過雙方當事人確認事實和處理方案,訴訟上相對方便快捷,但是司法調解與嚴格的法治天然相悖,司法調解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增加了社會管理的成本。因此,「司法調解制度的快是一種付了代價的快」。司法調解制度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口號下鼓勵當事人就案件處理進行討價還價或者互惠式交涉,以實用主義的政治性手法削弱規範以及原則,形成了所謂「雙重不確定性」 法律秩序狀態。調解勢必是溫和的柔性的,顯然給投機分子減少了投機的風險,破壞了法治震懾下的有序狀態,加大了潛在糾紛發生的可能。「在糾紛解決中,如果過分強調調解,而忽視權利義務觀念的培育,就可能弱化社會法律意識,妨礙人們行為的可預期性,對市場規劃和市場秩序的建立產生不利影響。

  我們對司法調解的利弊進行了分析之後,就要回歸講課的主題,即如何做好群眾工作。

  方法一:邏輯!邏輯!

  法學研究的四大法學派,即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自由法學派,從來實證法學派是基石性學派。可以粗泛地說,案件審判就是一個個三段論演繹推理的過程。大前提(法律適用部分):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前提(事實認定部分):張三故意殺人。結論(判決部分):判處張三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治國的核心應當就是依法律條文的既有邏輯治國,甚至可能說,越教條越法治。法治所推崇的形式主義正義並非就是童話,「王子與公主從此在城堡里過著快樂的生活。」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述,「他們全都面臨,法律邏輯的抽象的形式主義與他們欲以法律來充實實質主張的需求之間,無可避免的矛盾。因為,法律形式主義可以讓法律機制像一種技術合理性的機器那樣來運作,並且以此保證各個法利害關係者在行動自由上、尤其是對本身的目的行動的法律效果與機會加以理性計算這方面,擁有相對最大限度的活動空間。訴訟成為以和平手段來進行利害鬥爭的一種特殊形式使利害鬥爭受制於確定且不可侵犯的『遊戲規則』」。

  「對於實質要求—要求在各個案例上審判應充分考慮到具體的權宜得失與平衡—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的這種追求而言,法官實在無法響應:不管這種實質要求里對審判的期待,是基於政治—目的理性的動機也好,是源於倫理—感情的考慮也罷,事情都不會有所不同。因為,形式的司法基準面賦予利害關係者藉以維護其自身形式上合法利益的最大自由,而由於經濟力量的分配原本就不平等—此種不平等性亦藉由上述形式的裁判而合法化,所以,此種自由遂一再產生出破壞宗教倫理、甚或政治理智之實質要求的結果。……在所有這些事情上,形式的裁判,以其不可避免的抽象性格,處處傷害了實質公道的理想。」

  形式的裁判,即邏輯的裁判在我們傳統的文化里受到的挑戰更大。Logic傳到中國的時候是沒有對應概念的,只好就按音譯編造了邏輯一詞。從語言學的角度講,凡是沒有對應概念的很大程度就是文化缺乏的。我們現在有了邏輯這個詞,但不意味著邏輯在我們的文化和思維里紮根,考慮到我們已經移植了西方的司法制度,考慮到西方法治理念的基石正是邏輯,邏輯在我們文化基因里的缺席不可謂不重大。對此,韓寒俏皮話式的表達是,「世界上有兩種邏輯,一種叫邏輯,一種叫中國邏輯」。李澤厚學術性表達則是,「《聖經》和希臘哲學實質上都是以『理』勝。在西方,logos是邏輯、理性、語言,強調的是理性對感情的主宰和統治。中國傳統雖也強調『理』,但認為『理』由『情(人情)而生』,『理』的外在形式就是『稱情而節文』的『禮』。在中國,『義』作為道德義務、責任,與公正、正義相連,但它不是理性的絕對命令,而是綜合、平衡和剪裁了各種人情所得到的最終結果。所以才說『始者近情,終者近義』(郭店竹簡),才說『情有可原,理無可恕』,才說『合情合理』、『通情達理』。在這裡,不但『(人)情沖淡、緩和了(正)義』,而且『情』的和諧常常也高於(正)『義』。所以才說『和為貴』,而並不去追求一個是非、正義的絕對標準。這也是實用理性的智慧不同於先驗理性的地方「。

  正是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與傳統「情本體「的文化哲學不同,導致司法中常常出現兩種話語體系的雞同鴨講。比如:法官和一位民事被告的對話。

  —法官說,」你欠錢要還「。

  —民事被告說,「我好可憐「。

  —法官說,「你欠錢必須要還!「

  —民事被告說,「我真的好可憐!「

  司法制度正常設計的抗辯是針對對方請求權基礎的要件進行抗辯,可憐與否並不是要件事實,應當說,這樣的抗辯是無效抗辯,甚至是一種笑話,但果真如此嗎?我們民眾的悲憫情懷卻常常因情而做出別樣的判斷,法官能夠抵禦這樣的文化潛移默化的力量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就是最後一套房屋不得執行的法律依據。這一依據出台的初衷怕也是」情本體「文化的發揮吧。

  對於我們這個情本體的國家來說,對於我們這個喜歡搗漿糊的國家來說,邏輯關注尤其重要。畢竟,這對於我們的文化有糾偏的意義。畢竟,這指向我們「依法治國「所應有的未來。更重要的還有,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說,邏輯關注是做群眾工作的第一方法。司法調解背後的靠山是什麼?其實就是法律。法律鋪陳了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界定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邊界。與一般的民間調解不同,司法調解有很大的強制性,其強制性正是在於:如果達不成調解可能面臨的判決結果。司法調解過程是一個調解方案不斷調整的過程,但從整體上調解方案的設計與分寸的拿捏與可能的判決結果要有同向性。因此,司法調解的第一方法就是即可能的判決結果的分析預判,如果我們的這個分析預判不足服人,調解很難調得成,即使調成了,也不太指向正義,很難脫離強迫調解的嫌疑。

  方法二:邏輯的貧困與超越。

  邏輯關注是司法調解的第一方法,但顯然這是不充分的,即使從理論分析,我們也可以發現邏輯的貧困。

  1、空間重疊的邏輯

  哈佛大學教授邁克爾·桑德爾為本科生開設有通識課程《公正課》,他的課深受學生的喜愛,後來他在這基礎上撰寫了《公正:該如何做是好?》。

  該書的第一課為《謀殺的道德面》設置了一個場景:假如你駕駛著一輛電車在軌道上疾行,速度很快,軌道前方有五個工人在作業,你想剎車,但是失靈了,危急關頭,你發現了一條岔道,岔道上只有一個工人在作業,這時你會選擇把電車拐到岔道,犧牲一個人的生命來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嗎?在這第一個場景中,通常人們會認為這種選擇是正當的。第二個場景中,你不是司機,而是站在橋上目睹這驚險一幕的旁觀者,此時你如果把你身邊的胖子推下軌道就能擋住電車,挽救五個人的生命,你會這樣做嗎?在這第二個場景中,不會有太多的人認為這種選擇是正當的。第三個場景中,五個工人被電車嚴重撞傷,送到醫院裡搶救,如果每個人都需要器官移植,而醫院裡沒有相應的器官儲備,這時有一個健康的人恰好來體檢,作為醫生,你會不會把這個人殺掉,將他的器官移植到五個急需搶救的工人身上嗎?誰會認為這種選擇是正當的呢?

  桑德爾據此水到渠成地指出:生活中充滿了道德困境,困境會引起人們內心的不安,為了解決這些困境,哲學家們提出種種道德推理的原則,這些原則是否正確,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檢驗。

  桑德爾教授所擬制的三個場景有個共性,那就是都是以一條生命來換取五條生命。從功利主義價值衡量上看,這應當是划算的,但是價值的衡量不能是這樣5大於1的簡單邏輯判斷。這三個場景的區別在於,選擇權人是不同的:場景1的選擇權人是危險的製造者,場景2的選擇權人是危險的旁觀者,場景3的選擇權人是危險的拯救者。危險的製造者本來就從事了不當行為,他以較小的損害替換較大的損害,只會減少他的罪孽。而危險的旁觀者和拯救者若試圖以自己的不當行為來抵銷別人的不當行為的後果,從結果上看似乎是一樣的,但從過程上看則是以兩個不當替換一個不當,未必就是划算的,而且從後果上看表面上以一當五,但實質上造成了秩序更大的不安:因為擔心被路人「正當」地推下去,我們不敢在路上走動、不敢在橋上看風景。因為擔心被醫生「正當「地大卸八塊」,我們不敢到醫院去了。

  2、時間斷裂的邏輯

  陳冠希與多人發展性關係,你覺得他及艷照門的傳播者是否需要包括法律在內的負評價?義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風流事不斷,你覺得他是否需要包括法律在內的負評價?西方將類似的事件冠名為醜聞,即可看出社會的整體態度。對於我們這個有過「滅人慾,存天理」理教時代的國家來說,相關的負評價就更不在話下了。

  但是,遠古時期,人們實行群婚制,其間夾雜著亂倫,當時也不存在負評價。封建社會時期,杜牧「十年一覺揚州夢,贏得青樓薄倖名」,公然炫風流,似乎也沒有什麼負評價。皇帝三宮六院七十二妃,大家也沒覺得他是流氓。什麼邏輯來說明其間巨大的跳躍與斷裂?

  可能的邏輯解釋是:群婚很快讓人類意識到,「同姓相婚,其生不蕃」。出於進化上的考慮,人們逐漸發展出婚姻禁忌。如果今天解決了這些問題,是不是就可以一下子放棄了這些禁忌呢?同性戀正當嗎?亂倫可以接受嗎?雙方同意無被害人可以嗎?影響家庭穩定就一定要拆散有情人?疾病傳播得到控制就可以了嗎?不生育不就不影響人類的未來嗎?不管怎麼進行理性分析,我們可能還是會覺得亂倫之類讓人作嘔呢。由此可見,邏輯是歷史的、慣性的。

  3、邏輯之外的價值先驗

  「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可寶貴的財富」,這是我們受到最基礎也最深切的觀點,但這樣的觀點未必是有邏輯的,如果是因為生命只有一次就是最可寶貴的,那麼死亡也只有一次,死而復生的人很少為沒有一次死乾淨而懊惱,反而激起了對生命的熱愛。

  下面,我們看一看蘇格拉底對死亡利弊的哲學分析。

  「……我以為我碰上的這件事是一種福氣,而我們極為錯誤地認為死亡是一種惡。……。我們應該想到,根據其他理由,我的結果很可能是好的。

  死亡無非是兩種情況之一。它或者是一種湮滅,毫無知覺,或者如有人所說,死亡是一種真正的轉變,靈魂從一處移居到另一處。如果人死時毫無知覺,而只是進入無夢的睡眠,那麼死亡真是一種奇妙的收穫。我想,如果要某人把他一生中夜間睡得十分香甜,連夢都不做一個的夜晚挑出來,然後拿來與死亡相比,那麼讓他們經過考慮後說說看,死亡是否比他今生已經度過的日日夜夜更加美好,更加幸福?

  好吧,我想哪怕是國王本人,更不要說其他任何人了,也會發現能香甜熟睡的日子和夜晚與其他日子相比是屈指可數的。如果死亡就是這個樣子,如果你們按這種方式看待死亡,那麼我要再次說,死後的綿綿歲月只不過是一夜而已。

  另一方面,如果死亡就是靈魂一處遷往另一處,如果我們聽到的這種說法是真實的,如果所有死去的人都在那裡,那麼我們到哪裡還能找到比死亡更大的幸福呢,先生們?如果靈魂抵達另一個世界,走出了我們所謂的正義的範圍,那麼在那裡會見到真正的法官,彌諾斯、拉達曼堤斯、埃阿科斯,在那裡的法庭上進行審判,還能見到特里普托勒摩斯以及其他所有半神,他們由於生前正直而死後成為神。那麼我情願死十次。我就要去那裡跟他們在一起了,我會見到帕拉墨得斯和忒拉蒙之子埃阿斯,以及其他古時候的英雄。這倒是一種特別有趣的經歷,國為他們都是因為審判不公而被處死的。我想,如果拿我的命運與他們的命運作個比較,那會相當有趣。當然,首要的是我會像在這裡一樣在那裡考察和探索人們的心靈,在自認為聰明的人中間發現誰是真正聰明的,以此度過我的時光。「

  綜上,蘇格拉底對死亡的分析有二:其一,如果死亡意味著沉睡,這沒有什麼不好;其二,如果死亡意味著靈魂的遷移,這更沒有什麼不好。蘇格拉底邏輯分析順理成章的結論就是:死亡沒有什麼不好,那麼我們能不能邏輯地得出抑鬱症患者的結論:既然沒有什麼不好,我們可不可以隨便死一死呢?有記者問一位經歷九死一生的登山者為什麼要冒險登山,登山者說,「因為山在那裡」。那糞坑也在那裡,你為什麼不跳?

  特別是人文科學,不能完全仰仗邏輯的推演,還必須將一些價值譬如生、譬如探險、譬如倫理,作為先驗的前提,而這些價值即使沒有什麼理由也必須直接接受。雖然我們不能用邏輯來證明:人為什麼要生?人為什麼可以吃動物吃植物但是不能吃同類?等等,但是我們還是按照既定的倫理活下來。

  正是在這些意義上,法官不是冰冷的辦案機器,不可能輸進去法條和事實,吐出亘古不變的判決。法官做群眾工作也必須有著可以讓人接受的價值衡量,這是做群眾工作的第二方法。

  方法三:具體的調解技巧

  做群眾工作自然有一些具體的方法,具體方法在司法的重要性可以說明,司法是實務的學科,法官是一位重視臨床能力的職業,這些方法的掌握,更多地依賴自己在具體案件中的摸索,依賴師傅帶徒弟的口口相傳。這些方法很難上升到理論,提煉起來也容易庸俗化、碎片化。只是我們這是內部的培訓,我們在這也分享一些具體的方法。

  1、法官的意志力:往破里談

  法治不成熟意味著人治成熟,而人治之下的鬥爭很大程度是意志下的心理戰。強人的氣場支撐著一往無前的鬥志,牛人的功夫支撐著「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作為調解斡旋人,法官要有相應的意志力,才能hold局面。

  電視劇《甄嬛傳》借用過一個玉連環的故事:外邦來朝,持一玉雕的玉連環,請求解開。這是整玉雕成的連環,因此是無解的,但是如果解不開,就會被嘲弄為泱泱中華無人。於是,女主設計摔爛了玉連環,昂然宣稱連環已解。其實,解玉連環有一個隱而不宣的前提即是不得破壞玉連環。以破壞的方式解開玉連環體現了概念偷換的技巧及相應的想像力,更體現了意志服人的征服力。

  類似的故事在我們這個人治傳統悠久的國家,還有許多證例。如:武則天馴馬。唐太宗得一烈馬,無人能馴。武則天主動請纓,索要三物,一鞭一刺一棰,稱如不聽馴先鞭打,再不聽馴刺其身,再不聽馴棰其首,其結果自然是豁然得解。

  我們做群眾工作當然不能破罐破摔的武力征服,但是溫和的政治性表達也不能迴避司法的剛性核心。刑事案件對待犯罪自不用說,即使是民事案件這種「人民內部矛盾」,司法也存在「壞人視角」這種說法,即如若原告被告均是「好人」,這官司是打不起來的。至少有一方是「壞人」,即不恰當地認定自己權利義務邊界,更多的可能是小馬過河式的「雙方均是壞人」,既不象原告說的那樣多,也不象被告說的那樣少。好人間的誤解尚可通過說服來解決,壞人間的爭執還要通過征服來解決,這離不開心理戰。近些年來,司法注重調解,不少法官卻為此失去準星,比當事人還怕調解不能成功,其實如果心理怯了、意志薄了,越怕調不成就越調不成。

  2、法官的人格力:溫暖、正直

  我們很多的司法調解技巧常常歸納出許多軟的方法,諸如:端茶送水,噓寒問暖,苦苦相勸,雪中送炭。這些方法應該也是有一定用處的,特別是對於宣洩性訴訟是有用處的。比如:一起離婚案件,夫妻並無根本矛盾,女方為男方不做家務事、不體貼人而提起訴訟,法官聽聽女方的抱怨、開導幾句,再當面批評批評男方,甚至讓男方向女方道個歉、賠個禮,矛盾就化解掉了。當下流行暖男,法官做工作的方法其實就是這種「春風化雨」的溫暖性人格。

  這些軟的方法不是不能用,但從我個人的審判經驗看,個案可能有效,整體用處並不大。伴隨著思想啟蒙,獨立意識和理性意識覺醒,使小性的案件越來越少,溫暖牌的哄人方法也難有用武之地,必須尋找更持久有力的人格力量。

  常言道,「案件一進門,雙方都託人」,在我們這個奉行權力邏輯的人情社會裡,司法不太有其應有的權威和公信力。司法實現其公信力還需要有漫長的路要走,在此之前,法官並不是只能幹等著。司法整體的公信力是無數法官個人的公信力累積出來的,如果說,法官很大程度無力決定司法的公信力,那麼法官很大程度可以決定個人的公信力。這種個人的公信力以口碑的方式很容易為當事人所分享,一個素為正直的人所做的案件分析容易為人接受,一個昨晚還在接受吃請、與當事人推杯換盞的法官所做的案件分析和調解很容易遭人質疑。什麼時候正直都是有力量的,法官做工作的方法更依賴的是「剛直不阿」的冷峻性人格。

  3、法官的策略力:兩頭壓

  前面說了法官應當正直,而且會因為正直變得格外有力,但是法官並不能正直到傻。前面還說了法官應當預估可能的判決,調解方案的設計應當與預估的判決保持一致,但是法官無權把預估的判決實話實說地全盤托出。

  調解的達成是同一時點上,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預期和相應的心理活動不會是穩定的不變的,因此,法官做群眾工作要把握分寸、把握節奏、把握技巧,固化某一時點上的一致意見。前面說了,案件一般情況都是:既不象原告主張的那樣多,也不象被告抗辯的那樣少。因此,技巧千千萬萬,最大的技巧是兩頭壓。實踐中歸納的「面對面」調解和「背靠背」調解都是服務於這個兩頭壓。「面對面」調解的主旨是讓雙方對抗,互相壓。「背靠背」調解的主旨是法官分別以推心置腹的方式壓兩頭。兩頭壓也被有的法官稱為兩頭騙,和原告說原告的贏不了,和被告說被告定要輸。分別和雙方做工作當然不會說你一定會贏,大贏特贏,如果這樣說,那不是在調解,而是在撮火。做工作的要旨就在於減少各自不恰當的預估,這就是兩頭壓。

  經濟學虛擬了理性的經濟人,其理性表現在趨利避害。因此,純粹的商事案件主要是這種利益分析和平衡的調解法。但即使如此,也存在別種價值的考量和影響,比如:利益有遠期利益、近期利益之分,利益還有帳面利益和實際利益之別。法官調解的籌碼未必就是這個案子的勝敗,視野還可以更寬泛一些。傳統民事案件需要平衡的更是要超越純粹的經濟利益,比如:夫妻離婚,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本是按對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踐中,離婚雖說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但人的感情是複雜的,也存在「一夜夫妻百日恩」的說法,也存在「夫妻緣份盡子女恩情在」的說法,調解做別樣的價值衡量也是有可能獲得各取所需的雙贏。我原來工作的法院有一位同事擅長於辦理離婚案件,他的調解基點主要放在打壓男方身上,這倒也符合「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處理原則,他的方法突出表現在雙方爭產時質問男方,「你是男人嗎?」據說,這個方法比較靈,許多男方經不起這樣的質問,紛紛讓步以證明自己果然是個有擔當的男人。

  法官調解還可以借力打力,我們現在處於鄉村城市化,城市現代化的轉型時期。按照西方設計的法官更適宜現代化轉型後的陌生人之間的糾紛,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法官應當充分利用其他的矛盾化解力量。比如:鄉村中的村長、書記對於鄉村內的民事糾紛還是有著較大的話語權。比如:公親、長輩對於婚姻家庭內的民事糾紛也有著較大的話語權。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一般不過問個人私事,但也未必就不能以參與調解的方式介入到訴訟中來。再比如:我們是大政府合力格局,黨委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等都有可能在糾紛解決中發揮相應的作用。

  4、法官的消耗力:軟磨硬泡

  久調不決是不少群眾對法院和法官的指責,但是熟悉法官工作實情的人都知道,有不少案件難以得到妥善判決,或者要得到妥善判決要走漫長的查明事實的路。比如:一個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案子就可能要做許多的質與量的鑒定,這些鑒定走下來幾年都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會依賴調解解決糾紛。訴訟是有成本的,訴訟費成本、律師費成本、鑒定費成本,更重要的是當事人自己的時間成本,更重要的是判決不確定的心力成本,更重要的是判決遲緩導致的財務成本。對這些成本的預估也是法官促成調解的籌碼。比如:我聽說在北方城市的中級法院有一位民庭的老法官非常善於做當事人工作,他的絕招之一即是三天兩頭找當事人談話調解,當事人架不住這樣消耗,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談話中調整了自己對權利義務邊界,最終得以達成調解。

  做群眾工作的具體方法屬於經驗論,而非理性論,難以以理論的方式進行充分的論證和歸納。因此這些方法更應該從具體案件中摸索而來,應該從身邊的前輩優秀法官做法的觀摩而來。應該相信,有心有追求的法官經過三五年相當數量具體辦案的砥礪,先前法學理論的教育會與其對人情世故的洞察合而為一,升華為各自行之有效的辦案經驗和調解方法。

  結語

  法官的種種辛苦,不是圈內人無從領會,這是因為傳統官民兩分及相應的對抗還是一種深刻的現實存在,這是因為中國法治還沒有足夠成熟完備,這是因為法律邏輯在突破權力邏輯、人情邏輯的過程中還有較長的路要走。中國法治不是最好的法治,中國的司法不是最好的司法,但在中國的法官可以努力做最好的法官,這個最好的一個突出表現在於藝術性最大化的呈現。法官的工作是一種半窗口工作,除了這個工作之外,我還想不出什麼工作能比法官更能觀察萬家悲歡的眾生態、把握時代起伏的微律動。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工作與未來同向,這賦予了我們這一代法官願意為此堅持的意義。所以,最後用一句話結束本次的講課,與日復一日辛苦勞作的法官們共勉:

  法官事業,無限江山,水遠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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