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嫁出去的農家女要得回的土地權

嫁出去的農家女要得回的土地權

( 2015-12-13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要聞

  漫畫/高岳
  由於傳統的「從夫居」的婚姻習俗,導致絕大部分農村婦女結婚後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這就使婦女在出嫁、離婚、喪偶、招婿時,往往面臨失去土地權益的危險  □ 本報記者  王 春  本報通訊員 紀承偉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徵收,圍繞著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及其收益的分配所產生的糾紛日益增多,涉及「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亦持續白熱化。《法制日報》記者從浙江省樂清市法院近期首發的「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訴訟白皮書中獲悉,該院審理的「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案勝訴率高達92.4%。  據統計,5年多來,樂清法院共審結「農嫁女」案件391起,涉案標的額507萬餘元。其中判決結案的342件中,316起案件均支持了「農嫁女」的訴求,駁回「農嫁女」訴訟請求的26件,駁回原因多是起訴已超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傳統婚姻習俗埋下禍根  據了解,由於傳統的「從夫居」的婚姻習俗,導致絕大部分農村婦女結婚後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這就使婦女在出嫁、離婚、喪偶、招婿時,往往面臨失去土地權益的危險。  不僅是「農嫁農」婦女面臨窘境。長期以來,由於「農嫁居」婦女的戶口無法遷入城鎮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此類婦女陷於戶口欲遷新居住地不能、若不遷原居住地又不容的兩難境地。  1988年出生的趙青(化名)是樂清虹橋鎮東垟村村民,她有兩個哥哥。1999年,她作為家庭成員參加了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她家整戶承包經營本村土地面積兩畝九分五厘,期限為1999年至2029年。  2009年11月2日,趙青與江西省樂平市倉田村農業戶口羅某結婚,趙某未將戶籍遷出,其有關權利和義務仍在原村享有和承擔。  2012年,東垟村土地被徵用。村委會通過《東垟村征地補償款分配條例(草案)》規定「本村女青年出嫁戶口未遷出,已結婚登記不給予分配享受,但在2012年1月1日後結婚的給予分配享受」。村委會根據上述分配方案對土地徵用補償款進行分配時,以趙青系本村女青年已出嫁戶口未遷出為由,拒絕發放土地徵用補償款。  因對方案有不同意見,趙青將村委會訴至法庭。樂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趙青依法參加二輪土地承包,現雖已結婚,但戶口未遷出被告村,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應為被告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利。判決村委會支付趙青征地補償款2萬元。  樂清法院副院長范道敏介紹,「農嫁女」權益內容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分配權、股權等。樂清法院目前受理的「農嫁女」糾紛案,皆因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所獲得的補償費用以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分配而起。「受傳統習俗觀念影響,加之部分幹部群眾法治觀念淡薄以及傳統戶籍制度的原因,資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在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相關規定存在一定滯後性的現狀下,導致了『農嫁女』權益受到侵害。」范道敏說。經濟發達村面臨遷戶難題  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一般都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實則反映的是資源缺失造成的利益分配矛盾。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村幹部大倒苦水:「嫁出去的女兒不願意把戶口遷走,嫁進來的媳婦卻積極想把戶口遷進來。」  這就是經濟發達村面臨的共同難題:不僅本村出嫁女不願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而與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也不願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  范道敏認為,長此以往,將導致富裕村的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劇。村民們由此把賬算到了「農嫁女」頭上,認為是她們分走了「蛋糕」,自然也就排斥她們。   下轉第十三版   上接第一版  這就是經濟發達村面臨的共同難題:不僅本村出嫁女不願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而與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也不願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  范道敏認為,長此以往,將導致富裕村的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利益分配矛盾加劇。村民們由此把賬算到了「農嫁女」頭上,認為是她們分走了「蛋糕」,自然也就排斥她們。  虹橋鎮河深橋村近幾年發展較快,是當地的發達村。2010年以來,當地「農嫁女」集中提起維權訴訟,以該村作為被告提起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糾紛有96件,結案標的額高達376.9萬元。  陳某是河深橋村村民,她與父親為該村同一農業家庭戶成員,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間,承包經營本村1.49畝土地。2001年11月,其與湯某登記結婚,湯某是自理口糧戶在另一村,陳某戶口一直未遷出深河橋村。  2009年7月,深河橋村土地被政府徵用。2010年9月,該村開始對上述土地徵用土地款進行分配,兩次按人頭分配每人共計為45000元。但陳某未分得上述款項。經樂清法院審理,陳某的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判決深河橋村村民委員會給付陳某土地徵用補償款45000元。村規民約不能違背法律  記者調查了解到,受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些幹部群眾以「村民自治」為由,以「經濟合作社社員」自居,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制定出一些明顯違法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等財產權益。  例如,虹橋鎮某村的分配方案規定:本村女性出嫁後,戶口未遷出,已結婚登記或已有子女的其本人及子女不給予分配享受。甚至有的村幹部直截了當地說,「雖然法律允許婦女結婚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但自古以來都是『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我們就按老傳統辦事」。  針對此種現象,樂清法院發布的「農嫁女」土地權益糾紛訴訟白皮書指出,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雖確定婦女的土地權在結婚、離婚後受到保障,但並沒有規定保障的具體辦法,現行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缺少法律依據。正因現有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權益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於村集體的決策,而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村規民約又缺少糾錯機制。  白皮書建議,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許可權和程序,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建議對村規民約採取備案制的管理方式,由村民委員會將本村村規民約向鎮政府備案,並接受鎮人大和村民的監督,與法律相違背的,由鎮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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