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殺未遂成植物人

精神病人自殺未遂成植物人醫院應否承擔責任成爭議焦點 作者: 鄭金雄 陳萬穎 發布時間: 2011-03-26 10:17:27


精神病人小王在醫院活動室徘徊時,突然捶胸頓足,並大聲喊叫:「我無法控制自己!」醫護人員趕緊過來安撫情緒,然後將小王安排進入隔離病房。令人意外的是,小王在隔離病房待了20分鐘後,悲劇發生了。醫護人員發現,他竟然在隔離病房的窗戶護欄上自縊,而自縊工具竟是病房裡的毛巾。

醫護人員立即對小王進行搶救。經搶救,小王雖然被救了過來,但是卻成了植物人。小王父母認為,小王在隔離病房內長達20分鐘的時間裡沒有人監護,是導致悲劇的主要原因,為此,他們向醫院索賠200萬餘元。

3月25日,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經過二審法院的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庭外履行,各自撤回上訴。

隔離期間自縊 搶救後成植物人

小王的父親王加平說,小王長期患有精神分裂症,自從2003年以來,先後15次在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廈門市南山療養院進行治療。2006年10月9日,小王在家人陪護之下再次到南山療養院進行治療。10月17日,意外發生了。

據法院後來查明,小王在病房裡面突然情緒激動,大聲喊叫說:「我無法控制自己。」醫護人員發現後,就把他送入隔離病房進行治療。被送入隔離病房差不多20分鐘後。小王被發現用毛巾自縊。之後,小王被送進中山醫院治療,生命體征相對穩定,但一直昏迷不醒;而後,小王又被轉入廈門174醫院治療。2007年4月24日,小王出院了,不過,此時的他既不能說話,手腳也不能動彈,經鑒定,他已成為植物人了。

看著兒子就這麼一直躺在床上,小王父母很不甘心。幾天後,小王被轉送進廈門市第二醫院進行神經康復治療。不過,直至現在,小王仍未能蘇醒。

據王加平介紹,自小王自殺未遂之日起,他們為其治療已支付了數十萬元的醫療費。

為此,小王父母向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南山療養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3萬餘元,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院方有無過錯 成為爭議焦點

小王的父親認為,作為收治精神病人的專科醫院,在明知小王焦躁不安之時,自訴「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況下,院方將其關進隔離病房,但卻沒有採取很好的預防措施,疏於對小王的監管護理,如:未將諸如毛巾此類的危險物品取出,使小王在隔離病房裡自縊未遂後成為植物人,院方對此應負過錯責任。

院方認為,患者小王在住院期間無任何想自殺的徵兆。小王自縊屬意外事件,醫院對小王整個住院診療和搶救過程中不存在差錯和過失,故不應承擔任何費用。小王出現自縊行為,是在精神病症支配下所致,屬於不可預見性,醫院在整個醫療、護理、搶救過程中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違規行為,不該承擔所謂的責任和賠償。

醫院指出,有關護理間隔最短巡視間隔是15分鐘到20分鐘,也是在這15分鐘到20分鐘時間發生原告自縊事件。對此,醫院已及時予以搶救,挽回了小王的生命,中間的這個時間間隔,不能視為醫院的疏失。醫院不可能在沒有任何先兆的情況下,預見到患者的自殺行為,醫院也不可能全天24小時對於一個不可預見的自縊事件進行監督。小王入院時,醫院與患者家屬簽署的住院知情同意書中,已經明確告知病人住院期間可能存在風險和意外,患者家屬完全知道這些情況,並願意承擔風險,在出現意外時不追究醫方的責任。

廈門市醫學會鑒定認為,患者小王診斷「精神分裂症(未定型)」是正確的;患者出現的自縊行為是在精神病癥狀支配下所致,屬於不可預見性;醫方在醫療、護理及搶救過程中符合診療常規,搶救過程及時有效,不存在違規行為,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針對醫方是否存在過錯問題,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的結論是醫方存在間接過錯,醫方在對小王的監管護理方面存在疏忽的缺陷。小王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其自殺行為雖具有突然性、隨意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但入院後醫方應考慮到他有自殺、自傷、傷人、毀物、潛逃的可能性存在。在患者出現情緒十分激動、大聲喊叫「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安撫情緒並安頓於隔離病房,雖然採取了措施,但在監管、監控方面還是存在疏忽,小王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的自縊行為造成的後果與醫方在監管過程中的疏忽存在間接關係。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醫院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36萬餘元給小王,再支付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判決後,雙方又上訴到廈門中院。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協議。

法官說法

監護有疏忽 醫院應賠償

本案一審時的審判長王迎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本案事故發生前,小王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對自身安全缺乏識別能力,亦沒有能力預料其所做的事情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南山療養院作為收治精神病患者的醫療機構,相對於一般的住院醫患關係,應對精神病患者多一種監管的責任。小王的自殺行為雖具有突然性、隨意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但在小王出現情緒十分激動、大聲喊叫「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況下,南山療養院應考慮到小王會有實施異於或超出平常行為的可能性。

南山療養院對小王進行安撫情緒並安頓於隔離病房,雖然採取了措施,但在監管、監控方面還是存在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以致小王使用毛巾自縊。南山療養院發現後雖及時搶救,仍造成了小王成為植物人的後果。因此,原告自縊行為造成的後果與南山療養院在監管過程中的疏忽存在間接關係。

因此,南山療養院應承擔過失的侵權責任。但原告小王作為精神病患者,行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自縊系其在精神病癥狀支配下的行為,並非與南山療養院的疏於監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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