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度量衡的歷史綜述

中國度量衡的歷史綜述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計算長度容積重量的事不時發生,由長度還衍生出土地面積的計算,這就是大家所說的度量衡畝的問題。在今天要知道長度、容積、重量、田畝的多少,只要用標準的度量衡器加以實際的度量、測定、清丈就是了,但是在歷史上度量衡器的標準變遷很多,這就不能以古時的尺,石、斤、兩、畝同今時來直接進行對比。如古時常說男兒七尺之軀,現在人身高五尺多已經不矮,這是古尺短,今尺長所致。又如漢代壯勞力廩食標準每月原糧三石,數字看似很大.其實所謂一石(小石)只及現在的二市斗,古今人的食量是差不多的。又如史籍常說「一夫百畝」,即一戶農民兩個勞力耕地百畝,平均每個勞力負擔五十畝.但古時尺較短,畝也較窄,摺合今尺今畝不過耕種十四、五畝,同近代北方旱地農民一家三十畝地一頭牛,每人種地十五畝相仿。還有漢代藥方每味藥用量常有。一兩以上至幾兩者,殊不知那時的斤重比現時為小,稱葯的更是當時的一種小兩,更有其特殊性。總之,要進行古今對比,不了解古今度量衡的變化是不行的。這不僅是日常生活的常識所需,更是研究歷史、探討問題之所需。如果要研究經濟史,研究各個時期每畝地的糧食產量以及人均糧食佔有量的變化情況,就必須先把歷史上度量衡畝的變遷弄個清清楚楚,否則將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由此可見了解中國度量衡歷史的必要性。特別是在至今這個問題還沒有弄得很清,不少地方歧義很多,爭論很大的情況下,先出一些較少窒礙而較易被人接受的說法,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應該是值得一試的事。

一、度量衡的起源在中國歷史上度量衡到底創造於什麼時候?相傳在黃帝時代已初具規摸。史言黃帝命「隸首作算數」;又言黃帝「設五量」(《大戴禮記·五帝德》,五量即權衡、斗斛、尺丈、里步、十百),「而律度量衡由是而成焉」(《通鑒》)。黃帝時代(公元前2697—前2598年)原始社會已日趨解體,而原始社會已有的優秀文化多集中地在此時體現出來(各種發明都歸功於黃帝),說度量衡濫觴於黃帝時代是有可能的。黃帝時能做到「市不預賈」(《淮南子·覽算訓》,預,欺誑之意),交易中無欺詐,與度量衡制度的確定也不無聯繫。黃帝而後,少昊也「同度量,調律呂」(《世本·帝系》);虞舜這位擅長交換的部落首領,接堯之位後,更是「同律度量衡」,對這件事倍加註意。所有這些記載雖較零星,卻已足以反映有古老文明的中國,其度量衡的發生和發展也具有悠久的歷史。

度量衡以什麼作它的標準物呢?在歷史上經歷兩個階段,先是以自然物為標準,以後才有人為的標準物,據以來制定標準的度量衡器。最初始的自然物是人體的器官,即用人自身的手足和手足的動作來作為度量的標準。《孔子家語》說:「夫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八尺),斯不遠之則也。」意思就是;中指中節上一橫紋謂之一寸;拇指同中指一叉相距謂之一尺;兩臂伸長剛得八尺,謂之一尋。《說文解字》也說:「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尺」,《孔叢子》則說:「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一手之盛謂之溢,兩手謂之掬。」尺以上的長度以及容量單位的命名也都和人的動作有關。以人體為法是遠古時度量衡最原始狀態的反映,但人身之不同,猶如其面,概念畢竟太粗率了,所以後來就有以人體之外的自然物來代用。最初一條平直的樹枝,日常的盛器都曾作為這樣的代用物,但只不過是臨時拿來使用,並非度量衡的專用器具,更談不上標準的製作。度量衡的進一步發展是以穀物——黍為「自然物」並與音律相聯繫,製作律管,以律管這樣的「人為物」作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史籍所言的「律度量衡」表明度量衡與律已完全相提並論,結束了原始的用人體、木棒、陶器等度量的歷史,而揭開了新的一頁。儘管《史記》有「禹,聲為律,身為度,稱以出」之語(《夏本紀》),但這是後人尊前王之意,並非夏禹自己真的以身為法來重定度量衡的標準,也不是到夏代度量衡尚一直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上。

二、黃鐘秬黍定度量衡說

度量衡和音律相聯繫,很早就有黃鐘生度量衡並以秬黍為法的記載。度量衡史學者以此說「為我國度量衡定製之所本,研究中國度量史者自必須於此中考之。 

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5頁》相傳以黃鐘為度量衡標準的作法是從黃帝時開始的(《呂氏春秋》)。黃帝時代相當於埃及第四朝之世即金字塔朝,「經土設井」,初期的井田制已產生,社會已有一定的文明基礎。建立在這基礎上的,以樂律為制定度量衡標準的新階段的出現,不能說是完全出於附會。「同律度量衡」其由來以漸,不能說是始發端於黃帝以後四百年的虞舜之時。

黃鐘秬黍定度量衡之說,載於《漢書·律曆志》中。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榖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榖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註:井水取其清潔,注滿龠內,以水平面准其龠口之平。概是量米時刮平斗斛器具,龠口平,概即與水平面密接)。合(二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本起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簡言之就是:以中等大小的黑黍(秬黍)一百粒橫排,其長為一尺,九十分——九寸是黃鐘之長。黑黍一千二百粒所裝的容器,是為黃鐘之龠,二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一千二百粒黑黍重十二銖,即半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

上面這一大段話是黃鐘起度量衡的系統概括,記述了用黑黍和音律的尺度作為校正尺度的依據。這種用數理統計和音頻原理定單位長度的方法在當時是十分先進的。(見《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序八頁,以下簡稱《圖集》)本來度量衡三者的相互關係是統一的:度是物體所佔空間的位置,面積和容積乃是長度的平方和立方,而來自地心加於物體的引力的重量,在數值上等於密度乘以容積。黃鐘生度量衡說把度量衡三者的關係歸結到一個黃鐘之龠上面,在當時確可祘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思維方法。

黃鐘,相沿說是古代十二律管之一。古代用長短不同的管子(竹、銅或玉管)來審音,在口徑相同時,管長則聲低,管短則聲高。黃鐘是律管之最長者,故為十二律中最低音—宮音(五音為宮商角徵羽,宮商最低,波長最大)。與黃鐘的音律相應,黃鐘律管的長度也有一定,再以黃鐘律管為基礎,分別按照一定的比例縮短其長度,製成其他律管(黃鐘、大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前六為律;大呂、夾鍾、中呂、林鐘、南呂,應鐘,後六為呂),相和發音,絲絲入扣。可見古人以一定長度的黃鐘律管為確定尺度的標準,並由此衍生出量和權,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律度量衡」,度量衡與律相聯繫,都在一個黃鐘的龠上面集中體現出來,在當時確是生面別開。據漢志及呂氏春秋等書所述,黃鐘乃「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黃鐘之器是以竹之中有空而竹孔(竅)與肉厚薄均勻者為之。作法並不複雜。如果不把黃帝時代文明程度看得太低,黃鐘始於黃帝之時當非絕無可能之事。

既然說度量衡的度是起於黃鐘之長,量、衡又起於黃鐘之容積及其所容之物之重,而容積則視黃鐘之長及圍徑來定,所以黃鐘之長實是關鍵。那麼黃鐘到底長多少,(注1

容積多大?

按:黑黍百粒橫排構成的尺,稱為「黍尺」,(詳見下)周小尺(璧羨度尺、鎮圭尺,1.97厘米)為黍尺之八寸,即黍尺一尺長約24.63厘米(19.7÷0.8),黃鐘之長為其九寸,合22.167厘米。(吳大澂在《權衡度量實驗考》中提出一種叫「周黃鐘律琯尺」,長21.89厘米,其九寸為19.7厘米,正合周尺一尺;長沙出土的楚銅尺,長22厘米,與之相近。)

量起於黃鐘之容積。《漢書·律曆志》注云:「律八百十分為積」,「為八百十分之龠」。即黃鐘一龠之積為一立方寸容積的0.81(方九分,深一寸,見《漢志》),即(2.463)的三次方×0.81,等於或接近於12毫升(12.1毫升)。

黃鐘之容積既為12.1毫升,黃鐘之長為22.17厘米,則圓面積應為12.1÷22.17=0.5457825平方厘米,半徑之平方為0.5457825÷3.1416等於0.1737275,開方,再×2,直徑等於0.8336厘米。或是由810÷3.1416×90,開方乘2,等於3.38分,再以與黃鐘相關的黍尺之長,摺合公制(3.38分乘0.2463厘米),為0.8336厘米。這個3.38分,或0.8336厘米,就是內口徑。可見黃鐘的內口徑是由圓周率、810分為積的既定比例所決定,而不是隨便冒出來的(王先謙補註漢書云:「徑必三分三厘七厘四絲」,誠確)。根據以上計算,如把黃鐘復原,則其形狀是一根長約6.66市寸(22.16厘米),直徑為2.5市分的細管子(律管)。

黃鐘一龠容積為12毫升,這個數據十分重要。周嘉量的容積為1.2萬毫升(見下述),黃鐘一龠的容積為它的千分之一。12毫升的容器,實測,適容黑黍一千二百粒,重量是7.81克,依次遞進累計,一兩重15.62克,一斤重250克,這就是周秦時一斤重250克的來由。(注2)

長度、容量、重量三者集中在一個黃鐘之龠上體現出來,這種由古代先民所創的黃鐘生度量衡說,理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注1:黃鐘多長?史籍所記岐異:黃鐘之長為一尺(《史記.律書》:「生鍾分:子一分」);黃鐘之長九寸,一寸九分,計八十一分(《淮南子.天文訓》);黃鐘之長八寸一分,亦計八十一分(《史記.律書》);黃鐘之長為九寸,一寸十分,計九十分(《漢書.律曆志》)。四種說法雜然並見,而以九寸說最佔優勢。其實分岐可以調和。明朱載堉在《律呂精義》中說:「黃鐘無所改,而尺有不同。」意思是黃鐘之長是一樣的,只是尺子不同,故量出八寸一分、九寸、一尺的不同的結果。黃鐘長九寸,原是以「夏尺」(黍尺)為準。據《通志》所載:「夏尺十寸,周尺八寸」(夏以夏尺十寸為尺,周以夏尺八寸為尺);朱載堉也說「夏尺去二寸為周尺,。」周尺長19.7厘米(詳見下),夏尺應為19.7厘米÷0.8等於24.625厘米,約言之為24.63厘米。夏尺又稱黍尺,一百粒黑黍橫排,實測合24厘米多,正與夏尺之長很接近。

注2:據筆者在中國農業科學院品種資源研究所實測,包括山西在內幾亇產地的黑黍,去掉太大太小者,多數為千粒重六克多(6.13克、6.32克、6.51克、6.54克、6.73克、6.78克),平均為6.52克。一千二百黍重7.82克。西周后期一斤重250克,一兩重15.625克,半兩重7.81克。據《漢志》:黃鐘一龠容黍一千二百粒,重十二銖,正是半兩。以文物論,東漢一分銅量容1.2毫升,實測實黍一百二十八粒,其十倍12毫升可容黍1280粒,數字十分接近。又,按劉宋之尺(長24.57厘米)所制之黃鐘,容黍即有為一千二百的;北宋胡瑗以橫黍百粒累尺(24.51厘米),其黃鐘律管容黍正為一千二百。由此可證,黃鐘一龠容積為12毫升,才能容黍一千二百。這樣說正是切合實際的。

能否容黍一千二百,是檢驗是否符合黃種古制的標誌。黃鐘尺長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24厘米多為一尺,取其九寸),從而其容積才能達到12毫升,從而才能容黍一千二百,這麼多的黍才能有半兩之重。度量衡三者相互制約,長度如不合標準,容積、重量就無法銜接,小小黃鐘其製作條件是很嚴格的啊!

應該指出,《漢志》所記的黃鐘並非漢代度量所制定的依據,而是度量均有差異的漢以前的制度,只有權重仍沿用漢以前之制(一斤250克)。漢代的尺(小尺)長23.1厘米,短於24.63厘米的與黃鐘相有關係的黍尺(黑黍尺,有人稱之為「夏尺」);漢代的合升斗石也非從黃鐘之龠進位而來,其半合(龠)容積10毫升,實小於黃鐘一龠之積。但是,有關黃鐘的史料卻是確實依靠《漢志》的記載才得以流傳下來。黃鐘之容積自《漢志》始著其說(810立方分);容黍之法亦始聞於《漢志》;《漢志》並指出了量與重的關係。可以說沒有《漢志》所保存的史料,就無法了解黃鐘。雖然《漢志》摭取劉歆在平帝時考定律之言,但屬「刪其偽辭,取正義著於篇」,並不等於全出於劉歆之手,更不等於《漢志》所記是新莽之制。新莽的黃鐘,長度、容積、容黍數目以及重量,與古黃鐘全然不一(莽制的一龠為10毫升,容黍少於千二百,黍重小於半兩),分明是另搞一套。不能把古黃鐘與新莽的那套黃鐘混為一談。以新莽的黃鐘的有關數值為據,來說古黃鐘也是如此,這實在是出於誤解。

漢以後,由於歷代統治者制禮作樂,大都是提倡恢復古樂、雅樂,制樂者也就紛紛標榜以古黃鐘律為典則,同時用來作為制定度量衡的標準。但正如屈原在《卜居》中所云「黃鐘毀棄,瓦釜雷鳴」,黃鐘實物早已失傳(馬王堆漢墓出土的一套十二音律管是隨葬明器,非黃鐘實物,其長只17.35厘米),所謂古黃鐘律只能根據古書記載並試製成器物來進行考訂,檢查,至於古黃鐘律管所發之音,其高低如何,是無從推斷的和證實的。所以制樂諸家,莫不各樹其說,糾纏不清。有的以黃鐘之尺長為24厘米余——如杜夔律尺、晉後尺、宋氏尺、北周調鐘律尺、開皇初調律尺、唐小尺、北宋胡瑗的樂尺,所制黃鐘與《漢志》所記大體相合,(即我們上面的計算)。有的以新莽尺為標準(23.1厘米),黃鐘之尺偏短——如西晉荀勖之尺,後周王朴之尺、北宋蔡元定所定之尺,所制黃鐘比古黃鐘聲高三律。有的則把黃鐘之尺放長——如北宋李照的太府尺(30.72厘米)的九寸為黃鐘之長(27.64厘米),明冷謙更用明營造尺定律(32厘米),黃鐘長九寸,達28.8厘米。所制黃鐘分別比古黃鐘低二律或三律。清代雖把律尺回縮(25.9厘米),以其九寸(23.328厘米)為黃鐘之長,仍非古黃鐘之律。

在歷史過程中,黃鐘隨時應聲而有變遷,歷代黃鐘之長就並不相等,以律定尺變為以尺定律(律非古律),黃鐘作為制定度量的根據,這一原則已日見動搖以至無法維持了。至於黑黍之法,由於黍體本身和排列疏密,很難完全合乎規範,因此只不過是古時的粗簡辦法。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後世,如何確定度量衡的標準物應有另行探求的必要與可能,而不必再以積黍為憑了。雖然如此,對較早時期度量衡的研究,黃鐘櫃黍之說尚有可供使用的價值,正確了解並掌握其內容,仍屬研究度量衡史者不可缺少的一種基本功。

三、實物的考訂是研究度量衡史的基本方法

黃鐘秬黍之說適用範圍僅限於漢以前的度量衡,以後僅在考定律尺時需要聯繫一下黃鐘秬黍,在一般場合,由於各代度量衡制度迭有變遷,同原黃鐘之說已相距日遠。研究度量衡的歷史,測定過去(包括漢以前)度量衡器的數值,就轉而趨向於精求存在的實物,即所謂的「必求之古雅之器」。對實物的發掘和考訂,已成為度量衡史研究的最基本方法。

在漢以前度量衡器的實物,傳留至今的不多,主要有商代的牙尺和戰國的銅尺,戰國時齊的銅釜、秦商鞅的銅方升,韓齊楚秦的陶量銅量,春秋時齊楚的銅權,戰國楚、中山、秦的銅、鐵權等。秦漢以降,傳世的度量衡遺物就越來越多了。《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中列舉了度量衡器共二百四十種,(度七十七種.量七十五種,衡八十八種).其中很大部分是五十年代以來在大陸新出土的文物,這些文物大大豐富了度量衡器物系列的內容。

在傳世的實物中,大體可分三種類型。一是製作精巧的標準器。二是依照標準器仿製的通行干世的某一時期的度量衡器,同標準器稍有出入。三是可確定為度量衡器,有的且是官府所制的,但單位量值不一,相差很大,到底同法定的度量衡標準是什麼關係,尚須很好研究。此外還有一些實物雖非度量衡器,但有銘文標明容量或重量,妥為使用,也對研究度量衡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第一類型,在標準器中最重要的是新莽嘉量(嘉,好的意思),當時只製作一百多件,分發至郡國,以便各地遵守。據記載,自三國曹魏時起,歷西晉、苻秦至清初至少有過五次發現(清初發現的新莽銅嘉量今藏於台灣)。嘉量(斛)成圓柱體,其製作形制是「方尺而圓其外,旁有庣焉(庣音條,為正方形對角線從角頂到圓周的一段距離)。注嘉量刻有新莽的八十一宇總銘文,並分別記有斛、斗、升、合、龠五量的徑深、底面積和容積(「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它是新莽時代度量衡的實物依據,體現了「用度數審其容」(從尺度計算容積)的原則。並從器重二鈞可測定斤的重量,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度量衡總體,而彼此又存在著相成相通的關係。嘉量製作精湛,比例準確,反映出當時我國科學技術的高度水平。其尺寸,容量、重量,根據實測的結果是:一尺長23.0864米,一升容200.63492毫升,一斤重226.66克。雖然新莽嘉量之龠並非真正的古黃鐘之龠,其度量衡的數值都小於古黃鐘相應的數值,但它在中國度量衡史上仍具有極大的價值,在新莽以至在此前後度量衡的許多數值仍須由此器來證實之。

在新莽嘉量以前標準量器有著名的商鞅銅方升、左壁刻有「秦孝公十八年鞅造量」的銘文,底部補刻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詔書,以「十六又五分之一立寸定為一寸」,和後來的新莽量一升16.2立方寸相同,以度審容之法的應用早於新莽嘉量近三個半世紀。銅升深2.323厘米,容積202.15毫升,與新莽嘉量也都很接近。在當時應屬精製之器,但和新莽量製作的精巧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語。

第二種類型是通行的度量衡器,與標準器不完全一致,一般說差度不大,量器差得大些(秦律允許誤差在百分之五以內),衡器製作最難,故誤差最大(秦權有比標準器超重百分之6.3的,也許其通行)。要說明度量衡的單位量值,不能只摭取一器之值來代全面,而應有足夠多數的器物來進行研究。

第三種類型亦表現在衡器上面。其差別很大,有的是地區性的,有的則是行業性的。也有的是前後不同時期的變化。不能把這些不同條件下度量衡的單位量值無分析地加以平均,「籠統平均數」沒有多大的意義。

由此可見,實物的搜求和考訂是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決不是唯一的方法。已有的實物問題也還不少,何況許多空白尚無實物可以證實。因此,不能以目前尚未發現相應的實物,而否定歷史上曾有某種度量制度的存在。欲求觀點全面,尚須開拓思路,干度量衡器之外更多地找一些根據或線索以為參證。 <

註:新莽嘉量斛方尺而圜其外並庣旁圖,詳見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162頁。按:不論一尺的長度多少,黃鐘一龠的規格,其容積總是810立方寸,二千倍為斛的容積,即1620立方寸,以斛深一尺除之,斛底圓面積應合162方寸。但由「方尺而圜其外」以定圓積,不足此數,須加「庣」若干。庣之長為九厘五毫,即0.0095尺(一根對角線有兩庣),由此斛直徑為2的平方根加2×0.0095,等於1.4142136×0.0095,等於1.4332136尺;半徑為0.7166068尺,即7.166068寸,斛圓面積等於7.166068寸的平方×圓周率,等於162方寸(新莽時之圓周率為3.1547,較現時為大),162方寸×深10寸等於1620立方寸,大於下述的周禮嘉量的容積1570.8立方寸,差別就在多了庣旁之數。

四、以貨幣來考證度量衡

過去的度量衡史研究者很重視以貨幣來考證度量衡,認為這亦是考古之一法。看來在這方面確應加以注意,但範圍不能任意擴大,計算應予慎重,避免用之不得其法。

吳大澂、吳承洛將周代古幣和秦半兩來考周秦的權重,這一嘗試其實並不成功。

在先秦魏國貨幣中有一種叫「梁正尚金當寽」的布幣,二吳都以此為例來考其重。寽的重量多少?現多數人傾向於一寽十二銖,即重半兩。魏都大梁(今開封),故魏布幣稱「梁正尚金當寽」,意思是梁地鑄造的正規上等錢當一寽使用;另外,「梁充釿五當寽十二」,則是充當五釿的錢當十二寽使用,即一釿當2.4寽使用。據中國歷史博物館錢幣組的資料,一枚當寽布有輕有重,自7.8克,9.0克,13.4克至15.6克不等。布幣的「當寽」應指貨幣中的含銅量重一寽(約7.8克),而不是幣身總重一寽。於一寽的銅以外,再加鉛錫,鑄成布幣,由於所加鉛錫不同,所以各批布幣就有差異,相差1.2克,大小重量差別並不顯著,後來錢進一步縮小變輕,成色降低,一枚布幣含銅量就不到寽,只是名義上仍稱一寽。到總重量不足一寽,實物含銅量就更少了。最後鑄造總重量和含銅量更低的大錢,五釿當十二寽只重30.8克&nbsp; <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早期的貨幣——空首布總重量約為30克左右),平均每「釿」只重6克多。如含銅量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則含銅每「釿」只攤為一克強,即約為一斤重250克之秤的一兩。貨幣大大減重,釿只是幣名,而不再代表幣材銅的重量標度了。這種情況是魏國經濟狀況大為不佳的反映,和早期布幣(空首布)分量較足者相比,變化很大。其它地方的布幣(平首布)如虞—釿布、京—釿布、安邑—釿布、長垣—釿布、安邑二釿布等,平均一枚布幣的重量是十克多一點至十三四克,總重量含銅量都比早期布幣相差一半還多。這樣晚出而減重的貨幣怎麼能用來考定周代的衡重呢?

再說秦半兩錢,半兩顧名總義應重近八克(7.8克),但實際上半兩錢有重十五六克、十三四克、十一二克至十克、九克不等。都大於八克,這也是含銅量和總重量的差別問題。如半兩錢重十六克或十克,含銅量是百分之五十或八十,即八克,這就是半兩的含義所在,並非指總重量超過八克的,屬「當百錢」的秦大錢,十幾克與八克相差只一倍左右,怎能以一當百呢?本來半兩錢用的是泥范,即使含銅量穩定在半兩,鑄出的錢也輕重大小不一,所以,百姓受錢按秦律是不能舍小挑大的。不能據此求得秦的衡法。專挑為數不多、總重量稍為超過八克,但是已減重了的秦半兩錢來加以平均,計算秦一兩重的克數,這種作法自難以為人首肯。

以貨幣考度量衡的範圍應縮小到制怍規整原意同度量衡相聯繫的新莽錢和唐開元錢,在這方面吳大澂的工作倒頗有可取之處。

王莽時鑄造的錢幣,曾一再用來考定漢尺(如北宋的高若納所考的「漢錢尺」),因史籍載明其尺寸大小,可引以為據。如徑一寸的壯泉和徑一寸的貨泉,其十枚徑長一尺,吳氏實測,都恰為23厘米;中布之長二寸,4.66厘求,摺合一尺長,23.3厘米;貨布之長二寸五分.

5.73廈米,積四枚成尺、尺長近23厘米,謂之「貨布尺」。所有這些都同新莽嘉量

寸之長對得起來。貨幣在長度方面確是起到重要的參證作用。

新莽錢重量,大布黃千應重一兩,吳氏以九枚平均,重14.3465克,一斤重229.544克;次布應重二十三銖,三枚平均稱重為13.2705克,一斤重221.56克。兩者同嘉量每斤之重226.66克都有些出入。由於「當時盜鑄既多,不必集中法度」,名錢重量同規定重量有的不相一致;即使合乎標準的錢,使用年久也會顯得略輕,所以莽錢對權衡的考證作用就不如在長度方面的作用為大。如不合規格的濫惡錢收集越多,其平均值反與法定重量距離越遠,與其取樣多而且雜,不如適當地選用中式的代表樣本,其結果能比較正確一些。

開元錢之製作精整者拿來檢校唐時尺長斤重作用較為顯著。

唐代的尺有大小尺之分,小尺即黍尺,朱載堉說:「黍尺以開元錢之徑為一寸。」吳大澂曾以開元錢十枚平列,說「適合開元尺一尺」。按所摹之尺長實測為24.69厘米(同計算長度24.578厘米極接近)。大尺為小尺的一尺二寸,計之,得29.83厘米,也與唐大尺實物接近。而唐小尺迄今未見傳世的實物,用十枚開元錢的徑長,和文字記載(唐小尺和北周鐵尺等長)相互參證,不失為一種可行的研究方法。

開元錢一枚重二銖四絫,十枚重二十四銖,即一兩。目前唐一斤的權重尚未見實物,在這種情況下,以規整的數量較多的開元錢樣本,求得唐一兩以至一斤重多少克的較合理的數值,這也是一種重要的方法。吳大澂僅以十枚開元錢稱重,得一兩重37.301克。一斤重596.18&nbsp;

克,由於所取的錢失之數量過少,且又偏輕,因而其結論是不可信的。唐一斤到底重多少克,尚須利用大量的開元錢來重新進行合理的計算,並與文獻資料相核對。根據中國歷史博物館所藏和近年咸陽出土的較精整的開元錢四十二枚的重量平均計算,每枚之重為4.25克,即一兩重42.5克,一斤重680克,三倍於新莽一斤之重,正與史文的記載相合。

在中國歷史上白銀也較早地具有貨幣職能,凡是在銀塊上標明斤兩的就可以用來考證衡制,計算權重。如陝西發現的唐代稅商銀錠其標明重「伍拾兩」,而實測2,115克者,摺合一斤即為676.8克,遠大幹吳大澂所提供的數值(596.8克)。由此可見,除利用開元錢外,銀錠之重同樣是斷定唐代一斤重多少克的重要依據(大批實物證明,銀錠一兩之重大抵以42克以上為多,與42.5克之數接近)。在唐以後其它朝代的銀錠亦可起類似的作用(在不同時期,一斤為640、625克或600克)。

黃金作為貨幣使用,資格更老於白銀。戰國時楚國就有叫「郢爰」的版形金幣。但各版重量參差不齊,一版內包括的小方塊大小、數目、重量都不一致,這是一種在使用時臨時剪下來稱重的稱量貨幣,很難象吳氏那樣根據郢爰來直接考定當時的一斤重多少克。可以根據黃金來考衡重的當數漢代的金幣。據盱眙出土的圓餅狀、麟趾形、馬蹄形金幣二十五塊,從其上刻劃的重量數字和實稱重量相比較,折算一斤約為250克至251克,同歷來出土實物和過去考證楚漢時期重量一斤約為250克的結論是相符的。這是以金幣來證實漢一斤重250克的確證之一。

總之,以貨幣考度量衡的作用不可過分誇大,但也不宜棄之不顧。有選擇地審慎地使用還是度量衡史研究中可取之一法.

中國政府一直十分重視統一計量單位制度的工作。為了推行米制及其現代形式——國際單位制(SI),廢除舊雜制、改革和逐步廢除市制、限制使用和最終淘汰英制,政府和社會各界投入了大量資金,做了大量工作,成效顯著。經過40多年的不懈努力,特別是《計量法》頒布十年來的大量工作,可以認為,中國在普及國際單位制知識、推行以SI為基礎的法定計量單位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為國際計量事業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歷史悠久的中國計量制度

中國的計量制度源遠流長。古代計量稱為度量衡,至今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各個朝代的計量制度,都有很大變化,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

《大戴禮記·五帝德》篇說,「黃帝設五量」:衡、量、度、畝、數。《虞書·舜典》說,「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秦國商鞅變法,改革畝積制,並行「平斗桶、權衡、丈尺」之法。目前保存的史實物證有:商骨尺、商鞅銅方升.

秦漢至魏晉時期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立即頒布詔書,以最高法令形式統一度量衡制度,「一法度、衡、石、丈、尺,皆令如秦制」,還監製許多標準器。這是中國計量史上的大事。

漢承秦制,劉邦令張倉「定度量衡程式」:

度制——分、寸、尺、丈、引,十進位,即1引=10丈=100尺=1000寸=10000分;

量制——龠、合、升、斗、斛,除龠、合外,其他皆為十進位,即:1斛=10斗=100升=1000合=2000龠;

衡制——銖、兩、斤、鈞、石,非十進位,即1石=4鈞,1鈞=30斤,1斤=16兩,1兩=24銖。

西漢末年,王莽也頒布過統一度量衡詔書,並製作一批度量衡標準器。尤其是新莽銅嘉量,集龠、合、升、斗、斛五個容量於一器,譽為曠世瑰寶。現藏台灣省博物館.

律歷學家劉歆所著《三統曆譜》,其中「審度、嘉量、權衡」三篇,總結了先秦以來度量衡的發展,把單位量值、進位關係、標準器的製作及管理制度等詳細記錄下來,收入到《漢書·律曆志》中,這是中國第一本完整的度量衡專著。

中國度量衡制度經過秦漢兩代的演變和發展,已經兼有了理論、法制和科學的特徵,是古代度量衡制度較為完善的時期。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政權分散,更迭頻繁,管理失控、法制廢弛,度量衡制度極其混亂,與秦漢相比,長度增大十分之三,衡度和容量增大一至三倍。出現了「南人適北,視升為斗」的情況,成為中國度量衡發展史中的混亂時期。

隋唐至明清時期

公元581年,隋文帝統一中國,再一次統一了度量衡,把前期增大的單位量值固定下來。實行大小二制,調律制樂改用小制,民間仍用大制。天文歷算家李淳風所編《隋書·律曆志》,是一篇極為寶貴的度量衡史料,唐代設大府寺主管度量衡,改造斗、斛、尺、秤,頒發標準器。宋景德年間,劉承硅詳定秤法,試製出精密戥秤。由於衡器不斷改進,唐宋兩代將衡重的「兩、銖、累、黍」非十進位制,改為「兩、錢、分、厘、毫」十進位制,計算方便,計量精確。元、明、清各代的度量衡都沿用唐制,基本上是統一的。

清康熙親自累黍定尺,使中國度量衡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後來由於帝國主義列強的入侵,造成全國度量衡制度更加雜亂。當時的「海關權度制」導致了英制、俄制、法制、德制、日制紛紛傳入,量值差異極大。清末重定劃一度量衡制度,採用萬國米制,由國際權度局製作鉑銥合金的長度和質量兩個原器,運送來華。度以營造尺為標準(合32厘米);量以漕斛為標準;衡以庫平兩為標準(合37.301克),簡稱營造尺庫平制。中國近代統治者雖然制定和執行了一些度量衡新制,某些方面有所發展,但收效甚微,未能統一中國的計量單位制度

.近代計量制度

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權度法》,具體規定: 權度以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

權度分為下列兩制:甲——營造尺庫平制:長度以營造尺一尺為單位,重量以庫平一兩為單位。乙——萬國權度公制:長度以一公尺為單位,重量以一公斤為單位.法中規定甲製作為過渡時期所用的輔制,而以乙制(即米突制)作為比較的標準。1927年民國政府成立,組成度量衡標準委員會,從事劃一度量衡工作,研究推行米制的具體方案。1928年擬定了權度標準方案並公布實施,主要內容是

:標準制定萬國公制(即米突制)為中國的權度標準制:長度以一公尺為標準尺;容量以一公升為標準升;重量以一公斤為標準斤。

市用制

以與標準制有簡單之比率關係而與民間習慣相近者為市用制:長度以標準尺三分之一為市尺,計算地積以60平方丈為畝;容量以標準升為升;重量以標準斤二分之一為市斤,一市斤為16兩。

1929年公布了《度量衡法》,並於1930年成立度量衡局,積極擬定實施方案,分期劃一度量衡程序,在全國推行米制和市制。

1959年6月起,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

改16兩一斤為10兩一斤.

度量衡的發展大約始於父系氏族社會末期。傳說黃帝「設五量」,「少昊同度量,調律呂」。度量衡單位最初都與人體相關:「布手知尺,布指知寸」、「一手之盛謂之掬,兩手謂之溢」。這時的單位尚有因人而異的弊病。《史記·夏本紀》中記載禹「身為度,稱以出」,則表明當時已經以名人為標準進行單位的統一,出現了最早的法定單位。商代遺址出土有骨尺、牙尺,長度約合16厘米,與中等身材的人大拇指和食指伸開後的指端距離相當。尺上的分寸刻劃採用十進位,它和青銅器一樣,反映了當時的生產和技術水平。

春秋戰國時期,群雄並立,各國度量衡大小不一。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推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頒發統一度量衡詔書,制定了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商代牙尺為中國2000多年封建社會的度量衡制奠定了基礎。

商代牙尺

漢代政治經濟皆如秦制,度量衡也沿用秦制。西漢末劉歆將秦漢度量衡制度整理成文,使之更加規範化,條理化,後收入《漢書·律曆志》,成為最早的度量衡專著。

中國古代度量衡與數學、物理、天文、律學、建築、冶煉等科學技術的發展起著相互促進的作用。商鞅為統一秦國度量衡而於公元前344年製造的標準量器銅方升上刻有:「十六寸五分寸壹為升」,用度量審其容。方升遺存至今。戰國時齊的一件標準量器栗氏量包括升、豆、三個容量單位。《考工記》詳細記載了製作這件量器時冶煉青銅和鑄造的技術條件及所包括的各個量的尺寸、容量和重量。

長度單位的規定

秦漢時尺長約合今23厘米。南朝太史令錢樂之依照當朝尺長(合今24.5厘米)更鑄張衡渾天儀。隋文帝統一全國後,下令統一度量衡,用北朝大尺(長30厘米)作為官民日常用尺,用南朝小尺測日影以冬至和夏至。唐代僧一行測量子午線,宋代司天監的圭表尺、元代郭守敬造觀星台所標的量天尺都採用隋唐小制。1975年,天文史家從明代製造的銅圭殘件上發現當時量天尺的刻度,考定尺長24.525厘米,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度相符。

在1300多年間,量天尺尺值恆定不變,保證了天文測量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日常用尺,則歷朝趨向變大。

重量單位的規定&nbsp;春秋中晚期,楚國製造有小型衡器——木衡、銅環權,用來稱黃金貨幣.

完整的一套環權共十枚,分別為一銖、二銖、三銖、六銖、十二銖、一兩、二兩、四兩、八兩、一斤。一銖重0.69克,一兩重15.5克,一斤251.3克,十枚相加約500克,為楚制二斤。中國歷史博物館藏有一支戰國時銅衡桿,正中有拱肩提紐和穿線孔,一面顯出貫通上下的十等分刻線,全長為戰國的一尺。形式既不同於天平衡桿,也不同於秤桿。可能是介於天平和桿秤之間的衡器。戰國不僅廣泛使用衡器,對槓桿原理也有透徹的認識。《墨經·經下》即有精闢論述。秦漢以後桿秤流行。

中國古代度量衡制的內在聯繫

中國很早就以長度作為基本量,由它推導出容量和重量。因此,如何確定一個恆定不變的長度單位,成為歷代探討和爭論的課題。《漢書·律曆志》: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即以固定音高的黃鐘律管的長度為9寸,選用中等大小的黍子,橫排90粒為黃鐘律管之長,100粒恰合一尺。律管容積為容量單位一龠,10龠為合,10合為升,一龠之黍重12銖,24銖為兩,使度量衡三者建立在物理量的自然基準之上。這在當時是很先進的。《漢書·食貨志》記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後漢書·禮儀志》中有:「水一升,冬重十三兩。」清康熙年間規定以金、銀等金屬作為長度和重量的標準,後發現金屬純度不高影響標準精度而改用一升純水為重量標準。這種利用重量確定度量衡單位的方法在世界度量衡史上也佔有一定地位。

商鞅方升

國際公制在中國的推行

明清兩代採用營造、庫平度量衡制。清乾隆帝接受西方科學技術,在欽定《數理精蘊》中對度量衡詳加考訂,並用萬國權度原器與營造尺、庫平兩進行校驗。營造尺相當於米制32厘米,庫平兩約合37.3克。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廷擬訂劃一度量衡制和推行章程。商請國際權度局製造鉑銥合金原器和鎳鋼合金副原器,次年製成運回中國。1928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度量衡法,規定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制,並暫設輔制「市用制」作為過渡,即1公尺為3市尺,1公升為1市升,1公斤為2市斤。改革後的市制適應民眾習慣,又與公制換算簡便,逐漸為民眾接受,1949年後,市用制通行全國。1984年,國務院發布命令,採用以國際單位製為基礎,同時選用一些非國際單位制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簡稱法定單位)。自1991年1月1日起,法定單位成為中國唯一合法的計量單位.(下文節選自山東省《平邑縣誌》)

第一節 度量衡演變

度量衡制度

舊時,縣境內採用的容量單位有石、斗、升、合、勺;重量單位有斤、兩、錢、厘、毫;長度單位有丈、尺、寸、分、厘、毫、絲;丈量土地以頃、畝、分、厘、毫為單位。民國時期,規定公制市制並用,度量衡制度十分混亂。

建國後,國務院於1959年6月25日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公製為我國基本計量制度。是年,本縣改革了秤制(16兩改10兩),銷售醬油、醋、煤油等液體商品計量容器實行斤、兩制。

1978年5月,全縣中藥計量進行改革,一律實行克、毫克,廢除兩、錢、分。

1985年6月,縣政府規定統一採用公制計量單位,如市斤改公斤,市尺改為米制等,禁止製造、修理、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度量衡器演變&nbsp;縣境內長期以來,度量衡器均沿用尺、秤、斗、端(量提)4種。尺分兩種,一種白布尺(0.56米),為市場通用;二是摺尺,為農村木匠用尺。秤以制桿秤為主,有合子秤(2斤為1斤)、截半秤(1斤半為1斤)、暗頭秤(5斤為10市斤)、等子秤、銀秤、盤子秤等,都是非定量鉈,計制既不統一,也不準確。斗是場間糧食計量單位,10合為1升,10升為1斗,10斗為1石。大斗30斤,小斗20斤。端是酒、醋、醬油銷售的量具,有1斤、半斤、1兩等,隨地而異,量值不一。

建國後,政府對計量工作逐步實行改革,並逐步推行了國際計量標準。縣內商業計量多用台秤、案秤、地秤、木杆秤、電子秤、吊提秤等。工業計量開始應用精密標準計量器具,長度計量器具有1米測長機、立式光學計、水準儀、經緯儀、分檢精定儀等;力學計量器具有二等標準砝碼、萬分之一電光分析天平、萬能材料試驗機、硬度計、三等活塞壓力計等;溫度計量器具有檢定配熱電偶用測溫儀錶裝置、熱電偶等;電磁計量器具有三表檢定儀、三表檢定裝置、各種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等;無線電計量器具有微伏表、毫伏表、晶體正反向參數測定儀、曲線圖示儀等;化學計量器具有分光光度計、酸度計、氣象色譜儀等。

第二節 計量管理

商業計量管理

民國時期,縣境內商業度量衡由商會管理。1950~1974年,由縣手工業管理局、物價委員會、科委兼管,集市的計量由各區(社)市場交易所管理。1975年,縣標準計量所成立後,計量管理工作開始走向正規化,每年堅持對市場度量衡進行數次檢查。商業局、糧食局、物資局、供銷合作社都設立組織或專人負責計量工作,各專業公司、糧管所、基層供銷合作社都配備了兼職計量管理員,加強了商業計量的管理工作。1980年,縣標準計量所對從事生產、修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了登記考核。1983年3月,縣政府發布《關於限期推行定量鉈和實行衡器登記的通知》,規定新的木杆秤,一律實行定量鉈。自1984年1月起,非定量鉈一律停止使用。

工業計量管理

1975年,縣標準計量所設立酒度計,對釀酒行業進行酒度試測。是年,設立標準血計、精度0.35級標準壓力計、二級標

准負荷壓力計、四等二級量塊標準以及百分表測定器、千分表示值檢定器、水平檢定儀、光潔度標準塊檢定器,對全縣工業用壓力表、百分表、千分表和各種長度量器進行測試校對。同時設置四等標準砝碼,

用以檢定各級精密天平及衡器掛鉈。

1980年5月,將10件萬能量具、2500件其它工業量具、100塊氧氣壓力表、306塊其它壓力表、66塊熱工儀錶、60架萬分之一電光分析天平、200架架盤天平,逐一進行檢定登記,建檔立卡

1985年後,縣拖配廠、食品廠、水泥一廠、水泥二廠、酒廠、栲膠廠、傢具廠、晶體管廠、衡器廠、造紙廠、飼料廠、化肥廠、大理石廠、植物油廠、白彥水泥廠、仲村水泥廠、仲村飼料廠等相繼建立計量室(組),負責本廠的遊標卡尺、內徑量表、百分表等計量器具的檢定修理工作,有10多家企業也設立了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到1988年,全縣工業企業已配備專職計量管理人員57名。其中工程師2名,&nbsp;助理工程師2名,技術員35名。 1985~1988年,縣標準計量所對全縣工業企業的計量工作進行整頓驗收,1個企業被定為標準計量管理二級企業,10個企業被定為三級企業,6個企業被定為合格企業

標準米尺的由來

人類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離不開準確的測量,特別是在現代工業、科研、國際交流等方面,標準的測量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在兩千多年前,各地方諸侯制定的標準均不相同,長度標準也極為混亂。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統一了文字,統一了度量衡,從此「車同軌,書同文」,對當時的社會文明發展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在以後的各個朝代里,尺寸的標準仍然多次變動,秦漢時期1尺相當於現在的23.2厘米,六朝時期相當於24.2厘米,隋唐時期相當於29.6厘米,宋朝的相當於31.6厘米,明清時期相當於32厘米,到了民國時期,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權度標準方案」,採用「萬國公制」為標準,市製為輔制,以33.3厘米為1尺。

 在古時候,世界各國的測量標準也非常混亂,有些標準的制定相當隨意,現在看來甚至是十分荒誕可笑的。公元前4000年,古埃及的法老以他的肘拐至中指尖的距離為長度單位,叫「腕尺」,胡夫金字塔高300腕尺,約合今天的147米。8世紀末,羅馬帝國的查理一世規定以他的腳長為1羅馬尺。9世紀英國的亨利一世宣布以他的手臂平伸時,中指的指尖到鼻尖的距離為1碼,相當於今天的0.9144米。

  18世紀工業革命後,科學技術得到極大發展,科學家們迫切需要尋求一種能經久不變國際統一的長度標準。

 1790年,法國科學界精確地測量了地球的子午線,並規定將通過巴黎的地球子午線的四千萬分之一作為長度標準,定義為「1米」。「米」的英文為meter,這個名稱源於希臘字「metron」,意為測量。1799年,法國科學院按照這個標準,用純白金做成橫截面為4mm×25.3mm的矩形1米長量塊,存放在巴黎國家檔案館內。

1875年5月20日,法、德、美、俄等17個國家的代表在巴黎簽署了《米制公約》(TreatyoftheMeter),公認米製為國際通用的計量制度,並成立國際計量局。1999年第21屆國際計量大會將每年5月20日確定為「世界計量日」,就是據此而來。

 1889年,第一屆國際計量會議正式作出決定,按照第一根標準米尺的長度,用鉑銥合金做成了一把截面為X型的米尺,把它作為國際標準米尺。新的國際標準米尺是採用90%的白金、10%銥做成的,它的強度高,對溫度和化學的穩定性均比較好,保證了較高的精確度。為了避免磕碰損傷,將它的橫截面做成「X」形。考慮到熱脹冷縮的因素,規定必須以溫度為0℃時的測量為準。當時國際計量大會給「米」的定義是:0℃時,巴黎國際計量局的截面為X形的鉑銥合金尺兩端刻線記號間的距離。 這根國際標準米尺是由瑞士製造的,珍藏在巴黎近郊塞夫爾(Sevres)的國際計量局。各國複製品要定期送往巴黎核對。

 後來,科學家發現這個標準米尺仍然會發生誤差。而且,這根標準米尺太嬌貴,為了保持精度,必須終年放在恆溫房間里,不能讓陽光直射,如果外界變化一個大氣壓,它就會伸縮萬分之一毫米。此外,鉑銥合金不可避免地要受熱脹冷縮的影響,也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腐蝕和損壞,由於刻線的寬度影響,這個標準米尺的精度只能達到0.2微米,這樣就很難滿足計量學和精密測量的需要。隨著激光技術和同位素光譜光源技術的發展,人們找到了以光波波長作為長度單位的自然標準。1960年第11屆國際計量大會對米的定義更改為:不存在引起波長改變的干擾因素(如多普勒效應、壓力效應、斯塔克效應等)時,米的長度等於氪86原子在真空中波長的1650763.73倍。

 米的定義更改後,這根著名的白金標準米尺仍按原規定的條件保存在法國巴黎,靜靜地躺在塞納河畔的塞夫爾國際計量局內。1975年國際計量局成立100周年之際,瑞士曾為此發行過一枚紀念郵票,畫面為標準米尺和氪的光譜。(下文節選自上海市《嘉定縣誌》)

第一節 計量管理

民國時期,本縣商業度量衡管理由縣政府設度量衡檢定員會同各地商會、同業公會經管。解放初,縣人民政府先後在工商科、商業局、經濟委員會、供銷合作社等單位設立度量衡檢定所。1962年,成立縣計量管理所(1979年改為縣標準計量管理所),由商業度量衡管理髮展到長度、力學、熱電等計量管理。1982年,縣制訂《關於工廠計量室對本廠計量器具簽發合格證書的審批辦法(暫行)》,同年,建立縣工業企業計量定級、升級認證站,並制訂工業企業計量工作評分標準。1985年,縣計量學會成立後,經常舉辦各類專業培訓班,各工廠企業普遍設立計量室,初步形成計量檢修、管理網路。1986年,成立縣質量監督辦公室,重點對食品、藥品、家用電器、建築材料實行質量監督。至1987年,全縣有50家企業通過計量定級或單項驗收,其中有6家達到二級計量標準。縣標準計量管理所在上海郊縣首先創辦中級計量人員學習班,69名學員結業後,經市勞動部門批准,獲得中級計量人員證書。

一、計量制度

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本縣長度計量單位為毫、厘、分、寸、尺、步、丈、引、里;容量計量單位為勺、合、升、斗、斛、石;重量計量單位為毫、厘、分、錢、兩、斤。清政府對計量器具種類規定為:度器有直尺、矩尺、摺尺、捲尺4種,量器有斗、升、合、勺4種。衡器的砝碼,每一單位4個,按1、2、2、5組成。

民國17年(1928)公布《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定萬國公制(米突制)為權度標準制,以公尺、公升、公斤分別為長度、容量、重量計量標準,同時通用市制。市制與標準制的比率為:長度3:1(3市尺為1公尺),重量2:1(2市斤為1公斤),容量則以標準升為1升。民國22~23年,本縣為推行《極度標準方案》,曾兩次召開度量衡推行委員會會議,議決各行各業一律推行新制。之後,中藥、綢布衣、醬油、鮮肉、鮮魚、糧食、南貨、煙紙、碾軋等業先後改用市尺、市斗、市秤。民國25年規定收租一律用市秤、市斛計算,並公布新、舊度量衡摺合換算數。民國26年規定。國外輸入的度量器具一律取締,度量衡製造商新製成的器具需經縣政府檢定,並加蓋印證後方可出售,正在使用的器具需經縣政府檢定。但這些規定均未執行,度量衡制度十分混亂。

1950年,本縣開展統一計量制度工作,廢除一切舊雜制,通行市制。1958年,開展市秤10進位改制工作,本縣列為上海市試點縣。至1959年試點完成後,全面貫徹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1963年,全縣完成10進位制改制工作,取消16兩制,統一使用10兩制。1977年,中藥計量改制工作進行準備,1978年1月1日起,本縣中醫處方用藥和中藥銷售一律實行克、升、毫升計量,取消市制。1984年、1985年貫徹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和《計量法》,全縣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千克、米等在商業部門明碼標價,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行文、統計、報告均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二、量具

1.量具使用 清代、民國時期,本縣使用的度器主要是市尺,還有少量老尺、魯班尺、英尺,以及專門用於量木材的圍尺(亦稱藤尺)。量器以斗為主,10斗為1石,10升為1斗;比斗大的為斛,比斗小的有合、勺等。液體流量器具為吊提,其種類按容量分,有1兩、2兩、4兩、0.5斤、1斤5種;按用途分,有量油的銅吊、量酒、醋的竹吊、量煤油的白鐵皮吊等。衡器使用最廣的為木杆秤、台案秤,還有少量天平秤。木杆秤中有用於收購棉花、糧食、地貨等的會歸秤、司馬秤。此外,還有中藥店、金銀首飾店專用的戥秤。解放後,除木杆秤、台案秤繼續使用外,其他舊的計量器逐步被新的計量器代替。斗、升、吊提被售油器、售糧機、加油機和數控自動液體售貨機代替。新的計量器還有機電兩用秤、電子秤和各業專用的包裹秤、信函秤、架盤天平秤、彈簧秤、人體秤、壓力表、氧氣表、乙炔表、玻璃量器和血壓計等。

2.量具生產 清代前期,南翔鎮有生產木量器的李鼎盛秤店和生產竹量器的丁合和竹器號。民國36年,全縣有秤店、竹量器店7家,分布於南翔、城廂、黃渡等鎮。1956年,秤店改為鐵木竹生產合作社的門市部。中央德記衡器廠公私合營後改為中央衡器工場,之後幾易其名,改為嘉定縣計量器具檢修廠,製造並修理木杆秤、台案秤及少量磅秤;1965年起,發展到承接修理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遊標卡尺等計量具,以及三用電錶和電度表檢修業務;1984~1985年,還先後研製成功油墨自動裝聽機和機電兩用秤。至1987年,全縣有計量器具專業工廠40多家,生產的計量器具有力學計量類的水表、流體自動灌漿機、1~10噸地磅、木杆秤、台案秤、氣體渦輪流量機、塑料硬度機、測定儀、流量顯示儀、調速儀、電子電壓變送器、自動測定儀、液體數按自動售貨裝置(1982年由縣商業電子應用研究室研製成功);長度計量類的橫傾測量儀、船殼曲面平整度測量儀、筋網平緊度測量儀、保護層厚度測量儀;電學計量類的數字式電壓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電度表(1981年唐行無線電器材廠首次生產DD28型民用電度表)、電度表校驗裝置(1982年嘉定器材設備廠研製成功JSS—1型三相電度表試驗台)、功率因素補償儀;熱學計量類的熱電鍋溫度控制儀、數字式濕度儀;光學計量類的照度計、激光能量計、光度計、醫用激光源;電離輻射計量類的β射線監測儀;化學計量類的酸度計、數字測氣儀、O2、CO2氣體測定儀.以及r電鍍機測試儀等。

3.量具檢修 民國時期,量具檢定由縣政府設專人負責,但收效甚微。解放初期,量具檢修主要為棉糧購銷服務。夏收夏購之前,修理人員隨帶儀器、砝碼下鄉巡迴檢修,邊修邊檢定;每逢洋蔥、大蒜等土特產上市前,對所有私營地貨商的衡器進行復驗,以保護農民利益;對秤店、尺店以及市場實際使用的度量衡器,不定期的進行抽驗。私營商店製造和修理的衡器,經檢定後方可出售,若逃避檢定則處以罰款。1963年,計量工作納入為農服務軌道,量具檢修進一步面向農業,面向生產隊。是年全縣衡器受檢面和準確率:生產隊分別為50%和50%以上,糧食系統均為80%,商業系統分別為80%和70%。至1965年,全縣開展的量具檢定項目有39項。1966~1976年,計量器具連年失檢失修,衡器失准嚴重。1972年抽檢16個糧庫、2個公社的650支台案秤中,失準的有295支,佔45.38%。之後,在黃渡、江橋、方泰、曹王、朱橋和馬陸等公社檢查,1124支台案秤、木杆秤中,失準的達713台,佔63,43%。1978年後,量具檢修恢復正常,至1987年,全縣能夠開展的檢定項目有56項。是年,全縣檢定各種計量器具有2.16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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