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解決行政亂收費,人大當有積極作為(東方早報 2008-11-18)

早報自由談 |解決行政亂收費,人大當有積極作為2008-11-18 4:26:22早報評論專欄作者 王琳

蔣立冬 繪國家發改委近日宣布,從明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暫住證(卡)工本費、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等,涉及30個部門。(11月15日《新京報》)媒體普遍將此舉解讀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利好消息。取消或停止一些行政收費,確能有效減輕民眾負擔,某種意義上說,減負較之政府投資更能刺激經濟,並且更能直接惠及普通公眾。但在叫好之餘,我們也需追問,這林林總總的行政收費法律依據何在?若是現行法律之下的合法收費,且取消或停止收費需要修改相應法律。若本就是於法無據的收費,取消或停止徵收當「只爭朝夕」,完全用不著等到一個「良辰吉日」才來糾正。自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來,各種行政收費行為不斷膨脹,除預算外資金允許收費的以外,許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在國家法律之外廣開收費、罰款和攤派門路,形成了政府收入第三條渠道。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一「亂」不可收拾,成為行政頑疾。其中,行政亂收費當仁不讓高居「三亂」之首,且屢成為社情民意質疑的對象。曾有不少人天真地期待一部專門的「行政收費法」,就能解決今日之行政收費亂象。在筆者看來,專項立法確實重要,但對尚處於「進行時」的中國法治建設而言,更關鍵的問題還在於行立法易而行執法難。在現行法律體系下,雖無一部統一的「行政收費法」,但《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對行政收費都有明確規定。如《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立法法》第八條:「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收費正是一種對公民(法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的徵收,是行政機構在稅收之外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職權行為。行政收費既依託於行政公權,又關乎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收費權固然是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必需,然而這種權力一旦運用不當又會傷害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因此,行政收費必須具備法律上的依據。如若於法無據,就是不當徵收,應及時停止收費。以媒體所列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為例。經查,此項收費的依據系《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的通知》(1993價費字13號)。而這份《通知》,在性質上不過是個部門規章,它本無權對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為做出規定。即便它規定了,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這一法律衝突的解決原則,與《立法法》直接衝突的《通知》也應歸於無效。再看「暫住證(卡)工本費」和「新資源食品申請審評費」,也有同樣的問題。前者的收費依據來源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暫住證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者的收費依據來源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這些通知無一例外均為部門規章。我們在這些規章中也看不到任何來自上位法的授權。這些今天仍在收取的所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則都是不當徵收。從上述行政收費中可看出,目前控制行政亂收費的途徑,就是價格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審核。不管有多少行政部門參與監督和審核這些收費,都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立法法》之所以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正是在為行政收費設置一道民意的柵欄,如果行政部門可以自設收費種類,這將極大地鼓勵行政權的自我擴張和自我謀利。這種不受民意監督的收費事實上將成為行政權的自我擴張。基於行政訴訟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排斥,即便行政亂收費侵犯了公眾的合法利益,也不受司法的審查。活在「權力真空」中的行政收費權,除人大監督之外,在現行制度層面已無法解決其備受質疑的合法性問題了。當我們不得不被動地等待行政部門今年取消若干收費,明年停止若干徵收時,為什麼作為國家立法機關的人大或其常委會不來一攬子解決行政亂收費呢!(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132177.shtml
推薦閱讀:

小空間大作為!小戶型廚房裝修技巧!
作為警察必須熟知的幾個問題
作為一個女人,你一定要有個閨蜜
話,說太滿,難以圓通,世看太清,難以作為。。。
作為現代人該如何看待風水?

TAG:行政 | 積極 | 收費 | 作為 | 亂收費 | 東方早報 | 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