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如何讀:以德先生為經,賽先生為緯

《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

作者:丁曉東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6年7月

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

一、德先生、賽先生與美國憲法

近一百年前,面對內憂外患積弊重重的舊中國,新文化運動的先驅們喊出了德先生與賽先生的口號。在《新青年》的發刊詞里,陳獨秀先生慷慨激昂地為德先生與賽先生辯護:「西洋人因為擁護德、賽兩先生,鬧了多少事,流了多少血,德、賽兩先生才漸漸從黑暗中把他們救出,引到光明世界。我們現在認定只有這兩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國政治上道德學術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1]

《新青年》封面圖,來源:新華網

無獨有偶,在兩百多年前的美國制憲期間,德先生與賽先生也支配了美國憲法制定的討論。面對獨立戰爭後鬆散的邦聯,美國的國父們一方面希望憲法以德先生或民主為基礎建構聯邦政府的權力,將聯邦政府的權力直接建立在人民的民主意志,而非各州或各邦的意志之上。[2] 而另一方面,面對制定一部史無前例的新憲法的機遇與挑戰,美國的國父們也將憲法視為賽先生或科學理性的化身。希望以「反思和選擇」,而不是「機遇與強力」來建立憲法下的政治制度。

德先生與賽先生的二元框架不僅僅支配了美國憲法的制定,在後來兩百年間的憲法實踐中,這種德先生與賽先生的二元框架也如影隨形,在一系列重大憲法問題上支配著美國憲法的爭論和思考。在美國憲法實踐與憲法理論中,一方面,很多法官和學者強調憲法的科學性,認為對憲法的解釋應當以科學理性的憲法解釋為準。而另一方面,在其他法官和學者看來,對於憲法的解釋則應當更多地強調憲法的民主性,在憲法具有爭議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憲法的解釋應當以大多數人的民主意志為準。

美國憲法簽署現場,畫作者:Howard Chandler Christy

二、德先生與賽先生的想像

德先生與賽先生為什麼會支配美國憲法的實踐與討論?其根本原因在於,憲法並非一種外在於人的客觀事實,而是一種內在於人類意識的人為建構。對於美國憲法,我們的第一直覺可能會將其視為一種外在於人的客觀事實,將美國憲法視為一部存在美國國家檔案館裡或在各類網站上可以查到的文本。在這種觀念看來,似乎只要對這類文本進行獨立的研究,就能探尋到憲法的真諦。然而,一旦在具體的政治生活中思考美國憲法,我們就會發現,憲法無法獨立於人而孤立存在。當人們解釋憲法時,憲法解釋其實依賴於人們如何看待和想像憲法。

以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同性戀婚姻判決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為例。對於美國憲法是否保護同性婚姻,通常的想法是認為美國憲法存在一個客觀答案,只要循著某種憲法解釋方法就能發現客觀存在的憲法答案。但實際上,美國憲法是否保護同性婚姻其實更多取決於人們如何看待或想像憲法。如果人們採取德先生的視角來想像憲法,將憲法和法律視為人民民主意志的體現,那麼只要憲法中沒有明確的關於婚姻自主權的規定,關於婚姻問題的決定權就屬於「由人民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而不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糾紛的法官」。[3] 相反,如果人們採取賽先生的視角來想像憲法,那麼憲法解釋者就可能通過對憲法科學理性的解釋而推導出美國憲法對婚姻自主權的保護。

"憲法無法獨立於人而存在",關於同性戀問題的憲法解釋,最終還取決於觀察者的視角。

事實上,不僅憲法解釋依賴於人們如何看待和想像憲法,就連憲法本身的效力和正當性也依賴於人們如何看待和想像憲法,取決於人們採取德先生的視角還是賽先生的視角。例如,在阿克曼所稱的憲政時刻,當總統或國會乾綱獨斷,在高度的民意支持下以違反憲法具體條文的方式做出政治決定,這時候憲法條文是否仍然具有約束力?總統或國會的政治決定是否具有正當性?對於這樣的問題,如何看待和想像憲法也決定了問題的答案。如果採取德先生的視角,將憲法想像為人民民主意志的化身,那麼政治對憲法具體條文的違背並不必然意味著政治決定的非正當性。相反,如果採取賽先生的視角,將憲法想像為遏制民主的科學理性,那麼違反憲法具體條文的規定顯然是不正當的。

基於這種認識,本書的前半部分以德先生與賽先生為思考框架,努力深入到美國憲法理論的內部,以求得全面理解美國憲法學者以及美國人民對於美國憲法的結構性想像。在某種意義上,如何理解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的對立與緊張,如何處理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的矛盾,構成了美國憲法理論的核心。

三、 政治神學與政治哲學視野下的德先生與賽先生

我們必須意識到,德先生與賽先生的二元框架並非在美國憲法或現代社會中才出現。如果我們往前追溯,會發現這一對立範疇有著更為久遠的歷史與思想淵源。在基督教的教義中,就有關於為何應當遵守聖經的理性論與意志論的爭議。在強調意志論的一方看來,聖經的權威來源於上帝的意志,遵守聖經是因為其體現了上帝的意志。而在強調理性論的一方看來,遵守聖經是因為聖經中包含的理性,通過遵守聖經,人類可以儘可能地理解和接近上帝所創造的理性秩序。在某種意義上,當代美國憲法中的意志論與理性論之爭可以說就是基督教教義之爭的延續。只不過在現代美國社會,上帝的意志已經為人民的民主意志或德先生所替代,而上帝所創造的理性秩序則為現代理性或賽先生所替代。

在這個意義上,要真正深刻地理解美國憲法,就有必要跳出美國憲法理論的視野,以政治神學的視野來思考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在本書第五章中,我將美國現代社會作為一個「神學」共同體來加以理解,指出美國政治和美國憲法是神學政治的延續。在某種意義上,美國社會並非一個完全啟蒙的社會。相反,當代美國社會更接近於「神學政治體」或柏拉圖意義上的「洞穴社會」。只不過在現代社會,對上帝的信仰變成了對人民的信仰,而對神學理性的依賴則演變成了對法律理性的依賴。因此,在當代美國社會,所謂的德先生的實踐是「神學政治體」中的民主實踐,而所謂的賽先生的理性則是這種「神學政治體」中的話語實踐。只有將美國憲法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放置在這種政治神學或「神學政治體」的視野下,我們才能更為深刻地理解二者之間的關係。

順著這一邏輯分析,本書在最後借用了施特勞斯學派的政治哲學理論對美國政制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進行了分析。如同我們將在本書中看到的,施特勞斯學派也同樣將美國社會視為一個「洞穴社會」,將美國社會中的德先生與賽先生視為是洞穴社會中的民主政治與話語實踐。然而與政治神學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施特勞斯學派的政治哲學研究不僅僅希望「解釋世界」,而且希望「改造世界」。對於施特勞斯學派來說,既然現代社會仍然處於「洞穴社會」,那麼現代憲法或政制之中所謂的德先生與賽先生都必須被重新思考。在施特勞斯學派看來,一方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現代美國社會處於洞穴社會的現實,引導一部分社會精英以更高的理性來代替現代「洞穴社會」中的理性。而另一方面,施特勞斯學派也指出,有必要培養社會精英的政治技藝,以求得在一個民主的「洞穴社會」中進行較好的政治實踐。

列奧·施特勞斯,來源:New York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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