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事故的四步

處理醫療事故的四步

第一、緊急封存並複印病歷,防止醫生篡改。

國家法律規定,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有權封存病歷。這是醫院需要無條件配合滿足的,醫院也有義務主動提醒家屬有這個權利。

如果醫院借口還有些文件因為搶救沒來得及寫完,可以複印全部病歷後,把這個複印件封存。這樣醫生就不敢篡改了。也可以讓他繼續寫一些合法的後續記錄。

病人和家屬也有權複印病歷。因為封存的原因,建議你在封存前複印好病歷。國家目前的法律規定,病歷並不是全部都允許複印,《病程記錄》不允許複印,如果你想得到它只好起訴後到法院複印。這個病程記錄是醫生每天寫的日記。除了這個部分其他全部病曆法律都要求醫院必須允許患者複印,包括:病歷首頁,入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出院小結,醫囑單,手術記錄,護理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化驗單,CT報告單等),手術知情同意書,其中後4個項目最重要。你複印的時候要檢查複印的是不是全面而且字跡清楚。

如果醫院不講理,就是不封存,也不讓複印。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在小醫院,農村的縣醫院,這個時候你可以拿出手機,打開錄音或錄像功能,同時大聲的向醫院聲明,如果你不滿足封存病歷的要求,未來打官司的時候你可能因為不讓封病曆本身而輸掉官司,這樣醫院一般馬上害怕。

如果病歷封存是在出事後兩天才完成,那恐怕意義不大了,病歷可能已經被修改完了。

第二、正式的向醫院提出屍體解剖的要求。

大多數的死亡病歷,死亡原因不是特別清楚。屍體解剖能得到最確切的死亡原因證據。如果不做這個屍體解剖的鑒定,可能大大的影響患者方的勝訴把握。

屍體解剖一般要在死亡後48小時內完成。否則屍體腐爛會導致解剖鑒定從技術上難以完成。

關於屍體解剖的法律規定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如果死亡原因很清楚,或家屬和醫院對死亡原因沒有爭議,也就是說家屬認同病歷里寫的死亡原因,那不屍體解剖也可以。不過醫療糾紛是不是需要屍體解剖一般需要醫療官司律師親自判斷。或內行醫生判斷。

第三、和醫院交涉的過程中要錄音

不管是看病還是和醫院的人打架,中間過程中發生的事情一般患者都沒有任何證據。如果看病中醫生說的話被錄音,那他犯的錯誤就有了證據。醫療糾紛很多都是醫生說話有錯誤。但患者就是沒有證據。所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和醫院的人接觸的時候錄音,就能留下證據,為律師創造便利條件。醫療官司難打一個原因是官官相護,另一個是證據不足。

第四、找醫生或醫生出身的律師審查病歷,判斷勝訴希望有多大

醫院最害怕的不是能鬧的家屬,而是同行指出醫院的最要害問題。同行一去,醫院經常啞口無言。但是全國醫生出身的律師很少。所以,拿到病歷後找同行醫生看看,至少能判斷出80%的醫療技術問題。還有20%的醫療法律問題需要律師了。

這個問題格外重要。我們都知道醫療官司難打。原因之一就是家屬對醫院的意見未必符合科學。比如說手術失敗了,醫院一定有責任嗎?病人死亡了醫院一定有毛病嗎?家屬認為醫院有這個那個問題,但家屬不懂醫,家屬的看法符合醫學科學嗎?

醫療官司難打,一方面是官官相護,一方面是家屬的意見大多不科學。

在法律上,醫院的毛病都是沒有按照診療常規看病。但家屬和一般律師怎麼能知道診療常規和醫院的通常習慣是什麼呢?

所以,讓同行挑同行的毛病最好。

【原文作者:遼寧錦州醫療律師李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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